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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宅设计统一标准

天津市住宅设计原则

2.0.22层高storey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毕面)计算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毕面)至平屋面构造面层或至坡顶构造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交点计算垂直距离。

2.0.23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毕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有效使用空间垂直距离。

2.0.24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buildingofapartment

由各种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高层住宅。

2.0.25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tallbuildingof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高层住宅。

2.0.26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of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高层住宅。

2.0.27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

2.0.28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29低层住宅low-riseresidentialhousing

层数为1至3层住宅。

2.0.30多层住宅multi-storiedresidentialhousing

层数为4至6层住宅。

2.0.31中高层住宅mid-riseresidentialhousing

层数为7至9层住宅。

2.0.32高层住宅high-riseresidentialhousing

层数为10层以上住宅。

3.1.1住宅楼栋基本体是住宅单元,宜采用多套型组合单元,减少公摊面积,提高使用系数。

多层住宅每个单元宜设计2~3套住宅,不应超过6套住宅;高层住宅每个单元宜设计5~6套住宅,不应超过8套住宅。

3.2.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宜设储藏空间,套内入口处宜设立过渡空间。

3.2.2住宅套型按使用面积分为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及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表3.2.2规定。

表3.2.2套型分类

套型

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m2)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3.3.1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其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12m2,开间净空不适当不大于3.00m;

2、单人卧室6m2。

3.4.1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12m2,开间净空不适当不大于3.30m。

3.4.2起居室(厅)内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规定,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门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墙面直线长度不应不大于3.00m。

3.4.3无直接采光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应不不大于10m2。

3.5.1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接近入口处。

3.5.2厨房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下列规定:

1、一类套型4m2;

2、二~四类套型5m2;

3.5.3厨房应设立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等设施或预留位置,设立出屋面垂直排气道,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不大于2.40m。

3.5.4单排布置设备厨房净宽不应不大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厨房其两排设备净距不应不大于0.90m。

3.6.1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下列规定:

1、一类套型卫生间应设立坐便器、淋浴、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使用面积3m2;

2、二~四类套型卫生间应设立坐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使用面积4m2;

3、设立第二卫生间时,其使用面积:

当设立坐便器、洗浴器两件卫生洁具时不应不大于2.5m2;当设立坐便器、洗面器两件卫生洁具时不应不大于2m2;单设便器时1.1m2。

3.6.2无前室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6.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餐厅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办法。

3.6.5套内应设立洗衣机位置

3.7.1住宅层高宜为2.80m,不应高于3.00m。

3.7.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不不大于室内使用面积1/3。

3.7.3运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7.4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0.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2、套内使用面积(m2/套);

3、住宅原则层总使用面积(m2);

4、住宅原则层总建筑面积(m2);

5、住宅原则层使用面积系数(%)

6、套型建筑面积(m2/套);

7、套型阳台面积(m2/套)。

4.0.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原则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原则层总建筑面积:

按外墙构造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原则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原则层使用面积除以原则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原则层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构造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4.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涉及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工作室、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储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总和;

2、跃层住宅中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构造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运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净高低于1.20m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空间应所有计入使用面积;

6、屋顶内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原则层使用面积和原则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运用原则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5.1.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阳台建筑面积不适当不不大于如下原则:

一类5m2,二类6m2,三类7m2,四类8m2。

5.1.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小朋友攀登,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不不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要采用防坠落办法。

5.1.3六层及六层如下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宜采用实心栏板。

5.1.4阳台宜设立晾、晒义务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1.5非封闭阳台地面及雨罩应设防水,并应采用有组织排水办法。

5.1.6每套住宅应合理设立空调室外机搁板,并宜与阳台结合设立。

5.1.7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5.2.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适当不大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过道净宽不应不大于0.90m,过道转弯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5.2.2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不大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不大于0.90m。

5.2.3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不大于0.22m;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不大于0.22m。

5.3.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0m,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净高或防护栏杆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5.3.2底层门、下沿距室外地面低于2.00m外窗和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窗和门,应采用防卫办法。

5.3.3面临走廊或凹口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启动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5.3.4住宅户口应采用安全防卫门。

5.3.5厨房和卫生间门,应在下部设立有效面积不不大于0.02m2固定百页,或距地面留出不不大于0.03m缝隙。

5.3.6各部位门洞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3.6规定。

表5.3.6门洞最小尺寸

类别

洞口净宽度(m)

洞口净高度(m)

公用外门

1.20

2.00

户(套)门

0.90

2.00

起居室(厅)门

0.9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80

2.00

卫生间门

0.80

2.00

阳台门(单扇)

0.80

2.00

注:

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涉及门上亮子高度;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6.1.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关于规定。

6.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不大于1.10m。

六层及六层如下住宅,一边没有栏杆梯段净宽不应不大于1.00m。

6.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不大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不大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不不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不大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不不大于0.11m。

6.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不大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不大于1.20m。

楼梯平台构造下缘至人行通道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不大于0.10m。

6.1.5楼梯井净宽不不大于0.11m时,必要采用防止小朋友攀滑办法。

6.1.6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以上住宅必要设立电梯。

注:

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她用房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要设立电梯;

2顶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时,跃层某些不计入层数。

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3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并具备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算起。

6.1.7中高层电梯当采用单电源供电时,电梯应具备当停电时自动平层并自动打开电梯门功能。

6.1.8每台电梯服务范畴宜为60~80套,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立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配备一台可容纳担架电梯。

6.1.9高层住宅电梯应每层设站。

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或其他方式连通。

6.1.10候梯厅深度不应不大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深度,并不应不大于1.50m,当设立无障碍电梯是不应不大于1.80m。

6.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

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小朋友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不不大于0.11m。

6.2.2高层住宅中重要通道外廊宜设立封闭外廊,并设可启动窗扇。

开向封闭外廊窗台距楼地面不应不大于2m且不应影响交通。

6.2.3走廊通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局部不应低于2.00m。

6.2.4住宅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采用设立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安全办法。

6.2.5住宅单元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辨认标志,应按户设立信报箱。

6.3.1住宅必要在公共部位设立管道井,管道井必要满足有关设备专业及防火设计规定。

6.3.2住宅不应设立垃圾管道,应依照物业管理垃圾收集方式设立相应设施。

6.4.1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要采用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水、排水及安全防护办法。

6.4.2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坡道禁止将宽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立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立使用或存储易燃、易爆品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4库内直通往住宅单元楼(电)梯间应设门,禁止运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6.4.3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自行车库使用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住宅地下室应采用有效防水办法。

6.5.2住宅建筑中不适当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及其她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

如必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减震等关于规范规定。

6.5.3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安全出入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立。

6.6.1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6.6.2设立电梯及设有无障碍住房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电梯轿厢;

5公共走道;

6无障碍住房。

6.6.3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有室内外高差,且不不大于0.35m时,应设立轮椅坡道和扶手;不大于0.35m时应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合表6.6.3-1规定;

表6.6.3-1坡道坡度

高度(m)

1.00

0.75

0.60

0.35

坡道

≤1:

16

≤1:

12

≤1:

10

≤1:

8

2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不应不大于2.00m;

3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罩;

4供轮椅通行门净宽不应不大于0.80m;

5供轮椅通行门扇,应安装视线观测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下方应安装高0.35m护门板;

6供轮椅通行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墙面,应留有不不大于0.50m墙面宽度;

7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不不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8供轮椅通行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20m;

9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规定应符合表6.6.3-2规定;

10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规定应符合表6.6.3-3规定。

表6.6.3-2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规定

设施类型

设计规定

深度

候梯厅深度不不大于或等于1.80m。

按钮

高度0.90-1.10m。

电梯门洞

净宽度不不大于或等于0.90m。

显示与音响

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营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到达音响。

标志

1、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

2、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

表6.6.3-3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规定

设施类型

设计规定

电梯门

启动净宽度不不大于或等于0.80m。

面积

1、轿厢深度不不大于或等于1.40m;

2、轿厢宽度不不大于或等于1.10m。

扶手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扶手。

选层按钮

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代盲文选层按钮。

镜子

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显示与音响

轿厢上、下运营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6.6.4无障碍住房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有有关条款规定。

7.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种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7.1.2获得日照规定居住空间,其日照原则应符合现行国标《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原则规定。

7.1.3住宅采光原则应符合表7.1.3采光系数最低值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7.1.3规定取值。

表7.1.3住宅室内采光原则

房间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1.0

1/7

楼梯间

0.5

1/12

注:

1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距地面高度低于0.80m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

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适当低于2.00m。

7.1.4卧室、起居室(厅)应有对流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用通风办法。

7.1.5采用自然通风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通风开口面积不适当不大于地面面积1/15;

2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通风开口面积不应不大于该房间地板面积1/20;

3厨房通风开口面积不应不大于该房间地板面积1/10,并不得不大于0.60m2。

建筑节能

8.0.1住宅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现阶段应按居住建筑节能65%原则设计,并应采用冬季保温、夏季防热以及节约采暖与空调能耗办法,保证住宅室内基本热环境质量并节约能量。

8.0.2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性能化办法,并应符合现行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原则》关于规定。

8.0.5应合用能效比高采暖和空调设备与系统,采用室温调控和能量计量办法以减少采暖与空气调节能耗。

8.0.6住宅内使用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用节能办法。

8.0.7住宅电气节能:

1住宅建筑公共某些照明应选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涉及节能附件)及节能控制方式;

2住宅楼梯间、楼梯前室、电梯前室及走道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但应急照明必要采用自动点亮办法;

3住宅建筑锅炉房、热力站、水泵等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4楼内三相供电时,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

5住宅建筑10kv变电站,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应接近电力负荷中心,尽量缩短低压供电线路长度。

建筑构造

9.1.2住宅构造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建筑安全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宁河、汉沽为8度(0.20g);大港为7度(0.10g);除宁河、汉沽、大港以外市辖区、蓟县、静海等均为7度(0.15g)。

设计地震分组均为第一组。

9.1.4住宅构造设计重力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设计基如期为50年。

9.2.310层及1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m丙类及以上抗震设防类别高层住宅,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对土层分层进行剪切波速测定。

