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布置规范之欧阳治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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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布置规范之欧阳治创编

9.2.3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时间2021.03.10

创作:

欧阳治

1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站址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等地段。

9.2.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4的规定。

9.2.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5的规定。

表9.2.4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

1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2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表9.2.5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

1自然蒸发气的储罐(BOG罐)与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2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9.2.6站内兼有灌装液化天然气钢瓶功能时,站区内设置储存液化天然气钢瓶(实瓶)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m3。

9.2.7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气化及调压等装置区)和辅助区。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9.2.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生产区应设置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的回车场。

9.2.9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1个对外出入口。

当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

9.2.10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储罐直径之和的1/4,且不应小于1.5m;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

2储罐组四周必须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的设计应保证在接触液化天然气时不应被破坏;

3防护墙内的有效容积(V)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因低温或因防护墙内一储罐泄漏着火而可能引起防护墙内其他储罐泄漏,当储罐采取了防止措施时,V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最大储罐的容积;

2)当储罐未采取防止措施时,V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所有储罐的总容积;

4 防护墙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5严禁在储罐区防护墙内设置液化天然气钢瓶灌装口;

6容积大于0.15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容器)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

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容器均不应永久地安装在建筑物内。

10.2     区域布置

10.2.1  站址应选在人口密度较低且受自然灾害影响小的地区。

10.2.2  站址应远离下列设施;

  1 大型危险设施(例如,化学品、炸药生产厂及仓库等);

  2 大型机场(包括军用机场、空中实弹靶场等);

  3 与本工程无关的输送易燃气体或其他危险流体的管线;

  4 运载危险物品的运输线路(水路、陆路和空路)。

10.2.3   液化天然气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液体流入水域。

10.2.4   建站地区及与站场间应有全天候的陆上通道,以确保消防车辆和人员随时进入和站内人员在必要时安全撤离。

10.2.5  液化天然气站场的区域布置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不大于3000m3时,可按本规范表3.2.2和表4.0.4中的液化石油气站场确定。

  2 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0m

  3 液化天然气储存总容量介于第1款和第2款之间时,应根据对现场条件、设施安全防护程度的评价确定,且不应小于本条第1款确定的距离。

  4 本条1~3款确定的防火间距,尚应按本规范第10.3.4条和第10.3.5条规定进行校核。

10.3   站场内部布置

10.3.1  站场总平面,应根据站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10.3.2  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65m的液化天然气罐成组布置时,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每组个数不宜多于12个,罐组总容量不应超过300m3。

易燃液体储罐不得布置在液化天然气罐组内。

10.3.3  液化天然气设施应设围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0kPa的储罐,当围堰与储罐分开设置时,储罐至围堰最近边沿的距离,应为储罐最高液位高度加上储罐气相空间压力的当量压头之和与围堰高度之差;当罐组内的储罐已采取了防低温或火灾的影响措施时,围堰区内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储罐未采取防低温和火灾的影响措施时,围堰区内的效容积应为罐组内储罐的总容积。

  2 操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00kPa的储罐,当混凝土外罐围堰与储罐布置在一起,组成带预应力混凝土外罐的双层罐时,从储罐罐壁至混凝土外罐围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3 在低温设备和易泄漏部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液体收集系统;其容积对于装车设施不应小于最大罐车的罐容量,其他为某单一事故泄漏源在10min内最大可能的泄漏量。

  4 除第2款之外,围堰区均应配有集液池。

  5 围堰必须能够承受所包容液化天然气的全部静压头,所圈闭液体引起的快速冷却、火灾的影响、自然力(如地震、风雨等)的影响,且不渗漏。

  6 储罐与工艺设备的支架必须耐火和耐低温。

10.3.4  围堰和集液池至室外活动场所、建(构)筑物的隔热距离(作业者的设施除外),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围堰区至室外活动场所、建(构)筑物的距离,可按国际公认的液化天然气燃烧的热辐射计算模型确定,也可使用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确定。

  2 室外活动场所、建(构)筑物允许接受的热辐射量,在风速为0级、温度21℃及相对湿度为50%条件下,不应大于下述规定值:

  1)热辐射量达4000W/m2界线以内,不得有50人以上的室外活动场所。

  2)热辐射量达9000W/m2界线以内,不得有活动场所、学校、医院、监狱、拘留所和居民区等在用建筑物:

  3)热辐射量达30000W/m2界线以内,不得有即使是能耐火且提供热辐射保护的在用构筑物。

  3燃烧面积应分别按下列要求确定:

  1)储罐围堰内全部容积(不包括储罐)的表面着火;

