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台服务须知缩微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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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台服务须知缩微版doc

零售业务

一、储蓄

种类:

本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长城电子借记卡、本币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及通信存款等。

基本要求

审核凭证要素,坚持凭条、存折(单)、电脑资料的账号、户名、金额三核对,防止记账串户。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方账户,再记贷方账户。

防止冒领、误付等情况发生,受理储户存、取款,应做到唱收唱付。

业务受理

当客户申请开立储蓄账户时,应告知客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代办,则须提供存款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当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应告知客户在存取款凭条上签名确认。

当客户要求预留密码时,应由储户自己输入,柜员不得代输。

当客户忘记预留密码要求挂失时,应告知客户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开户行办理。

当客户交存现金与所填单据金额不符时,应以单据金额为依据请客户进行核对。

当客户存入或支取大额现金时,须告知客户提前通知银行,尾箱库存不够时应积极调款。

当客户出境携带现金超过规定金额时,应告知客户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核准手续。

当客户办理定期提前支取或大额取现时,应告知客户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如代办,须提供存款人身份证件和代办人身份证件。

当客户申请开立个人支票账户时,应告知客户提供人民银行认可的有效证件。

当客户申请办理长城电子借记卡时,应告知客户持本人身份证和存折到开户行办理,并向客户说明卡的用途和操作方式。

注意事项

客户在办理存取定活一本通时,应核对现金、凭条、存折上的币种是否一致。

办理通存通兑时,对存款人大金额的当日存取要加以关注,并要对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复核和备案。

对存款人可疑的当日存取款业务要及时向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境内居民在不同户名之间的外汇账户办理转账时,应按照外管局规定办理。

对于通信存款的存取,必须由柜员双人办理。

支取存款时,须有专人核对委托书的印鉴(或签字)和身份证件。

客户申请挂失时,必须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

如遇客户不能及时到开户行办理挂失时,应先将存款临时冻结并提醒客户在五日内到原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如客户到银行要求解挂,须在正式挂失七日后,严格按照解挂程序办理。

柜员不得拒办五行跨系统储蓄存款异地托收业务。

当未到期存款需托收时,应要求客户将身份证和预留密码或印鉴留在取款凭条上,并注明划回后的处理结果。

托收划回后,应及时通知储户持身份证办理转存或取现,且签章确认。

客户申请开立存款证明时,须冻结账户(存单)。

二、银行卡

种类:

人民币长城信用卡、长城国际卡、长城电子借记卡(已归入储蓄业务类)、长城IC卡、代理外卡业务等。

基本要求

办理申请卡手续时,应注意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领规定,同时还须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或客户保证金,并介绍营销活动情况。

掌握对于不同类型的持卡人的计息办法、收费标准及办理取现、转账、挂失、注销、换卡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程序。

代理外卡的柜员要具有一定的英语会话能力和识别外卡类型及真伪的必备知识。

业务受理

当长城卡异地取款客户等候时间较长时,应向客户耐心解释,并通过长途电话由信用卡授权中心向持卡人的发卡行进行人工联系授权。

当持信用卡取现的客户其签字与预留不符,而身份证相符时,要诚恳、谦和地请客户二次签字,如再次不符,客户又出现抱怨情绪时,应以平和的心态,从确保客户资金安全,维护对方利益的角度,就有关规定做出解释。

如矛盾仍未解决,可报告主管,通过其他方式协调解决。

当客户拿挂失的信用卡来取款时,要仔细询问客户情况,如果密码、地址等正确,经确认为持卡人的,要按换卡手续办理;如异地卡,则应立即通知发卡行换卡或提供紧急补偿服务。

若发现来者可疑,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在受理异地持卡人挂失时,若持卡人急需资金,可积极协助有关人员与发卡行联系,取得授权后向持卡人提供一次性紧急补偿服务。

持卡人遗失银行卡时,必须由本人亲自到柜台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本人当时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柜台办理,可先通过电话银行办理电话挂失,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柜台补办书面挂失手续,以柜台补办书面挂失手续时间为准。

客户信用卡于到期日前须至发卡行换卡。

信用卡注销,银行将于45天后在账户余额结清的情况下,方能办理注销手续。

长城国际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对到期付款日后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未付清欠款部分,发卡要收取逾期罚金和透支息。

长城国际卡存款时,应提示客户存入货币的币种要与信用卡账户币种相一致。

当客户授权银行从活期一本通中进行长城国际卡扣款时,应提示客户在最后付款日前存入授权书上指定账户类型的相关等量货币。

代理外卡拒付时,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同时积极寻求信用卡授权中心的援助以获取解决办法,并可告知客户应与发卡行联系。

