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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承包经营合同共21页

码头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

茶室承包经营协议  茶室承包经营协议  发包人(甲方):

湖州市周生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渔人码头店  承包人(乙方):

  为了更好地经营二楼茶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承包经营茶室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地点  甲方将座落在渔人码头F幢F8号2楼(建筑面积平方米)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约定享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受益权,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得超出甲方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乙方对甲方所有茶室的现状已有充分了解,愿意承包经营甲方的茶室,并保证合法经营。

  二、经营方式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房租等其他费用)、自主经营。

  三、承包期限  1、承包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根据本协议书约定,承包期到可优先享受承包权。

承包期间如遇转让可优先享受转让权。

  四、承包金及缴纳  乙方承包茶室经营的承包金额为______元/年,;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缴纳承包金:

一年一付,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必须按时交纳承包金。

  乙方需预付房屋押金贰万元整(押金不计息),与第一期房租同时缴纳,协议期满后,甲方退还给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承包金。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将茶室移交给乙方使用。

  3、甲方对移交给乙方承包经营管理的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承包金。

  2、乙方应当合法经营,乙方不得以茶室名义对外进行担保或从事与损坏茶室名誉的经营活动。

  3、乙方应当爱护茶室设备设施,适时维修和保养。

负责甲方移交的资产设施、设备的保管维护工作,杜绝固定资产流失。

除此之外乙方因经营需要添置的设备,合同期满,除不可拆除的外,乙方有处置权。

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全额承担。

  4、经营过程中乙方确需适当调整茶室装饰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合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设施、设备享有合同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整洁完好。

如有损坏的设施,应由乙方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处理,并做相应的赔偿。

  6、乙方在经营中不得与茶室以外人员签订任何经营承包协议。

否则甲方收回承包权,造成损失从乙方押金中扣除。

  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处置甲方财产。

  七、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根据违  约情况从押金中扣除。

  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或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

  八、承包期间的其它约定事项  协议期满后,甲方如重新对外发包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2、协议期满或解除后,原有设备及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添置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

  九、茶室财物清单: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篇二:

景区承包经营合同  梅山龙宫风景区经营权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新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吴建平  承包方(乙方):

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谟连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

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承包经营范围: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

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第二条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20xx年2月20日起至2056年2月19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

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  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

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20xx年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20xx年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区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区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区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溶洞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区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AAAA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  篇三:

旅游承包经营合同  篇一:

旅游观光车承包经营合同  旅游观光车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拥有对电瓶车的管理权和所有权。

  2、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用电瓶车及统一标志。

  3、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场所及路线。

  4、甲方有对电瓶车服务的管理权,如规范服务,确定价格,违规处罚等。

  5、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停车位及充电电源,但电费由乙方自负。

  6、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各种税费手续等,代为办理车辆二级维护等服务,甲方可以派人员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纠纷案件。

  7、甲方无偿为乙方看护车辆。

  8、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代为乙方承包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

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

  9、如甲方需要增加车辆需和乙方协商。

  10、车体本身出现故障,甲方负责解决。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1、承包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承包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承包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承包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

  1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旅游区制度。

  13、乙方服务只限旅游区内,不得将电瓶车开出旅游区。

14、乙方如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乙方应爱护车辆并经常养护,如造成车辆损坏,必须及时告知甲方负责人,非人为因素由甲方维护修理完好。

  16、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三、承包费  17、乙方向甲方交纳承包费____________元整。

  18、承包期限______年(______个月),车型为______座。

  四、双方责任  19、甲、乙双方应自觉全面的履行合同,甲方如违约以公司财产赔偿相应损失;乙方如违约以家庭财产或其它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各种税费、交付承包金等违约行为,还应向甲方支付未付承包金、各种税费的20%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

  20、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包车,所收费用不退;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车,则由甲方退还乙方未完成的费用,并支付包车总款的5%赔偿金;如双方协商一致中途终止包车,则退还未完成的费用;若需延长包车,需经甲方同意,并支付。

  2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2、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篇二:

景区承包经营合同  梅山龙宫风景区经营权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新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吴建平  承包方(乙方):

