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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概述
第一讲仲裁制度概述
一、仲裁和商事仲裁
1、仲裁(居中公断):
发生争议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适用于多个领域,民商事仲裁较为普遍。
劳动争议则先仲裁,才能诉讼。
2、商事仲裁:
对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共性与区别:
(1)共性:
①立法上,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
②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③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民事诉讼对仲裁起着协助保障的作用,仲裁过程中离不开法院的协助、支持,eg:
证据、强制力;仲裁对诉讼起补充作用。
(2)区别:
①两者性质不同。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其裁决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②两者对案件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不同;
③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
④实行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
仲裁以公平为基本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
⑤两者的审级不同:
仲裁是一裁终局。
2、仲裁与调解的共性与区别:
(1)共性:
①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解决纠纷;
②程序灵活、简便、省时、快捷。
(2)区别:
①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仲裁要严格遵守规则进行;
②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体现,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
③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3、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1)性质上;
(2)效力上;
(3)行政仲裁作出后还可以复议。
4、仲裁的特点与优点:
(1)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征;
(2)仲裁具有民间性、独立性;
(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
(4)专门仲裁,更为客观公正;
(5)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温和、?
;
(6)仲裁具有保密性。
三、仲裁的类型: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
2、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
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来划分;
3、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
以争议的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
4、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
以仲裁机构的性质来划分。
四、仲裁的性质:
1、关于仲裁制度性质的争议与分析
(1)契约说: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2)司法权说:
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
(3)混合说:
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契约,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的体系;
(4)自治说:
仲裁是商业社会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商人实践中摸索的结果;
(5)准司法权说:
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授权要符合国家法律范围。
2、对仲裁之性质的认识:
(1)双方当事人将私权利的纠纷的解决权授予非官方机构,是仲裁的前提(与诉讼不同);
(2)通过法律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裁决的强制性,是仲裁活动的法律依据;
(3)契约性是前提,民间性是基本,司法性是保障。
五、仲裁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1、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产生与发展
①古希腊罗马时期在民间自发产生;
②在中世纪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初步确立;
③十八、九世纪普遍形成;
④二十世纪走向国际化。
(2)西方仲裁制度的演变,经历了如下变化:
①由纯民间的自发行为发展为受国家法律调整的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制度;
②仲裁裁决由靠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发展到靠国家的强制力量保障其实现;
③仲裁范围不断扩大,仲裁人也发生了变化。
2、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概况
(1)国内经济合同仲裁演变的轨迹:
只裁不审,两裁终局——先裁后审,两裁两审——或裁或审,一裁两审——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2)原有的仲裁制度的主要弊端:
①仲裁范围不科学;
②机构设置分散而繁多,行政色彩很浓,违背了商事仲裁的民间性、独立性;
③仲裁具体制度和程序比较混乱。
(3)仲裁法的重要突破
①结束了多头仲裁、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建立了统一的仲裁制度;
②明确界定了仲裁的范围;
③在机构设置上,突出了民间性、独立性,明确规定要脱离隶属关系;
④确立了仲裁协议制度。
六、仲裁制度的功能和社会作用
1、仲裁具有平息纠纷、救济权利的功能,以其特有的优势满足并适应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2、仲裁具有弥补功能,其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争议裁判制度体系;
3、仲裁制度的发展有利于推动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
4、仲裁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加强我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中的地位和能力。
[复习题]
1、仲裁与民事诉讼、调解之比较;
2、仲裁制度的特点与优点有哪些?
3、仲裁的类型有哪些?