注意事项

申请人领卡时,个人卡持卡人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领卡手续,并在卡背面上签上预留签字,不得代领卡;公司卡(商务卡)若需委托他人办理时,被委托人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办理代领卡手续。

信用卡取现、转账必须笔笔授权,同时应审核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输入密码)、有效期、签字等各项内容。

员工卡在限额内异地取现、转账不收手续费;公司卡(商务卡)不得存取现,转账时应同时注意金额限制和转入账户的性质。

代理外卡中的master卡和visa卡取现时,签购单压卡后必须手工写上前四位卡号。

三、消费贷款

种类:

个人住房、汽车消费、大额耐用消费品、教育助学、旅游度假、家居装修、个人存单质押、凭证式国债质押、小额信用消费、商铺用房等贷款。

基本要求

必须掌握《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及其相关条款。

必须熟悉各贷款业务品种的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银行贷款条件:

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居留身份,是否具有稳定收入和按期支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判断提供的担保条件是否满足银行要求:

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保证人是否具有足够代偿能力。

要求申请人在贷款银行开立与贷款货币相同的储蓄账户并保持正常往来。

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应尽快退还申请人;审查合格的,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在合理时间内明确答复客户,通知客户办理用款前的各种手续,包括签定合同和有关文件、缴交各种费用、购买财产和人身保险、办理抵(质)押等手续。

业务受理

当客户选择还款方式时,柜员可根据我行现有的还款方式帮助客户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还款计划。

当客户提前还款时,应告知客户须提前通知银行并按规定缴交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当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应提醒客户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执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贷款日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为客户办理消费贷款业务时,应耐心地宣传有关政策和银行规定,在不违反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客户出主意、想办法,介绍与其要求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品种,提出解决问题的其他相似途径,供客户参考。

同时可向客户推荐我行其他零售业务产品,为其提供综合理财服务。

注意事项

对借款人的身份、财产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要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标准性负责。

确定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的净收入),落实第二还款来源(保证、质押、质押和保险)。

为避免纠纷,借款人不得用他人的定期存款申请小额质押贷款。

如果借款人以定期一本通存款中的部分存款作为质押,可将期换成存单或转存到新的定期一本通后再行办理。

一笔定期存款,不能分次办理质押贷款业务。

借款人必须在中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和期限为抵押物办妥保险手续。

如果客户的联系方式及委托人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修正新的联系方式。

涉及抵押物的消费信贷,须办妥抵押登记后方可放款。

四、四代业务

是银行通过柜台、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公共网络进行金融交易的服务,包括代收、代付、代理、代售。

代收业务主要包括代收居民日常生活支出的各项费用;代付业务主要包括代发工资;代理业务主要包括银证转账、代理保险;代售业务包括代售各类通讯卡、上网卡、保险卡等。

基本要求

按照客户、银行、委托方的协定,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相关手续,指导客户按银行的要求填制“各类服务申请书”,并严格审查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提示客户认真阅读相关服务章程,且在协议书上签章确认,同时对新业务进行演示。

业务受理

当客户选择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交易时,应提醒客户本人设置密码,并建议客户不定期地进行密码修改。

当客户遗忘密码时,提示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辖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重置密码。

当客户变更账户时,应提示客户重新办理账户的关联手续。

当客户选择自动划账时,应提醒客户账户中应保持足够款项。

当客户因欠费被停止服务,办理柜台代收费业务时,应向客户说明恢复服务的时间。

注意事项

因线路故障或其它原因出现重复扣款或账户划转有误及其它纠纷时,银行与委托单位必须同时出具交易明细报表,进行逐笔核对,确认后方可调整账务。

为委托方发薪时,应审核支票金额与工资单上的总金额是否相符,无误后,方可做电脑传送。

当发薪有拒纳时,应在短期内与代发薪单位联系并做出处理,避免长期挂账。

营业终了,应将柜台代收的款项准确地存入委托单位的账户,注意避免串户。

五、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

基本要求

审核是否用户本人亲自申请开户,指导客户按银行的要求填制“各类服务申请书”,并严格审核客户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提醒客户在认真阅读受理服务章程及协议书的基础上进行签字确认。

