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的食盐专卖揭秘 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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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的食盐专卖揭秘图

我国历史上的食盐专卖揭秘图

历史上,盐业专卖曾在世界各地实施过,比如古罗马等。

20世纪初期的英国也曾在印度殖民地实施食盐专卖。

数千年来,实施盐业专卖最著名的国家便是中国。

所谓私盐,是指违反官府有关禁令而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的食盐。

私盐的产生和泛滥通常同官府的食盐政策,特别是食盐专卖政策关系密切。

一般说来,在食盐由民间自由生产、运销的时期,既不存在为官府垄断经营的官盐,自然也就无所谓私盐了,所以,私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食盐专卖制度(政策)的直接产物。

所谓食盐专卖制度,就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控制食盐的生产和运销,垄断盐利的制度。

主要是因为私盐影响税收。

中国古代为法所禁之私盐最早出现于何时、何地、何类人所为,史无明载,一般认为西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实行食盐官卖,严禁私煮之后,“盐始有官、私之分”(注:

《经济大辞典·中国经济史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3年版。

)。

鄙意以为,私盐既与官府对盐利的垄断有关,则它的出现当在政府实施食盐专卖政策之后,而中国古代实行食盐专卖早在春秋时期的齐国就开始了,齐桓公时的管仲被认为是中国食盐专卖政策的创始人。

食盐专营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

盐的专营(或专卖)在我国始于26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

历史上,齐国的丞相管仲主张,海滨产盐之国,可以计口授盐。

当时盐的生产,政府和百姓都可以煮海为盐,而运销,分配、进出口归国家管理,零售归商。

所谓”计口授盐“就已经很明显地带有我们今天按人口计划销售的含意。

2014年4年21日国家发改委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停止几千年中国大地实行的食盐专卖制度。

概括起来,世界各国实施盐业专卖的动机大致包括:

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稳定食盐价格和流通、减缓民间财富积累以及对食盐实行质量控制等。

现在看来,最主要的动机应该还是财政考量。

众所周知,在农业社会,尤其是其早期阶段,政府税源是非常狭窄的。

农业几乎处在听天由命的自然状态下,不可能为政府提供有保障的稳定税收。

只有少量工业品可以达成保障稳定税收的使命,而食盐是其中最佳角色之一。

理由有二:

一是食盐加工简单,需求量大且稳定;二是食盐为生活必需品,且缺乏价格弹性。

许多国家对盐实行不同程度的专卖制度。

其一是实行专卖制,由政府设立专门的专卖机构或指定机构对盐的生产、销售进行统一管理,国家定价,法规健全,如土耳其、瑞士及缅甸等国。

其二是垄断性产销制,具有专营或专卖性质,如奥地利,意大利等国。

其三是由一个大公司或几个公司组成联合体形式的产销统一经营,如一些实行市场经济自由化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

英国、法国、美国等。

美国产销一制,盐厂生产,公司经营,有6家公司负责销售,各公司与用户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再向所属盐厂下达生产计划,产、销保持绝对均衡,比我国的计划管理还要严厉。

中外之间虽社会制度不同,历史、文化,习俗均有差异,但对盐实行严格的专卖计划管理则异曲同工。

我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是将盐列为国家专营,严厉打击贩卖私盐者,盐作为一种调味料外还有什么特殊用途让历朝历代都将它作为一项国家专营的东西?