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谟连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

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承包经营范围: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

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第二条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20xx年2月20日起至2056年2月19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

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

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20xx年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20xx年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区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区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区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溶洞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区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aaaa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篇三:

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丰富旅游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承包经营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营场所的位置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承包给乙方。

乙方的经营范围为。

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特许经营项目必须取得特许经营权,否则不得经营。

  第二条租赁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足额缴纳全年承包费后,甲方方可进行经营。

承包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但乙方应于承包期届满日前90天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条承包费、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全年承包费为人民币元(大写:

整),即每月元;工商费、税务费、水电费等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在交付承包费时一并向甲方预付该场所的承包保证金元(大写:

整)。

合同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于抵扣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责任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如有不足部分乙方应向甲方足额缴纳。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承包费及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整),甲方收款时应出具收款收据并载明承包费的起止日期。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及管理,严禁乙方随意扩充或增加柜台、乱摆乱放商品及在门前过道摆放柜台和销售商品;  

(二)甲方应保证所承包的场所权属清楚,无使用权之纠纷。

在乙方支付全部承包费并交付保证金后将上述场所交付乙方,甲方不得在承包期内提高承包费;(三)承包期满,乙方不继续承包的,甲方有权收回该经营场所。

乙方应在承包期满后两日内将承包的场所交还甲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场所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承包期间享有该经营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并负责本经营场所内相关设施的维修维护,如承包经营的场所为房屋或茶楼的,不得改变其房屋结构,不得损坏墙体、天花板、地板、梁、柱等。

爱护景区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乙方按照原价负责赔偿。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不得转租、转让、联合承包以及交换该经营场所。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全面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该经营场所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灭失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无法恢复原状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负责赔偿。

  (三)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商品经营范围予以经营,对所售商品明码标价,不得有损景区形象的情况发生(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过期、变质的商品、欺诈游客、围追客人兜售商品、强买强卖、与游客争吵等),若因此给景区和顾客造成损失和坏影响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要及时进行整改。

  (四)经营场所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乙方负责,每天必须随时进行清扫并接受甲方监督与检查。

如检查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并每次从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500元,乙方需在两日内补齐扣除部分的保证金。

若产品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扣除全额保证金。

  (五)水电费、卫生费、税费、工商费、安装电话和宽带、安装有线电视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每月日乙方按照其电表实际使用的数额1.00元/度的价格向甲方缴纳,甲方应给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据,因使用该经营场所所缴纳的其他费用,乙方应将相应收据复印件交于  甲方。

  (六)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着统一服饰或配备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统一服饰,普通话交际,举止文明,热情大方。

  (七)乙方应完善消防设施,树立防火意识,严禁私自乱搭电线,严防大小火灾事故的发生。

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甲方有权收回该经营场所;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的,乙方除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变更和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承包费及保证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在承包经营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该经营场所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2、在承包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联合承包以及交换该经营场所的;  3、从事超范围经营引起的游客投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服从甲方日常管理,对甲方提出的各项合理建议和要求,乙方拖延或拒不执行的。

  (三)承包经营期间,如甲方因该经营场所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经营场所,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甲方将该经营场所抵押给第三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扣除应由乙方缴纳的承包费后,将剩余的款项足额无息返还乙方。

  (四)在承包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费按未履行的实际承包期限所缴金额无息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乙方退还本经营场所: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承包期间,乙方承包的经营场所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3、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要求景区功能布局调整及甲方建设需要调整的。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赔偿  

(一)承包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经营场所。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年承包费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二)若甲方擅自、无故中止本合同,除退还给乙方实际未履行期限内的承包费外,还需支付给乙方年承包费总额10%的违约金;若乙方擅自、无故中止本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承包费,乙方还需支付给甲方年承包费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违反第五条规定的,除付清所欠款项外,还需支付给甲方年承包费总额1%的违约金。

  (四)因乙方的原因引起游客投诉,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情形严重的(情形严重包括:

省级责任投诉一次、区级责任投诉三次、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游客受到损失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年租赁总额15%的违约金;  第八条免责条款  

(一)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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