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期数据归类统计汇交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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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期数据归类统计汇交细则

附件5

吉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期数据

归类统计汇交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归类统计目的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采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确定的用地用海分类,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分类存在一定的差异。

根据《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要求,制定《吉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期数据归类统计汇交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有利于合理确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数,统一用地归类统计口径,确保规划基数的现势性、科学性,支撑规划编制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市、县、乡(镇)所有用地原则上按照《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二级类进行归类和细化;现状城区(镇区)实体地域内,可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需求进一步细分至三级类。

具体使用规则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相关要求执行。

(三)归类原则

1.继承衔接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需要,严格在“三调”分类基础上进行归并和细分,保持图斑的完整性,不得更改“三调”确定的各类用地数据。

并根据《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进行地类细化,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有机衔接。

2.实事求是

基础数据归类应客观真实反映国土资源现状利用情况,确保归类后的规划基数成果准确、真实。

3.图数一致

数据库汇总数据应与表格填报数据保持一致,二者数据逻辑准确、不重不漏,确保归类后的行政界线与“三调”行政界线一致,且行政辖区内土地总面积应保持一致。

4.全域覆盖

综合考虑各地不同的自然资源禀赋和国土空间现状情况,确保各地基础数据全域覆盖、不重不漏,完成用地分类转换归类统计。

(四)统一时点

本次基础数据归类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具体数据以自然资源部下发的三调统一时点变更调查基础库为准)。

(五)审核确认

归类后形成的规划基数成果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成果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的重要基础。

二、地类转换与细化

依据《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进行地类转换与细化,按照同级内分类并列不交叉的原则,在“三调”分类基础上进行直接归类(一对一)、细化归类(一对多和多对一),归并和细分后的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需保持“三调”图斑的完整性,不得更改“三调”确定的各类用地数据。

(一)直接归类

1.耕地(01)

将“三调”地类耕地(01)中的水田(0101)、水浇地(0102)、旱地(0103)分别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耕地(01)”对应的二级类水田(0101)、水浇地(0102)、旱地(0103)。

2.园地(02)

将“三调”地类种植园用地(02)中果园(0201)、其他园地(0204)分别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园地(02)”对应的二级类果园(0201)、其他园地(0204)。

3.林地(03)

将“三调”地类林地(03)中乔木林地(0301)、灌木林地(0305)、其他林地(0307)分别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林地(03)”对应的二级类乔木林地(0301)、灌木林地(0303)、其他林地(0304)。

4.草地(04)

将“三调”地类草地(04)中天然牧草地(0401)、人工牧草地(0403)、其他草地(0404)分别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草地(04)”对应的二级类天然牧草地(0401)、人工牧草地(0402)、其他草地(0403)。

5.湿地(05)

将“三调”地类湿地(00)中森林沼泽(0304)、灌丛沼泽(0306)、沼泽草地(0402)、沿海滩涂(1105)、内陆滩涂(1106)、沼泽地(1108)分别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湿地(05)”对应的二级类森林沼泽(0501)、灌丛沼泽(0502)、沼泽草地(0503)、沿海滩涂(0505)、内陆滩涂(0506)、其他沼泽地(0504)。

6.陆地水域(17)

将“三调”地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中河流水面(1101)、湖泊水面(1102)、水库水面(1103)、坑塘水面(1104)(包括养殖坑塘(1104A))、沟渠(1107)、冰川及常年积雪(1110)分别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陆地水域(17)”对应的二级类河流水面(1701)、湖泊水面(1702)、水库水面(1703)、坑塘水面(1704)、沟渠(1705)、冰川及常年积雪(1706)。

7.其他土地(23)

将“三调”地类其他土地(12)中空闲地(1201)、田坎(1203)、盐碱地(1204)、沙地(1205)、裸土地(1206)、裸岩石砾地(1207)分别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其他土地(23)”对应的二级类空闲地(2301)、田坎(2302)、盐碱地(2304)、沙地(2305)、裸土地(2306)、裸岩石砾地(2307)。

(二)细化归类

参照“三调”举证成果DB数据,国有建设用地确权发证数据、土地供应数据、详细规划现状数据、相关专项规划现状数据、地名普查数据、POI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的辅助数据,通过内业判读或外业补充调查等方式,依据地块实际用途和使用功能,对“三调”分类中的15种地类进行细化归类,对应《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10种地类。

具体如下:

1.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6)

