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医疗工程超期背后的腐败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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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医疗工程超期背后的腐败案

惠民医疗工程超期背后的腐败案

  庭审中,饶惠民退赃的“20万”构不构成受贿罪成为最大争议。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海南中部区域医疗中心项目是海南省和五指山市的重点民生项目,总投资4000余万元,其中国家财政投资2000万元。

业主单位为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五指山市人民医院)。

建成后,医疗服务辐射周边7个县市,能够有效提高海南中部地区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造福中部地区广大人民群众。

  然而,就是这样的省市重点民生工程,原定一年的工期,工程却超期两年多。

  由于工程项目严重超期造成了恶劣影响,五指山市检察院介入调查,并跟踪监督。

最终,从工程超期背后挖出了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五指山市医院)院长饶惠民受贿61.5万元和港币10万元案。

7月24日,五指山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饶惠民有期徒刑10年,没收赃款48万余元,上缴国库,余款继续追缴。

  工程超期有隐情

  五指山市检察院一份调查报告显示:

五指山市人民医院即海南中部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工程分三期,开工在建的是一期和二期。

一期规划设计、征地等总造价4085万元,截至目前完成总工程量91%;二期总造价4353万元,截至目前完成总工程量22%。

  据介绍,海南中部区域医疗中心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叫潘玉坤,海南第七建筑工程的外聘员工,“双方属于合作关系”。

工程之所以超期严重,原因在于承包人管理不善导致资金出了问题。

  据五指山市医院副院长杨昌立介绍,中部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工期严重超期,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已非常明显,医院投入巨额资金招标采购的高端设施如核磁共振仪、血管造影机等根本没有地方安放,严重影响了医院的诊疗活动;医院引进的主任医师、博导等专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另外,还导致该项目三期工程不能按时开工。

  深入调查发现,五指山市人民医院已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中二期项目工程预付款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资金达700余万元,该笔款项已被施工方负责人潘玉坤及其胞弟潘玉灿用于赌博,五指山市人民医院审批人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另外,一期、二期工程承包人名义上分别为海南第六、第七建筑公司,而施工负责人均为潘玉坤和其胞弟潘玉灿。

他们在海南卫生系统承揽大量工程项目,在承揽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可能涉嫌疏通关系、进行行贿的犯罪行为。

  2014年12月底,这份调查报告被报送到海南省检察院,引起了省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并要求省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全程指挥,调集精兵强将参与案件的侦查。

随后,五指山市检察院,抽调反贪反渎局等部门16名干警成立办案组,由检察长孙流亲自带队前往海口、屯昌办案。

  经过22天的努力,办案干警对海南中部区域医疗中心项目施工负责人潘玉灿、潘玉坤行贿(另案处理),对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原院长饶惠民受贿案立案侦查。

这起腐败案件被查后,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整顿卫生系统工程项目建设。

1月29日,海南省卫计委在五指山市人民医院召开廉政教育工作会议,五指山市人民医院、平山医院和海南省二卫校中层以上领导全部参与了本次会议,省卫计委有关领导要求各单位要管好人、管好项目,确保每个项目如期保质完成。

  借搞工程收贿款

  在侦办此案过程中,办案组首先制定了缜密的侦查方案,决定以涉嫌行贿的工程承包人潘玉灿、潘玉坤为突破口。

面对讯问,他俩对自己向饶惠民行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行贿的全过程。

  那是2011年1月11日,在饶惠民的帮助下,潘玉灿挂靠的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第一期工程项目,中标价格为3438万余元,潘玉灿中标项目后,将工程交给其哥哥潘玉坤负责施工。

  2012年10月11日,饶惠民又帮助潘玉灿挂靠的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第二期工程项目,中标价格为3634万余元。

2012年10月23日,五指山市医院与海南七建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2012年11月7日,海南七建与潘玉坤签订项目工程施工内部管理责任书,由潘玉坤负责项目的施工。

  先后中标了两个工程项目后,潘玉灿与其哥哥潘玉坤一起商量给饶惠民送钱事宜,决定由潘玉灿出资30万元送给饶惠民。

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在海口市白龙南路的一家咖啡厅,潘玉灿将2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送给饶惠民,饶惠民什么都没说就收下了。

  已经拿下了工程为什么还要给饶惠民送钱?

