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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暂行教材

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暂行)

(2013年7月1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大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大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社团性质和宗旨

第一条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校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青年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等为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社团的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青年学生特点和成才需求,以推动青年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开展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的活动,丰富大学生文化生活,陶冶高尚情操、拓宽视野,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五条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章社团成员及组织机构

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应是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一人同时参加的社团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

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就读MBA/MPA的学生加入社团需到所在院(系)开具在校生证明,由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同意,再由该院(系)团委(团总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还需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同意、备案。

第七条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就社团管理、社团活动等向社团负责人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四)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团有关会议,接受社团的教育和培训。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知晓社团事务,民主参与社团管理。

(四)向主管部门反映本社团的实际情况。

(五)自愿参加或退出社团。

第九条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含社团正、副负责人、社团团支书、各部部长或及其相应职位人员)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十条共青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大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团在业务上必须接受归口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指导。

各院(系)团委(团总支)也应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青年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一条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大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学生社团总支”)的领导和指导。

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二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是由正式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在平等的基础上组成的联合体。

社团联合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接受校团委的指导,是各社团与校团委联系的纽带。

其主要职能是:

规划社团发展与建设,监督社团行为,促进社团交流,协助校团委对社团进行管理。

社团应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社团联合会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校内所有在社团联合会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所有社团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并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即为非法社团。

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社团会员大会是该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商讨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各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组织机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负责人正职1名、副职1~3名。

(二)社团职能部门的设置应充分结合社团的性质、宗旨和特点。

(三)50人以下的社团可至多设置6个职能部门、50人~100人的社团可至多设置8个职能部门、100人以上的社团可至多设置10个职能部门。

(四)社团每个管理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委员1~3名,不设干事。

第四章社团成立

第十七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社团发起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八条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及以上我校在籍学生发起。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章程制定、部门设置等准备工作。

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性质、宗旨、主要任务,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和管理程序,换届选举及干部的产生、考核和罢免,经费来源、章程的修改程序、纪律等及其他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十九条社团的名称应与社团的性质、自身宗旨相符,能够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大学生”字样,社团全称必须冠以“”,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必须使用全称。

第二十条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院(系)团委(团总支)介绍信到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社团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在社团联合会领取并填写《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和《大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社团联合会全面审查报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社团成立申请表》和《社团负责人申请表》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各存档一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二十一条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社团自行决定,部门的数量、各部门负责人的数量应符规定,并建立民主决策的议事制度。

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院系、年级专业、政治面貌、宿舍、联系方式等)必须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全体成员按照程序民主选举产生。

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同意并在所属院(系)团委(团总支)加盖公章。

(二)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就读MBA/MPA的学生需到所在院(系)开具在校生证明,由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同意,由所在院(系)团委(团总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外籍学生、长期正式留学生还需由国际合作处审批同意。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上学期学分绩点低于1.5。

(二)曾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团委、研究生会、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强制解散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新成立社团的发起人,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大学生社团负责人申请表》,由该社团指导教师,发起人的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10位以上社团骨干成员签名,由社团指导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院(系)团委(团总支)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就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社团需设立联络员一名,以保证社团与社团联合会的信息交流畅通,以及每周按时完成社团签到等工作。

联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团正式成员。

(二)在社团中任副社长(副会长)及以上职务。

第二十五条每学期初的前2周内社团联合会接受新社团申请成立的相关材料。

申请成立新社团必须先上交申请书到社团联合会接受初步审查,被认为具备成立新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方可进行成立新社团的具体筹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的第3周前,通过初步审查的新申请成立社团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二十七条每学期的第4周,由社团联合会集中组织召开新社团成立答辩会,听取已提交完整材料的社团发起人的相关陈述,社团联合会结合社团上交的材料以及社团发起人答辩现场的陈述对申请成立的新社团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讨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民主投票决定提出答辩集体意见,上报校团委。