按照城镇村道路用地服务范围将“三调”中城镇村属性备注/标注为203的城镇村道路用地(1004)细化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6)”对应的二级类“乡村道路用地(0601)”、三级类“村庄内部道路用地(060102)”;

按照农村道路是否硬化、是否破坏耕作层,将“三调”中农村道路用地(1006)细化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农业设施建设用地(06)”对应的二级类“乡村道路用地(0601)”。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直接将农村道路(1006)归类为乡村道路用地(0601),但村庄规划需根据实地是否硬化、是否破坏耕作层细分为乡村道路用地和田间路;

按照业态类型和用地特点,将“三调”地类设施农用地(1202)细化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种植设施建设用地(0602)”、“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0603)”、“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0604)”,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暂不做细分要求。

2.居住用地(07)

将“三调”地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居住用地(07)”对应的二级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可按照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环境质量水平、层数高低以及附属设施进一步细化为一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1)、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三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3);

将“三调”地类农村宅基地(0702)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居住用地(07)”对应的二级类“农村宅基地(0703)”,可按照建造独户住房、建造集中住房进一步细化为一类农村宅基地(070301)、二类农村宅基地(070302);

可不细分出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

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

将“三调”地类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08H1)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对应的二级类机关团体用地(0801);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用途,将“三调”地类科教文卫用地(08H2)细化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对应的二级类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

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可进一步细化为图书与展览用地(080301)、文化活动用地(080302)、高等教育用地(080401)、中等职业教育用地(080402)、中小学用地(080403)、幼儿园用地(080404)、其他教育用地(080405)、体育场馆用地(080501)、体育训练用地(080502)、医院用地(080601)、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080602)、公共卫生用地(080603)、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080701)、儿童社会福利用地(080702)、残疾人社会福利用地(080703)、其他社会福利用地(080704)。

4.商业服务业用地(09)

按照规模大小、服务性质、服务对象,将“三调”地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5H1)细化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商业服务业用地(09)”对应的二级类商业用地(0901)、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康体用地(0903)、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可进一步将商业用地(0901)细化为零售商业用地(090101)、批发市场用地(090102)、餐饮用地(090103)、旅馆用地(09010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娱乐康体用地(0903)细化为娱乐用地(090301)和康体用地(090302)。

5.工矿用地(10)

将“三调”地类工业用地(0601)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工矿用地(10)”对应的二级类工业用地(1001)。

可根据规划编制需要,按照生产项目、生产过程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程度、污染程度和安全隐患等因素可将工业用地进一步细化为一类工业用地(100101)、二类工业用地(100102)、三类工业用地(100103);

将“三调”地类采矿用地(0602)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工矿用地(10)”对应的二级类采矿用地(1002);

6.仓储用地(11)

将“三调”地类物流仓储用地(0508)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仓储用地(11)”对应的二级类物流储用地(1101)、储备库用地(1102)。

可根据规划编制需要,按照储存物品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程度和储存物品的性质(即危险程度和污染程度等)等因素,将物流仓储用地(1101)进一步细化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二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2)、三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3)。

7.交通运输用地(12)

将“三调”地类公路用地(1003)、机场用地(1007)、管道运输用地(1009)、轨道交通用地(1002)、城镇村属性代码为201、202、204的城镇村道路用地(1004)分别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交通运输用地(12)”对应的二级类公路用地(1202)、机场用地(1203)、管道运输用地(1205)、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城镇道路用地(1207)。

将“三调”地类城镇村属性代码“20”类的铁路用地(1001)细化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交通运输用地(12)”对应的二级类交通场站用地(1208),剩余铁路用地(1001)作为铁路用地(1201)。

将“三调”中城镇村属性代码“20”类的港口码头用地(1008)细化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交通运输用地(12)”对应的二级类交通场站用地(1208),剩余港口码头用地(1008)作为港口码头用地(1204)。

将“三调”地类交通服务场站用地(1005)细化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交通运输用地(12)”对应的二级类交通场站用地(1208)、其他交通设施用地(1209)。

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可按照服务对象、主要用途,将交通场站用地(1208)进一步细化为对外交通场站用地(12080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120802)、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

8.公用设施用地(13)

将“三调”地类干渠(1107A)、水工建筑用地(1109)分别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公用设施用地(13)”对应的二级类干渠(1311)、水工设施用地(1312)。

