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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知识产权复习

一、概述

知识产权:

是民事主体基于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信誉及其他无体财产而依法享有的支配性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

1无体性 知识产权的“无体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无形无体,而不是指将知识产权的客体体现出来的物化载体。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能否对权利客体进行有形占有;

(2)在权利的产生或取得上不同;(3)权利的标的不同;(4)被侵权的可能性不同。

 

2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或独占性的特点。

这一特征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独占权,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任意使用有关客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二,对同一项无体财产,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如一个专利权排斥关于同一发明的另一专利权。

 

3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4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定的期限,则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有关知识产品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知识产品。

知识产权的性质

①是一种私权。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的基本依据。

它是私人的、私有的、私益的权利。

②是无体财产权。

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2知识产权是以无体财产为客体的财产权;3知识产权以财产属性为主,但某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及邻接权同时具有人身权的属性,如署名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等。

③兼具人身属性。

某些知识产权有人身权的属性,如著作权,但不能概括认为知识产权是人权,某些知识产权已经超出了仁德基本生存的权利的含义。

知识产权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关系

刘春田教授主张知识产权“入典”,在民法典中做一般规定,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

其理由是:

1.知识产权是私权;2.知识产权是受民法典保护的权利;3.知识产权已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4.WIPO认为,在民事法典中就知识产权问题作出一般规定是可以的,也是有益的。

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知识产权法始终的基本法律规制,是作为该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性思想和总括性原理。

1.鼓励和保护以智力为主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的原则;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首先就在于通过确认有关知识产品创新者的权利。

切实维护他们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加速法阵的作用。

2.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的种类和权利的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或变更知识产权的内容。

3.知识产权公示原则(公示原则也适用于著作权法,要求最低的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产生,内容及其变动,终止或撤销等情形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他人能够获知该权利的真实情况。

4.知识产权限制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不应与权利人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应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穷竭等。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法律制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法律制度;生物多样化权利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制度;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

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的法律制度。

何为法律关系?

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经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和调整而形成的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著作权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著作权与所有权: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人类的精神思想;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作品则具有表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形式;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著作权与商标权:

1.著作权和商标权在取得和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作品主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2.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及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与专利权: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

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

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专利,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随便在生产中实施这项技术。

这是“思想内容”与其“表达方式”的区别。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是要求它是独创的。

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著作权的客体,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作品,可见作品是一定智力创作因素,应当是思想、感情的表现

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1.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即思想表达方式的独创性。

这是此作品区别于别的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2.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

作品的类别

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某一民族或某一社群人们的传统艺术表达。

特征是民族性或社群性。

著作权的排除领域

1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社会规范性质、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属于公有的信息资源)

3时事新闻(纪实性、即时性、缺乏独创性)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判断著作权的主体

原始主体:

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

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人和二次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次作品: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或者汇编,应当先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二次作品上标明原作品的名称和作者

职务作品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如果未作明确约定或者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由于合作作者的共同劳动,使合作作品形成了一个整体,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演绎作品

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是演绎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形式著作权时,不得侵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元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匿名作品

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它通常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所享有的各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鱼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作品权(我国没有)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表演权、改编权、出租权等权利。

著作财产权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转让、继承或放弃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

1可转让性

2有期限性: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的权利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以及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

3可继承性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发行权(发行穷竭原则、首次销售原则)、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1注册取得制度:

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2.自动取得制度:

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在需要进行其他任何手续

我国为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一般作品,终身加死后五十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但是如果完成后五十年未发表的,法律不保护。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共同点: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区别:

1他们的客体不同,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它们的主体不同,邻接权除表演者权以外通常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3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邻接权除表演者权以外不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范围也较小。

4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邻接权是首次制作完成时起算50年的保护期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其作品的法律行为。

许可使用与转让的区别:

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是著作权

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讲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人,当然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而著作权转让以后,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受让人有处分权。

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

而著作权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害其财产权的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举例: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5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举例: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制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相同点:

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3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需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不同点:

1主体不同。

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三、商标

商标广义:

是指区别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商品包装、音响标志、气味标志、光线标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其各要素组合

狭义:

是指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我国:

商标标志不再要求可视性,只强调可区别性,声音等标志只要有可区别性,即可申请商标---增加可注册商标要素,以前是可视性标志,现在增加到有辨识度的声音,仍不包括气味。

商标的特征

1.商标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密不可分,是区别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2.一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识别性标志,(核准注册是实质条件)。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如水果;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其他特点的,例外五粮液;其他缺乏显著性特征的。

但是如果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3.商标具有排他性:

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擅自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4.商标是一种无体财产:

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商标的构成要素: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区别

1.法律保护依据不同。

未注册商标只受《商标法》的有限保护,主要受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如驰名商标和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排他性不同。

