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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答案

     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丕祥院长:

您好!

    

    关于我司与河南南阳宛城信用社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上诉一案,经贵院开庭审理,已经将有关案件事实,并就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我司现就有关本案双方争议焦点补充意见如下:

    我司认为:

宛城信用社在办理贴现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甚至是恶意串通,甚至私刻印章,达到协助皮包公司诈骗(洗钱)的目的。

 一、关于宛城信用社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及恶意串通的问题。

    1、宛城信用社在贴现过程中,申请人所提交的假商品购销合同、假的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并未进行审查。

我司在庭审中已将此观点进行了详细的表述,一审法院没有采纳。

    2、根据案件卷宗证据材料,宛城信用社存在以下漏洞: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档案资料目录时间栏里空白;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身份证复印粘贴处没有粘贴;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上公章与工商调档不一致;

    (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清单,邦盛公司贴现汇票高达4150万,一个早在2009年4月21日就已进入清算备案核准阶段的企业,根本不可能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

    (5)、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中存在多处问题:

    A.没有初审、B.没有复核、C.利息没有复核、D.资料没有复审、E.审贷委员会没有审查、F.资金调度没有审查、G.主办会计没有签字。

    以上审查签字栏均为空白,且具体审查内容亦未填写,说明宛城信用社根本没有进行审查;

    (6)卷宗证据材料里没有资金调拨审批表。

    (7)汇票自2009年5月6日下午从江苏银行开出后,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就是该票据的权利人(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8)根据案件卷宗证据材料体现:

2009年5月7日,宛城信用社即向江苏银行进行汇票查询(见《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查询书》);同日,宛城信用社与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贴现协议》(见《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并于同日向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电汇划款支付了贴现款(见《贴现凭证》及《电汇凭证》)。

上述过程均是在2009年5月7日一天时间里完成的。

宛城信用社与徐州邦盛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恶意串通。

    (9)银行承兑汇票背景资料伪造。

    3.从汇票背书是否连续上看,涉案汇票上无背书时间,(一天时间里经过江苏.浙江.河南三个省,完成了"真实的贸易背景"全部背书,完成了贴现全过程,串通之嫌昭然若揭)宛城信用社作为能够进行汇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很清楚无背书时间的情况下,是无法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的,那么对票号为A010*******汇票在时间上一眼就看出问题,还给予贴现,本身就存在恶意串通。

    4.涉案5张邦盛公司增值税发票均系伪造,邦盛公司(工商调档证明于2009年4月21日已进入注销备案核准)与徐州福农农用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同是伪造,徐州福农农用机械有限公司(工商调档证明于2009年4月23日已进入注销备案核准),那么宛城信用社是如何进行审查呢?

    5、根据卷宗里已有的证据材料,从贴现金额上看,已经能够说明,宛城信用社与一家已不具备经营资质,从来没有购买过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几天内,就办理了4150万元的汇票贴现业务,而且专门为贴现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刻了公章一枚,用后即销毁(目的何在?

),难道宛城信用社没有风险控制机制及部门吗?

为什么对如此大额的贴现业务这样草率?

原因只能是宛城信用社已经与贴现人事先串通,为谋取私利而铤而走险。

    6、根据案件卷宗证据材料,宛城信用社在2009年5月7日办理贴现业务后,仅四天后,即将包括涉案票据在内的多张汇票转贴现给天津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金融机构进行转贴现必须在两个月后才能进行。

那么,宛城信用社为什么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这样急于将包括涉案票据在内的汇票转贴现出去呢?