按照公用设施的用途和服务性质,将“三调”中地类公用设施用地(0809)细化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公用设施用地(13)”对应的二级类供水用地(1301)、排水用地(1302)、供电用地(1303)、供燃气用地(1304)、供热用地(1305)、通信用地(1306)、邮政用地(1307)、广播电视设施用地(1308)、环卫用地(1309)、消防用地(1310)、其他公用设施用地(1313)。

9.绿地与开敞空间(14)

按照绿地的主要功能,将“三调”地类公园与绿地(0810)细化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对应的二级类公园绿地(1401)、防护绿地(1402)。

将“三调”地类广场用地(0810A)归类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对应的二级类广场用地(1403)。

10.特殊用地(15)

按照用地的特殊性质、用地目的,将“三调”地类特殊用地(09)细化为《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特殊用地(15)”对应的二级类军事设施用地(1501)、使领馆用地(1502)、宗教用地(1503)、文物古迹用地(1504)、监教场所用地(1505)、殡葬用地(1506)、其他特殊用地(1507)。

详见附录B“三调”《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与《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分类的对应关系表

三、归并统计口径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确定地类汇总统计口径,具体如下。

(一)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统计《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乡村道路用地(代码为0601)、种植设施建设用地(代码为0602)、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代码为0603)、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代码为0604)作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基数,不包括村庄内部道路用地(代码为060102)。

(二)城镇用地

在城市、建制镇范围(201、202)内,统计《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居住用地(代码为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为08)、商业服务业用地(代码为09)、工业用地(代码为1001)、仓储用地(代码为11)、村庄内部道路用地(代码为060102)、交通场站用地(代码为1208)、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代码为1209)、公用设施用地(代码为1301-1310,13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代码为14)、留白用地(代码为16)、空闲地(代码为2301)以及其他用地等作为城镇用地。

(三)村庄用地

在村庄范围(203)内,统计《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居住用地(代码为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为08)、商业服务业用地(代码为09)、工业用地(代码为1001)、仓储用地(代码为11)、村庄内部道路用地(代码为060102)、交通场站用地(代码为1208)、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代码为1209)、公用设施用地(代码为1301-1310,13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代码为14)、留白用地(代码为16)、空闲地(代码为2301)以及其他用地等作为村庄用地。

(四)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统计《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铁路用地(代码为1201)、公路用地(代码为1202)、机场用地(代码为1203)、港口码头用地(代码为1204)、管道运输用地(代码为1205)、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代码为1206)、干渠(代码为1311)、水工设施用地(代码为1312)等用地作为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五)其他建设用地

1.特殊用地

在“三调”城镇村属性代码为205范围内,统计《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特殊用地(15)及其他用地为特殊用地。

2.采矿用地

在“三调”城镇村属性代码为204范围内,统计《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采矿用地(1002)及其他用地为采矿用地。

四、特殊情况梳理统计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以下特殊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并按成果要求提交矢量数据和相应证明材料。

(一)已审批未建设用地

各地系统梳理农转用审批数据、土地供地数据、土地使用权登记数据,统一作为已审批数据,各地与“三调”建设用地数据叠加分析,获取已审批未建设用地的数据,认定为建设用地,并按照批准用途填写建设用地具体用途,不体现审批用途的按照空闲地填写,形成相应的矢量数据图层。

省厅将适时统一下发农转用审批数据(含增减挂钩建新用地手续)。

(二)未审批已建设用地

“二调”以来,新增的未审批已建设用地(“二调”为非建设用地),各地2020年1月1日以来已补办手续的,按照“三调”地类认定,其余按照“二调”地类认定。

形成单独的矢量数据图层,并提交补办手续的证明材料。

省厅将适时统一下发“二调”以来新增的未审批已建设数据。

(三)已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原建设用地

因低效用地再开发、原拆原建、矿山关闭后再利用等原因已先行拆除的,“二调”或年度变更调查结果为建设用地且合法的(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或1999年以前调查为建设用地的),按照拆除前地类认定。

以上情况,各地提供矢量数据图层和对应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特殊情况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存在的特殊情况进行统计形成单独图层,并提供证明材料。

针对已上特殊情况,经省厅审查通过后形成建设用地规划基数,同步开展特殊情况涉及到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陆地水域以及其他土地等用地的调整扣减,形成的各类用地数据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期数据。

五、数据汇交要求

(一)成果内容

1.矢量成果

(1)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国土空间功能基期数据(shp格式);

(2)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已审批未建设用地+农转用(shp格式);