讯问记录显示,潘氏兄弟给饶惠民送钱有四个目的:

“一是感谢饶惠民在海南第二医院一、二期工程项目建设中提供的帮助。

二是希望饶惠民在拨付相关工程款时继续得到支持。

三是海南第二医院还有三期工程项目,希望饶惠民能把工程交给其承建。

四是饶惠民向潘玉灿提供了海南第二医院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信息。

潘玉坤陈述只有事先知道招投标的有关信息,才有充分时间去准备招标事宜,才有更大机会中标;潘玉灿挂靠多家建筑公司参与招标,潘玉灿因此拿到海南第二医院一期、二期工程项目。

”潘玉灿、潘玉坤直言不讳地说。

  潘玉灿、潘玉坤二人的交代,清楚地表明,饶惠民凭借职权受贿犯罪无疑。

并很快立案侦查,2015年2月25日,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饶惠民被依法逮捕。

  在看守所讯问室,面对办案人员,饶惠民开始一阵慌乱,但他很快便稳定情绪,因为他自认为,听到风声后,就将收的钱退了,没有留下任何把柄,因此拒不认账。

无论检察官如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饶惠民都不为所动,于是办案人员拿出了证言材料。

  面对这些铁证,饶惠民起初还抱有一丝侥幸心理:

“我是收了些好处费,但已经退了,难道这也算犯罪?

”饶惠民不解地反问道。

  “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你绝不只有这一次的受贿行为,你只有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主动退出赃款,才有希望减轻罪责。

”办案人员说道。

  一番话,饶惠民固守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了。

据其在讯问中交代,收到了潘玉灿2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之后,饶惠民将钱存放在办公室,部分用于个人开支,其余现金一直放在办公室里,他们之所以送钱给饶惠民,因为工程进度款由饶惠民审批签字才能拨付,潘玉灿为了在工程进度款拨付上得到饶惠民的支持而向其送钱,借此搞好关系,得到关照。

  紧接着,饶惠民交代了收受另一工程老板在承建海南第二医院专家楼和经济适用房工程中,为了感谢饶惠民提供的帮助,先后分十次送给饶惠民20万元的犯罪事实。

  采购设备亦敛财

  审讯在继续进行,办案人员根据外围调查掌握医院院长在设备采购中收好处费的一些反映情况,断定他还有什么事没交代。

  在办案人员一阵旁敲侧击之后,饶惠民开始坐立不安,怀疑检察院真掌握了他采购设备收钱的事儿,还觉得也许曾经送钱时甜言蜜语的“朋友”早把自己出卖了。

  原来,2013年4月至7月期间,时任海南第二医院院长的饶惠民帮助销售人员万有发分别以海南康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旭日峰公司的名义与医院签订多份医疗器械购销合同,合同价款约200万元;签订多份医疗耗材购销合同,合同价款约500万元。

“在我帮助下,经我的审批,万有发全部拿到医疗器械款和医疗耗材款。

”饶惠民承认。

  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万有发为了感谢饶惠民长期以来对他的支持和帮助,并希望今后能够得到他的继续关照,便在医院的停车场将10万元放在饶惠民的车上,饶惠民当场收下。

  尝到了甜头的万有发没有停止行贿的脚步。

2012年11月30日,又一次在饶惠民的帮助下,万有发通过挂靠南昌市中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医院签订两台口腔牙科综合治疗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37.72万元。

2013年4月28日,医院将该设备款拨付给南昌市中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将该设备款支付给万有发。

这一次事后,万有发送给饶惠民3.5万元。

  除了从万有发那里得到好处,饶惠民还帮助海南宝利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合公司)股东黄珍明分别以宝利合公司、江西丰和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医院签订了监护仪、迈瑞牌多功能彩色B超等有关医疗设备的购销合同。

事后,黄珍明送给饶惠民8万元。

  其实,饶惠民对自己每次收受贿赂,借权敛财的行为都记在心上,他一口气交代了2次收受医疗设备推销商钱财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是21.5万元。

加上2次收受工程建筑承包人的4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总共涉案金额是61.5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

  办案人员根据饶惠民的交代,对每一笔受贿的事实,除派出干警进行外围取证固证反复核实以外,每一个问题,每一个细节都多次讯问,以防止嫌疑人日后翻供。

  已退赃款是否构成犯罪

  办案人员明白,衡量一个案件办理是否成功,不仅证据扎实,供证一致,环环紧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还应该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促使其积极退赃,尽量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

  在此案临近侦查终结,追赃的问题摆在办案人员面前,联想在审讯饶惠民时,他的一句“难道退了钱,也算犯罪?

