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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学期论文写作模板

学习中心:

分数:

 

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

 

题目

 

学号

学生姓名

导师姓名黄昊

 

2013年月日

论文评定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

黄昊

2013年月日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2013年月日

 

目录

一、电子商务概述及其发展状况6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6

(二)电子商务的分类6

(三)电子商务的特点7

(四)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状况9

二、电子商务对于现行税收体系的挑战与冲击10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10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15

三、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16

(一)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16

(二)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18

(三)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19

四、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20

(一)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20

(二)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21

(三)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22

 

论文提要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与传统交易方式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在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提出了各自的对策。

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对我国电子商务涉税研究中应采取的态度、思路、措施作初步探讨。

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

关键词:

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税务管理、税收对策

 

(注意:

一定要按照标准格式进行写作)

论文提要(黑体四号字)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宋体小四号字)

关键词(黑体小四号字):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宋体小四号字)

 

正文格式示例

论文标题(黑体小三号字)

一级标题使用黑体四号字,居中。

注释使用宋体5号字。

其它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

1,基本版式

正文内容以Word文档、A4纸、宋体小四号字(论文标题、一级标题和注释除外)打印。

2,标题序号

(1)文章中标题序号按照“一”、“

(一)”、“1”、“第一”顺序排列。

根据文章的叙述层次,不需要全使用时,可以适当减少。

(2)“一”、“1”后面加“、”号,“

(一)”后面不加任何标点,“第一”后面加“,”号。

3,图表

(1)论文中含有数学公式、表格、曲线图以及其它图表,请使用计算机制作相关内容,保证其中的符号、数字、文字、图线清晰、规范。

(2)表格序号用表1、表2等表示,表格标题置于表格上方。

(3)图序号用图1、图2等表示,图标题置于图上方。

4,当页脚注

(1)脚注以“①,②,③……”表示,仅在当页连续排序。

    (2)脚注中有文献引用的,参照“参考文献”的体例编排。

    (3)正文中脚注号的位置一般在标点符号之后,如“,①”、“。

②”等,除非专门用来说明句子中的某个词,如“……凯恩斯主义①……”。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概述及其发展状况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二)电子商务的分类

1、电子商务按照交易的性质或交易参与方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常见的电子商务模式有:

第一,B2B即businesstobusiness,是指参与者都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电子商业模式。

例如:

戴尔和玛莎百货公司与其各自供应商之间的部分贸易就属于B2B电子商务模式的应用。

第二,B2C即businesstoconsumer,是一种企业面向个体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零售电子商业模式。

如亚马逊网的主要客户就是个人消费者。

第三,C2C即consumertoconsumer,是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之间直接进行交易的商业模式。

如:

淘宝、易趣、拍拍等

其次,在电子政务(g-government)系统中,政府可以向企业(G2B)或个人(G2C)购买或购买商品、服务或信息。

2、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商品的类型主要划分为:

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

电子商务有形商品的交易和传统的商品交易没有本质的区别,区别仅仅在于消费者在网上选择、购买心仪的商品,并通过网上电子银行完成最终的支付。

而商品配送依旧是通过传统的邮递等物流形势完成。

无形商品包括一些数字化的产品,譬如数字化的音像制品,电脑软件等,这些商品通过数字传送方式,由客户网上支付后选择下载或浏览。

这些交易更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很容易逃过税收机构的检查,因此对传统税收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

3、电子商务按照是否有资金的流动分:

电子事务处理和电子贸易处理

电子事务处理,即没有资金流动的电子商务,如网上办公、网上招标、网上税务申报等。

他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

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

电子贸易处理,即有资金流动的电子商务,如网上购物、网上销售等。

他可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减少交易环节,增强企业竞争力。

真正对税收产生影响的电子商务活动基本属于此类。

(三)电子商务的特点

1、数字化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金额、数量、甚至产品等均以数字化信息形式存在。

这种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不在涉及现金,也无需开具纸质收支凭证,传统商业模式下纸质凭证被电子数据所取代,而这些凭证恰恰是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

凭证的缺失无疑给传统税务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增加了相当的难度。

2、流动性强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参与者不再像传统商业模式一样要求固定的常驻机构。

任何一个拥有基础设备的人随时都可以建立或消除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且可以不断更换办公地点,甚至跨国界流动,这就使其可以灵活地采取措施避税。

而传统的税收体制中,税务监管部门课税所依据的凭据就是固定的常设机构。

3、全球化

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的。

世界各国的各种信息源源不断的进入互联网,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市场。

以互联网技术为技术基础的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商业模式地域的限制,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商业发展跨越国界,不断增长,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使得货物、服务、资本、技术等信息在全球范围内流动。

