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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XX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气象灾害最大限度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业务规定》《XX省气象条例》《XX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X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气象灾害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XX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标准见附件9.1)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1.1.1组织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能源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局、县烟草专卖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视具体情况可另行增加。

2.1.1.2指挥部职责

在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下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县减灾委报送相关信息;完成上级相关指挥机构和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1.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

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配合做好防灾减灾、避灾、救援等有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县应急局:

负责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并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开展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健全灾害信息资源和共享机制,组织指导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气象灾害发展趋势评估和有关资料分析服务,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灾害现场应急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救灾项目审备核、资金争取等工作,提出应急储备粮动用的建议,配合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县教育科技局:

负责组织开展学校气象灾害事件防范应对和科普宣传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督导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防御措施。

县公安局:

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县民政局:

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实施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

县财政局:

负责气象灾害救灾及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指导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

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环境保护和监测预警,组织协调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指导对县城、集镇因灾被破坏的热力、燃气、市政设施等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城县基础设施功能。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时县内主要公路干线、抢险救援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气象灾害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运达。

县水务局:

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做好与气象灾害应急相关的水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提供水情、雨情、墒情监测及预报信息,帮助灾区寻找水源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指导县城、集镇因灾被破坏的给排水设施的抢修。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灾区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服务,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及恢复生产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相关救灾物资的储备并保障供应,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因灾哄抬物价行为。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按照有关规定在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公众提前采取防灾措施,并做好灾情与救灾进展跟踪报道与发布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

做好灾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供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县能源局:

负责指导煤矿企业抗灾救灾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整改;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煤矿企业受灾情况;协调安排生产生活用煤等救灾物资的调拨供应。

县林业局:

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供电局:

负责灾区应急处置和重要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县烟草专卖局:

负责组织全县烟叶产区指导烟农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县人武部:

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

负责组织指挥驻金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抢险救灾工作。

县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依照职责和分工,负责通信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做好通信网络安全运行工作,确保事故抢险救援通信畅通和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全网发布。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1.2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1.2.1组织体系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副局长、气象局副局长、气象台台长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配合主任开展相关工作。

2.1.2.2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联合会商,组织开展气象灾害事故现场气象保障,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指导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值班值守工作,完成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3应急专家组

由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县气象灾害应对处置专家组。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气象灾害风险或灾情进行评估分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2.2乡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应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风险分类

气象灾害风险包括因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天气气候影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

3.2监测预警

3.2.1风险监测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健全气象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

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做好气象灾害风险信息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工作。

3.2.2风险预警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预警。

根据不同类型气象灾害的特征、影响情况及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由县气象局按照业务分工进行发布。

县级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种类:

发布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十类气象灾害预警。

县气象局要制定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十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3.2.3预警制作及审批

县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3.2.3.1Ⅰ级(红色)预警

由县气象台制作,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气象局局长)审核并签发,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备案。

3.2.3.2Ⅱ级橙色预警

由县气象台制作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气象局局长)审核并签发,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备案。

3.2.3.3Ⅲ级黄色预警

由县气象台制作,县气象台台长审核,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气象局长)签发,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备案。

3.2.3.4Ⅳ级蓝色预警

由县气象台制作,县气象台台长审核,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气象局局长)签发。

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备案。

3.2.4预警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按以下要求发布。

3.2.4.1发布内容

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发布单位等。

3.2.4.2发布方式

职能部门:

由县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电视广播、QQ群、微信群、互联网等方式发布,并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区域乡(镇、街道)应急责任人、基层信息员发送手机短信。

紧急情况同时由县气象局电话报告受影响区域乡镇(街道)和主要涉灾部门负责人。

社会公众:

由县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微信、互联网、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户外媒体、移动信息终端等向社会公众发布。

3.2.4.3发布时效

广电部门、通信运营企业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对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对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信息,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3.3预警响应

3.3.1响应措施

3.3.1.1Ⅰ级(红色)预警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

气象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加密向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受影响区域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危险地带群众转移安置。