这只能说明,宛城信用社明知该笔贴现业务有问题,为了规避风险,才出此下策。

其目的更是掩耳盗铃。

    二、关于宛城信用社擅自私刻多枚公章的问题。

    宛城信用社作为国家的金融机构,对其公章的管理绝不等同于一般的企业,其公章的备案及管理是十分严格的。

在明知违规违法的情况下,擅自私刻金融机构公章,并用其办理业务,已造成严重的后果。

明知己触犯刑法,还不择手段去掩盖,试图用公证书来误导法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第十一条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第十九条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五)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三十二条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足以说明宛城信用社使用未经备案的私刻公章的违法性,那么,宛城信用社违返法律私刻公章所签订的《贴现协议》本身即为无效。

一言以蔽之,我司认为,宛城信用社在贴现过程中处处违规,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恶意串通的事实,对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宛城信用社用虚假的评估报告及毫无法律效力的对账单复印件向一审法院提供反担保,依法应属无效。

    根据案件卷宗证据材料发现,宛城信用社用虚假的评估报告,用毫无法律效力的对账单复印件向一审法院提供反担保,造成我司巨额的汇票款于2010年1月6日被非法划走。

(第一次开庭时间是2010年1月12日)在此,我司请求贵院依法对此进行严格审查,并及时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为了私利,故意违反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违法贴现,危害国家对票据管理的基本制度。

如果法院维护被告所谓的“形式审查”观点,支持皮包公司,私刻公章伪造增值税发票伪造合同等贴现,那以后必然导致银行承兑汇票市场混乱,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贴现审查制度形同虚设,银行承兑汇票流通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必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动摇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因此,此案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

    基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恳请合议庭对本案给予高度重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1.票据法,是指调整(   )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A.票据关系

  B.非票据关系

  C.票据权利

  D.票据义务

2.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不包括(   )。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商业本票

3.依据我国票据法规定,(   )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远期汇票

4.本人委托代理人签发一张1000元的本票,但代理人签发了10000元的本票,则代理人构成(   )。

  A.表见代理

  B.越权代理

  C.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D.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5.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   )承担票据责任。

  A.签章人

  B.被代理人

  C.委托人

  D.持票人

6.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   )。

  A.以中文大写为准

  B.以数码为准

  C.以数额大的为准

  D.票据无效

7.甲持有一张汇票,在收款人栏中记载有:

"凭乙的指定",该汇票为(   )。

  A.记名汇票

  B.指示汇票

  C.不记名汇票

  D.板期汇票

8.王某持有一张汇票,上载明:

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收款人为张某,付款地为海淀区,出票日为2003年7月12日。

依据我国票据法规,王某可以更改的事项是(   )。

  A.30万元人民币

  B.张某

  C.海淀区

  D.2003年7月12日

9.票据最本质的功能是(   )。

  A.流通功能

  B.支付功能

  C.信用功能

  D.结算功能

10.票据所记载金额被更改的,则(   )。

  A.票据无效

  B.更改无效,以原金额为准

  C.在更改之前签章的,对原记载的金额负责

  D.在更改之前签章的,以更改后的金额为准负责

11.票据法学上,票据行为依其性质可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下列行为中属于基本票据行为是(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付款

12.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

  A.予以支持

  B.不予支持

  C.驳回起诉

  D.判决败诉

附:

参考答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A     D     C      B      A     D     B      C      C      A

11    12

A     B

1.关于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B.定日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5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C.本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D.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包括(   )。

  A.依法付款

  B.清偿追索

  C.票据时效届满

  D.保全手续欠缺

  E.票据本身的灭失

3.本票若不记载(   )则无效。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确定的金额

  D.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E.出票日期

4.在下列情况下,票据保证人可以不承担票据担保责任的是(   )。

  A.保证附有条件的

  B.票据因记载事项欠缺无效

  C.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

  D.被保证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E.票据上未记载被保证人

5.下列有关我国本票与支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票限于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和收款人

  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E.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保证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保证人应当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B.保证人未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C.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D.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1A,C,D,E 2A,B,C,D,E      3B,C,D,E 4B,C        5A,B,C,D,E      6A,B,C,D,E

案例1.[答案]

1.拒付理由成立。

支付结算制度规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必须事先签有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该种结算方式,否则付款人有权拒付。