4、发展不均衡

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均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情况不尽相同。

发达国家:

如美国和欧洲等的电子商务已经发展到很高的水平,无论是交易规模还是每年产生的经济贡献都遥遥领先;而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甚至有些国家网络等基础设施尚未成型。

另一方面,由于很多国家内部经济发展不均衡,也对应着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劣。

5、商务性

电子商务最基本的特性是商务性,即为网上购物者提供一种方便快捷的买、卖交易的服务手段和机会。

因而,电子商务对任何规模的企业而言,都是一种机遇。

就商务性而言,电子商务可以扩展市场,增加客户数量;通过将万维网信息连至数据库,企业能记录下每次访问、销售、购买形式和购货动态以及客户对产品的偏爱,这样企业可以通过统计这些数据来获知客户最想购买的产品是什么。

6、服务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客户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像以往那样,忠实地只做某家邻近商店的老主顾,他们也不再仅仅将目光集中在最低价格上。

因而,服务质量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商务活动的关键。

技术创新带来新的结果,万维网应用使得企业能自动处理商务过程,并不再像以往那样强调公司内部的分工。

现在在Internet上许多企业都能为客户提供完整服务,而万维网在这种服务中充当了催化剂的角色。

企业通过将客户服务过程移至万维网上,使客户能以一种比过去简捷的方式完成过去他们较为费事才能获得的服务。

如将资金从一个存款户头移至一个支票户头,查看一张信用卡的收支,记录发货请求,乃至搜寻购买稀有产品,这些都可以足不出户而实时完成。

显而易见,电子商务提供的客户服务具有一个明显的特性:

方便。

这不仅对客户来说如此,对于企业而言,同样也能受益。

在国外大银行,通过电子商务,客户能全天候地存取资金,快速地阅览诸如押金利率、贷款过程等信息,从而使服务质量大为提高。

7、集成性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产业,其中用到了大量新技术,但并不是说新技术的出现就必须导致老设备的死亡。

万维网的真实商业价值在于协调新老技术,使用户能更加行之有效地利用他们已有的资源和技术,更加有效地完成他们的任务。

电子商务的集成性,还在于事务处理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它能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将人工操作和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这样不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率,也提高了系统运行的严密性。

8、可扩展性

要使电子商务正常运作,必须确保其可扩展性。

万维网上有数以百万计的用户,而传输过程中,时不时地出现高峰状况。

倘若一家企业原来设计每天可受理40万人次访问,而事实上却有80万,就必须尽快配有一台扩展的服务器,否则客户访问速度将急剧下降,甚至还会拒绝数千次可能带来丰厚利润的客户来访。

对于电子商务来说,可扩展的系统才是稳定的系统。

如果在出现高峰状况时能及时扩展,就可使得系统阻塞的可能性大为下降。

电子商务中,耗时仅2分钟的重新启动也可能导致大量客户流失,因而可扩展性可谓极其重要。

1998年日本长野冬奥会的官方万维网结点的使用率是有史以来基于Internet应用中最高的,短短的16天,该结点就接受了将近六亿五千万次访问。

全球体育迷将数以百万计的信息直接通过体育迷电子邮件结点发给运动员,而与此同时,还成交了600多万笔交易。

这些惊人的数字说明,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商务的可扩展性将不会成为瓶颈所在。

9、安全性

对于客户而言,无论网上的物品如何具有吸引力,如果他们对交易安全性缺乏把握,他们根本就不敢在网上进行买卖。

企业和企业间的交易更是如此。

在电子商务中,安全性是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

欺骗、窃听、病毒和非法入侵都在威胁着电子商务,因此要求网络能提供一种端到端的安全解决方案,包括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分布式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墙、安全万维网服务器、防病毒保护等。

为了帮助企业创建和实现这些方案,国际上多家公司联合开展了安全电子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方案研究,并发表了SET(安全电子交易)和SSL(安全套接层)等协议标准,使企业能建立一种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

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也会相应得以增强,并作为电子商务的核心技术。

10、协调性

商务活动是一种协调过程,它需要雇员和客户,生产方、供货方以及商务伙伴间的协调。

为了提高效率,许多组织都提供了交互式的协议,电子商务活动可以在这些协议的基础上进行。

传统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能加强公司内部相互作用,电子邮件就是其中一种。

但那只是协调员工合作的一小部分功能。

利用万维网将供货方连接到客户订单处理,并通过一个供货渠道加以处理,这样公司就节省了时间,消除了纸张文件带来的麻烦并提高了效率。

电子商务是迅捷简便的、具有友好界面的用户信息反馈工具,决策者们能够通过它获得高价值的商业情报、辨别隐藏的商业关系和把握未来的趋势。

因而,他们可以做出更有创造性、更具战略性的决策。

(四)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状况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