盐是必须的日用品,私营会有不良用心的囤积盐,可能是赚钱,也可能是敌人的奸细派出来干扰民心。

盐铁专卖亦称“盐铁官营”。

中国封建社会政府为打击富商大贾,增加财政收入而实行的对盐和铁的垄断经营政策。

起始于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提出的“官山海”政策,即对盐和铁一起实行专卖。

秦商鞅变法,控制山泽之利,也实行盐铁专卖。

当时的山海之产主要是盐、铁,官府垄断经营,寓税于价,使人民避免不了征税,又感觉不到征税。

汉初开放民营,使经营盐铁的商人富比王侯,汉武帝迫于财政压力和对商人“不住公家之急”的反感,在桑弘羊的主持下“笼盐铁”,将盐铁的经营收归官府,实行专卖。

在产盐和产铁的地方,分设盐官和铁官进行管理。

盐专卖采取在官府的监督下由盐民生产,官府定价收购,并由官府运输和销售。

铁专卖采取官府统管铁矿采掘、钢铁冶炼、铁器铸造和销售等一切环节。

东汉时取消盐铁专卖,实行征税制。

三国、两晋注重专买,南北朝时征税制复起。

隋至唐前期,取消盐的专税,和其他商品一样收市税。

唐安史之乱后,财政困难,盐专卖又开始实行。

此后历朝历代,都加强了盐专卖,对铁则实行征税制,不再与盐同例看待。

盐铁专卖使封建国家获得了可观的收益,特别是盐,一直是历代封建政府牢牢掌握的最重要的专卖商品,其收入是历代政府的重要财源。

我国从战国时起,就开始实行盐铁专营制度,严厉打击私自制售。

从经济的角度看,当时国家对盐铁实行专营制度主要是为了增加税收的需要(垄断经营的利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变相税收)。

但是,必须明确的一点是:

盐铁的买卖并不天生就应该实施专营制度,它与烟草专卖制度不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为了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盐税现在已经不构成财政收入的重要内容,比重不到千分之一。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西汉时期,《盐铁论》就对是否应该实行盐业专营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最终虽然以财政官员主张专营而结束,但其主要理由也是从考虑增加税收的角度出发。

春秋时期

食盐专卖更是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

当时管仲向齐桓公提出“官山海”,即专营山海资源,主要对盐实行国营,利出一孔。

据管仲粗算,齐国据此一年可获6000万钱。

汉朝

汉武帝时在“理财家”桑弘羊的建议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从富商豪强手中夺回盐铁等重要经济事业,扭转国家的财政困难局面,也曾推行了盐铁官营和酒类专卖。

汉武之后举行了著名的盐铁会议,废除铁酒专营,部分放松盐业专营。

这种松弛状态一直维持到唐朝安史之乱,此后食盐专卖再度强化。

唐朝

有“官盐”就有私盐,凡有管制的地方必然存在走私和黑市。

而一些著名私盐贩子也写入了章回演义,最著名的私盐贩子就是“他年我若为青帝,报与桃花一处开”“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的黄巢,唐朝末期一度攻破长安,打破了唐末军阀割据混战的黑暗社会的僵死局面。

清初

清代最富的盐商,拥有资金千万两,少的也有一二百万两。

以乾隆三十七年为例,扬州盐引销售量153万引,一引等于200到400斤,一引盐在海滨是0.64两白银,运到扬州来以后加上运费、盐税,达到1.82两左右,从扬州运到东南六省零售价10两左右,价钱翻了十倍不止。

扬州盐商每年赚银1500万两以上,上交盐税600万两以上,占全国盐课60%左右。

这一年,中国的经济总量是全世界的32%,扬州盐商提供的盐税占了全世界8%的经济总量。

 现在都买不到几毛钱一包的平价盐了,超市里最便宜的盐也要1块5一袋!

在我国,食盐实行专营,也就是垄断经营。

食盐的价格,从出厂、批发,到零售,全部属于政府定价。

如今在市内各大超市,玉砂盐、低钠碘盐、贡晶盐一个比一个贵,平价盐的身影却越来越少,不少市民感叹,盐价都贵过米价了!

国家发改委网站周一发布消息,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消息在网上一经出现,便引得无数网民狂欢,改革正从各种角度被积极解读。

盐价能否降下来?

买盐能否像买菜一样讲价?

这也是大多数消费者最为关注的话题。

国人吃盐成本:

像烧油一样居全球前列。

中国一度是世界上缺碘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曾占到世界碘缺乏病人群的40%。

为推行食盐加碘,国务院相继颁布多项条例,明确实行食盐的国家专营制度,食盐由中盐和各省盐业公司统一加碘销售,各制盐企业所产食盐必须由盐业公司统购统销。

食盐和烟草是目前我国仅剩的两个保持专营体制、按计划统购统销的行业。

在食盐体系内,盐业公司是唯一的经销商,而食盐生产亦由政府特许的生产企业按计划进行,这一性质也造成了行业垄断现状。

食盐的利润究竟有多高?