”于是,他们再次提审饶惠民,追问贿款的去向。

  2013年5月的一天,饶惠民打电话约潘玉灿,在海口市龙泉之星酒店二楼咖啡厅将筹齐的2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退给潘玉灿。

退钱的原因是,当时医院一期工程项目和外科大楼二期工程项目处于停滞状态,饶惠民还知晓了2013年4月海南省安宁医院院长符永建被海南省纪委双规一事,他认识到全国反腐形势严峻,担心事情暴露,饶惠民把钱退给潘玉灿。

  2014年5月的一天,饶惠民担心医院经济适用项目出事,为了掩盖罪行,饶惠民在五指山市珠江水晶国际大酒店门口将20万元退给邱益清。

在办案人员的努力下,最终迫使行贿人潘玉灿、邱益清将饶惠民退出的赃款,如数退缴给检察机关。

  此案侦查终结后,很快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饶惠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收受万有发13.5万元和收受黄珍明8万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可。

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收受潘玉灿、潘玉坤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及收受邱益清20万元的犯罪事实中,关于收受他人钱款的事实以及事后退还钱款的事实无异议。

  但其辩称,是收了他们的钱,但整个过程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提供便利,只是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而且,事后多次联系行贿人要求退钱。

其辩护人认为,指控饶惠民的第一宗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饶惠民与潘玉灿在事先并未有任何有关“权钱交易”的合意,饶惠民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正常的程序,潘玉灿送钱时,饶惠民当时不知是钱,饶惠民在发现是钱后一直想退给潘玉灿,并在四五个月后才找到他予以退还,未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本案争议焦点是:

指挖的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受贿罪;被告人饶惠民的事后退款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及时退还”。

  庭审法官认为:

辩护人提出饶惠民与潘玉灿在事先并未有任何有关“权钱交易”的合意,饶惠民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正常的程序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辩护人对第二项犯罪事实与第一项犯罪事实作同样的辩护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饶惠民的事后退钱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及时退还”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即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结合上述分析认定饶惠民在海南第二医院一期、二期工程建设以及专家楼、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中收受潘玉灿财物构成受贿罪所阐述的理由,饶惠民主观上存在受贿的故意,而且在退还潘玉灿钱款期间,仍在收受邱益清、万有发的财物;其二次退款行为,均因迫于反腐态势严峻、工程建设停滞、同系统人员被查处等原因,担心自己的事情败露而退还钱款,其退还钱款的表现并非积极的、主动的;从收钱到退钱时间间距较长,其间并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无法退钱的情形存在。

综上所述,饶惠民的退还钱款行为不符合《意见》第九条关于及时退还的情形。

辩护人所作及时退还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庭审结束后,法院作出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饶惠民有期徒刑10年。

赃款(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81270元),4812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215000元继续追缴。

  强化监管抓源头

  “从本案中不难看出,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失控,是饶惠民走向犯罪的主要原因。

”承办饶惠民案的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大权独揽,包揽所有工程项目,医院其他领导都说不上话,而他收受包工头贿赂,收受医疗设备推销商的贿赂。

下属对此都略有所知,但没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饶惠民案办完后,五指山市检察院及时向该县有关部门提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加强监督制约的检察建议。

当地有关部门正采取积极措施,以饶惠民案为鉴,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易产生腐败的漏洞。

同时开展反腐倡教育,构筑起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办案检察官建议,要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的权力领域和环节,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创新,围绕人权、财权、物权、物权运行的关键环节,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防止权力的变质和滥用。

  饶惠民一案的承办检察官在分析饶惠民腐败的主观原因时也指出了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国家实行医疗设备买卖市场化的同时,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的设置出现断裂,具体表现在:

在医疗设备生产环节上准入制度不健全,市场的恶性竞争,推动医疗设备普遍采取高定价、高回扣的低级营销策略来推销设备,从而使一些医院领导和医务工作者时时面临着可以收受高额回扣的金钱诱惑;同时,医疗机构处于优越的买方市场地位,拥有绝对的择取权,这就直接导致医院在医疗设备购销活动中可以大肆利用职权收受回扣。

  透过饶惠民受贿一案,办案人员认为,要有效遏制领导干部受贿犯罪势头,强化监管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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