2.B理由不成立。

因为该票据属A、B两公司之间货物供销的货款结算,A取得票据时已支付了对价。

3.D、C拒绝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

(1)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票据利息、赔偿金和发出追索通知所需的费用,故追索金额52万元合法。

(2)C的理由不成立。

背书时间和付款日期均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形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C对票据实施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欺诈行为:

(1)假冒A的名义背书并偷盖A公司公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2)涂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变造行为。

C承担的责任包括:

(1)凡属于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人,应对票据伪造和变造负文义责任;

(2)D、E属于C的后手,且背书连续,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故C对其后手负连带责任,应如数支付追索金额。

(3)C同时对A负有全部票据金额30万元的赔偿责任。

5.A应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结算方式下,前手是否接到追索通知,不影响后手追索权的行使,A向E付款后,可就其后手未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失误请求后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答案]

1.付款人Y拒绝向B公司支付所持转账支票票款正确。

因为,该支票已过提示付款期间,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间已超过10日。

2.付款人W向D公司支付所持银行汇票票款正确。

因为,票据关系一旦成立之后,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只有持有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

而D公司既与A公司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又与付款人w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付款人不得拒绝向D公司支付其提示的票款。

3.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条款。

定金为担保形式的一种,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的支付定金方有权要求他方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B公司应向A公司返还人民币60万元。

4.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如果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和丙应补交其出资差额,如果乙和丙或其中之一不能补足该差额时,甲和已补交出资的股东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答案]

(1)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

因为,D公司属善意持票人,其不知道C公司从B公司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无权转让该票据,此外,D公司获得的票据,不属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之情形。

因此,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通过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事由而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属无效票据。

因为,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日期为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其未记载这一内容,并不导致票据的无效,而是适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即为见票即付。

(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在作成拒绝证明后,即可向本案中的A公司、B公司、C公司以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案例4.[答案]

(1)付款人不得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因为,尽管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

但是,D系以继承方式从C处合法获得该汇票,是该汇票的权利人,只要其提供了有效证明,便可行使相应的权利,将该汇票转让给他人。

因此,付款人不能将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2)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G可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行使追索权,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3)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判定当事人的责任。

A、B、D的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故应就该汇票当时记载的人民币8万元承担责任,付款人亦应对此承担责任;E为变造人,应对所造文义负责,即人民币18万元承担责任;F签章在变造之后,亦应对人民币18万元负责。

如果G获得付款人支付的人民币8万元,则可向E和F请求赔偿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他损失;如果F向G赔偿了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他损失,则可向E请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附部分答案)

1.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

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

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

(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

为什么?

案例2

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

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

(1)  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

法院?

检察院?

仲裁机关?

其他机关?

(2)  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

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

   (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

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案例3

3.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帐支票给乙公司。

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

  

(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

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

为什么?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1.

(1)无效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

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2.

(1)法院。

(2)该机关应当:

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3日内发出公告。

(3)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票据,如果该票据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4)失票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逾期不申请作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

(1)是。

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不是。

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转帐支票,票据金额栏空缺,由B公司财务人员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30万元。

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因票据上补记的手写体字体与其他字体不统一而遭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

理由是票据有可能系变造。

   问:

(1)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否正当?

(2)B公司的补记行为是否属于票据的变造?

为什么?

(3)票据的变造与票据的伪造有什么区别?

5、A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C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因与D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厂,D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

E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C银行付款时遭拒绝。

为此,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B公司认为,D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

   问:

(1)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假定E公司是善意取得票据,那么B公司的抗辩是否合法?

为什么?

(3)恶意取得票据有哪几种情形?

(4)什么是票据抗辩?

参考答案:

4.

(1)不正当。

    

(2)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是有限空白票据,票据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补记前不得使用。

    (3)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是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

5.

(1)合法。

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

    

(2)B厂的抗辩不合法。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4)票据抗辨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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