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

自1992年Internet商业化以来,网上贸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虚拟商店、网上广告、网上银行均呈快速增长的趋势。

据国际数据公司(IDC)的推断,互联网电子商务1997年年交易额已达100多亿美元(其中美国为85亿美元,欧洲为11亿美元),2001年电子商务年交易额将激增至2200亿美元,在线购物的比重将从98年的12%上升到2000年的30%。

截止2003年6月31日中国有互联网用户6800万人。

虽然,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

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

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虽然迅速,但是它的发展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我国开展电子商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只是少数,而占我国企业总数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还相对较低。

很难顺利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其次,在我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观念差异较大。

在一些地区由于经济原因尚无法完善基础设施,电子商务发展更无从谈起。

加之由于观念的落后,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务模式还可能无法完全被接受。

总之,我国电子商务尚处在发展的初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深入,电子商务将得到长足的发展。

也正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初期阶段,所以在各个方面还都需要国家各方面的扶植。

二、电子商务对于现行税收体系的挑战与冲击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挑战

第一,电子商务对流转税的影响

从电子商务的三种具体形式来看,前两种形式,电子商务只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的,互联网作为有形物品、劳务的交易场所,其税务处理措施与其他的货物交易场所(电话、传真方式)中所采取的税务处理方案是大体相同的。

而真正引发问题的是以电子方式传送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即所谓的在线交易(on-linetraction)所引发的税收问题。

在流转税情况下,网上销售数字产品主要引发两个问题:

如何区分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如何对进口数字产品征税。

首先,如何区分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

许多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都对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

在有形货物的情况下,由货物的运送地点或邮寄地址可以很容易地判定该批货物是国内销售或出口销售。

但是,在线交易中的网上定购者是国内还是国外却无从得知了。

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任何用户都可以拥有一个无国籍地址,技术上,网上销售商不可能通过目的地址确定某笔销售是出口还是国内销售,这样就无法确定某笔数字产品的销售是免税还是要承担税负。

其次,如何对进口数字产品征税。

数字产品如果以有形方式(如光盘、磁盘或CD)进口,在通常情况下是要征收进口关税和国内流转税的。

但如果这些产品通过网上订购和下载使用,就可以逃避对进口征税的海关和邮局的检查。

在过去,技术限制了这一部分交易的发展--网络费用的昂贵和下载文件需花费的大量时间。

但是随着压缩技术的发展,上网费用的下降和网络速度的加快,该种传递媒介的缺陷被大大减少,这一领域的电子商务可能会得到很快发展,也引发了相应的税收流失。

但目前而言,其对税收的影响依然较小。

据估计美国由于网上销售而流失的销售税,即使在最极端的情况下,2000年流失的税收收入,低于总销售税的2%,对2003年的估计是潜在的流失介于总销售税的1-5%之间。

第二、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

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

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性质的界定,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和常设机构是否适用于电子地址和服务器。

首先,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性质的界定。

传统交易模式下,纳税人购买商品一般被界定为销售所得,适用流转税。

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人购买的产品很大一部分价值在于通过不断从网上下载补丁,以对原有的软件进行更新。

那么消费者在最初购买产品是界定为销售所得还是购买一种特许权呢?

不同的界定标准,其税务处理措施也就不尽相同,前者要适用于一般流转税,而后者要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

其次,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来源地的界定问题。

根据国际税收上的惯例,一国对收入的税收管辖权(即对收入征税的权力)通常取决于收入来源地,居民对其所有来源的收入纳税,而非居民只对来自于管辖权范围内的收入纳税。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多面性,其整个商务过程可通过分解成若干个子块来完成这样,在判定一笔交易的收入来源地时就无固定标准可询。

在判定某项销售收入的收入来源地时,可考虑产品的生产地、合同的签订地及产品的销售地等,通常传统销售情况下,这些地点存在着紧密联系,但电子商务环境下上述地点的分散则对收入来源地规则产生很大的压力。

最后,常设机构概念是否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服务器地址。

常设机构概念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或分支机构利润的征税权问题。

《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把常设机构定义为:

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而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的灵活性使得常设机构概念无能为力。

如果一企业在客户所在国设立的网址和服务器被界定为常设机构,则该企业完全可通过将服务器或网址转移至避税地或避税地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而正常避税。

2、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代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

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

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呢?

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

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代理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

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

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第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

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

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

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

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

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对此征收预提税。

但是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

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

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

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第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

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

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

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

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

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3、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

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

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

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调解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

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

4、税款流失风险加大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

下面的例子很能说明问题:

俄亥俄州参议院主席Richar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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