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体育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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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体育协会章程

中国企业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企业体育协会是由从事企业体育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团结全国企业力量,弘扬体育精神,积极开展企业体育运动,增强广大职工身体素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加强会员、俱乐部以及企业体育从业人员的联系与交流,服务本会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会员作用;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企业体育组织的友谊,促进中外体育交流和合作;健全中国企业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整合社会资源,激发市场活力,大力发展企业体育事业。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八条

第九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十条

本会的网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企业体育的管理;

(二)研究制定企业体育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

(三)发展本会会员,指导、促进会员建设和开展工作;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类全国性企业体育活动和竞赛;

(五)负责企业体育技术人才培养和企业体育志愿者培训;

(六)开展体育理论研究,推进企业体育文化建设;

(七)开发体育产品和竞赛市场,促进企业体育产业发展;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实施企业体育的评比表彰;

(九)参与和组织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间的企业体育交流;

(十)承办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六条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从事企业体育和体育企业的单位或组织;

(三)能够承接、承担和完成本会指定的相关工作;

(四)在体育、企业或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第十八条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情况介绍。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推动所辖范围企业体育活动的开展;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五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第三十四条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每年召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三十七条经理事会或本会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

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以上表决通过;

(二)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德,热爱企业体育事业;

(三)在企业体育相关领域、地域有一定代表性或影响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四十四条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人。

第四十五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理事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四十九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第五十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五十二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理事每届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五十七条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五十八条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以上投票通过。

第五十九条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等额选举总票数的或差额选举总票数的。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

第六十三条经主席或者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六十四条

主席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四节

第六十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名,副主席名,秘书长名。

第六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第六十七条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十八条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六十九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届。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七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十三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四条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五条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十六条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指导、监督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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