调集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进入受灾地区开展抢险救灾。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公路、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加强群防群测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风险影响程度,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3.3.1.2Ⅱ级(橙色)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

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

受影响区域的乡镇(街道)政府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

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公路、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必要时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3.3.1.3Ⅲ级(黄色)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受影响区域的乡镇(街道)政府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以及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1.4Ⅳ级(蓝色)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以及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2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县气象局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

当气象灾害趋势减弱或判断已不可能发生灾害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气象灾害预警由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解除,由县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解除信息。

(XX县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3)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制度

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当预报或监测到有气象灾害风险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

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期间,每日3次向县应急局通报全县及气象灾害中重点区域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并视情况增加通报频率。

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县气象局报告。

县气象局要明确固定的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联系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1.2报告时限

当预计可能发生一般或较大级别气象灾害时,县气象局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当已经发生一般或较大级别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

当预计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气象灾害时,县气象局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当已经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最迟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向省气象局报告。

4.1.3报告内容

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开展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先期处置工作。

实地勘查气象灾害事发现场,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安全转移危险地带人员;调集所需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投入救灾工作;明确临时安置点和集结地,加强灾区社会秩序管控,确保处置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应对有序;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立即赶往灾害发生地,对主要交通线路实行有效管控,确保交通组织有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快速运达。

5.应对处置

5.1分级响应

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设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XX县气象灾害应对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3)

    5.2启动程序

5.2.1特别重大(Ⅰ级)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气象灾害时,由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特别重大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发出启动命令通知,并报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2重大(Ⅱ级)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级别气象灾害时,由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县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发出启动命令通知,并报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3较大(Ⅲ级)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级别气象灾害时,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评估,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较大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发出启动命令通知,并报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4(Ⅳ级)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级别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专家分析、评估,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般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气象局局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由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启动命令通知,并报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3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县气象应急专家,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4应急措施

5.4.1特别重大(Ⅰ级)

(1)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加密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通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赴现场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组织现场气象服务,为现场指挥部、防灾减灾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3)县气象局在2小时内向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并请求市气象局支持。

5.4.2重大Ⅱ级

(1)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通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赴现场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组织现场气象服务,为现场指挥部、防灾减灾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3)县气象局在2小时内向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请求市气象局支持。

5.4.3较大Ⅲ级

(1)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通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县气象局视情况派工作组到现场开展应急气象服务工作。

5.4.4一般Ⅳ级

(1)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通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2)县气象局派工作组到现场开展应急气象服务工作。

5.5终止程序

当灾害性天气结束,气象灾害的灾情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视情况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报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灾害性天气结束,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商,认为未来72小时灾害性天气已无继续发生的可能。

5.5.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事发乡镇(街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长)批准终止,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事发乡镇(街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县长)批准终止,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事发乡镇(街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批准终止,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一般级别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事发乡镇(街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气象局局长)批准终止,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5.5.3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局继续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气象要素变化情况。

5.6善后处置

相关部门和事发乡镇(街道)对受灾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有关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灾害处置引起的矛盾纠纷,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7处置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应对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3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备案。

5.8处置奖惩

在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对防止或避免气象灾害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灾害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调查处理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气象灾害事件组织调查,调查处理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等级,致灾气象要素与历史对比情况,以及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气象工作措施,并将调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县气象局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队伍建设,提高预报预警准确率,确保气象应急服务准确、及时、高效;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支队、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街道)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及基层信息员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预防与救灾演练,提高灾害预防与救灾能力。

7.2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储备用于灾害监测、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3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预算,及时筹集和拨付气象防灾减灾资金,加强气象应急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7.4其他保障

乡镇(街道)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终端建设,保证预警信息及时有效传播。

建立健全各级应急责任人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确保预警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7.5科普宣教

广电、文旅、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7.6应急演练

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根据本预案,编制或修订本部门、本辖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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