据国家发改委和各省物价局规定,食盐出厂价为每吨300到500元。

记者查阅了2009年出台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后发现,每吨碘盐批发价格(含税)没有超过700元的。

然而在广州市内的超市货架上,500g一包的平价食盐普遍标价为1.5元左右,换算后即每吨3000元。

也就是说,从出厂价到销售价,食盐的价格飙涨了6到10倍。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食盐零售价和批发价差率应控制在20%以内,小包装成本费用利润率控制在15%以内。

如今这个差价,显然不止。

这还是以最便宜的平价盐计算,广州华润万家的一位售货员告诉记者,超市内再没有比售价1.5元的广东盐业“加碘精制盐”更便宜的食盐了。

而最贵的则是中盐集团进口的“荒波钙强化营养盐”,350g售价就近20元。

数据统计显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盐零售价格明显偏高,美国、法国、澳大利亚、中国这四个国家的人均食盐消费额与人均国民收入之比分别为:

0.06、0.04、0.04、0.12。

横向比较,中国人吃盐的成本,已然像烧油成本一样位居全球前列。

而且近年来盐价一直在涨又是不争的事实,也难怪市场上有关盐业公司被指专营暴利的声音一直存在。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春晓撰文称,中国盐业体制政企不分,专营权和监管权合二为一,导致许多地方专营扩大化,监管弱化。

然而在2007年,国家审计署对全国盐行业进行了8个月的审计,结论是“食盐并不存在暴利”。

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

并不意味取消食盐专营专卖。

此前的2013年12月,国务院对《食盐专营办法》做出修改,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

据媒体报道,发改委表示原来规范中央部门审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无存在必要。

食盐专卖2500年的历史就此终结了吗?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变化是顺应简政放权的思路,也是推动中国食盐业改革的重要一步,但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向社会资本放开。

如申银万国认为,在我国现行的盐业管理政策下,主要有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两个框架性文件。

发改委废止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食盐专营办法》应仍然有效,此次许可证废止对现有食盐销售制度没有实质改变。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教授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取消食盐专营涉及的环节、部门众多,现在可能是将审批环节作为一个突破口,带有改革探路的性质。

“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取消食盐专营专卖,只是在审批这个环节取消了。

严格来讲,只有将《盐业管理条例》以及《食盐专营办法》废止了之后,才能从根本上废止食盐专营制度”。

市场化定价是盐业改革主要方向。

虽然食盐市场化的前路仍然漫漫,但在众多盐企的希望中,仍然认为此举是打破食盐专营束缚的信号。

“虽然只是第一步,但审批下放本身就是国家对其管控的一定放松,完成下放并进一步专营放开将是大势所趋。

”广东省一家盐化公司的负责人陆先生告诉记者,发改委此举应该是打破垄断解放束缚的一个信号,后续或许可以拉开盐业管理由垄断到竞争的序幕。

如果真如盐企期望的那般,盐业改革有望削弱盐业公司的垄断力量,食盐行业利润将重新分配后,是否可以极大降低用盐企业的成本,从而让超市里的盐价降下来?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梁铭宣认为,新政策只是降低了审批要求,简政放权、权力下放,但是依然对其有严格的管控,食盐市场短期内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市场化,在此情况下,食盐价格短期内也不会有较大的起伏波动,毕竟食盐关系到民生。

因此,短期内废除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我国食盐价格影响不大。

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象征着专营制度改革拉开序幕,目前业内预期年内将有进一步政策出台。

如果盐业专营制度放开,最大的变化在于,食盐将从管制商品回归其调味品和快速消费品的本质,按市场化方式建立渠道和制定价格,可能是盐业市场化改革的主要方向。

买盐就像买菜一样,盐的种类像副食一样品牌种类繁多—公众的这些期盼,或许已在不远处。

我国古代的食盐专卖制度

封建社会的食盐专卖制度,使其成为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财政收入工具,为其封建统治掠取民众财富,赚取巨额利润。

