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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方案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转变城市建设理念,优化城市发展模式,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统筹协调城市生态保护、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注重绿色生态措施和工程措施、地上设施和地下设施的有机结合,实现空间约束和资源约束并重,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努力实现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

通过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推广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为我区实现城市绿色低碳生态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提升雨洪管理能力,削减城市地表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1.绿色发展,生态优先。

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海绵城市建设始终,保护好山水田林湖湿地等自然本底,夯实海绵城市的生态基底。

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修复水生态,涵养水资源,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2.规划引领,严格实施。

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引领城市发展,以科学规划引领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与引领作用,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严格管控落实相关技术指标,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各项目标要求落地。

3.民生为本,统筹推进。

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目标,加强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无缝衔接,提升城市吸水、蓄水、净水、释水功能。

因地制宜,加强试点示范,分类、分步结合城市建设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4.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和政府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组织架构

成立X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问题,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实施监督考核。

(一)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区长为组长,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财政局、X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X气象局、区城管局、滨江新城管委会、支坪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海绵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机构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牵头海绵城市建设协调推进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分管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2.工作经费。

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在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

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业主承担,维护费用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承担。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和用地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城管、水利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送区政府批准,并将有关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海绵城市有序开展。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落实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与指标。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海绵城市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规划管控过程,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时,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海绵城市要求进行控制、引导和协调。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选址意见书中要明确该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

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3.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应依据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对海绵城市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项目业主在建设中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海绵城市规划指标。

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项目业主需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交年径流量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调整。

涉及改变土地出让条件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条件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划拨决定书或者修订土地出让合同等用地手续。

调整应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要求不变。

(二)推进全过程监管。

1.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中应有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的相关内容阐述,结论应明确是否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匡算。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工程性技术措施、非工程性技术措施、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

2.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3.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X市海绵城市专家委员会中分专业抽取专家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载明相关批准内容。

4.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纳入监督范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未按经批准的施工图同步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及配套监测设施的,不得竣工验收。

6.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专项评估。

评估结果不满足相关规划控制要求的,应当责令相关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7.对以海绵城市理念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居住小区实行星级评价制度。

评价采取自愿申请原则,由X市海绵城市专家委员会按照相关评价标准对申报建筑小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价并授予星级。

(三)分类推进项目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同步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

建设项目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新开发区域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控制,积极做好示范项目引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道路、公园、绿地、广场、河道整治等公共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老城区要以提高人居环境为目标,结合棚户区和“三旧”改造、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完善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标准要求。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流域组织开展建成区海绵城市改造,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于已建成的建筑小区,可以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鼓励业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改造。

1.推进海绵型小区、建筑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小区露天步行道、园路等宜采取透水铺装,绿地宜采用雨水花园等形式,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设施或其他相应设施。

已建成的建筑与小区宜结合实际,遵循因地制宜、施工简便、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以达到低影响开发要求。

2.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

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推行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市政排水系统压力。

3.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

新建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宜因地制宜采取透水型铺装、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水塘等分散式消纳和集中式调蓄相结合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为滞蓄周边雨水提供空间,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

4.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

加强对城市江、河、湖、库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严格实施蓝线规划,禁止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

加快推进河涌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生态修复,充分发挥河道生态系统对雨水的积蓄、过滤、净化功能,改善河道生态环境。

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蓄集雨水,削减洪峰,加快改造消除城市易涝点。

(四)做好监测维护。

1.做好监测工作。

居住小区、广场绿地等项目及排水分区雨水排出口,宜同步建设水质水量监测设施。

居住小区等项目污水排出口,宜同步建设水量监测设施。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配套监测设施同步移交运行管护单位,由运行管护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水量、水质监测数据。

建立雨水径流水量水质监测系统、河湖水系水量水质监测系统、重要海绵城市设施运行情况监测系统、降雨及城市气温监测系统,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环境绩效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智慧水务和智慧城建目标。

2.做好维护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协调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区相关标准规范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状况检查和考核制度,监督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日常工作。

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3.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设施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各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并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设施,确保暴雨期间人员财产安全,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遇到紧急情况,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设海绵城市是今后城市建设工作的重点之一,是提高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最终目标是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的城市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将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一项常态化的、长期的工作,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

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要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加强监督考核。

(三)落实工作责任。

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性、综合性、创新性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工协作,确保在各类建设项目中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等各层次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区财政部门要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海绵城市建设奖补资金,充分利用国家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性政策向银行争取长期贷款。

合理划分支出责任,调整支出结构,在海绵城市建设筹集资金方式上由政府单一渠道向社会多渠道筹资转变,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

(五)抓好典型示范。

按照集中连片的要求,重点选择有条件的建筑、小区、道路、水系等项目开展海绵城市试点工程建设,形成示范效应,积累经验。

通过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带动道路、排水、景观等规划、设计、施工整体升级,同时带动市政建设的融资模式创新、技术手段创新、管理机制创新等,并以点带面推广应用到海绵城市建设。

(六)强化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工作,大力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形成全社会关注、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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