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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标准合同

 

合同编号: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派遣公司):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署地:

甲方(用工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派遣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劳务派遣服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作内容:

根据甲方需要,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工作所需的劳务人员,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或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到期时,若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长一个合同期,并依此类推。

第二章派遣费用与结算

第三条派遣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1.派遣员工的劳务薪酬;

  2.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

3.派遣服务费;

4、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费用结算

1、劳务薪酬。

派遣员工试用期限及待遇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薪酬待遇与甲方员工同工同酬,由甲方按月考核结算。

2、社会保险费。

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按劳动部门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单位部分按派遣员工人数按月结算,个人缴费部分由乙方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缴费金额随社会保险机构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变化而变化。

3、派遣服务费。

派遣服务费按派遣员工人数按月计收。

具体标准由甲、乙双方商定。

4、其他费用。

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费用支付

1、所涉及费用实行当(次)月结算。

甲方应于当(次)月日前,将派遣员工的劳务薪酬、社会保险费以及派遣服务费等结算资料,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送达乙方。

乙方核对无误后,应即开具合法的劳务派遣发票,交送甲方。

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将上述各项费用拨付给乙方。

2、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方法按照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保持操作口径一致。

甲方发生当月增、减参保人员(含当月又增又减人员)的,应当支付当月的社会保险。

鉴于劳动和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滞后的现实情况,甲方应在有关数据公布后,及时补缴等待数据公布期间所涉及人员的社会保险(含离职人员个人部分)。

3、乙方在收到上述费用后,通过网上银行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所有费用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

第三章员工的派遣与管理

第六条甲方职责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增加派遣员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用工计划书。

用工计划书应包含:

用工人数、用工条件、用工期限、用工岗位、岗位规范或工作说明书、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用工计划书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提供给乙方。

2、甲方应依法对新入职派遣员工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以及岗位所必须的技能培训。

3、甲方负责与派遣员工签订《岗位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4、甲方应明确告知派遣员工适用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据此实施管理和考核。

5、甲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与考核、劳动纪律的监督与检查,劳务薪酬的考核与结算以及奖惩的实施。

第七条乙方职责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用工计划书,及时做好员工派遣工作,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乙方负责做好派遣员工的健康检查,确保无职业病、传染病。

3、乙方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协助甲方做好派遣员工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4、乙方负责承办派遣员工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相关工作。

5、乙方负责承办工伤事故、安全事故及劳动争议等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派遣员工的退回和更换

第八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岗位协议将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虚假入职资料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上述情形退回派遣员工,甲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派遣员工:

1、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因甲方在使用派遣员工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解除或终止岗位协议或劳动合同的。

甲方根据上述条款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由乙方负责与派遣员工协商处理,需按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医疗补助金的,由甲方承担。

甲方如不能提前30日通知,应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

第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派遣员工解除岗位协议(劳动合同),应依法对派遣员工作出相应补偿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未按国家规定或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劳务报酬,致使乙方不能及时足额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的;

3、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费用,致使派遣员工停保的;

4、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派遣员工人身安全的。

第十一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撤回派遣员工:

1、派遣期间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派遣期满但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派遣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无故连续三日不到岗,甲方可以立即书面通知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向乙方发出岗位协议即将期满派遣员工是否继续使用的书面通知,以便乙方及时通知派遣员工办理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工资的政策规定及企业的工资管理办法,公平、合理、正确地计算派遣员工的劳务薪酬,并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

2、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甲方规定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甲方有权依据经营情况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调整,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待遇应尽可能与原工作内容和待遇相近或相等,并告知乙方,对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作相应变更。

5、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对同一派遣员工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甲方应对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派遣员工,按职业病防治规定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享受本企业同岗位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增减工作,为派遣员工办理有关手续,服务于甲方生产经营工作。

2、乙方有权对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提出改进意见。

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拨付的工资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派遣员工的银行账户。

乙方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派遣员工的工资。

4、乙方应在征求甲方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派遣员工联络人制度,加强对派遣员工的思想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派遣员工的有关问题。

6、乙方负责做好派遣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索赔或采取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行为。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有关派遣员工的去留及经济补偿等遗留问题,原则上由提出解除、终止方负责解决。

如果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另一方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则由严重违约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善后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乙方派遣员工考核工资表、派遣员工增减异动表,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费用,导致延迟发放派遣员工工资,不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乙方派遣的员工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错误履行工作职责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责成该派遣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工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派遣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因乙方原因未及时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而引发的劳动纠纷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时,由乙方负责承办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等相关事宜。

如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劳动争议,相关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劳动争议,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章工伤处理及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工伤处理

1、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甲方应立即送至工伤定点医院就诊或救治,并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乙方。

乙方应及时报工伤管理部门备案,申报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及待遇。

2、乙方在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三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收集申请工伤认定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甲方应协助和配合。

3、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甲方根据工伤事故责任大小按规章制度对责任者进行考核。

如甲方不作考核,应通知乙方考核。

4、派遣员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治疗诊断并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或派遣员工因工或患职业病死亡的,相关赔付工作由乙方承办,工伤保险理赔以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派遣员工工伤或职业病治疗期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甲方按月支付。

痊愈的工伤或患职业病派遣员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

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不能胜任,经与该派遣员工协商同意解除岗位协议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

1、派遣员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生育、婚丧、医疗、工伤等假期的权力及待遇;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相关事务由乙方负责承办,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由于甲方原因停工的,应支付派遣员工最低生活保证金和社会保险费用。

最低生活保证金按当地当年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3、由原甲方员工转换身份成为派遣员工的,身份转换前在甲方有关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等问题,由甲方负责处理,由此涉及的任何纠纷争议均与乙方无关。

4、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不愿意与乙方续签合同,又继续留用乙方原派遣员工的,由甲方新选定劳务派遣服务单位进行协商,妥善处理留用派遣员工的劳动相关手续,并支付乙方招聘、培训等相关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

本合同亦属于商业秘密,双方均有保守秘密,勿使泄露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双方应按政策规定协商解决。

如一方因此要求变更或解除、终止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相关内容或解除、终止本协议。

如因解除、终止协议引发派遣员工的去留及经济补偿等问题,按本合同第六章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法律性文书、通知及其他联系,应当采用书面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联系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一方通迅地址发生变化,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以本合同列示地址为准。

第二十八条与本合同相关之附件或补充协议等法律性文书,相应条款在不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情形下,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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