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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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1、一般规定:

1.0.1建筑总平面应与经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及审批意见一致。

1.0.2单体设计的项目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应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1.0.3建筑设计应以建筑通用规范和项目所属分类的建筑设计规范为依据。

规范、标准应为现行的有效版本。

1.0.4建筑设计应贯彻建筑节能国策,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标准要求,作好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

1.0.5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应按各类建筑的无障碍实施范围进行无障碍设计。

2、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

建筑施工图文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深度规定》和《建筑制图标准》的要求。

2.1建筑设计总说明:

2.1.1说明应符合《深度规定》4.3.3条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设计标高、主要工程做法及室内装修做法、门窗表及门窗性能要求、幕墙工程的性能及制作要求等,还应包括建筑防火、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等内容。

2.1.2审查中应重点核查以下几点:

1)设计依据性文件和主要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准确;

2)设计概况中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是否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附件一致;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是否正确;

3)设计标高的确定是否与城市已确定的控制标高一致。

审图时要特别注意±0.000的绝对标高是否已标注;

4)建筑墙体和室内外装修用材料,不得使用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公布的淘汰产品。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鉴定认证,有准用证书。

5)门窗框料材质、玻璃品种及规格要求须明确,整窗传热系数、气密性等级应符合规定;

6)幕墙工程(包括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包括金属、玻璃、膜结构等)须有明确的性能及制作要求;

7)建筑防火设计、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应与图纸的表达一致。

2.2总平面图:

2.2.1总平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2节规定,着重审查以下各点:

1)场地四界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等的位置。

2)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以及主要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

3)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

4)广场、停车场、运动场、道路、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尺寸。

2.2.2竖向布置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2节规定,需标示以下关键标高:

1)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

2)建筑物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面标高及覆盖土的高度限制。

3)道路的设计标高、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标高;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以及院落的控制性标高;

4)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主要标高及护坡坡度。

2.2.3当工程设计内容简单时,竖向布置图可与总平面图合并。

2.3建筑平面图:

2.3.1平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4条对平面图的规定;

2.3.2凡是结构承重,并做有基础的墙、柱均应编轴线及轴线编号,内外门窗位置、编号及开启方向、房间名称应标示清楚。

库房(储藏)需注明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2.3.3尺寸标注应清楚,外墙三道尺寸、轴线及墙身厚度、柱与壁柱的截面尺寸及其与轴线的关系尺寸都应标注清楚。

2.3.4楼梯、电梯及主要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

2.3.5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做法索引。

2.3.6楼地面予留孔洞和管线竖井、通气管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予留洞的位置、尺寸和标高或高度。

2.3.7室内外地面标高、底层地面标高、各楼层标高、地下室各层标高。

2.3.8各层建筑平面中防火分区面积和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

2.3.9屋顶平面应表明女儿墙、檐口、天沟、屋脊(分水线)、坡度、坡向、雨水口、变形缝、屋面上人孔、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室外消防楼梯及其他构筑物,必要的详图索引号、标高等。

2.4建筑立面图:

2.4.1立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5条对立面图的规定;

2.4.2每一立面应绘注两端的轴线编号,立面转折复杂时可用展开立面表示,并应绘制转角处的轴线编号。

2.4.3建筑立面图应表达立面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和建筑构造的位置,如女儿墙顶、檐口、柱勒脚、室外楼梯和垂直爬梯、门窗、阳台、雨蓬、空调机隔板、台阶、坡道、花台、雨水管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线脚等。

如遇前后立面重叠时,前部的外轮廓线宜加粗,以示立面层次。

2.4.4立面尺寸应标注立面总高、楼层数和标高,以及平、剖面图未表示的屋顶、檐口、女儿墙、窗台及装饰构件、线脚等的标高或高度,特别是平屋面檐口上皮或女儿墙顶面的高度、坡屋面檐口及屋脊的高度须标注清楚。

2.4.5外装修用料、颜色应直接标注在立面图上。

2.4.6墙身详图的剖线索引应在立面图上标注。

2.5建筑剖面图:

2.5.1剖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6条对剖面图的规定;

2.5.2剖面图的剖视位置应选在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应用粗实线画出所剖到的建筑实体切面(如:

墙体、梁、板、地面、楼梯、屋面等),用粗线画出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和构配件(如:

门、窗、洞口、室外花坛、台阶等)。

2.5.3剖面图应标注墙、柱轴线和轴线编号。

2.5.4高度尺寸一般标注三道,第一道各层窗洞口高度及与楼面关系尺寸,第二道层高尺寸,第三道由室外地坪至平屋面檐口上皮或女儿墙顶面或坡屋面下皮总高度,剖屋面檐口至屋脊高度单注。

屋面之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另加注其高度。

2.5.5标高应标注室外地坪、各层楼地面、屋顶结构板面、女儿墙顶面的相对标高、内部的隔断、门窗洞口、地坑等标高。

2.5.6标注节点构造详图索引。

2.6建筑详图:

2.6.1建筑详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3.7条对详图的规定;

2.6.2墙身详图一般以1:

20绘制完整的墙身详图表达详细的构造做法,尤其要注意将外墙的节能保温构造交代清楚,并绘出墙身的防潮、地下室的防水层收头处理等。

2.6.3楼梯、电梯详图平面应注明四周墙的轴线编号、墙厚与轴线关系尺寸,并标明梯段宽、梯井宽、平台宽、踏步宽及步数。

剖面需注明楼层、休息平台标高和每梯段的踏步高乘踏步数的尺寸。

所注尺寸应为建筑完成面尺寸。

同时要绘出扶手、栏杆轮廓,并标注详图索引号。

2.6.4卫生间及局部房间放大图,重点在内部设备、设施的定位关系尺寸,地面找坡及相关地沟、水池等详图。

2.6.5门窗、幕墙应绘制立面图,对开启扇和开启方式应表达清楚,并对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用料材质、颜色作出规定。

2.6.6可采用标准图的各部构造和建筑配件、设施详图应索引清楚。

3、基地总平面:

3.1建筑基地:

3.1.1建筑基地应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定。

3.1.2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为:

1)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护坡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2)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集水井等。

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施。

3.1.3建筑基地如与城市道路不相连接时应设通路,建筑基地内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时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

3.1.4基地内建设容量、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限制。

3.1.5基地内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的指标,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居住区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3.1.6基地内绿地率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7.0.1条规定,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公共绿地不少于1㎡/人。

3.2建筑总平面:

3.2.1建筑总平面主要出入口(特别是机动车行驶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分别不小于80、70m。

2)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主要出入口处机动车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不小于5m的缓冲段。

5)与城市道路连接平面交角不宜小于75º。

3.2.2总平面布置与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有关规定:

1)建筑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正面间距以日照间距控制,侧面间距则以消防为主等其它因素确定。

2)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时限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进行换算(表3.2.2)。

大中城市应采用经过批准的日子分析软件绘制日照分析图。

表3.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º(含)

15~30º(含)

30~45º(含)

45~60º(含)

>60º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

1、表中方位为与正南向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

3)住宅每套至少有1个居室、4居室套型至少有2个居室应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有关规定。

住宅底层为商业等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高度。

4)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同住宅居室同等的日照标准。

5)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6)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老年人及残疾人住宅的起居室和卧室、医院及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均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3.2.3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基地内部主要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5.5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5m,当停车数小于50辆时可采用单向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3.2.4基地内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

道路路面宽度

<6m

6~9m

>9m

住宅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2

3

5

多层

2

3

3

有出入口

2.5

5

——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1.5

2

4

多层

1.5

2

2

注:

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3.2.5基地内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坡道的坡度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的缘石坡道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3.3条的规定。

3.2.6场地竖向设计应以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为依据,总平面占地面积较小且地形平坦时,其场地竖向可只定出建筑物室内地坪绝对标高、建筑室外四角及场地内部道路交叉点绝对标高;总平面占地较大、或地形起伏复杂的场地应作竖向设计图。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的护坡或挡土墙的设置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5.2条的规定。

4、建筑设计通则及无障碍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是对建筑设计的最基本要求,凡专项设计规范无更严格要求的,均应无条件执行这些基本规定。

4.1建筑设计通则:

4.1.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栏杆应以固定、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临空高度在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审查时应注意构造上是否形成可踏步面,如底部有宽度≥0.22m,且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面起计算高度。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当采用垂直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4.1.2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应根据楼层使用人数的数量确定。

楼梯梯段的宽度,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供日常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m+(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

