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点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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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点问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点问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点问题

难点问题:

派出机构的职权和责任承担问题,如公安派出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在这里,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时是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50元以上的罚款则应以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因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就不同。

难点问题: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难点问题:

1.“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情况,是在对同一违法事件中。

2.行政处罚的设定。

(参见《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1.行政复议的管辖(特别注意:

P197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终局)

(复习本章内容必须联系《行政复议法》的条文)

难点问题:

1.复议前置与复议终局

(1)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

(2)

(3)

(4)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再起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以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只能复议,不能诉讼。

案例讲解:

  1.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1999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

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0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

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

为什么?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3)如何确定本案的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答:

(1)上述复议申请没有超过复议期限,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天内.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当通过诉讼代表人的方式进行.

2.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地运回一批价值10万元的盗版光盘。

市文化局与公安局便依法对这批光盘予以扣押,并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决定。

次日A市东区工商局吊销了包某的营业执照,东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洼里派出所对包某予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

问:

(1)上述处罚决定,哪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而作出?

为什么?

(2分)

(2)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谁为复议机关?

(5分)

(3)包某若对行政拘留不服能否直接起诉?

为什么?

(2分)

答:

(1)罚款2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需要经过听证程序;

 (2)对罚款2万元的处罚的复议由A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A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对拘留10天的处罚由东区人民政府或A市公安局为复议机关。

(3)对拘留不服的,不能直接起诉,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

3、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

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

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2007年1月试题)

答:

(1}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6分)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需要展开论述)

4、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理。

王某和钱某在调查取证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

某区工商分局于S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

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

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某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决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的听证费用。

问题:

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2007年7月试题)

答:

(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3分)

<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分)

(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3分)

(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3分)

<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3分)

5、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工作人员发现起其无证入山,对其罚款10元,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谁?

(2008年1月试题)

2、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谁?

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4、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

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

答案:

1、某林业局2、李某3、某林业局和李某4、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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