  2)集液池内全部容积(不包括设备)的表面着火。

10.2.5  本规范第10.3.4条2款1)、2)项中的室外活动场所、建筑物,以及站内重要设施不得设置在天然气蒸气云扩散隔离区内。

扩散隔离区的边界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扩散隔离区的边界应按国际公认的高浓度气体扩散模型进行计算,也可使用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法计算确定。

  2 扩散隔离区边界的空气中甲烷气体平均浓度不应超过2.5%;

  3 设计泄漏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液化天然气储罐围堰区内,储罐液位以下有未装内置关闭阀的接管情况,其设计泄漏量应按照假设敞开流动及流通面积等于液位以下接管管口面积,产生以储罐充满时流出的最大流量,并连续流动到0压差时为止。

储罐成组布置时,按可能产生最大流量的储罐计算;

  2)管道从罐顶进出的储罐围堰区,设计泄漏量按一条管道连续输送10min的最大流量考虑;

  3)储罐液位以下配有内置关闭阀的围堰区,设计泄漏量应按照假设敞开流动及流通面积等于液位以下接管管口面积,储罐充满时持续流出1h的最大量考虑。

10.3.6地上液化天然气储罐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存总容量小于或等于265m3时,储罐间距可按表10.3.5确定。

储存总容量大于265m3时,储罐间距可按表10.3.6确定,并应满足本规范第10.3.4条和第10.3.5条的规定。

表10.3.6    储罐间距

储罐单罐容量(m3)

围堰区边沿或储罐排放系统至建筑物或建筑界线的最小距离(m)

储罐之间的最小距离(m)

0.5

0

0

0.5~1.9

3

1

1.9~7.6

4.6

1.5

7.6~56.8

7.6

1.5

56.8~114

15

1.5

114~265

23

相邻储罐直径之和的1/4(最小为1.5)

大于265

容器直径的0.7倍,但不小于30

  2多台储罐并联安装时,为便于接近所有隔断阀,必须留有至少0.9m的净距。

  3容量超过0.5m3的储罐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

10.3.7气化器距建筑界线应大于30m,整体式加热气化器距围堰区、导液沟、工艺设备应大于15m;间接加热气化器和环境式气化器可设在按规定容量设计的围堰区内。

其他设备间距可参照本规范表5.2.1的有关规定。

10.3.8液化天然气放空系统的汇集总管,应经过带电热器的气液分离罐,将排放物加热成比空气轻的气体后方可排入放空系统。

  禁止将液化天然气排入封闭的排水沟内。

火灾危险性类别

石油天然气举例

A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未稳定凝析油、液化天然气

B

原油、稳定轻烃、汽油、天然气、稳定凝析油、甲醇、硫化氢

A

原油、氨气、煤油

B

原油、轻柴油、硫磺

A

原油、重柴油、乙醇胺、乙二醇

B

原油、二甘醇、三甘醇

表3.2.2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

等级

油品储存总容量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总容量

一级

VP≥100000

V1>5000

二级

30000≤VP<100000

2500<V1≤5000

三级

4000<VP<60000

1000<V1≤2500

四级

500<VP≤4000

200<V1≤1000

五级

VP≤500

V1≤200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名称

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

100人

以下的

散居房屋

相邻厂

矿企业

铁路

公路

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

架空电力线路

架空通信线路

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国家

铁路线

工业

企业

铁路线

高速公路

其他公路

35KV及以上

35KV

以下

国家I、

II级

其他

通信线路

油品

站场、

天然气站场

一级

100

75

70

50

40

35

25

60

1.5倍杆高且不小于30m

1.5倍杆高

40

1.5倍

杆高

300

二级

80

60

60

45

35

30

20

50

三级

60

45

50

40

30

25

15

40

四级

40

35

40

35

25

20

15

40

1.5倍杆高

五级

30

30

30

30

20

20

10

30

1.5倍杆高

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站场

一级

120

90

120

60

55

40

30

80

40

1.5倍杆高

40

1.5倍

杆高

300

二级

100

75

100

60

50

40

30

80

三级

80

60

80

50

45

35

25

70

四级

60

50

60

50

40

35

25

60

1.5倍杆高且不小于30m

五级

50

45

50

40

35

30

20

50

1.5倍杆高

可能携带可烧液体的火炬

120

120

120

80

80

80

60

120

80

80

80

60

300

      注:

1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缷区、容器、厂房与序号1~8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1~12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五级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的距离除外)。

  2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3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

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

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4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

  5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6当油罐区按本规范8.4.10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7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时间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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