主动、耐心地向客户介绍上述业务品种的服务功能,并有意识地向客户推荐借记卡、外汇宝等相关产品。

掌握电脑网络知识。

业务受理

所有交易须通过指定密码进行,应提醒用户本人设置密码并建议客户不定期地进行密码修改。

当客户遗忘密码时,提示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设密码。

当客户变更账户时,应提示客户重新办理账户的关联手续。

提醒客户须使用音频电话才能操作电话银行。

当线路发生故障,客户投诉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迅速与负责相关事务的部门取得联系排除故障,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当客户要求挂失电话银行密码时,应提示客户提供电话银行的所有服务账户以进行密码检验。

当客户要求增加电话银行服务账户时,应提示客户提供电话银行原有的服务账户以进行密码检验。

六、旅行支票

基本要求

境内居民购买旅行支票,其金额限制与汇出国外的汇款要求一致。

代售时,应认真审核客户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并核对购买人护照的有效性。

引导购买人如实填写购买合约。

要求客户在当面点清所购支票的金额后,在适当位置上进行初签,然后再检查支票是否漏签。

兑付时,须对可兑入的外币旅行支票进行真伪、币别、金额、支付范围及挂失等情况的鉴别,符合条件方可受理。

要求客户在自己的视线内进行复签,仔细核对旅行支票的初签与复签是否一致,并验对有效证件。

当核对签字不一致时,须要求客户在支票背面再签一次,直到完全一致方可兑付。

兑付金额时,应依照人民银行、外管局及我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转让时,受让者只能到银行办理托收,不能当场办理兑付。

如购买人是代他人购买时,属“旅行支票第三者购买”,柜员应向客户详细讲解此项业务的特殊性。

在履行验证等相关手续后,将无须初签的旅行支票交付客户,同时要求客户在签购单上注明“第三者购买,不办理挂失手续”等字样,并收回挂失单。

当客户申请购买旅行支票时

应提醒客户将旅行支票与购买合约、护照分开保管,以便客户在挂失时使用。

应提醒购买人除非兑换、消费或者转让旅行支票,否则不可在旅行支票上进行复签。

应尽可能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并将旅行支票与银行的相关产品如电汇、票汇等进行比较,然后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客户。

注意事项

当旅行支票填写错误或潮湿霉腐、残损残缺时,应提醒客户到代售行填写注销证明书,注销该旅行支票,并补发新的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一旦遗失或被窃,应提醒持有人立即与旅行支票发行机构联系,通知遗失或被窃旅行支票的号码、金额及有关情况,也可到就近的代售行办理挂失手续。

当持票人出示的旅行支票可疑或金额较大时,一般建议客户办理托收,如须支付现金的,可向旅行支票发行机构说明情况并进行授权,在取得授权号后方可办理兑付手续。

七、外币兑换

基本要求

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严密会计出纳制度,并加强对兑换水单的管理。

兑入外币时,须严格鉴别兑入的外币现钞是否属我行可收兑的货币,并鉴别外币现钞的真伪、流通情况等,避免误兑;审核兑换人的身份证,并将其姓名、护照号码等在外汇兑换水单上逐项记录。

离境人员退兑时,应验证其护照和有效期内的外汇兑换水单及相关证明,严格按外汇管理局的政策执行。

业务受理

提醒客户必须保管好外汇兑换水单,以便在有效期内兑回外币。

客户要求以一种外币兑换另一种外币时,须向客户说明需经过人民币折算,方可兑换,并推荐其办理我行个人外汇实盘买卖。

八、个人实盘外汇买卖

是指银行根据国际市场外汇汇率水平制定个人外汇买卖价格,并为客户办理将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换成另一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业务。

交易渠道:

柜台交易、电话委托交易、网上交易、自助交易。

基本要求

指导客户填写中国银行经营套汇传票,并提示客户阅读客户须知;熟悉储蓄业务,了解储蓄相关的政策规定,熟练掌握电脑操作系统;报价和操作要及时准确,尽量减少客户等候时间。

业务受理

客户咨询业务时,应认真详细地将此项业务予以解释说明。

对于当时不能答复的(比如客户查询前日牌价),要向客户说明原因,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将查询情况向客户说明。

当客户在外汇买卖交易中,只知道其所需买往返货币金额,而不知将要卖出的货币金额时,在代为计算之前应向客户说明,外汇买卖采用即时汇率,此刻所算出的金额只为匡算,可能与实际金额有些出入,牌价以经办员点妥现金上机实盘交易为准,并请客户理解。