依照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拟定场地类别。

当两者数值处在场地类别分界线附近(指相差15%范畴)时,应容许按插值办法拟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设计特性周期。

9.2.5所有住宅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规定。

本地基受力层范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对软弱下卧层进行承载力验算,并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进行地基及基本抗震承载力验算。

对下列住宅地基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1天然地基:

a)地基基本设计级别为甲级、乙级地基;

b)地基基本设计级别为丙级地基,应按《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50007第3.0.2条第3款关于规定执行。

2人工解决地基。

3桩基:

1)地基基本设计级别为甲级桩基

2)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如下存在软弱土层设计级别为乙级桩基。

9.2.8同一构造单元不适当某些采用天然地基某些采用桩基。

同一构造单元基本不适当设立在性质截然不同地基土层上。

9.2.9桩基本和人工解决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查。

9.3.2住宅构造应避免因局部构造破坏而导致整个构造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住宅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规定,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设计方案。

9.3.3住宅构造应有明确计算简图和合理地震作用传力途径,并宜具备多道抗震防线,两个主轴方向动力特性宜相近,在刚度和承载力突变部位应采用可靠加强办法。

9.3.4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地区混凝土构造住宅:

当其构造类型为框架构造,高度≥20m;框架-剪力墙构造,高度≥38m;剪力墙构造,高度≥55m时,应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g)规定采用抗震构造办法。

当高层住宅高度接近(相差6m)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住宅不规则限度及场地、地基条件提高抗震级别。

钢筋混凝土构造材料:

1)住宅构造混凝土强度级别不应低于C20。

除应满足构造混凝土耐久性基本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级别为一级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短肢剪力墙构造、异型柱构造不应低于C25。

2)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钢筋;普通钢筋强度级别,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5、HRB400和HPB235级热轧钢筋;

3)抗震级别为一、二级框架构造,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比值不应不大于1.25;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原则值比值不应不不大于1.3。

3钢构造钢材:

钢材宜采用Q235级别B、C、D碳素构造钢及Q345级别B、C、D、E低合金高强度构造钢。

1)钢材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比值不应不大于1.2;

2)钢材应有明显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不不大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可焊性和合格冲击韧性。

9.4.3住宅现浇楼(屋)盖混凝土轻度级别不应低于C20且不适当高于C40。

装配整体式楼盖每层应设立钢筋混凝土现浇层,现浇层厚度不应不大于50mm,混凝土强度级别不应低于C20,并应双向配备钢筋网,钢筋直径为Ø4~Ø6间距150~200mm。

钢筋网应锚固在墙内或梁内。

预制板板封宽度不适当不大于40mm,当缝宽不不大于40mm时,应在板缝内配备钢筋。

预制板板均应用不低于预制板混凝土强度级别且不低于C20混凝土灌实。

9.4.4多层及高层住宅楼盖现浇板厚度不应不大于80mm,当板内预埋暗管时不适当不大于100mm。

高层住宅屋盖板厚度不适当不大于120mm,且宜双层双向配筋,当板上表面钢筋未贯通时,应在板未配筋表面布置温度收缩钢筋,钢筋间距宜为150~200mm,沿纵、横两个方向配筋率均不适当不大于0.1%。

高层住宅普通地下室顶板厚度不适当不大于160mm。

当高层住宅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构造嵌固部位时,应采用现浇梁板构造,其楼板厚度不适当不大于180mm,混凝土强度级别不适当低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备钢筋,且每层每向配筋率不适当不大于0.25%。

9.4.6住宅楼面、屋面均布活荷载原则值(Kn/m2)

1楼面均布活荷载

卧室、客厅2.0

走廊、门厅2.0

高层住宅室内地下室顶板5.0

厨房2.0

卫生间2.0

有按摩浴缸卫生间4.0

楼梯2.0

走廊、门厅、楼梯(当人流也许密集时)3.5

阳台2.5

电梯机房7.0

管道转换层4.0

当进行梁、柱、墙及基本设计时,对上述楼面均布活荷载原则值均应按照《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50009第4.1.2条规定乘以相应折减系数。

2屋面均布活荷载

不上人屋面0.5

上人屋面2.0

屋顶花园3.0

10.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最高日生活给水定额为85~120升/人•日;其中中水用水定额为30~40升/人•日。

10.1.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运用城乡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当城乡管网水压不满足供水规定期,应按照天津市二次供水有关规定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10.1.3套内给水系统(涉及热水和中水系统)入户管得给水压力不应不不大于0.35Mpa。

乞套内分户用水点给水压力不应不大于0.05Mpa。

给水支管公称直径不大于等于25mm时,其管道内水流速宜采用0.8~1.0m/s,热水支管公称直径不大于等于25mm时,其管道内水流速宜采用0.6~0.8m/s。

10.1.4套内卫生间应设中水供水系统,其详细做法应按《天津市再生水设计规范》DB29-167-和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关于规定执行。

暂无中水水源时,应采用自来水水源暂时代替中水水源,且设计上应做好系统切换办法,系统切换位置应在社区入口处,禁止室内切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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