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人员申请司法救助范文如何界定涉法涉诉信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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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人员申请司法救助范文如何界定涉法涉诉信访

涉法涉诉人员申请司法救助范文如何界定涉法涉诉信访

涉法涉诉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所谓涉法涉诉信访,是指信访中有属于___、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即属于涉法涉诉信访。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改革事项,是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自xx年全国首次“集中处理涉法访”案件以来,各地相关部门集中力量查办了一大批涉法涉诉案件,解决了问题,化解了矛盾,息诉罢访,相关责任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理,维护了公平与正义。

虽然如此,仍有一些遗留问题尚待解决,个别上访老户提出的要求无法满足,无理缠访客观存在,新的矛盾而激发的此类案件在所难免。

xx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___》,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xx年1月,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检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___》,对检察机关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和路径指引。

xx年7月,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深入推进,为解决入口不顺、法律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印发了

《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___》

《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___》等三个文件。

参考资料:

一、哪些人能够得到国家司法救助?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___(试行)》,对下列人员提出guo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___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___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是以办理案件错误来赔偿的,接受司法救助不是拒绝国家赔偿的理由。

你可以继续要求国家赔偿,这是你的权利。

当然不是。

暂时无法执行的,可以中止,以后还可以恢复执行。

法院判决执行不下去处理方法:

法院判决执行不下去怎样处理,要看是暂时执行不下去还是不能执行,如果是暂时不能执行的,可以申请中止执行,如果是无法执行的,可以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___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__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___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__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___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意见》对被害人等获得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对申请人来说相当便捷的规定,仅走四道程序。

首先是“告知”程序。

___、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其次是“申请”程序。

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第三是“审批”程序。

办案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

最后是“发放”程序。

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___(试行)

(中政委〔xx〕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___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___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___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

党的十八届___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辅助性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坚持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坚持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___。

--坚持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对下列人员提出guo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

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二)救助标准。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___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三)救助金额。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四、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知。

___、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

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中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

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余额的审批意见。

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发放。

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五、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

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

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责任追究。

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六、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机构。

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和政法各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政法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救助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

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

(三)建立衔接机制。

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___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四)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确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发挥救助效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___的实施办法,在本意见下发3个月之内,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___、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___党委政法委、___(局)自xx年起,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执行司法救助情况,分别报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

朋友您好!

谢您的答案,令我非常满意,由衷的谢谢您了!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___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

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

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

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___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

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

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

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意见》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

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

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大概意思就是:

针对当前一些涉法涉诉信访反复申诉、没完没了的问题,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问题,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各级政法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通报,以维护司法裁判

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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