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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统一标准2

住宅设计原则

Designstandardforresidentialbuildings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本规范某些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共32条)

1总则

1.0.2本原则合用于高度在100m及如下城乡新建商品住宅改建、扩建住宅以及高度在100m以上住宅可参照使用。

1.0.7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原则外,尚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等强制性条文规定。

2术语

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建筑(含与其她功能空间处在同一建筑中住宅某些),简称住宅。

2.0.2套型typeofflat

按完整居住功能、由不同使用空间构成成套住宅房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

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使用空间。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系指卧室、起居室(厅)使用空间。

2.0.4阳光室sunroom

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能获取大量日照使用空间,且与其她空间相分隔。

2.0.5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空间。

2.0.6贮藏室cabinet

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空间。

2.0.7使用面积usable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面积,不涉及墙、柱等构造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面积。

2.0.8原则层typicalfloor

平面布置相似住宅楼层。

2.0.9层高storey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垂直距离。

2.0.10室内净高ceiling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垂直距离。

2.0.11低层住宅low-risedwellingbuilding

一至三层住宅。

2.0.12多层住宅multi-storiesdwellingbuilding

四至六层住宅。

2.0.13中高层住宅mediumhigh-risedwellingbuilding

七至九层住宅。

2.0.14高层住宅high-risedwellingbuilding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

2.0.15商住楼commercial-residentialbuilding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构成建筑。

2.0.16塔式住宅tower-typeapartment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构成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种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闯门或前室门距离不超过10m住宅。

2.0.17通廊式住宅galleryapartmentbuilding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距离超过10m住宅。

2.0.18单元式住宅combinedapartmentbuilding

由各种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住宅。

2.0.19跃层式住宅duplexapartmentbuilding

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住宅。

2.0.20越廊式住宅skipfloorapartmentbuilding

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住宅。

2.0.21全装修fittedoutresidentialbuilding

住宅交房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和管线所有铺装或粉刷完毕,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施所有安装到位。

2.0.22轮椅坡道rampforwheelchair

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坡道。

3总体设计

3.1普通规定

3.1.1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和谐,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以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1.2总体设计应符合都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规定,遵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规定。

3.1.3住宅建设应按《都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原则》

(1)DGJ08-7)规定.配备与人口规模相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3.1.4住宅建设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立原则》(DGJ08-7)规定,配备与居住规模和原则相相应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

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程》(DGJ08-60)规定。

3.1.5居住区域内道路、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无障碍设施设计原则》(DGJ08-103)规定,配备相应无障碍设施。

3.2居住环境

3.2.1高层住宅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种居住空间,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持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

3.2.2多层住宅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不大于南侧建筑高度1.0倍,在其他地区不得不大于1.2倍。

3.2.3除3.2.1条及3.2.2条以外,建筑间距应符合《上海市都市规期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关于规定。

3.2.4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通行,并符合防灾救灾规定。

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

3.2.5绿地率和集中绿地设立应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关于规定。

3.2.6居住区域围墙宜通透。

3.2.7居住区域宜进行景观设计,当设计水景时,水质应符合《都市污水再生运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规定。

3.2.8居住区域内宜设立雨水收集和再运用系统。

3.2.9居住区域内应设立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信,安保、电视等管线。

各类管线必要与都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地下敷设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3.2.10有都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都市污水管网内;无都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解决,并达到《民用建筑生活污水解决工程设计规定》(DGJ08-71)排放指标。

3,2.11居住区域内应设立分类收集垃圾封闭设施,并宜按服务规模设立相应垃圾生化解决和压缩等设施。

3.3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

3.3.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不大于8m。

高层住宅周边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不大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一种长边设立消防车道。

尽端式消防车道回车场地不应不大于15X15m。

3.3.2联体住宅群,当一种方向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消防车道设立应符合下列之一规定:

1应沿建筑群设立环行消防道或在适中位置设立穿过建筑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不大于4m。

2消防车道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旁应设立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立与两条车道连通人行通道(可运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应不不大于80m。