客户所换货币要求取现,但库存现金不足时,应让客户先办一部分取款业务,然后介绍其到就近网点办理其余部分取款业务,或请分行、支行出纳部分配合,迅速解决出库问题。

当业务完成后,客户想冲账取消这笔业务时,应先问明情况,确属不能冲账的,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冲账时,应先请客户等候,并迅速与资金部门联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客户办理个人外汇买卖时,应向客户说明提供服务的期限。

当自助交易完成后,客户业务交易不能取消。

如客户确实要求办理取消交易,须告知客户可在自助交易时进行反向操作,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注意事项

中国银行经营套汇传票必须由客户本人填写,经办员不得代填。

严禁在未收妥外币或未备妥应付外币时空盘操作。

每笔交易必须由客户签字确认,一经成交不得冲账。

九、个人购售汇

业务品种:

因私出境购汇、因公出境购汇、兑换离退休金、抚恤金、兑换学费及申请费等。

基本要求

熟悉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购售汇的相关政策、规定,并严格执行;指导客户填写购汇申请书,请其出示有关证件和相关材料,并严格审核;批汇手续结束后,审核护照栏内是否加盖“外汇已供”章,防止重复批汇。

业务受理

客户咨询业务时,应认真、详细地将此项业务予以解释说明,对于不能马上答复的,应在参照外管局相应政策及行内有关规定后再向客户说明。

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的中行对客户持外地签发的护照购汇时,应请客户出示有效机票,并核对机票的姓名、目的地是否与护照及签证相符。

检查签证日与离境日间隔是否在三天以内,三天以内的予以办理;超过三天不能办理的,应向客户说明情况,或出示外管局相关的政策规定。

如遇特殊情况,应在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为客户办理。

其他城市的中行只办理本地居民的换汇手续。

要耐心告知客户,居民换汇必须在户口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凭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

客户在出境前未办理换汇业务,想回国后补办的,应告诉客户换汇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回国后不能补办;对于不能理解的客户,应做好详细、耐心的解释工作,并出示外管局的相关政策规定。

如客户在上次换汇后未出境,现在又凭新的签证换汇时,首先应告诉客户每次换汇后必须出境,如未出境,必须先将上次所购外汇退回,方可办理新签证的换汇手续。

如客户不愿意退汇,可告知客户,凭此次签证出境后,下次再有新签证方可办理换汇手续。

对客户要耐心解释,并出示外管局的相关政策规定。

如客户持有的是旅游签证,应告诉客户必须由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统一办理购汇手续。

如签证为旅游,但其本人并非去旅游的,必须提供有关邀请信函方可办理换汇手续。

对于不能理解的客户,要根据外管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耐心向客户解释清楚。

客户办理换汇时手续不全的,应把换汇业务所需手续及相关材料详细地告诉客户,委婉地告诉客户手续不全不能办理,并介绍其在手续齐全后到附近网点办理。

十、保管箱

基本要求

个人申请保管箱业务时,应认真审核租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下客户预留印鉴或密码,18岁以下人士不得申请;单位申请则需要审核介绍信和盖有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租用保管箱申请表》以及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预留印鉴。

当非本市居民租用保管箱时,如本行有对非本市居民租用保管箱提高保证金额标准的规定,应告知客户。

租用人要求退箱时,需核对租户有无欠租金,由客户签署退租书,在验箱并对号收回保险箱钥匙及保证金收据后,方可将保证金退回租户。

当客户办理租箱手续时

应向客户说明保管箱内禁止存放液体、易燃易爆等违禁、违法或具危险性的物品。

应提示客户,若取消租约、银行不再退还该期全部或部分租金,只退还保证金。

应提示客户,若遗失保管箱钥匙或印鉴、遗忘保管箱密码,租用人本人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挂失和更改手续。

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主动向客户推荐不同期限、不同规格的保管箱产品。

 

结算业务

一、国际结算

(一)出口结算

业务品种:

出口信用证、转让信用证、出口跟单托收、汇入汇款及对公光票托收等,服务对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1.出口信用证

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英语读写能力,熟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相关规定,掌握该项业务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国际结算基本规定及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了解信用证受益人的基本要求,提供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和优质高效的来证通知、审单及结汇服务。

业务受理

当客户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时,应告知客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外经贸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复印件,本企业中英文名称、地址、开户行账号等。

当客户收到我行通知的信用证时,应保证信用证及其修改的真实性,对无法核实印押的信用证及其修改应负责对外查询,同时可以受客户委托,帮助客户认真审证,审核是否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

