南京建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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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南京市建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版)

 

二〇一七年一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明确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发生突然、作用迅速、危害严重、处置技术性强、防护要求高等特点。

在处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要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注意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地点不同,相关部门担负的职责、处置的手段和条件也有所不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职能分工,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牵头组织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并积极与环保部门搞好协同。

(3)先期处置,属地管理。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区、街(园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区、街(园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街道(园区)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由事发单位和所在区域主管部门先行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4)平战结合,专兼协作。

积极做好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思想、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辐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不适用于本预案。

1.原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或其它的环境污染事件等;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事件。

2.次生、衍生性环境污染事件

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3.因我区行政区域以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环境应急行动

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但其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本区的;在江、河、湖、泊上游及周边地区发生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我区饮用水源地安全的。

(五)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区(园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六)应急启动条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一般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事发区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

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区(园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环境污染事件时,由省政府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二、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建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指挥及处置机构、专家组等组成并形成应急联动体系。

(二)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应急办)是建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

全面负责建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有: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建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园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指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监测数据和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开展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领导机构成员及单位与职责如下:

总指挥:

分管副区长。

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重大决策。

副总指挥:

区政府办主任、区环保局局长、事发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

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提出环境应急决策。

区环保局:

平时负责落实区政府办(应急办)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全年24小时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建立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

发生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提出处置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建议;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对现场应急处置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向区政府办(应急办)上报事故及救援情况;分析事故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档案;提出事故现场生态修复的建议。

区委宣传部:

协调和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媒体,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报道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区发改局:

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

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涉及交通、电力、煤炭、通讯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灾后恢复。

区财政局: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在事权范围内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局:

负责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交警、属地派出所等相关警种部门参与救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区安监局:

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组织专家对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提出对策建议;根据区政府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建设与交通局:

负责调集并征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技术支持;负责协调市燃气和供排水部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药品供应保障的协调和药品质量的安全监督。

区城市管理局:

主要负责市容市政、环卫设施的恢复工作,并配合公安局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必要时,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负责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

区卫计局:

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受救治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毗邻区域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区商务局:

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民政局:

组织、协调灾民救助工作,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制定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区消防大队:

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区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区政府办(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依据事件类型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由区政府办(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

(三)日常工作机构

区环保局为区突发环境事件日常工作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环保局,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副主任由区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有:

落实区政府办(应急办)的各项命令、指示,制定应急响应方案;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市环保局、区政府办(应急办)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制订应急演练计划。

(四)现场指挥及处置机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区政府办(应急办)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原则是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地点、起因及法定职责分工,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街道(园区)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

指挥部的总指挥由主管部门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原发性环境事件,由区环保局牵头成立区应急指挥部;次生、衍生性环境事件,由法律规定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时,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区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1、综合组:

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综合组职责由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和区政府办承担。

2、救治组:

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救治组职责由区卫计局承担。

3、环境监察组:

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指导污染控制区的警戒和防护;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环境事件性质、等级的审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

环境监察组职责由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承担。

4、环境监测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事件现场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

环境监测组职责由区环保局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5、监控组:

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进行监控,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

根据环境事件的性质不同,分别由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交警四大队等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组成。

6、后勤保障组:

提供通讯、经费等后勤保障,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

由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交巡警四大队承担。

7、宣传组:

负责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

由区委宣传部承担。

(五)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驻区政府部门、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军队、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专家等组成。

由区环保局负责选聘并建立专家库。

主要职责:

指导调查分析我区的环境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做出评估并对污染发展趋势作出预测;提出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的措施;指导事故现场抢险人员自身防护,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等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确定事故周边居民的疏散范围和路线的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三、预防与预警

(一)信息采集监测与报告

各相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建立日常的环境预警制度。

负责对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风险源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

(二)预防工作

区政府办(应急办)统一部署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区环保局协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1)开展对全区各个行业、部门,产生、贮存、运输、销毁等各个环节的污染风险普查,掌握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

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各环境风险源企业必须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自身环境应急预案,明确重点风险点位的应急防范措施,减少环境风险。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

了解国内外最新污染处理工艺、技术等有关科技信息,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做好污染预防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环境安全意识。

建立环境应急人才及资料库。

包括建立专家库,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等。

(三)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测控制点,空气质量控制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

通过监测网络,不间断监控江、河、湖泊、地下水中无机物和有机生物指标。

对主要风险源排放污染物进行督查,并对污染事故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

(四)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与处理

1.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或区环保局报告。

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区环保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值班室或市环保局“12369”污染举报中心。

当发生安全等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环境事件的,先行介入处置的部门和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应即时向区政府或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对群众举报的突发环境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接报后,都应在1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总值班室。

区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的,应立即进行核查并上报区政府办(应急办)。

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2.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一般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区政府负责,成立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及跨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时,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办(应急办)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预案范围,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程序

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有关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宣布启动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应急办)召集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街道(园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

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下列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指挥与协调

1.指挥和协调机制

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

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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