(3)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已审批未建设用地+供地(shp格式);

(4)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已审批未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shp格式);

(5)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未审批已建设用地(shp格式);

(6)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拆除原建设(shp格式);

2.表格成果

(1)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国土空间功能基期表(Excel格式);

(2)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基数转换后耕地情况统计表(Excel格式)。

3.相关证明材料

(1)已审批未建设的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

(2)未审批已建设“补办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

(3)已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原建设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

(二)成果要求

1.矢量成果

矢量成果格式为shp格式;坐标系为CGCS2000坐标系;所有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矢量成果数据字段要求如下所示:

表5.1国土空间功能基期数据属性结构描述表

属性表名:

国土空间功能基期数据(GTKJGNJQ)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

代码

字段

类型

字段

长度

小数

位数

值域

约束

条件

备注

1

标识码

BSM

Char

18

>0

M

2

要素代码

YSDM

Char

10

M

“三调”原始数据

3

行政区代码

XZQDM

Char

12

M

4

行政区名称

XZQMC

Char

100

M

5

地类编码

DLBM

Char

5

M

6

地类名称

DLMC

Char

60

M

7

坡度级别

PDJB

Char

12

C

8

图斑细化代码

TBXHDM

Char

6

C

9

图斑细化名称

TBXHMC

Char

20

C

10

种植属性代码

ZZSXDM

Char

6

C

11

种植属性名称

ZZSXMC

Char

20

C

12

城镇村属性码

CZCSXM

Char

4

C

13

图斑地类面积

TBDLMJ

Float

15

2

M

14

一级类代码

YJLDM

Char

5

M

“《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代码和名称”

15

一级类名称

YJLMC

Char

60

M

16

二级类代码

EJLDM

Char

5

M

17

二级类名称

EJLMC

Char

60

M

18

三级类代码

SJLDM

Char

5

O

19

三级类名称

SJLMC

Char

60

O

20

国土空间功能结构类型

GTKJGNJGLX

Char

60

M

“国土空间功能结构名称”(注1)

注1:

国土空间功能结构类型分按照附录A中“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的用地用海类型”填写,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城镇用地、村庄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陆地水域、其他土地。

表5.2已审批未建设用地(农转用)数据属性结构描述表

属性表名:

已审批未建设用地(农转用)(YSPWJS_NZY)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

代码

字段

类型

字段

长度

小数

位数

值域

约束

条件

备注

1

标识码

BSM

Char

18

>0

M

值唯一

2

行政区代码

XZQDM

Char

6

M

3

行政区名称

XZQMC

Char

100

M

4

批准文号

PZWH

Char

245

M

5

批准面积

PZMJ

Float

15

2

见本表注1

M

6

批准时间

PZSJ

Date

M

7

批准用途

PZYT

Char

100

见本表注2

M

8

审批类型

SPLX

Char

100

见本表注3

M

9

一级类代码

YJLDM

Char

5

M

《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代码和名称

10

一级类名称

YJLMC

Char

60

M

11

二级类代码

EJLDM

Char

5

M

12

二级类名称

EJLMC

Char

60

M

13

三级类代码

SJLDM

Char

5

O

14

三级类名称

SJLMC

Char

60

O

15

国土空间功能结构类型

GTKJGNJGLX

Char

60

M

“国土空间功能结构名称”

16

证明材料

ZMCL

Char

60

见本表注4

M

注1:

批准面积与批准文件保持一致,若同一批准文号对应两个或以上地块则总计批准面积需与批准文件保持一致;

注2:

批准用途应与批准文件保持一致;

注3:

审批类型分为01批次、02城市批次和03单独选址,需要根据用地审批类型进行选择。

注4:

证明材料命名为农转用+01依次类推。

表5.3已审批未建设用地(供地)数据属性结构描述表

属性表名:

已审批未建设用地(供地)(YSPWJS_GD)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

代码

字段

类型

字段

长度

小数

位数

值域

约束

条件

备注

1

标识码

BSM

Char

18

>0

M

值唯一

2

行政区代码

XZQDM

Char

6

M

3

行政区名称

XZQMC

Char

100

M

4

批准文号

PZWH

Char

245

M

5

供地面积

PZMJ

Float

15

2

见本表注1

M

6

供地时间

PZSJ

Date

M

7

供地用途

PZYT

Char

100

见本表注2

M

8

供地类型

SPLX

Char

100

见本表注3

M

9

一级类代码

YJLDM

Char

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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