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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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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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
篇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
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省政府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省监察厅具体承办,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篇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20xx]1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已经20xx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
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
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
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篇三:
蒙自县环境保护局领导班子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措
蒙自县环境保护局领导班子行政问责办法
等四项制度的措施和办法
在行政机关推行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四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行政机关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了由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贯彻实施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四项制度的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二是及时召开干部职工大会,组织学习省政府关于在行政机关推行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四项制度的决定文件和县政府召开的推行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将推行四项制度的精神、意义和重要性传达贯彻到全局干部职工中。
三是及时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四项制度,并将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三项制度制作成板上墙进行公示。
四是给所有公务员手发放一册“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手册”进行学习,制作全局干部职工职务职责
公示牌实行挂牌上岗。
五是在各科室、部门中实行首问责任登记制度,记录工作人员的首问责任(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过程。
六是以政务公开栏为平台,公开环保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七是建立推行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贯彻落实四项制度效果及须进一步改善的相关问题。
八是成立局督察组,适时对推行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