当客户对信用证条款或缮制单据存在疑问时,应认真予以解答。

当客户提交单据时,应认真审核,指导客户修改不符点,确定有关结汇账户,确保安全收汇。

当客户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时,应向客户指出不符事项,并告知客户进行更正,遇有无法更改的不符点,应提示客户出具盖有预留印鉴的不符点担保联系函,详细说明不符点内容。

当客户提交非我行通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应告知客户在交单委托书中明确信用证的修改份数及是否接受该证下修改等内容。

当收到国外银行函电时,应提示客户注意往来函电的变更内容。

当为客户办理结汇时,应告知客户及时到外管局办理申报核销手续。

2.转让信用证

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英语读写能力,熟悉转让信用证的特点,掌握受理转让信用证业务的基本规定和操作规程,了解受益人对信用证转让的基本要求。

业务受理

当客户要求转让信用证时,应告知客户出具转让信用证申请函和原始信用证正本并注明金额、装效期、交单期、投保比例等变动内容,其它条款只能按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

转让信用证可以转让给多个受益人,但只能转让一次。

3.出口跟单托收

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英语读写能力,熟悉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及相关要求,掌握该项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国际结算基本规定及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了解委托人的基本要求,提供审单及结汇服务。

业务受理

当客户委托收款时,应指导客户填写托收委托书,并认真解答相关问题,确定有关结汇账户;按照托收委托书指示向国外银行提示付款;注意往来函电的变更内容;告知客户及时办理申报核销手续;按照客户委托,帮助客户催收货款。

当客户指定代收行时,遇有非我行为代理行的情况应向客户说明,经其同意后再由我行代为选择代收行。

4.汇入汇款

基本要求

具的一定的英语读写能力,熟悉解付国外汇入款的职责,掌握解付汇入款的操作规程和国际结算基本规定以及外汇管理条例,准确及时地解付汇入款项。

业务受理

当为客户解付汇入款时,应提请收款人核对解付金额及收款账户;要求客户办理申报核销手续。

当客户查询货款是否解付时,应尽快予以答复,无法正常解付的汇入款项要向收款人说明原因。

5.对公光票托收

基本要求

熟悉光票托收的适用范围,掌握该项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国际结算基本规定及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了解委托人的基本需求,提供光票业务所需要的全面服务。

业务受理

当客户申请光票托收时,应指导客户填写托收申请书;提示客户注意委托收款的票据金额、受益人和日期不得有涂改。

在办理托收解付时,要向客户申明,如因票据出现欺诈等问题,银行保留追索权。

在票据期限内办理托收,应注意背书与票面受益人的一致性;遇有无法受理的票据,特别是非流通货币票据应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当客户申请托收的票据发生退票时,应尽快通知客户办理退汇手续。

(二)进口结算

业务品种:

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等。

服务对象主要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业单位。

1.进口信用证

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英语读写能力,熟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相关规定及不同类型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掌握该项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国际结算的基本规定及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了解信用证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信用证业务的各种需求。

业务受理

当客户首次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告知客户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外经贸部门的批件等。

当为客户办理开出信用证时,应指导客户填写符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及相关规定的开证申请书,提示客户落实开证所需要的各类手续。

当客户提出修改信用证时,应指导客户填写修改申请书,协助客户审查修改条款的内容及相关手续。

当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单据时,应通知客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核对单据,并办理与付款或承兑有关的购汇和核销手续。

当客户提出拒付时,应提示客户将全套单据退还我行等候议付行处理,无法拒付的单据应向客户说明原因。

2.进口托收

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英语读写能力,熟悉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惯例]及相关规定,掌握该项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国际结算基本规定及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了解付款客户的基本情况,以热情周到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业务受理

当客户办理赎单时,应提示客户注意审核单据内容。

如果是承兑交单方式的,应告知客户审核单据后在汇票上签字盖章确认承兑,并将汇票保存我行。

当客户确认付款或承兑时,应提示客户办理有关购汇和核销等手续。

当客户承兑的汇票到期时,应提示客户履行付款责任。

3.汇出汇款

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英语读写能力,熟悉汇款行的职责和电、信、票三种汇款方式的适用范围,掌握汇出国外汇款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国际结算基本规定及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了解汇款申请人的基本需求,以准确及时的服务满足客户的汇款需要。

业务受理

当客户申请汇出汇款时,应指导客户填写汇出国外汇款申请书;提示客户按照外管局或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供汇出汇款所需要的各种凭证,并落实汇出款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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