第二十八条校团委对社团申报材料和社团成立答辩意见进行复审,由校团委主管社团工作的副书记签署审核意见后,在团委书记办公会予以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每学期的第8周,通过审查的新社团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同时新社团负责人及骨干成员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并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通过全校公示和社团规章制度考核的新社团,由校团委给予新社团准予成立的正式批复,并填写《大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两份),上交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存档。

第三十一条新成立的社团在其刚成立的一个学期内处于预备期阶段,应接受社团联合会以及全校师生的观察和监督,其间可举办活动但不得正式招新,社团联合会定期对其进行相关考核。

预备期结束后新社团方可正常开展包括公开招新在内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团可聘请一名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学校各级行政管理干部或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的聘任及有关考核参照《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第三十三条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必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社团联合会的审批同意。

第三十四条超出新社团申请成立的时间(前2周),确有所需且真正具有成立新社团必要的,必须经校团委书记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启动新社团成立程序。

第五章社团管理

第三十五条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经批准可酌情延期。

第三十六条社团联合会应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社团负责人会议。

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暂停活动,直至解散社团。

第三十七条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

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

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社团联合会以电话、邮件、书面材料等形式报告。

第三十九条校团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四十条在每年的“争先创优”活动中,校团委根据社团联合会、社团主要干部的工作情况向院(系)出具综合测评加分意见,各院(系)要按照校团委的加分意见给予加分。

第四十一条社团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在报请校团委同意后有权予以批评教育。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对于整改后仍有问题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报请校团委后可予以解散。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四十三条社团印章管理

(一)社团刻制印章必须填写《社团印章申请表》,由社团联合会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刻制、使用。

(二)社团可刻制艺术印章(椭圆形或方形)或其他标志,但禁止刻制任何圆形公章。

(三)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印章必须刻有或注明“学生”或“学生社团”字样。

(四)社团印章必须与社团负责人签名一起使用方有效。

(五)社团若变更名称或解散,原有印章自动失效,并上交至社团联合会。

第四十四条社团对外宣传与联络管理

(一)社团负责人在印制名片时,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名片制好后必须上交一张至社团联合会备案。

(二)校团委统一制作社团会员证,任何社团不得私自制作。

(三)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定位于社团,并且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四)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领导出席活动必须提前向社团联合会请示,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必须事先上报社团联合会并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擅用其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社团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审核后由校团委批准,以“共青团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名义与该单位或组织签定合同或协议,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七)社团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给予相应处分;若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社团创办内部刊物管理

社团创办内部刊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社团联合会审核,由校团委审批。

社团刊物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一)社团刊物是指社团编印的、未经新闻出版局批准的,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社团内部指导、外部交流的非正式出版的期刊(包括简报、快讯等)。

(二)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内容范围。

(3)有确定的在校内工作的指导教师,并可根据需要适当配以顾问。

(4)有健全的编辑部,有一名全面负责的主编。

主编及其他编辑部成员必须是社团内部的正式成员。

(5)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解决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6)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社团创办刊物,应在符合如上条件的情况下,填写《社团刊物申请表》,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经校团委批准后报宣传部门审批,通过后向该社团颁发社团刊物准印号,并在校团委注册登记。

此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征稿结束后社团必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由社团联合会发给准印证,社团方可制作出版物。

(四)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刊一份,上有刊物主编、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交校团委审阅,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

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必须送三份分别交至校团委存档。

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后未获批准的严禁编印出版。

(五)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2)社团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售、征订。

(3)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准印号、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三份到校团委存档。

(4)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必须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审核后由校团委批准。

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仅限于出现赞助单位及其主要产品的名称,禁止为其提供广告服务。

(5)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如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必须经校团委同意。

(6)社团刊物不得随意出版增刊、副刊,如确有必要出版增刊、副刊,必须预先报校团委审批同意,增刊、副刊出版的报请方式,有关规定均与原刊物相同。

(7)已经登记后的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法中如有变动,必须及时重新到校团委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信息出版刊物。