4、简析仲裁制度的性质;
5、仲裁制度的发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意义。
第二讲仲裁机构
一、商事仲裁机构概述
1、类型
(1)国际性、地区性、国家性商事仲裁机构:
按隶属机构划分;
(2)单一型、专业性、综合性商事仲裁机构;
(3)全面管理型和宣传协助型商事仲裁机构。
2、设置模式
(1)仲裁机构设置于商会内;
(2)仲裁机构独立设置,下设分支机构;
(3)独立设置与行业协会内设置并存;
(4)设立多个仲裁机构并设全国性仲裁协调机构;
3、性质:
(1)民间性;
(2)管理性;
(3)服务性。
二、我国商事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的性质
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3、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
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它享有仲裁事务的管理权和仲裁程序上的裁决权。
4、中国仲裁协会:
(1)性质:
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2)法定职责:
①依法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②依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
三、仲裁庭(仲裁员)
1、仲裁员的资格
(1)各国对仲裁员资格的基本要求
(2)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①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②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③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现任法官不能兼职仲裁员);
④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
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仲裁员的权力
(1)权力来源:
当事人的授予、法律的授权。
(2)权力内容:
仲裁管辖权、对有关程序事项的决定权、对证据的获取与认定权、对争议事项的裁决权。
3、仲裁员责任。
四、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关系
1、仲裁机构为常设机构,而仲裁庭属于临时机构;
2、仲裁机构对仲裁庭活动的开展提供管理、监督、服务;
3、仲裁庭独立于仲裁机构,仲裁活动不受仲裁委员会干扰。
[复习题]
1、我国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
2、我国仲裁协会的性质、职责;
3、我国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4、简析仲裁员权力的性质和内容。
第三讲仲裁范围
**仲裁范围:
指的是可以使用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包括哪些种类。
要确立的是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的问题。
一、确定争议事项司法仲裁性的法律意义
1、这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
2、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确立仲裁范围的基础和一般原则
1、仲裁制度的特性是确立仲裁范围的基础。
——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决定它要解决的法律纠纷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争议双方地位平等;
(2)争议事项是当事人有可处分性的实体权利。
2、有关国家的规定
A、确立仲裁范围的一般原则
(1)争议双方地位平等;
(2)争议事项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实体权利;
(3)争议事项为民商事争议,包括契约或非契约关系。
B、可以仲裁的纠纷:
(1)一般民事纠纷;
(2)合同纠纷;
(3)任何与财产有关的纠纷。
C、不可仲裁的纠纷
(1)涉及工业产权的某些争议(涉及到权利归属问题);
(2)关于破产的争议;
(3)关于证券法方面的争议;
(4)关于反托拉斯法的争议;
(5)关于婚姻家庭法方面的争议。
三、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1、可以仲裁的纠纷: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1该规定符合确立仲裁范围的一般原则;
2合同纠纷的范围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3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2、不能仲裁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涉及公民的身份权);
(2)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讲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及其特征
1、概念: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意思表示的法律化形式。
2、特征:
(1)仲裁协议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
(2)仲裁协议的履行具有附条件性;
(3)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广泛;
(4)仲裁协议是一个程序性合同。
二、仲裁协议的种类
1、以合同条款形式出现的仲裁条款(不单独出现,依附在主合同中);
2、以独立形态出现的仲裁协议书;
3、以其他的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
[附]仲裁条款与仲裁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一样,但是表达方式不同:
(1)订立的时间不同:
仲裁条款一定是签订在合同订立前,而仲裁协议书可能订立在纠纷发生之前,也可能是订立在纠纷发生之后;
(2)使用争议的范围不同:
仲裁协议书既可适用契约关系的纠纷,也可是非契约关系的财产纠纷;
(3)约定争议事项的详略程度不同:
仲裁条款对争议事项的约定是概括性的,后者可在争议发生之后,约定比较具体、清晰的事项。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要件)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eg: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也可以提起诉讼。
”
2、仲裁事项;
3、选定仲裁机构;
4、其他内容:
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等。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有效成立的条件
(1)采用书面形式;
(2)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到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
(3)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
(4)约定的仲裁事项具有法律约定的可裁性;
(5)仲裁协议具有可履行性: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协议无效。
(《仲裁法》第18条)
2、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实践
(1)关于临时仲裁;
(2)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有缺陷的仲裁协议:
①同时选择两个或多个仲裁机构;
②未写明仲裁机构名称的,但可以准确确定仲裁委员会的;
③使用仲裁机构旧名称的;
④约定仲裁机构存在笔误的。
(3)仲裁意思表示模棱两可的仲裁协议。
3、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
(1)约束双方当事人;
(2)授予仲裁机构管理权;
(3)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4)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即,主合同不影响仲裁条款。
1、关于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确立与发展。
2、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依据: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仲裁条款的特性决定其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3)实践发展的需要。
3、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六、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及程序