注册商标权人享有独占使用权,未注册商标除驰名商标外只享有先使用权(原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该商标)

3.法律保护方式和目的不同。

《商标法》赋予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专有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设定质权等权利,并追究商标侵权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目的是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的非法使用,对未注册商标只赋予先用权、异议权、撤销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权利,目的主要是阻止他人恶意抢注未注册商标。

联合商标:

值同一商标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一系列近似商标,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为联合商标。

目的是扩大最先创设商标的保护范围,防止他人使用近似商标来假冒、影射其商标,防止商标被淡化。

“哇哈哈”“娃娃哈”

防御商标:

指同一商标权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注册同一个相同的商标,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使其驰名商标淡化。

QQ

商标的作用:

1.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

区别作用。

不同经营者在管理、资金设备、原材料、技术等方面不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是有差别的,通过商标的区别作用可以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

2.保证和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商标体现商誉,为扩大市场份额会保持和扩大商誉,商品的质量会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3.广告宣传和促销商品或服务。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全面注册,如烟草制品)相结合原则。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

3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

4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5商标的独立性原则。

(例外:

《巴黎公约》一国已获得合法注册,在其他成员国就不得拒绝注册)

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主要是商标

商标权客体的构成条件:

1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即是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

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实际使用、整体认定原则

2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3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他人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有的合法权利,其对象可能涉及其他知识产权或者民事权利。

凡是可用来作为商标主题的选材都可能产生在先权利。

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不是指驰名商标—商标先用权制度)

5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规定。

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或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未注册商标权。

商标的许可: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主持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指商标主持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取得制度:

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

1使用主义:

实际使用商标的事实取得商标权的制度。

是指商标创设后需实际使用于商业活动,商标权基于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形成,注册权仅为公示其拥有商标而已

2注册主义:

只有申请注册并经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公示作用,生效要件)在注册主义下,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毕竟法律程序,未经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我国使用先申请原则为主,先使用原则为补充的商标取得制度

优先权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第四条对商品商标优先权的规定:

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巴黎公约的某一成员国首次提出某项商品商标注册申请,从该申请日算起的6个月内,再向其他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提出这项商品商标注册申请,均可以该申请日作为评定商品商标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日。

该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的这种优先于其他商标申请人的权利被称为商标申请的优先权,该商标注册申请人被称为这项商标申请优先权的权利人或简称为优先权人,该申请日被称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日,从该申请日算起的6个月期限被称为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期。

商标申请的优先权人须在其后续商标申请中明确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并提供相应的优先权证明文件,方可实现其优先权,这一声明被称为优先权声明。

优先权允许进行转让。

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流程:

申请、审查与公告、异议、核准注册

商标权的内容:

注册商标权的内容:

1专有权:

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

2转让权:

自己财产的处分

3许可使用权:

独占、排他、普通三种许可方式

4续展权:

续展权又称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延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5设定质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未注册商标权是指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一种先使用权。

未注册商标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只受商标法的有限保护,与注册商标专有权利比,其权利是不完全的。

商标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是指以善意且合理使用的方法表示自己的姓名、名称或其商品的名称、形状、品质、功用、产地或将其作为有关商品本身的说明,附记于商品之上,以使用消费者对商品本身有更多的认知,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受他人商标专有权拘束的法律制度。

(必须是善意使用自己的姓名附记于商标以外的其他部分已说明商品的监制者为合理使用;必须是合理的方法使用,使用目的是使消费者对商品本身有更多的认知,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2权利丧失商标所有人或其他在优先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知悉他人对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或将其他民事权利客体作为商标注册,不提出异议或申请注销的,则无权禁止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或权利的制度

3商标权用尽或商标平行进口商标权用尽也称为商标权利穷竭,是指经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第一次投放市场后,其他人在贸易活动中再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4非商业使用新闻报道及评论,滑稽表演

商标权的终止

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对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因注销或撤销而终止。

因注销而终止:

未申请续展注册;自动放弃;主体消亡

因撤销而终止:

不当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更改,连续三年不使用);不当注册(恶意注册)

混淆理论:

混淆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混淆是指同种类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

广义的还包括公众对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

商品混淆的认定:

1主观标准,即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经营者。

2客观标准,即查看商标的相似程度和商品的差异大小、等级、价格、知名程度等综合考虑

反淡化理论:

淡化是指减损、削弱著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能力的行为,而不管驰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或误解的可能性。

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

1冲淡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与驰名商标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从而使该驰名商标与其商品之间的特定关系弱化。

2玷污是指一个商标被用于某些产品或服务上或用于某种环境下,有可能使该商标的良好信誉被贬低、毁损。

反向假冒:

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

四、专利

专利:

本质上是发明创造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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