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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

 

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出资,设立汝州市万源特种货物运输(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公司以其全数自然人股东财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大盈亏,遵守相关职业道德,同意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惜,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居处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居处: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一般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2类3项、3类、4类2项、4类3项、6类1项、8类)、大型货件运输。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股东的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

(二)选举和改换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归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方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部股东。

按期会议按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和公司归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归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用或解聘公司领导及其报酬事项,并依照领导的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公司副领导、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大体治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领导,由执行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

领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治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大体治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公司副领导、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执行董事聘用或解聘外的其他治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治理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以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部份或全数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热转让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答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一样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信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记录机关申请注销记录: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显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四条公司记录事项以公司记录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两份,股东各存一份,公司设立记录相关部份备案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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