在食盐专卖的实施过程中,统治阶级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制度执行成本。

降低了制度运行效率,减少了食盐专卖净利润收入;另一方面,因为官吏的腐败,各级官吏贿赂已成风气,严重损害了统治集团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使其执政能力受损,从而危机统治阶级自身安全。

食盐专卖制度在中国存在历史十分久长,从春秋战国齐国开始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几乎伴随封建社会整个发展过程。

专卖古称“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独木桥,禁榷合起来就是自己独占,不允许他人涉及经营。

具体到食盐专卖制度,它是封建统治阶级人为制订并设立,由其独占食盐生产和销售渠道,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增加财政收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封建社会中那些具有理财意识的士大夫们对此有一个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处就在于只看到利益,却不去看这利益是如何产生的。

统治阶级巧妙地借用了食盐所具有的商品外观形式,掩盖其掠取民众财富的实质,因此理清楚食盐专卖制度的经济特征和运行规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食盐专卖问题,国内现有文献侧重于从经济史的角度整理各个朝代食盐专卖制度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状态,较少从经济特征和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考察,而在国外可能是由于历史上缺少与中国食盐专卖类同的经济现象,相关文献很是少见。

在封建社会经济的传统分析框架中,劳动人民对统治阶级承担赋税和劳役,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借此剥削广大劳动人民,尽管食盐专卖制度在形式上与赋税制度有很大不同,阶级矛盾分析方法仍然为这一问题指引了方向。

从另一个视角看,根据现代西方国家理论,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给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

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以此换取税收。

在这一分析模式下,封建国家作为全社会法律和秩序的提供者,征收赋税完全是一件合理的事情,封建统治者是以社会管理者或者说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面目出现,公众是以消费者的面目出现,消费社会管理者提供的社会服务,并根据服务的质量(办公效率)和价格(赋税水平)来决定是否消费该服务。

但在食盐专卖制度分析中,这一分析框架变得无能为力了,因为它既解释不了盐专卖制度发生的起因,也解释不了食盐专卖制度发展变化的结果。

在食盐专卖制度下,各相关经济要素发生了很大变化,重新审视和分析其经济特征对于全面正确的把握这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专卖制度下失去商品属性的盐

  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之一,社会需求量大,消费弹性极小。

在封建社会大部分生产和生活资料自给自足的情况下,食盐却不可能自给自足,必须从外界获得。

在中国古代社会,盐铁茶酒是少数几项大宗交易商品,但这些商品在不同时期都曾实行专卖,盐是其中实行专卖时间最长,范围最广,造成经济影响最大的品种。

在专卖制度下,商品属性较之于其在自由生产流通条件下的情形发生很大的变化。

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有其内在规定性条件,根据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自由买卖和等价交换是商品的内在属性,也是某一物品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

在食盐专卖制度下,盐的生产、销售和定价都由官府组织执行,导致其商品属性退化。

  第一,看盐的生产。

盐的生产者为盐户,虽然工作方式与其它手工业者相同,但因为盐是专卖品使得盐户与其他手工业者截然不同。

盐户身份与普通人不同,单独另立户籍,在官府中有专门的部门管理,不得转换其他行业或逃徒,失去人身自由。

制盐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均由官府提供,所产之盐也必须全部上交官府,官府发给工本钱和粮食。

除官府认定的盐户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从事盐的生产活动,违者处以重罪。

由此可以看出,官府是以行政权力垄断了盐的生产,这与一般情况下的垄断生产者有根本不同,它既不是由于生产规模效率导致的自然垄断,也不是由专利或技术障碍造成的法律垄断,完全是官府,也就是拥有行政权力的一方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力创造出来的行政垄断。

  第二,再看盐价。

盐的价格虽然在各个朝代有所不同,但总体水平是远高于其生产成本,且总体趋势呈上升状态,随着官府财政状况的不断恶化而不断调高。

  唐代前期盐业政策为民众自由经营,官府征税,安史之乱发生后,财政状况恶化,开始实施盐专卖政策,因此,这一段时期盐价的变化为分析盐专卖制度对盐价的影响提供了绝好的分析样本。

  《新唐书·食货四》载:

天宝、至德年间(公元750年前后),盐每斗十钱,……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

……贞元四年(公司789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自此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为三百七十。

 