3.3.3高层住宅应设立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式住宅消防登高面不应不大于住宅1/4周边长度。

2单元式、通廊式住宅消防登高面不应不大于住宅一种长边长度。

3消防登高面应接近住宅公共楼梯或阳台、窗。

4消防登高面一侧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不不大于5m,且进深不应不不大于4m。

5消防登高面不适当设计大面积玻璃幕墙。

3.3.4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立不少于一块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应不大于15mX8m。

3.3.5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外墙不适当不大于5m,其最外一点至消防登高面边沿水平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0m。

2设有坡道消防登高场地,其坡道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5%。

3运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

3.3.6高层住宅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等影响承受消防车荷载地下设施。

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楼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登高车重量。

4套型设计

4.1套型

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室或壁橱、阳台或阳光室等基本空间。

4.1.2住宅套型设计应以小套、中套为主。

小套、中套、大套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4.1.2规定。

表4.1.2套型分类

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个)

小套2

中套3

大套4~5

注:

建筑面积在90㎡如下套型,无论居住空间多少,均作为中、小套。

4.1.3住宅出入口宜设过度空间。

4.1.4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种,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南偏西35°。

在特殊状况下,其朝向可南偏东45°~南偏西45°。

4.1.5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低层、多层住宅卧室、起居室通风开口面积不应不大于该房间地板面积1/15;中高层、高层住宅卧室、起居室通风开口面积不应不大于该房间地板面积1/20。

2厨房通风开口面积不应不大于该房间地板面积1/10,并不得不大于0.6m2。

3明卫生间通风开口面积不应不大于该房间地板面积1/20。

4.1.6套型设计宜贯彻《住宅建筑模数协调原则》(GB/T50100)规定。

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

合理安排各空间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问关系,避免相邻住户视线干扰。

4.1.7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4.1.8卧室与相应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为错层。

4.2卧室

4.2.1卧室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下列规定:

1主卧室12m2。

2双人卧室10m2。

3单人卧室6m2。

4.2.2主卧室短边轴线宽度宜为3.30~3.60m。

4.3起居室

4.3.1起居室使用面积,小套、中套不应不大于12㎡,大套不应不大于14㎡。

4.3.2起居室短边轴线宽度宜为3.60~4.20m。

4.3.3起居室内门洞设立应考虑使用功能规定,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门数量,且至少一侧墙面直线长度不适当不大于3.00m。

4.3.4套型内无独立餐厅时,起居室应兼有用餐空间。

4.4厨房

4.4.1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空间。

其使用面积小套不应1不大于4.0㎡,中套不应不大于5.0㎡,大套不应不大于5.5㎡。

4.4.2低层、多层住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中高层、高层住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公共外廊窗户,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

4.4.3厨房应设立排油烟道。

中高层、高层住宅应设立垂直排油烟道。

4.4.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使用功能,操作流程整体设计。

宜配备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吊柜,并应预留排油烟器、热水器等设施位置。

操作面净长不应不大于2.10m。

4.4.5单排布置设备厨房净宽不应不大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厨房净宽不应不大于2.10m。

4.4.6厨房宜配设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

4.5卫生间

4.5.1住宅卫生间,至少应有一间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3.50㎡。

4.5.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有各种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无通风窗口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办法。

4.5.3卫生间内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设计。

宜配备坐便器、洗脸盆、浴缸(或淋浴池)。

4.5.4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餐厅或厨房。

4.5.5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上层。

当布置在本套内其她房间上层时,应采用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办法。

4.5.6卫生间排水横管宜设在本套内,当设在下层住户内时,其清扫口应设在本层。

4.6储藏及交通

4.6.l小套、中套住宅应有壁橱,净深不适当不大于0.60m,净宽不适当不大于0.80m。

大套住宅应有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1.50㎡。

4.6.2套内出入口过道净宽不适当不大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过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过道净宽不应不大于0.90m,过道拐弯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4.6.3跃层式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住宅每套所跨跃楼层不适当超过两层。

2十八层及十八层如下高层住宅,当有向上跃层和向下跃层同步设立时,每层(涉及跃层)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户门。