4.1.3楼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汽车库、修车库和多层建筑不应小于1.1m;6层和6层以下住宅楼梯一边设有栏杆时净宽不应小于1.0m;

2)宿舍、老年住宅、高层公建、体育建筑、幼儿建筑一般不应小于1.2m;

3)医院病房楼、医技楼、疗养院次要楼梯不应小于1.3m,主要楼梯和疏散楼梯不应小于1.65m(平台净宽2.0m);

4)商店、电影院、剧院、港口客运站、中小学校不应小于1.4m;

5)铁路旅客车站不应小于1.6m。

6)住宅户内的楼梯净宽度,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楼梯段两边为墙时不应小于0.9m。

4.1.4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存放吸味较强的食品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4.1.5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4.2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4.2.1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以下简称《无障规》)的规定执行。

4.2.2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坡道的坡度、宽度及其在不同坡度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无障规》第3.4节的有关规定。

4.2.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深度应符合《无障规》第3.3.2条规定。

4.2.4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最小宽度:

大型公建不宜小于1.8m,其它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m,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m。

4.2.5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无障规》第3.5.3条规定。

4.2.6配备电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无障碍电梯侯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侯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m。

轿厢最小规格(深度×宽度)不应小于1.4×1.1m,医疗建筑和老年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4.2.7公共厕所和专用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分别符合《无障规》第3.9节的规定。

4.2.8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计应符合《无障规》第3.11节规定。

4.2.9居住建筑应设无障碍住房及宿舍,其设计应符合《无障规》第3.12节规定。

4.2.10设有观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轮椅席位,其设计应符合《无障规》第3.13节规定。

4.2.11停车场(库)应设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其设计应符合《无障规》第3.14节规定。

5、各类建筑设计的专项规定:

本章列入了常遇各类建筑的专项规定,当遇到本章内容未涉及的建筑类型时,应对照其所属类别的专项规范规定进行审查。

5.1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设计应贯彻《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于保证最基本的居住水平和居住安全。

5.1.1住宅应按套设计,每套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应齐全。

5.1.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予留位置。

5.1.3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予留位置。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其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和局部净高应分别满足不低于2.4m和2.1m的规定。

5.1.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净高应满足不低于2.1m的规定。

5.1.6阳台栏杆的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盒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1.7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不应低于1.1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不允许按窗台高度设计。

5.1.8外窗窗台高度低于0.9m的应有防护设施,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面起计算,保证净高0.90m。

5.1.9楼梯梯段净宽、楼梯踏步和栏杆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5.1.10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滑的措施。

5.1.1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宅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1.12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入口、入口平台、侯梯厅、公共走道和无障碍住房等部位应有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坡道的坡度,当坡道高度0.6时坡度应≤1:

10,高度0.75m时坡度应≤1:

12,高度0.90m时坡度应≤1:

16,高度1.20m时坡度应≤1:

20。

2)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把手一侧的墙面不应小于0.40m,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度。

3)除平坡出入口外,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m。

4)侯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m,设置病床梯的侯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m。

5)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净宽室内不要小于1.20m,室外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

5.1.1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1.14住宅公共部位的通道和走廊应满足净宽应不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m。

5.1.15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高度:

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为防攀登构造,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16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地下室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采用当地成熟的防水技术。

5.1.17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有存放危险品的库房和扰民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5.1.18附建有公共用房的住宅,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5.1.19应核查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及其相应的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各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住宅建筑规范》第9.2.1条的规定。

5.1.20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10层至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1.21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疏散出口设置的具体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相关规定,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5.1.22住宅防火构造重点注意以下各点:

1)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0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0m;

3)电缆井、管道井、排烟排气等竖井应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体构件;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电缆井、管道井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内的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23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其各项规定指标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另详第六章)

5.2宿舍建筑:

宿舍建筑设计应贯彻《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的规定,审查重点在于保证宿舍居住人员的基本居住标准和安全。

5.2.1居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5.2.2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七层至十一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

2)十二层至十入层的单元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

3)楼梯间应直接采光、通风。

5.2.3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少于1m计算,且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5.2.4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净宽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m。

5.2.5七层及七层以上宿舍或居室的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m时,应设置电梯。

5.2.6公共厕所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进入,前室或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公共厕所及公共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附带卫生间的居室除外)。

5.2.7宿舍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m。

5.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贯彻《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的规定,审查重点在于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5.3.1严禁将幼儿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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