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完整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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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代理人承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规则。

代理人是指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人所属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编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的行为。

委托人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等,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代理人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代理人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五条代理人接受委托,应当以纳税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报及备案资料的归集与核查

第一节业务承接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申报资料进行分析,重点了解纳税人纳税年度的下列情况:

(一)基本情况及当年主要经营决策对年度申报的影响;

(二)纳税人被纳税评估、稽查、审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等对年度申报的影响;

(三)财务决算及其审计结论;

(四)财务部门基本情况;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六)其他与年度所得税汇缴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代理人决定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业务约定书规则》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

根据双方约定的情况修改本规则后附《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合同(参考文本)》,并分别确定以下内容:

(一)业务范围是否包括纳税人的会计利润、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特殊事项调整、资产损失等申报事项确认及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等;是否包括根据会计信息,代填申报表;是否包括递交申报表、附送相关资料和备案资料或者运用电子申报手段上传相关资料。

(二)双方责任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代理人工作疏忽或过失的责任范围、具体情形等内容。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制定计划和具体服务安排。

第二节申报资料的收集与复核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根据委托人不同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并进行复核,包括:

(一)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报表及其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如有,需提交);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资料;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附送的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工程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六)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七)按照规定居民企业应填报的《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八)外国企业或受控外国企业按规定应报送的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十)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第三章申报准备

第一节利润总额计算的复核

第十一条依据委托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复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情况,重点关注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如果经其他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可以不再复核。

第二节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复核

第十二条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

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第十三条视同销售收入包括: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交际应酬、股息分配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第十四条复核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重点关注:

(一)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并作适当处理。

(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是否与投资匹配。

(三)复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五)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八)对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查验投资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1第2页

(九)复核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

第十五条复核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重点关注:

(一)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增值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六条复核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重点关注:

(一)申报年度是否有新发生的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七条复核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重点关注:

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八条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包括: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复核时重点关注:

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税收不确认

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需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九条不征税收入包括: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调整;

(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复核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重点关注:

(一)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二)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三)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或退回的,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第二十一条复核“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重点关注: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

第三节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复核

第二十二条复核扣除类调整项目,依据税收规定重点关注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申报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第二十三条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

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交际应酬、股息分配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三)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复核工资薪金支出,重点关注:

(一)是否合理有据;

(二)是否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月日至年度汇缴期结束前实际支付的以前年度或本年度工资薪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四)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复核职工福利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是否正确;

(二)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复核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二)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

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三)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第二十七条复核工会经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会计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四)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八条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复核时,重点关注:

(一)是否取得社会保障部门缴款的有效凭证;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

第二十九条复核住房公积金,重点关注:

(一)是否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效凭证;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

第三十条复核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点关注: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有关文件;

(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并实际缴纳。

第三十一条复核业务招待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了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

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计算确认;

(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第三十二条复核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重点关注:

(一)计算基数是否包括了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不同行业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四)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第三十三条复核捐赠支出,重点关注:

(一)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二)取得合法票据;

(三)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第三十四条复核利息支出,重点关注:

(一)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三)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四)股东出资未到位、债务资本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复核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时,重点关注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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