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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考条法条考试版

第一章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

一、环境的概念

(一)生活用语中的“环境”:

围绕中心事物的空间的总和。

(二)人类环境:

以人为中心

(三)生态环境:

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

人类环境是生态环境的一种;

环境法关注的是人类环境;

二、人类环境的分类

(一)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形成原因

——环境法既保护自然环境,也保护和改善人工环境

(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环境的功能

——宪法对环境的分类

(三)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森林环境、草原环境等:

环境要素

——决定了环境法体系的构成

三、环境法中“环境”的概念

(一)三种定义模式:

1.演绎式:

抽象定义,不下一个具体的范围。

例:

1991年颁布的《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规定:

“环境是指相互关联并影响生态平衡、生活质量、人体健康、文化与历史遗产和景观的自然与人工因素的综合体。

2.枚举式:

只列出具体的环境要素,而不做抽象归纳和总结。

如1990年颁布的《英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就规定:

“环境由下列媒体或其之一所组成,即空气、水和土地;空气包括室内空气、地上或地下的自然或人工建筑物内的空气。

3.混合式:

抽象概括+具体的列举。

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法中的“环境”同环境科学中的“环境”的区别

1.法律概念必须明确具体

2.环境法保护的“环境”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能力能够达到的环境要素

原因:

环境法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环境法所保护的环境范围会逐渐扩大。

3.环境法保护的环境要素必须是具备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作用的环境要素

——环境法不保护家畜、宠物(民法财产法的保护对象)

四、自然资源

(一)自然资源的定义:

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二)自然资源的分类

分有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

1.有限资源: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

国际环境法律关系

国家机关:

环保、水利、林业、国土、农业

企业事业单位:

环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环境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追诉对象

其他社会组织:

环保民间组织

公民:

环境权利、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1.与环境有关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自然资源权属法律关系、环境污染侵权法律关系

2.国家的环境行政管理权同时也是职责(义务),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处罚权、监督检查权等

3.国家的环境刑事追诉权

4.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程序权利

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权利

要求国家对与环境有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权利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5.公民享有的要求保护生态平衡,以便在良好、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环境权

(三)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人力范围可控的环境要素

——范围大于财产

2.行为:

国家机关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等

第三章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外国环境法产生与发展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

(一)时间:

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二)时代特点:

第一次工业革命(蒸汽机发明、化学工业兴起)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三)标志:

出现了单行的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四)特点:

防治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和污染治理技术的法律化,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

(一)时间:

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二)标志:

大规模的污染防治立法,但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

(三)发展原因:

1.环境问题频频引发社会骚乱,环境问题成为重大社会政治问题。

2.理论层面:

哲学——大肆宣扬自由主义

经济学——环境要素被认为是

方性环境法规

(二)环境法体系的横向结构

(见附图1)

三、《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的作用

1.表明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根本立法依据;

3.是公民有关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的根本依据;

4.是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权的根本来源。

(二)《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

1.第26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和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2.第9条第1款: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10条第1、2款: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从自然资源权属角度为国家对自然资源开展行政管理和保护提供权力依据(国家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有权行使所有人权利)。

3.第9条第2款: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10条第5款: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自然资源保护的根本依据。

4.第22条第2款: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根本依据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5.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环境权益受侵害的公民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四、环境基本法

(一)环境基本法的概念

1.定义:

环境基本法又称综合性环境保护法,是指把各种环境要素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全面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环境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989《环境保护法》

2.特点:

内容较为抽象,涉及的环境要素较多。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拉姆萨尔公约》)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九、我国环境法体系存在主要问题

(一)主要的法律尚存空白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转基因生物管理、湿地保护、生态损害赔偿

(二)各层次立法缺乏配合,法律体系不协调

《节约能源法》——无实施细则

大气、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未制定实施办法

下违法违反上位法——部门规章设置环保行政许可

(三)《环境保护法》不能体现环境基本法所应具有的作用

立法位阶:

与单行环境法同一位阶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立法内容较为狭窄:

自然保护的内容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统领自然保护法

制定久远,立法内容落后,与单行环境法冲突

(四)各单行法之间内容不统一,体系混乱

例:

各单行法关于限期治理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

原因:

《环境保护法》的统领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第七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原则:

说话或行动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二)基本:

根本的、主要的、大体的

(三)基本原则:

据以行为或不行为的根本的或主要的法则与标准。

(四)环境法基本原则:

被我国环境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被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法律规范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条件(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应当是环境法各项原则中根本的原则;

——基本原则对法律的实施起主导作用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应当能够体现环境法特点;

——能够使其区别于一般法律原则或者其他部门法的原则

(三)环境法基本原则能够为制定环境法律规则和处理具体的环境保护问题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法律原则是制定并实施法律规则的依据;没有规则可循时,可以依据法律原则处理案件

(四)环境法基本原则应该是能够适用于环境保护各主要方面并始终起着主导作用的法律规范。

——基本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适用的广泛性和发展的稳定性特征。

三、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法立法

用,减少废弃物排放

——清洁生产、循环经济

五、协调发展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体现

(一)《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森林法》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三)《草原法》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

第三十四条:

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规划)、“三同时”制度等

第三节预防原则

一、预防原则的概念

预防原则又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环境问题的根治应当立足于预防,防患于未然。

1.对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应当事前预测和防范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

2.面对老污染源和即将产生的新污染源,应当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新污染源上;

3.对于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由于条件限制未能认识、预测和防止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积极治理;

二、环境法遵循预防原则的必要性

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物种灭绝、重金属污染、地下水污染、人体疾病……

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治理成本巨大,国家和社会难以承受。

治理环境的成本支出占GDP的3%vs.经济增长5%

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会大大拖累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三、预防原则的内容

(一)损害预防:

科学确定性

如果有科学证据能够确切证明环境污染或破坏确实可能发生并将损害财产和人身权益,则必须采取预防措施。

(二)风险预防:

科学不确定

如果科学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某环境问题一定会发生,或者某环境问题的发生一定与人类的行为有关,但该环境问题的发生有可能是

1.分析一项人类活动在进行中及完成后所可能产生的各种环境影响;

2.分析判断上述各种环境影响是否具有可逆性(能不能被预防和治理),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会不会得不偿失);

3.拟采取的各项预防措施及替代方案。

——为决策的作出提供科学依据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一)定义:

是指法律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调查、预测和分析的范围、主体、内容及其要求、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

是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

1.世界最早:

美国1969《国家环境政策法》

2.我国最早:

1979《环境保护法》(试行)

(三)我国现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文件

1.2003《环境影响评价法》

2.199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200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4.200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5.200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的关系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是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的组成部分;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的前置程序,是连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措施与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的中介和纽带;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证(例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颁发应当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为技术依据。

(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重要的概念术语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结论之一,一般要求以篇章的形式编制,内容要求最为广泛、细致、严格。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结论之一,以表格的形式编制,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相比,对一些数据和结论不要求作出细致的说明,内容要求相对简单一些。

3.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结论之一,由环保部门事先编制,项目申请者只须简单填写相关数据即可,不要求作出分

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主体

没有专门的审查主体,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审查,将审查程序与审批程序合二为一。

建设项目有主管部门的,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在环保部门审批前进行预审。

5.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主体:

环保部门

审批权限的划分:

由环境保护不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

(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3)由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其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评文件由共同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6.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周围环境现状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

预测和评估、环保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评结论

7.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法律效力

(1)建设项目无环评文件的,或者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例:

圆明园铺设湖底防渗膜事件)

(2)环评文件经过环保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保措施

——与“三同时”制度相衔接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五、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一)什么叫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对对人类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政策、法律、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

政策、法律、规划和计划等战略决策对环境影响的规模、程度和时间都要大大超过单个的建设项目,为避免决策失误而引发环境灾难,应当实施战略环评。

(三)战略环评的范围

六、三同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处罚偏低,“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对持续性违法行为难以产生震慑作用

——实施“按日计罚”措施

(二)要求每一个企业都建立自己的污染防治设施,执行成本很高,造成制度执行率低下

——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式处理或实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第四节环境标准制度

一、环境标准的定义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为技术要求和各种量值规定,它可以为实施环境法的其它规范提供准确、严格的范围界限,为认定行为的合法与否提供法定的技术依据。

二、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规范一种

(一)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界定性规范

通过一些定量性的数据、指标和技术规范来表示行为规则的界限,调整人们的行为。

(二)强制性的环境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强制执行

(三)环境标准的制定需要按照立法程序进行

三、环境标准的分类——五类三级

(一)五类

1.环境质量标准:

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最大含量(容许含量)的环境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法律意义:

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的依据,也是确认污染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国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

浓度控制标准:

污染物在其载体中的百分比

总量控制标准:

一定时间内排放污染物的总量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法律意义:

衡量、评价污染者的排污行为是否合法(行政合法性)的依据,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注意:

与是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没有关系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的试验、检查、采样、分析、统计和其他作业的方法所作的规定。

它是使各种环

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仅针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

(三)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

2005《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行使限期治理决定权的优劣势分析

1.地方人民政府

优势:

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管理机关,理论上说,可以在经济发展与环保中作出科学的权衡;可充分动用环保、工商、税务、供电、供水、公安部门的力量,确保限期治理的实施效果。

劣势:

容易偏离环保目标,一味注重经济指标的增加,使限期治理决定难以下达

2.环保部门

优势:

以环境保护为单一目标,理论上说较易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劣势:

环保部门受限于地方政府;限期治理决定作出后难以得到相关部门的配合,使限期治理难以实施。

执法中的实际情况:

基层环保部门大多不希望由其行使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七、限期治理的措施

(一)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停产整治

(三)限期治理期间必须实现达标排放

限期治理不是“合法超标排污”的代名词

八、限期治理的期限1~3年

九、限期治理的法律后果

(一)治理目标完成(技术改造完成),解除措施,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但不免除造成污染法律责任。

(二)治理目标未完成:

罚款、征收超标排污费、责令停业、关闭

(三)违反限期治理措施的法律责任:

立法空白应实行“按日计罚”

第十一章环境法律责任及环境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环境法律责任的一般问题

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按其性质可分为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

(一)民事责任行政化

民事责任:

违反民事法律义务

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追责方式:

协商、仲裁、诉讼

行政责任:

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范

责任形式: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环境破坏民事纠纷

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自然资源确权纠纷

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纠纷

二、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

(一)环境污染纠纷的特点

1.环境污染纠纷的致害原因复杂: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

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以环境要素为中介

原告收集证据困难、因果关系证明困难

2.环境污染纠纷中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

环境污染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3.社会影响大,案件审判和执行容易受到不当干预

4.有关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不健全

——环境污染纠纷处理难度非常大

(二)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

1.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

2.调解

①民间调解:

人民群众自行调解、律师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②行政调解③司法调解

3.行政处理

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有关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

法律属性:

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行政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不遵守;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环保部门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

适用的案件:

对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赔偿案件

行政处理与诉讼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仲裁

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条件。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其他环境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5.民事诉讼

(三)自然资源确权纠纷处理途径

自然资源确权纠纷的类型:

因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面使用权、

①.可更新资源:

土壤、淡水、动物、植物——适度利用

②.不可更新资源:

煤炭、石油、金属、矿藏——十分珍惜

2.无限资源

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鼓励开发利用

(三)自然资源同环境要素的关系

1.自然资源本质是环境要素

2.自然资源的认定具有历史性和主观性

3.自然资源保护要兼顾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

4.自然资源保护法是环境法的组成部分

①.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法--经济法

②.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法

五、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完全依赖自然环境,人类不是大自然的主人,不能主宰自然、支配自然

(二)人类可以适应和改造环境

六、环境法与生态学规律

(一)生态系统

1.定义:

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2.生态系统的组成:

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

(二)生态平衡

1.定义: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各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的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2.生态平衡的原因:

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但调节能力有限。

(三)生态学规律及其在环境法上的体现

1.物物相关律

2.相生相克律

3.能流物复律

4.负载定额律

5.协调稳定律

6.时空有宜律

七、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

“天赐物”,可随意利用;忽略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

法学——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

三、环境法的完备和自成体系阶段

(一)时间:

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

(二)标志:

环境保护的宪法条款出现;环境保护基本法出现;预防为主和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法的重要原则;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的立法出现;相关部门法出现了环境保护条款;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发展原因:

1.环境科学、生态学发展:

环境是一个整体

2.经济学:

公地的悲剧;外部不经济性;环境要素生态功能的价值问题

3.法学:

所有权社会化、无过错责任、契约自由限制、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诉权扩大

4.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强调环境问题不仅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社会和政治问题,要求各国加强国家的环境行政管理。

第二节中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国环境法发展的特点:

(一)环境保护的内容已经上升为宪法规范,使环境法有了宪法基础;

《宪法》No.26: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二)环境法建立在最新环境科学和生态学研究成果基础之上;

环境承载力理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等

(三)环境法已初步形成多层次、多方面立法相结合的复杂的环境法体系;

(四)环境法中已经确立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五)中国环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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