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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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docx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许可项目名称: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许可项目依据:

  1、《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许可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许可条件: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 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5、实行轮班作业的;

  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外勤、推销人员;

   2、长途运输人员;

  3、长驻外埠的人员;

   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5、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 申请

  1、 申请条件

  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2、 申请条件的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3、 申请方式

  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

  4、 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

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和企业工会或职工大会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意见。

  5、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 受理

  1、 受理(条件)标准:

  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受理(条件)标准: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3、 受理岗位:

劳动工资科经办人员;

  4、 岗位职责:

  

(1) 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

  

(2) 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即受理,并制发相关文书;

  (3) 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材料不全,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4) 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5、 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 审查

  1、审查标准:

  

(1)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审查依据: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审查岗位:

劳动工资科经办人员

  4、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依法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 决定

  1、审定标准:

  

(1)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3)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定岗位及职权:

  劳动工资科科长根据经办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报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报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定送达时限:

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应重新申报:

  

(1) 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3)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许可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设立审批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许可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

三个月(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许可程序:

   一、 申请

   

(一)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3、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教育形式;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4)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7)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单位办学应出具申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当地街道出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及复印件;

   6、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7、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

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

   8、筹建方案、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9、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关于颁布〈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1]135号(第二章第八条)

   (三)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提出申办申请,申请材料直接送达大兴区劳动保障局。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岗位:

就业培训科经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四)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三、审核评估

   

(一)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具备下列条件(依据《关于颁布〈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七条):

   

(1)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2)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4)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开设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其培训实习场所与设备、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5)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三十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民办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四年;

    (7)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8)申请举办高级民办培训机构除具备上述办学条件外,同时还应当具备取得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三年以上、所申请的相应中级专业年培训量达到200人以上、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指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四级)连续三年在80%以上的条件。

   

(二)审核评估依据

   依据《关于颁布〈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七条。

   (三)审查岗位:

就业培训科审核人员、专家评审组。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评估标准进行评审,编写评估报告,并得出评审意见:

   2、对符合审核评估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并填写在许可表的专家评审意见栏内,将申办材料和审核评估意见转复审人员。

   3、对不符合审核评估标准的,在审批表的专家评估意见栏内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填。

   四、复审

   

(一)标准:

同审核评估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就业培训科科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评估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评估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将复审意见与审核评估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审定

   

(一)标准:

同审核评估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主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后,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时限:

2个工作日。

    (五)结论公示

   行政许可决定在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保障网上公示。

    六、送达告知

   

(一)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

   

(二)本岗位责任人:

同受理人员。

   (三)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发放《办学许可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3、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同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五)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六)时限: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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