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场站管理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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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场站管理中心

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校发〔2016〕62号文件精神,结合场站管理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常驻地是指场站管理中心机关、基层场站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地所在的县(区、市)行政区划范围。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中心机关、基层场站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所在县(区、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差旅费标准由场站管理中心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制定、调整,经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二章出差审批

第五条职工出差,一律实行登记报告和审批制度。

出差前个人务必填写《职工出差审批单》,向所在单位登记,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出差特殊情况的应事先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形式报告,经批准方可成行。

事先不报告,或未经批准自行出差,一律按照旷工论处,并由个人承担因私自外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职工出差审批权限划分:

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出差,向主管校长报告并经批准。

中心副主任(副书记)出差,向中心主任(书记)报告并经批准。

科级管理人员出差,向中心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

一般人员出差,向场(站)长(中心综合办公室主任)报告并经批准。

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期间,教职工出差应当经过审批。

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区域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的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

下标准: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五级及以上职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座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连续乘坐火车超过6个小时的,其余人员可以购买火车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

第九条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

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自带(出租)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和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工作人员出差目的地为常驻地县(区、市)行政区划境内的,不发给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到常驻地以外的我校其他试验场(站、基地)或短期住站工作的,期间不发给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目的地为常驻地周边邻县(区、市)行政区划境内,每人每天发给市内交通费40元;

工作人员出差目的地为常驻地周边邻县(区、市)行政区划以外的,每人每天发给市内交通费80元。

出差期间实际支出超出包干标准、合理范围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自带(出租)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住宿费

第十四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按照“实事求是、合理节约”的原则,参照一般社会水平,分省(市、区)确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住宿费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限额标准旺季可适当上浮。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级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十七条出差目的地在常驻地境内,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不得报销住宿费;

校外场站人员出差目的地为杨凌区,且个人自己有食宿条件的,不安排住宿,不得报销住宿费。

工作人员超出批准计划时间,或超出住宿标准所发生的住宿费不得报销。

第六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安排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个人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伙食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包干使用:

出差目的地在常驻地境内者,不享受伙食补助费用;

杨凌区以外场站人员到杨凌区出差,且个人在杨凌有食宿条件的,驻勤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出差目的地到常驻地以外我校的其他试验(示范)站(场、基地)、野外站或短期住站工作的,驻勤期间每人每天发60元伙食补助。

出差目的地为常驻地邻县(区、市),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60元;

出差目的地超出常住地邻县(区、市)者,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00元(青海、新疆、西藏地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20元)。

第二十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超出批准天数,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会议、培训、文体活动等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据实报销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长期参加学习培训的,学习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

学习期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学习地的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一个月及以上的,按每天6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管理干部参加培训、调训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按差旅费标准报销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职工参加学校或场站中心运动会等,按差旅费标准报销有关费用。

第八章火地塘试验林场职工驻勤补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火地塘试验林场职工进场驻勤补助实行60元/人/日一揽子补助标准,不再划分教学实习、防火值班、法定假值班、寒假值班等补助。

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进场驻勤补助,严格按照住场实际考勤天数和驻勤补助标准计算。

职工出差期间(含往返路途)按照出差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进场驻勤补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驻勤补助发放和差旅费报销,在当月月底同步进行。

报销时《差旅费报告表》、《火地塘试验林场职工月考勤表》、《火地塘试验林场驻勤补助发放表》等凭据同

时提供。

第九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差旅费管理坚持“实事求是、高效务实、厉行节约”的原则则。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八条市内交通费一般情况下按规定标准包干发放。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出差地租车的或市内交通支出超出包干标准,合理范围内的可凭发票据实报销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城市间交通费应保持连续、完整。

报销时可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出差到位置偏僻、公共交通工具无法直达的镇、村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出差目的地所在县城后,经批准可以租用车辆前往出差目的地。

第三十条住宿费等原则上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乘坐飞机的,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三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三十二条出差期间,事先经批准就近办理私人事务等,其绕道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邀请专家(学者)开会,或进行现场咨询、论证、座谈等;受邀参加学术会议、座谈会,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应当及时(3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出差审批单”和“差旅费报销单”。

报销差旅费应当填写(或打印)“差旅费报销单”,经批准或随附“出差审批单”,连同车(机)票、住宿费发票等所有相关费用凭证全部一次性报销,不得分割、更不得与其他业务混淆报销,也不得事后补报。

第三十四条住宿费等原则上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乘坐飞机的,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十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各场(站)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各场(站)长、报账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出差人应严格遵守差旅费管理的有关制度,据实报销差旅费,对差旅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违反差旅费开支规定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缴,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或套取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已全部或部分由其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租用交通工具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的违规资金予以追缴,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场站管理中心综合办公室解释,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

此前办法同时废止。

2016年10月10日

抄送:

钱校长、计划财务处。

场站管理中心办公室2016年10月10日印发

 

附表一: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工出差审批表

出差

人员填写

出差事由:

出差人员(共       人)

姓名

性别

职称

职务

工作部门

备注

 

 

 

 

 

 

 

 

 

 

 

 

 

 

 

 

 

 

 

 

 

 

 

 

出差地点:

    省          市          县

 

乘坐交通工具:

□飞机   □火车□轮船□汽车

□自驾□租用□其他

出差天数:

   天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出差任务:

□公务性出差□科研推广

□参加会议□培训、学习

□其他(请注明)

使用经费:

□教育经费        □科技经费

申请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负责人

审批

是否同意出差:

□是 □否

是否同意选择的交通工具:

□是       □否

签名:

                          20       年   月    日  

附表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

元/天.人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浮动标准

五级及以上职员

其余人员

旺季期间

上浮比例

1

北京市

700

600

2

上海市

3

江苏省(南京)

600

500

4

浙江省(杭州)

5

福建省(福州)

6

厦门市

7

广东省(广州)

8

深圳市

9

四川省(成都)

10

云南省(昆明)

11

河南省(郑州)

12

天津市

500

400

13

河北省(石家庄)

14

山西省(太原)

15

内蒙古(呼和浩特)

16

辽宁省(沈阳)

17

大连市

7-9月

20%

18

吉林省(长春)

19

黑龙江省(哈尔滨)

7-9月

20%

20

山东省(济南)

21

青岛市

7-9月

20%

22

海南省(海口)

11-2月

30%

23

西藏(拉萨)

6-9月

50%

24

青海省(西宁)

6-9月

50%

25

安徽省(合肥)

26

江西省(南昌)

27

湖北省(武汉

28

湖南省(长沙)

29

广西(南宁)

30

重庆市

31

贵州省(贵阳)

500

400

32

陕西省(西安)

33

甘肃省(兰州)

34

宁夏(银川)

35

新疆(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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