1、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1)内容
如果东事人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采取仲裁庭自行调查原则。
(强调了仲裁庭决定的效力问题)
(2)意义
①扩大了仲裁庭的权限;
②没有完全否定法院对管辖权争议的决定权;
③法院对仲裁争议的干预时间在仲裁过程之后。
2、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及评析(《仲裁法》第20条)
(1)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
选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不同的机构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以法院的裁定为准。
[复习题]
1、简述仲裁协议的特征、内容及效力范围;
2、仲裁协议有效成立的基本条件;
3、如何理解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4、结合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的内容分析我国仲裁法仲裁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第五讲仲裁程序
一、仲裁当事人
1、仲裁当事人概念及特征
(1)概念
根据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菜价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当事人。
(2)特征
①有关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②仲裁当事人必须与仲裁结果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③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程序;
④必须受仲裁裁决的约束。
2、关于仲裁中的第三人问题
二、仲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仲裁的法定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2、仲裁受理
(1)仲裁机构受理决定作出的期限为5日;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的有关工作。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形式及成员的确定
2、仲裁员回避制度
(1)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回避的方式及程序
①当事人申请回避和仲裁员自行回避,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或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②对回避申请的处理及仲裁员的重选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③仲裁员更换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三)仲裁审理
1、仲裁审理的形式、原则:
开庭审理;
2、仲裁审理步骤:
(1)准备阶段;
(2)仲裁庭调查;
(3)仲裁庭辩论;
(4)仲裁庭调解;
(5)仲裁庭裁决。
三、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仲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仲裁中证据保全的有关规定
(1)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应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决前提出。
(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2、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
(1)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2)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有关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则驳回其申请。
(4)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1)诉讼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认为有必要而进行财产保全,仲裁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财产保全;
(2)在诉讼中可以在诉前或诉中采取财产保全,仲裁中只能在仲裁受理后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四、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
1、仲裁调解的有关要求:
(1)坚持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原则;
(2)调解自始至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
(3)仲裁调解是仲裁结案的一种方式,调解不成应该及时由仲裁庭对案件作出裁决,避免久调不决。
(4)仲裁调解的效力:
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制作裁决书,两者具有同德的法律效力,只是生效条件不同。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与仲裁调解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法律后果不同
3、仲裁程序终结的机种方式比较:
(1)自行和解:
由仲裁庭制作裁决书;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
由仲裁庭制作裁决书;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3)裁决:
由仲裁庭制作裁决书。
(4)撤回仲裁申请:
自行和解,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不到庭,视为撤回申请。
五、仲裁规则
1、仲裁规则:
仲裁机构和有关的仲裁当事人在进行具体的仲裁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
2、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关系:
(1)联系密切;
(2)本质区别在于性质不同: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仲裁规则是由仲裁机构制定的。
3、仲裁规则的作用:
(1)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套科学、系统、方便地解决争议的程序;
(2)为仲裁机构、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提供了程序规则;
(3)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庭提供了程序上的权利义务;
(4)为人民法律对商事仲裁的支持、监督提供了依据。
第六讲仲裁裁决
一、仲裁裁决的类型
1、对席裁决与缺席裁决:
以被申请方是否出席进行审理活动行使其权利为标准;
2、中间裁决、先行裁决与最终裁决;
3、合意裁决与非合意裁决:
从裁决反映当事人的意志与否的角度划分。
二、仲裁裁决的效力
1、既判力:
(1)该裁决是终局的;
(2)对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不允许在其他相关纠纷解决程序中争执或重新审核。
2、执行力:
即使自觉履行的根据又是强制执行的根据。
[注]仲裁裁决实现的途径有两条:
义务人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执行的特点
(1)执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时才可能开始;
(2)仲裁裁决的执行是基于当事人申请才发生的;
(3)仲裁裁决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
2、仲裁裁决执行的程序
(1)申请执行的期限以仲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①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时,期限为一年;
②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期限为六个月。
(2)仲裁虽然是一种民间裁判行为,但必须由人民法院、国家意志予以协助和保障;
(3)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率越低越好。
四、错误仲裁裁决及其救济途径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概念:
仲裁裁决中有法定情形存在的,由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该仲裁协定的情形。
[注]该程序的设置是否与一裁终局制度相冲突?
