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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设、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

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本定额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园。

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

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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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

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

  

(二)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池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

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140、160㎡,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办公及辅助用房

  

(-)办公室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112、139㎡,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二)资料兼会议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0、25、30㎡,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15、20㎡,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四)保健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4、16、18㎡,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之用。

  

(五)晨检、接待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8、21、24㎡,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六)值班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12㎡,供教师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教工单身宿舍。

  

(七)贮藏室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36、42、48㎡,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之用。

  

(八)传达室全园使用面积10㎡,供门卫人员值班及收发之用。

  

(九)教工厕所全园使用面积12㎡,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第八条生活用房

  

(一)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

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生副食加工间及配餐间合计分别为54、61、67㎡,主副食库分别为15、20、30㎡,烧火间分别为8、9、10㎡。

  

(二)开水消毒间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8、10、12㎡。

供烧开水及餐具、毛巾、茶具等物消毒之用。

  

(三)炊事员休息室全园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3、18、23㎡,供炊事人员更衣、休息使用。

  

第九条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规模园舍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定额(㎡/生)  

6班(180人)17739.9  

9班(270人)24819.2  

12班(360人)31828.8  

  

(详见附件一:

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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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地面积定额

  

第十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

  

第十一条建筑占地按主体园舍建筑为三层楼房,厨房、晨检、接待、传达室等为平房计算。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第十二条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

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砂坑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每生2㎡。

  

第十三条绿化用地每生不小于2㎡,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十四条道路用地包括园内干道、庭园道路及杂物院等用地。

  

第十五条城市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规模用地面积(㎡)用地面积定额(㎡/生)  

6班270015  

9班378014  

12班486013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定额可供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

半日制及计时制幼儿园使用本定额时,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应适当核减。

  

第十七条本定额未包括教职工住宅、人防工程、连接廊、车库、自行车棚、花房、地窖以及采暖地区供暖锅炉房等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也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的用地面积。

对上述建筑物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

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幼儿园的教职工住宅。

  

第十八条本定额中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本定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基建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

6个班至9个班。

     小型:

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

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

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sup2]。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sup2])=180+20(N-1)

    注:

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

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第二节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

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

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

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供应用房

  

   第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

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建筑构造

  

   第3.7.1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

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3.7.2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

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

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

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

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

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

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

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

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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