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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乡村教师补贴

宁夏乡村教师补贴

宁夏乡村教师补贴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稳定乡村教师队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乡村教师(在编在岗教师和特岗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力争全区乡村学校优质教师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明显改善,教育教学能力稳步提升,合理待遇依法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

到2020年,努力培养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乡村教师队伍。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教育。

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优秀乡村教师优先发展为党员。

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乡村教师培养管理的全过程,形成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有效拓宽乡村教师培养和补充渠道。

进一步统筹区内师范专业招生计划,改革师范教育培养模式,实施师范生全学段学习实践制度,根据乡村学校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完善课程体系,建立起师范院校与研训机构、中小学校联合培养乡村教师的机制。

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自2016起,将地方免费师范生计划由每年200名扩大到300名,由区内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教师,协议到乡村学校任教。

继续实施国家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加大音乐、体育、美术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的招聘数量。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8号)有关规定,做好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对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的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经支教学校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公示,由各市、县(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0000元标准予以补助。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164号)的基础上,人均每月提高到山区500元、川区300元,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的财政分级比例承担。

实施乡村骨干教师支持计划,各市、县(区)每年按10%的比例评选认定乡村骨干教师,并给予奖励补助,具体评定、考核、奖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各市、县(区)要切实做好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

乡村教师夫妻双方均在同一县域内工作的,在自愿的情况下,由市、县(区)负责选调一方到离家就近的学校工作。

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实施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各市、县(区)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解决,并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保证本地区特岗教师工资、补贴及社会保障待遇。

(四)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

按照《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核定市、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宁编发〔2015〕52号)相关规定,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班额、生源等情况,在自治区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对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时进行调整,重点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保证教学点师资配备和学生安全,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课程。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代课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办法,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实现县域内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

乡村教师在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重点考察师德素养、工作业绩、一线实践经历。

在乡村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符合评聘条件且业绩突出的乡村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

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六)有序推动乡村教师合理流动。

探索实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组织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

各地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建立自治区、市、县(区)、校四级联动培训网络。

自治区本级逐年增加师资培训专项预算,到2018年达到1200万元,重点支持乡村教师培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教师培养培训主体责任,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予以保障,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

探索建立自治区乡村教育人才培养基地,从2015年起,“国培计划”集中支持乡村教师校长培训;到2017年,实现教学点教师校长全部轮训一遍;到2020年前,完成对乡村教师、校长进行每人360学时的培训。

加强音乐、体育、美术、英语、科学、综合实践等薄弱学科教师培训。

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

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乡村教师访名校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全区每年培育25名乡村教学名师,建设25个“乡村名师”工作室、25个“塞上名师”工作站,重点培养培训乡村教师。

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自治区、市、县(区)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15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

在每年教师节期间对教师给予表彰、奖励、慰问,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区)自行制定。

建立乡村教师疗养制度,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每年组织100名在乡村从教20年以上的优秀教师到区内外疗养。

在评选“塞上名师”、特级教师、自治区级骨干教师等荣誉时,适当放宽条件,向乡村教师倾斜;各地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乡村学校、乡村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30%。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新增的社会教育的捐助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责任,扎实有效推进。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

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统筹推进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市、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督导检查。

自治区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实施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并给予公布。

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突出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采取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广大乡村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各市、县(区)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乡村教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于2016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省乡村教师补贴新规及政策解读

一是,从国家制度层面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教师工资、津贴待遇等作出统一规定,规定农村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问责机制。

二是,明确由财政单列支出农村教师津补贴。

进一步明确津补贴政策的实施范围、实施对象、发放标准、类别与分档、经费来源与保障等实施细则,形成农村教师津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切实解决农村艰苦地区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的问题。

三是,大幅度增加农村教师岗位津贴。

增加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可将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提高到工薪总额的20%-30%。

发放依据应考虑距离和职称两个维度。

按任教学校至县城距离远近和任教教师职称高低依次递增设定,然后依7:

3比例加权核定。

距离权重为70%,表示农村教师任教学校的地域差异;职称权重为30%,表示农村任教人员间的差异。

对退休教师按其在农村任教教龄10年、20年、30年计算,分别享受额度的15%、30%、50%。

四是,增加农村教师交通补贴。

尽快设立农村教师交通津贴制度。

以距离县城远近公里数的班车费用为依据,制定统一的发放额度。

以每学年实际在校任教月数为依据,按每月往返4次,统一包干一次性发放。

五是,增加农村教师周转房和公寓房。

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教师住房供给体系。

一方面,主要由政府建设具有宿舍(公寓)性质的教师住校周转房和公寓房,教师工作调动随即搬离。

结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在县城或交通便捷的重点镇集中建设教师住宅区。

免收土地、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押金,对工程质量监督等服务性收费给予减收;无偿提供或低价划拨乡村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