申请撤销裁决与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有何区别?
——申请撤销并不是仲裁程序中必经的,理由必须是有法定情形出现。
——当事人一上诉,一审判决即失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须经法院说明确有法定情形出现才失效。
2、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仲裁法》第58条)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仲裁法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栽赃的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依职权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3、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法定的情形、法定的时限)
(1)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有关条件:
①必须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并且具有充足、确凿的证据;
②申请期限:
申请撤销裁决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③受理申请的法院:
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撤销裁决的程序
①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②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注]仲裁裁决依法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未能得到解决的,可以重新订立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含义及特点:
(1)含义:
仲裁裁决中有法定情形存在时,一方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从而达到否定该错误裁决的目的。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裁决实际上是法院在接受一方当事人申请之后执行裁决之前,对仲裁裁决进行的审查,但是这种审查是被动进行的,并且它也是法院对仲裁活动的一种监督形式。
(2)特点:
①仲裁裁决执行的法院审查是有特定的当事人提起的;
②通过给予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的机会来进行司法审查,既表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也是给败裁的当事人对错误裁决寻求司法救济的一种途径。
2、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及后果
(1)理由:
申请不予执行者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①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
②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
④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
⑤适用法律有错误;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民诉法还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裁定不予执行。
2、后果:
不予执行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未能解决而选择仲裁的需要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三)两种救济方式的比较及分析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比较:
(1)相同之处
(2)不同之处:
①申请的主体范围不同,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侧重点不同。
撤销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而不予执行偏重于保护败裁方的权利;
②两者依据的理由不同
③两者提起申请的时间、接受申请的法院要求不同:
撤销仲裁裁决
六个月
中级人民法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强制执行后
基层人民法院
2、两种救济方式并存的弊端及思考
(1)违反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①胜裁方的救济方式只能是申请撤销,而败裁方可以选择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
②申请撤销只能在六个月之内(败裁方选择申请不予执行的话,就在时间上占优势了),而申请不予执行又只能在强制执行之后;
③义务方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也可以在申请撤销被驳回之后再申请不予执行;
④义务人申请不予执行要按照民诉法来;
⑤受审法院不同,不予执行的申请由基层法院来受理,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2)违反仲裁司法监督有限性的原则,降低了仲裁效率。
3、各国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形式及共同特点:
(1)可以申请撤销;
(2)执行时也可以申请不予执行;
(3)裁定后可以上诉。
4、我国现行司法监督方式存在的问题应用立法来修改、完善。
五、仲裁制度的监督体系
1、当事人监督: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仲裁员回避、可以对违反裁决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2、内部监督: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和仲裁程序的监督;
3、行业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4、司法监督:
人民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通过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违法裁决进行监督。
[复习题]
1、仲裁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2、简述仲裁回避制度、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
3、比较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
4、简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及程序;
5、简述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及程序;
6、试评析申请撤销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
7、试论我国仲裁制度的监督体制。
第七讲中国涉外仲裁制度
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1、图示
2、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
(1)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
(2)仲裁裁决的执行不同;
(3)涉外仲裁具有双重性;
(4)机构选择范围及其复杂程度的不同。
3、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仲裁比较
不同之处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仲裁
争议主体不同
私人之间
国与国之间
争议事项性质不同
商事
国家利益
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强制执行力
无强制执行力
作用不同
保证商事流转
维护国家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