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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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规定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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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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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OA系统文件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19号)、《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四条请假类别有:
病假、婚假、探亲假、产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路程假、事假、丧葬假等。
第五条请假人员请假应填写《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按程序经批准同意后,才可以休假。
第六条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一)病假须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
(二)连续请病假超过30天,或一年内累计请病假时间满60天且需要继续请病假的,请假时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证明表》(附件2)一起报相关单位审批。
第七条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假期3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的,增加15天。
第八条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
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
(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十条因工受伤,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可请工伤假。
第十一条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二条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
第十三条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可请事假。
第十四条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3天。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十五条干部职工每次请事假一般连续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必须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视为旷工。
女干部职工请事假连续超过30天以上的,在重新履行请假手续时,应出具县级计生部门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第三章旷工认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擅自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六)因个人原因,不适宜认定为请假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请假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乡镇和县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审批:
(一)请假3天以下的(含本数,下同),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
乡镇等无明确分管县领导的,报县委组织部审批,下同。
审批后,必要时,由审批单位(领导)通过电话等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二)请假3天以上的(不含本数,下同),分别经县委组织部和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后,请假人应将请假情况主动告知县挂点领导。
有主管部门的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在县委组织部审核前,应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请假。
第十八条乡镇和县直单位其他科级干部请假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审批:
(一)请假5天以下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二)请假5—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县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科级以下行政事业干部请假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审批:
(一)请假1天以下的,由所在单位科(股)室负责人审批;是科(股)室负责人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二)请假1—3天的,经科(股)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三)请假3—15天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假15—60天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五)请假60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请假必须在事前进行,不得事后报批、补办;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坚持从严从紧控制干部请假天数,可压缩的要尽量压缩。
请假获批后,请假审批表在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去向牌中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二十二条假期到期后,请假人应在2天以内执所在单位出具的返岗证明,到审批单位销假。
如系县级领导审批的,则按干部管理权限,统一到组织人事部门销假。
逾期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视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离岗创业人员严格按照《吉水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操作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严禁各单位批准本单位工作人员内退,否则,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手续。
第五章请假期内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阳光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下同)。
2、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阳光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下同)。
2、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从第21个工作日起,工资按日减发。
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
每月应发工资额除以21.75天。
工作人员可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
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由所在单位填写《吉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待遇审批表》(附件3),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产假、婚假、丧葬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八条因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如下:
(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期间的工资待遇,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0]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严格按照赣人社发[2012]8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期间的工资待遇,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2〕6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干部职工请事假一年累计超过30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90个工作日的,不进行年度考核,当年不得享受第13个月奖励工资,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条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第13个月奖励工资,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一条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三十二条全县各乡镇、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经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并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
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水县关于实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的通知》(吉办字[2014]37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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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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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证明表35kB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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