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及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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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

  附件2: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科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掌握即要求能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熟悉即要求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了解即要求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广泛知识。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考试目的:

  主要考察从业人员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掌握、熟悉与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熟悉防震减灾的法律责任与工作方针。

  了解防震减灾法的适用范围。

  掌握防震减灾法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熟悉条例的适用范围。

  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掌握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掌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制度与程序。

  了解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监督管理与罚则。

  3.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掌握标准的构成和适用范围。

  掌握标准的使用规定。

  掌握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技术要素。

  掌握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调整表。

  熟悉地震动参数分区的含义。

  了解标准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关系。

  4.其它相关法规和规范

  熟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7号令)。

  了解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8号令)。

  熟悉建(构)筑物、公路、铁路、水工、电力设施等抗震设计规范对地震作用的规定。

  熟悉本省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方法规。

 二、国家标准GB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考试目的:

  主要考察从业人员对国家标准的掌握、熟悉与了解程度,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总则、工作等级划分、要求、技术思路和结果表述等。

  考试内容:

  1.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总则

  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程序。

  掌握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依据和原则。

  掌握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范围。

  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工作内容。

  2.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分级原则。

  掌握Ⅱ级和Ⅳ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要求。

  3.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

  掌握区域、近场、场地范围的确定原则。

  熟悉地震活动性评价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熟悉地震构造评价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熟悉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4.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思路

  掌握Ⅱ级和Ⅳ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思路。

  熟悉Ⅱ级和Ⅳ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要技术内容。

  熟悉Ⅱ级和Ⅳ级工作各环节的相互关系。

  5.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果

  掌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编写的基本要求。

  了解不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特点。

  熟悉各种建设工程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表述方式的要求。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

第二科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

  掌握即要求能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熟悉即要求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了解即要求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广泛知识。

地震活动性评价专业

 一、地震活动性分析

  考试目的:

  主要考察从业人员在地震活动性分析中应用技术方法的能力,以及对地震资料、地震区带、地震活动性时空特征、构造应力场、场地影响烈度等问题的掌握、熟悉与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1.地震资料

  熟悉地震部门正式公布的地震目录和地震观测报告。

  掌握历史地震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的方法。

  熟悉地震资料可靠性与完整性的分析方法。

  掌握编制地震目录的内容。

  掌握编制地震震中分布图的内容。

  2.地震区、带划分

  了解地震区、带的含义和作用。

  熟悉地震区、带划分的方法。

  3.地震活动性分析

  了解地震活动与地质构造的关系。

  掌握地震活动空间分布特征的分析方法。

  掌握地震活动时间分布特征的分析方法。

  掌握未来地震活动水平的分析方法。

  掌握地震活动环境综合评价的内容方法。

  4.构造应力场分析

  了解区域震源机制解资料。

  了解编制震源机制解分布图。

  熟悉利用震源机制、小地震综合断层面解资料进行局部构造应力场分析的方法。

  5.场地影响烈度分析

  掌握对工程场地有影响的地震烈度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方法。

  掌握场地影响烈度的综合评价方法。

 二、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

  考试目的:

  主要考察从业人员应用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技术方法的能力,以及对潜在震源区划分、地震活动性参数确定、地震危险性分析计算等问题的掌握、熟悉与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1.潜在震源区划分

  了解潜在震源区划分的原则。

  掌握应用地震活动性特征划分潜在震源区的方法。

  掌握综合确定潜在震源区的方法。

  2.地震活动性参数的确定

  熟悉地震带震级上限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掌握地震带的震级-频度关系的分析方法。

  掌握地震带的地震年平均发生率的确定方法。

  熟悉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熟悉潜在震源区各震级档空间分布函数的确定方法。

  3.地震危险性分析计算

  熟悉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的计算方法。

  熟悉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不确定性的较正方法。

  掌握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计算结果的表述方法。

  了解地震动的表征参数。

地震构造评价专业

 一、区域地震构造评价

  考试目的:

  主要考察从业人员在区域地震构造评价中进行地震地质调查与分析的能力,以及对区域地质构造、新构造运动、断裂活动性、区域地球物理场和地震构造判别等问题的掌握、熟悉与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熟悉区域地震构造评价工作范围确定的原则。

  掌握区域地震构造综合评价的内容与目标。

  熟悉区域地震构造野外补充调查内容和方法。

  熟悉区域地质构造图、新构造图编制的内容。

  掌握区域地震构造图编制的原则、方法和主要内容。

 二、近场区地震构造调查

  考试目的:

  主要考察从业人员在近场区地震构造评价中进行地震地质调查与分析的能力,以及对野外调查目标确定、第四纪地质地貌分析、断层活动性调查和鉴定、发震构造综合评价等问题的掌握、熟悉与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1.野外调查目标的确定

  熟悉地震构造评价工作范围确定的原则。

  掌握主要断层的判定方法。

  了解地震构造、发震构造、地震活断层、活动断层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2.第四纪地质地貌分析

  了解应用第四纪地质地貌资料,分析断层活动性的方法。

  3.断层活动性调查和鉴定

  掌握断层活动性鉴定的工作内容与方法。

  熟悉断层活动年代综合评定的原则。

  熟悉年代学鉴定的技术方法与采样要求。

  了解年代学鉴定的可靠性及适用范围。

  4.近场区地震构造条件综合评价

  掌握近场区地震构造综合评价的目标和工作内容。

  掌握判识发震构造的原则与方法。

  掌握近场区地震构造图编制的主要内容。

 三、潜在震源区划分

  考试目的:

  主要考察从业人员应用地震活动性分析、地震地质调查等结果综合划分潜在震源区的能力,以及对地震区带划分和潜在震源区参数确定等问题的掌握、熟悉与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熟悉地震活动与地质构造关系的分析方法。

  熟悉根据地质构造特征确定地震带震级上限的方法。

  了解根据地震活动性特征划分潜在震源区的方法。

  掌握根据地质构造特征划分潜在震源区的方法。

  掌握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的确定方法。

 四、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

  考试目的:

  主要考察从业人员从事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的能力,以及对活断层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特点等问题的掌握、熟悉与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了解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的类型和成因。

  掌握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工作的野外调查内容与方法。

  掌握地震地质灾害的评价方法。

  掌握活断层地质灾害的特点和评价方法。

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

 一、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

  考试目的:

  主要考察从业人员从事场地勘测和评价工作的能力,以及对地震地质灾害的场地勘查与场地岩土力学性能测定等问题的掌握、熟悉与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1.场地勘测

  掌握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的目的和内容。

  熟悉场地勘查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方法。

  熟悉场地勘测中需要确定的土层物理力学参数。

  熟悉场地勘测钻孔的数量及布设要求。

  掌握场地钻探、取样、现场波速测试的要求。

  2.地震地质灾害的场地勘查

  掌握地基土液化勘查内容和要求。

  熟悉崩塌与滑坡等地震地质灾害的勘查内容和方法。

  掌握地表断层地震地质灾害分析所需的资料内容。

  3.场地岩土力学性能测定

  掌握岩土剪切波速测量的要求与方法。

  熟悉土动力试验的测试要求和内容。

  了解土动力试验方法和适用范围。

 二、地震动衰减关系确定

  考试目的:

  主要考察从业人员从事地震动衰减关系确定工作的能力,以及地震烈度和强震动资料收集、衰减模型建立和适用性分析等问题的掌握、熟悉与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了解强震动观测和地震烈度资料收集与分析的原则及方法。

  熟悉基岩地震动衰减模型建立的要求。

  掌握基岩地震动衰减关系选取与适用性分析的原则。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

  考试目的:

  主要考察从业人员从事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工作的能力,以及对地震动时程合成、土层地震反应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等问题的掌握、熟悉与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熟悉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的技术思路。

  了解适用于不同类型工程的场地地震动参数选取原则。

  掌握场地地震动反应谱规准化的方法。

  熟悉强度包络函数的确定方法。

  掌握地震动时程合成的方法。

  掌握场地地震反应分析模型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掌握确定地震输入界面的要求。

  了解场地地震反应分析的等效线性化波动法。

  掌握场地相关反应谱确定的依据与要求。

 四、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考试目的:

  主要考察从业人员从事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工作的能力,以及对地震地质灾害类型、评价内容和评价深度要求等问题的掌握、熟悉与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了解地震地质灾害类型。

  了解活断层的调查内容和鉴定结果。

  掌握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的主要内容。

  熟悉依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场地地震地质灾害类型。

  掌握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的深度要求与方法。

  熟悉相关规范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评价方法。

 五、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

  考试目的:

  主要考察从业人员从事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工作的能力,以及地震地质调查、地震活动性分析和参数确定等问题的掌握、熟悉与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熟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工作的适用范围。

  掌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的工作要点。

  熟悉近场区地震活动和地震构造资料搜集和补充调查的要求。

  掌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衰减关系选取的原则。

  熟悉确定中硬场地地震峰值加速度的方法。

  掌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工作结果表述方式。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

第三科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案例分析

  掌握即要求能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熟悉即要求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了解即要求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广泛知识。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考察从业人员综合运用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技术方法,解决地震安全性评价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运用

  1.分析国家法律法规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的落实情况。

  2.分析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计中的落实情况。

  3.分析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与相关行业抗震设计规范的衔接关系。

 二、项目分析

  1.针对不同建设工程,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内容。

  2.针对不同地震构造环境、地震活动水平、场地条件等,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思路、技术方法和主要内容。

 三、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环节的实施方案

  1.地震活动环境调查与评价。

  2.地震地质构造调查与评价。

  3.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

  4.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关键技术分析处理

  1.近场活断层鉴定方法。

  2.发震构造判识与潜源划分的方法。

  3.地震活动性参数确定的方法。

  4.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分析的方法。

  5.衰减关系适用性论证分析。

  6.地震动时程合成的方法。

  7.场地地震反应模型及参数确定。

 五、结论分析

  1.相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合理性分析。

  2.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适用性分析。

  3.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说明及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建议。

 (中央法规)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第7号令)

第7号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宋瑞祥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 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由15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第十条下列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

位于地震动参数0.15g以上(含0.15g)的大城市; 

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

 

第十一条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结果变动显著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小区划结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的审定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审定后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震局8号令

          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宋瑞祥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善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二级执业资格证书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埋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

(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满2年的单位,可以按照资质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

全国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及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有关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

全国范围内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及10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㈡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㈢具有承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评价报告;

㈣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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