为农村教师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集资房;同时,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在校园内和校园附近建房向教师出租,由财政给予教师一定的住房补贴。

六是,加强督查。

我国早在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再次要求“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因此,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颁布以来各地实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截至2014年上半年,22个省份中已有20个省份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其中有14省份的实施县基本实现了乡村学校全覆盖。

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2013年9月13日,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106号),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

生活补助政策颁布以来,教育部采取多种措施,全力推动地方实施。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谋划、真抓实干、稳步推进,实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据介绍,目前多数地方出台实施方案抓好政策落实。

各地高度重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切实加强部门协调,积极研制实施方案,下大力气推进工作落实。

目前,有连片特困地区县的22个省份中,已有16个省份在省级层面出台了全省的实施方案,4个省份由各连片特困地区县自主出台相关政策,其他省份也正在积极协调,预计年内出台。

另外,像山东、广东等没有连片特困地区县的省份,也结合地方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对乡村教师实施补助。

截至2014年上半年,22个省份中已有20个省份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总体上,已经实施的地区,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的受益面相对比较广,分别达到了90%和78%,其中有14省份的实施县基本实现了乡村学校全覆盖。

从各地出台的政策来看,许多省份的补助政策不只针对连片特困地区县,而是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使更多的乡村教师从中受益。

广西补助对象除了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外,还包括其他地区的教学点。

江西补助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山区、库区、湖区等相对艰苦边远地区的农村屮小学。

青海、西藏、新疆、云南、宁夏等省(区)补助对象为全省所有乡镇及以下学校。

实施范围不断扩大实施地区覆盖率较高。

据了解,生活补助政策实施以来,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施情况,共下达综合奖补资金21.14亿元。

各地及时下拨中央综合资金,保障资金投入,结合实际确定补助标准。

吉林按照自然村屯、乡镇政府所在地两类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300元的补助。

云南统一执行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

湖南按学校在自然村寨、村委会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三类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500元、300元的补助,各县可自筹资金相应提高标准。

青海、新疆的补助标准基本按照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划分,青海从200元到600元分为5个档次,新疆从200元到800元分为7个档次。

2014年上半年,已实施县平均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52元,其中23%的实施地区平均标准在500元以上。

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补助标准逐步提高。

同时,部分实施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较高的补助标准,如安徽金寨县、云南绥江县,湖南泸溪县、凤凰县等地的最高补助标准达到或超过了1000元。

较高的补助标准使得这些地区农村教师的职业吸引力显著增强,出现了城镇教师争相到乡村学校任教的可喜局面。

泸溪县洗溪镇中心完小校长张贤彪说:

“我们县对农村教育非常重视,农村老师的生活补助最高达到1400元。

每年我们都有几十个城镇老师写申请要求到其他乡镇村小去支教,我们只能择优批准12个。

”湖南凤凰县茶田镇和平教学点教师曾令忠说:

“现在我每个月有1400的津补贴,加上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我每年能够拿6万多块钱,这在我们贫困山区算高工资了,我安心了、满足了。

攸县鸾山镇漕泊小学教师杨云清说:

“自从我们老师的待遇提高以后,积极性也高了,不用再为经济条件去操心,只想把学教好,把知识教给学生,把我们的快乐和幸福传给学生。

”江西省永修县燕山中学教师刘毛生说:

“国家有这个政策下来了,那么就是国家对你承认,国家对你肯定,我希望更好地在农村这块土地上工作。

”局部地区成效喜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显著增强。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乡村教师的关心和重视,是提高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公平的有力措施。

宁夏乡村教师补贴

宁夏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最高补贴达110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就《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举办新闻通气会。

从今年起,宁夏从多个方面解决乡村教师队伍亟待解决的问题,切实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占宁夏中小学教师总数50%左右的乡村教师将从中受益。

根据这份《实施办法》,宁夏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有较大提高:

山区人均每月由200元提高至500元,川区人均每月由120元提高至300元,与乡镇工作者补贴累加后,乡村教师补贴最高达到1100元,最低达到500元。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宁夏乡村教师今后在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和发表论文方面的刚性要求,重点考察师德素养、工作业绩、一线实践经历。

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且现仍在农村教学岗位上,连续工作15年晋升中级职称,连续工作25年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教师,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教育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参加专业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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