3十八层以上高层住宅,所有户室应一种方向(同步向上或向下)跃层。

4.6.4跃层式住宅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梯段净宽,当一侧临空时,不应不大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不大于0.90m。

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不大于0.22m,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20m;扇形踏步自最窄边起0.25m处踏步宽度不应不大于0.22m。

3楼梯应设扶手。

4楼梯平台部位净高不应不大于1.90m;楼梯梯段部位净高不应不大于2.00m。

注:

套内楼梯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规定没计。

4.6.5每套户室从最远一点算起到户门距离不应超过20m;跃层式住宅套内楼梯一段距离应按层高2倍计算,当任一户室最远一点到户门距离超过20m时,跃层楼面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门。

4.7阳台、阳光室

4.7.l重要阳台净深不应不大于1.3m,阳光室净深不适当不大于1.50m。

4.7.2低层、多层住宅阳台栏杆或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栏杆或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10m。

4.7.3阳台栏板、栏杆设计应防止小朋友攀登。

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不不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要采用防坠落办法。

当采用玻璃阳台栏板时,其应用技术应符合《建筑玻璃应有技术规程》(JGJ113)规定。

4.7.4晾、晒衣物设施宜设立在阳台内。

顶层阳台应设深度不不大于阳台尺寸雨罩。

设立露台,雨罩深度不应不大于1.30m。

分户毗连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7.5阳台、雨罩应有组织排水,且应与屋面排水分开设立。

阳台雨、废水应排入污、废水检查井,地漏及排水口均应采用防臭办法。

4.7.6燃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当安装在室外临近阳台或窗部位时,应有防攀登办法。

4.8层高、净高

4.8.1住宅层高宜为2.80m,且不适当不不大于3.20m。

4.8.2卧室、起居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其面积不应不不大于室内使用面积1/3。

4.8.3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贮藏室净高不适当低于2.00m。

4.8.4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

5公共部位设计

5.1楼梯

5.1.1住宅设一种楼梯间时,每层建筑面积不应不不大于650m2,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低层、多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距离不不不大于15m时,可设一种敞开楼梯间。

2中高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距离不不不大于15m时,可设一种敞开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

3十层、十一层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种敞开楼梯间,但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通至屋顶,各单元屋顶平台应相连通。

4十层、十一层塔式住宅应设一种封闭楼梯间。

5十二层至十八层塔式、单元式住宅应设一种防烟楼梯间,且前室面积不应不大于4.5m2。

6当十八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一种防烟楼梯问时,应按本原则5.3节设立连廊。

防烟楼梯间

  一、术语定义: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专供排烟用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门为乙级防火门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是指具备防烟前室和防排烟设施并与建筑物内使用空间分隔楼梯间。

其形式普通有带封闭前室或合用前室防烟楼梯间,用阳台作前室防烟楼梯间,用凹廊作前室防烟楼梯间等。

  二、合用范畴:

高度超过32m,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高层厂房;塔式住宅;一类高层建筑(对住宅19层及以上);高度超过32m二类高层建筑(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对住宅10层至18层);11层以上通廊式住宅。

  三、设立规定:

  

(1)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2)前室面积,对公共建筑不应不大于6m2,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不应不大于10m2;对于居住建筑不应不大于4.5m2,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面积不应不大于6m2;对于人防工程不应不大于10m2。

  (3)前室和楼梯间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启动。

  (4)如无开窗,须设管道井正压送风。

但是一类高层必要有管道正压送风。

封闭楼梯间

  一、定义

  封闭楼梯间是指用耐火建筑构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中封闭楼梯间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启动乙级防火门。

二、合用范畴

  12-18层单元式住宅;10层如下通廊式住宅;医院、疗养院病房楼;设有空调系统多层旅馆;超过5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32m二类高层建筑;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度在32m如下高层厂房。

  三、设立规定:

  

(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立。

  

(2)高层建筑封闭楼梯间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启动。

  (3)楼梯间首层紧接重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涉及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办法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备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之6.2.3:

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十一层及十一层如下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十二层及十八层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1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5.1.2本原则S.1.I条规定以外住宅,其设立楼梯间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金下列规定:

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应设敞开楼梯间。

2十层、十一层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十二层及以上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4十八层以上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5.1.3除低层住宅外,住宅楼梯间或前室应靠外墙设立,并应设立可启动外窗和楼梯间顶部百叶窗,不适当设机械加压送风,其开窗面积及楼梯间顶部百叶窗面积应符合《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关于规定。

十八层以上塔式住宅,当防烟楼梯间只在前室设立可启动外窗,楼梯间为暗楼梯间时,楼梯间顶部应设立自然通风窗,有效面积不不大于1.5m2。

5.1.4高层住宅至少应有一种楼梯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台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朝屋顶方向启动。

单元式住宅各单元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

5.1.5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门不适当开在楼梯间、前室内。

5.1.6住宅楼梯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关于规定,剪刀楼梯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刀楼梯两个楼梯应在前室、走道或屋顶连通。

2剪刀楼梯梯段之间应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墙分隔。

5.1.7住宅楼梯应设立扶手,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楼梯梯段净宽,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不大于1.0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不大于1.10m。

2通过底部楼梯直接进入楼层套型叠加式住宅,梯段净宽不应不大于1.00m。

3楼梯平台净深不应不大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不大于1.20m。

4当住宅楼梯开间为2.40m时,其平台净深不应不大于1.30m。

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水平距离。

5.1.8高层住宅,本地上某些楼梯间或前室设立可启动外窗,且地下室为自行车、汽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其地下室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

5.2电梯

5.2.1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住宅必要设立电梯。

5.2.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幢楼设立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轿厢长边尺寸不应不大于1.60m。

注:

当按本原则5.3节规定设立连廊时,十二层至十八层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

5.2.3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其前室可与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

5.2.4底部商业营业场合高度在24m如下时,住宅某些消防电梯在商业营业场合可不断靠。

5.2.5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每层设站,且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

本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房时,消防电梯可不断靠。

5.3走道、连廊

5.3.1十八层以上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立环绕电梯或楼梯走道。

注:

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前室门至最远一套户门之间走道。

5.3.2下列住宅应设立单元与单元之间连廊:

1十八层以上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立一种防烟楼梯间时,应在十八层以上某些,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

注:

屋顶可以不连通.

2十二层及以上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立一台电梯时,应在十二层设连廊,并在其以上层每三层相邻两单元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立连廊。

注:

每单元每层不超过两套十二层至十四层(不涉及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立连廊.

5.3.3跃廊式高层住宅,其共用走道联系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跃廊式住宅户门外楼梯应按其层高2倍计入走道疏散距离。

5.3.4通廊式住宅,其户门至近来楼梯间距离不应不不大于20m。

5.3.5应设防烟前室高层住宅,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户门不应超过3套,该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启动)。

十八层以上住宅,当楼梯间无可启动外窗时,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5.4管道井

5.4.1住宅不应设立垃圾管道。

5.4.2除煤气管道井外管道井,当检修门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称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时,检修门可设在合用前室或楼梯间内。

5.5出入口

5.5.1有电梯住宅出入口应设立轮椅坡道。

5.5.2无电梯住宅出入口应按出人口总数10%比例设立轮椅坡道。

5.5.3高层住宅底层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5.5.4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立信报箱或信报间、信报柜。

5.5.5住宅出入口宜设立门斗。

5.6公共用房

5.6.1住宅公共用房(裙房)等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废气污染商业性设施。

5.6.2住宅公共用房(裙房)等禁止设立存储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商店、车间和仓库。

5.6.3商住楼营业场合、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出入口和楼梯与住宅出入口和楼梯必要分开设立。

5.6.4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楼梯可借用住宅楼梯,但其通向住宅楼梯间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7装饰

5.7.1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闯地面、墙和平顶应依照住宅性质进行相适应装饰。

5.7.2住宅外墙饰面宜用涂料。

5.7.3装修装饰材料选用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规定。

5.8层数折算

5.8.1当住宅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层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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