(六)社团刊物主办单位如需与其他单位联合出版刊物,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各项条件,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办理报批手续,申请上要写明所有主办单位的名称及各自的主要负责人。

(七)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

社团负责人必须对文章内容负责。

(八)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必须在社团联合会批准后,经校团委审核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社团网站(主页)、BBS、论坛等其他形式出版物管理

(一)社团建立网站(主页)、BBS、论坛等必须填写《社团网络空间申请表》上交社团联合会,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建立相关网络空间。

(二)社团网站(主页)、BBS、论坛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2)不得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机构或组织的名义发布信息。

(3)不得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等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4)不得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他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5)社团网络空间的文件传播内容以加强社团内部交流、活跃校园文化、促进社团发展为原则。

(6)社团负责人和网络管理相关负责人有义务删除在社团网络空间中上传或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悖的文章。

(7)社团和社团负责人对经由社团网络空间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三)社团网络空间的地址、负责人员等信息变更时,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报告,并报校团委备案。

(四)社团内部必须有一名或多名专门成员对社团网站(主页)、BBS、论坛等进行管理。

(五)以上各项规定同样适用社团在校内外网站建立的各种形式的网上社区(博客、微博、人人网等)。

第四十七条社团的登记注册

社团每学期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团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

(二)《大学生社团登记表》、《大学生社团团支部登记表》、《大学生社团学期财务表》。

(三)社团活动照片、视频,社团及成员校外获奖证书、奖牌、奖杯扫描件或照片(集体奖项需要原件)等资料。

第四十八条社团负责人大会

(一)社团负责人大会每学期原则上举行一次,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召集。

如果社团联合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社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社团负责人大会。

(二)社团负责人大会执行以下事务:

(1)向社团负责人通报全校大学生社团工作情况。

(2)提出对社团的工作和活动开展的要求。

(3)传达学校相关工作精神和意见。

(4)研究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视情况安排先进社团介绍经验。

(三)校团委主管副书记到会,视情况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出席。

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其出勤情况将作为社团考核与评估的一项量化指标。

第四十九条社团交流

(一)社团联合会定期组织召开分类交流会,各社团按照理论、实践、科技、文艺、体育的分类分别参加。

(二)社团联合会安排专人主持交流会,负责记录,整理各社团的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各社团负责人汇报近期工作和活动情况,交流社团工作的经验。

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其出勤情况将作为社团考核与评估的一项量化指标。

第五十条社团骨干培训。

定期组织社团骨干成员培训与交流活动,由各社团选派骨干成员参加。

培训采用学分制,一学年修满60%以上培训学分的社团骨干,由校团委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是新负责人上任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五十一条社团签到制度

(一)学期内每周各社团联络员应按规定时间通过网络平台签到,汇报社团近期工作和活动情况。

联络员因故无法签到,必须委托社团其他骨干成员完成签到工作。

(二)签到工作一般于每学期的第一次社团大会后开始,视不同情况具体通知。

(三)社团联合会安排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各社团的签到情况,并及时将结果通报校团委主管副书记。

(四)社团签到情况将作为社团考核与评估的一项重要量化指标。

第六章社团活动

第五十二条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审批程序。

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必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并由社团联合会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第五十四条社团开展下列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到社团联合会申请,并报校团委。

校团委视情况要求社团举行专家答辩会。

社团开展校外活动必须遵守《大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开展出国出境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生社团出国出境管理办法(暂行)》,应填写《学生组织(社团)举办涉外活动申报表》,必须经校团委与国际交流合作部(港澳台办公室)同时批准。

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必须经其家长和所在院(系)签署书面意见,并报校团委批准。

(一)活动地点对人身、财产安全有较大威胁的活动。

(二)长时间长途出行的活动。

(三)其他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两个及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

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将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五十六条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必须事先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七条社团举办有外籍其人士参加的活动,必须报社团联合会并经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八条社团邀请校内外知名人士出席活动必须提前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校团委主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九条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社团联合会、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必须提前5天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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