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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各类工作程序

土地报批征收程序

 

合水县国土资源局

 

目录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2

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程序-----------------------------4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5

土地征收程序-------------------------------------7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程-----------9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11

附件:

工作程序流程图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3、符合规定的用地标准;

4、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5、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

1、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3、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6、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加注意见张榜公布,并报村委会;

3、村民委员会根据住户实际情况,签注意见后统一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将花名册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4、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填写《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

国土资源所派人员现场踏勘,对拟建房使用土地进行丈量,并由国土管理员写出踏勘调查报告;对符合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房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将审查结果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5、乡(镇)政府提出审批请示:

公示后无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用户花名册及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

6、县政府批复:

国土资源局代县政府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户,报县政府批复。

7、现场放线:

对县政府批复同意建房的用户,由乡(镇)政府组织国土所、乡、村、组共同派人到现场定界、放线。

用地标准:

人均耕地1亩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1亩以上2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67平方米,2亩以上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330平方米。

法律条款: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二、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一)经营者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的名称、建设的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的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二)乡镇申报审核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材料呈报县国土局审核,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四)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应注意的几点:

1、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3、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4、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5、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业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农业设施的范围,按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

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6、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的规模原则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的基本流程:

⑴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而用地单位应首先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⑵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后,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⑶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书》。

⑷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⑸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⑹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⑺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⑻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四、土地征收程序

  1、拟定方案。

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

  2、审查报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3、征地公告。

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告。

被征地单位在公告规定期限内(4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第2款(公告内容);

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4条、第7条(法定最迟公告时间和公告期限)。

4、补偿安置。

拟定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并在当地予以公告,充分听取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或要求听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

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9条(法定提出意见或要求听证期限)。

5、争议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方案的实施。

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补偿标准争议);

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15条(未补偿安置引起争议)。

6、实施供地。

对被征地单位依法进行安置补偿后,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按照《划拨供地目录》实施划拨供地,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

7、交付使用。

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期间,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悬挂于施工现场,接受监督。

项目竣工经土地使用情况复核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或分割转让登记。

依据: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第21条第3款“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第22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约定条款对项目竣工后30日内申请建设用地复核验收。

8、阻挠用地。

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拒不搬迁或阻挠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责令限期搬迁或责令交出土地,逾期不搬迁或拒不交出土地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阻挠—责令交出—拒不交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报批程序

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程

1、接受委托文件

县国土局委托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宜。

委托文件应载明的内容:

(1)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

编号、位置、面积、用途、套型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出让年限、投标和竞买保证金、起始价。

(2)出让宗地设有底价,应当明确指出。

设有底价的应当保密,报价结束时,在监督和公证部门的监督下交给招拍挂主持人。

(3)附件。

①宗地出让方案;②宗地出让图;③宗地规划指标(以上附件为复印件)

(2)公告。

县国土局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合水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陇东报等媒体发布出让公告。

2、报名申请及资格审查

(1)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独立申请或者联合申请。

(2)资格审查。

竞买人资格由市交易事务中心审查确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申请人的竞买资格。

3、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时间,在网上组织招拍挂活动,确定竞得人后,签订《成交确认书》。

4、档案资料移交

招拍挂活动结束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以下资料的归档。

(1)出让公告、须知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报名情况表

(3)申请人及申请材料

(4)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过程的记录资料

(5)《成效确认书》

六、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

(一)受理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受害人控告、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待和动态巡查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执法监察支队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调查,五日内写出初步调查报告,送政策法规股。

(二)立案

政策法规股对受理的案件,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政策法规股应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记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3.不属于国土资源局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调查取证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程序包括: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勘验检查物证或者现场、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等)和保全措施、鉴定等环节。

(四)处理和会审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执法队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对违法案件的会审,应当由局班子成员和耕保、地籍、地矿、政策法规股室负责人集体会审,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会审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会审的成员签名。

会审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五)告知和听证

1.告知

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执法队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证

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决定和送达

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执法监察支队应当在三日内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送达方式有: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七)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长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八)强制措施

对违法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执法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队协助法院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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