  对这段史料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是盐专卖实施前后盐价三十六倍的惊人上涨幅度,从其他经济史资料分析断然可以排除盐的生产骤然萎缩而导致供求比例严重失衡进而推动盐价大幅上升的可能性。

在盐每斗十钱的情况下,假定七钱为补偿生产成本,三钱为正常经营利润,假定盐的生产成本没有出现大幅波动,按此计算,盐价在每斗三百七十钱时官府可获得一百二十倍的超额利润。

二是官府可以根据自身财政需要随意提高盐价,通过盐专卖就可以做到财政的“量出为人”。

在有行政权力介入并且其动机是为自身谋利的情况下,价值规律荡然无存。

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一个朝代里为什么盐价呈现出前低后高的态势。

随着朝代的延续,吏治腐败状况不断加重,财政收支状况随之恶化,于是官府不断提高盐价,加重掠夺民众财富,增加财政收入以维持官僚机构运转,直至民众起义反抗,改朝换代,如此循环周而复始。

  第三,看抑配。

抑配也叫户口食盐法,是官府用强制摊派的办法,将官盐按人头数配发到民众各家各户,并直接按官定盐价催收货币或粮食,并且将官盐抑配额作为地方官吏考绩标准。

如此官盐销售法,商品买卖自由自愿的交易原则彻底消失。

即使是在由盐商运输和销售的情况下,盐商也是由官府指定的商人担当,并只能在官府划定的区域内销售。

其他人运销食盐都被视为非法,处以重罪。

  东汉时期章帝虽然也实施了盐铁专卖政策,但时间不长,只有短短几年便废除了,其原因主要是东汉自和帝以后日益衰落,不可能大规模地组织盐铁专卖。

魏晋南北朝时期,诸侯割据,时局动荡,盐专卖时断时续,各政权的财政收入主要以个体小农所纳赋税为主。

这两个时期的情况从反面证明了盐专卖制度完全是依托在行政权力之上的行政经济行为,当政治权力不够强大或不具备完整的设置时,盐专卖制度便无法实施。

综合上述分析,食盐专卖制度下的盐已是徒具商品外壳,彻底丧失商品属性,成为统治阶级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

二、作为掠夺民众财富工具的盐

  综上分析可知,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从盐专卖中获取巨额超额利润,但从逻辑上分析,统治阶级完全可以通过征收相等数量的赋税来达到同样的目的,为什么还要走食盐专卖这一条路呢?

这就是前面所说现代国家理论无法解释的地方。

因为就征收赋税和实施盐专卖两种做法比较而言,后者的社会成本数倍于前者,全社会为之付出高昂的福利损失代价,从运行效率看应当坚决予以摒弃。

这只有从统治阶级效用最大化中寻求解释,统治阶级自然希望财富越多越好,但这只是其效用诸多要素中的一个,政权的稳定是另一个重要因素,唐太宗李世民的“舟水论”是这一关系很好的阐述。

食盐专卖制度获利的隐蔽性充分满足了统治阶级搜刮民众财富与保证政权稳定性的双重目标,《盐铁论·非鞅》所载封建士大夫的议论充分表达了这样的思想。

“故利用不竭而民不知,地尽西河而民不苦。

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国,无害于人。

”在这里封建统治阶级给自己搜刮盐利铺陈了无数溢美之词,但事实上,国只是封建统治者之家,所谓有益于国,只是统治阶级财政更加宽裕,国富与民富无关。

而“足军旅之费”同样是无稽之谈,因为统治阶级在向民众征收的赋税之中已包含了军费开支内容。

最能表现盐专卖制度品格的无疑是“民不知”三字,民不知而谋其利,实与贼无异也,如此窃取民众财富还假称“无害于人”。

各朝食货志及相关文献均有记载,盐利收入与田赋相当,也就是说,统治阶级在征收赋税之外,还从民众身上搜刮了与之相当的盐利收入。

这使人们对封建社会劳苦大众贫穷原因有了更深的了解,也可以看出行政特权干预经济的巨大危害。

三、统治集团与官僚集团利益的不一致性

  在前面的讨论中,笔者一直把统治阶级当作一个整体看待,为作更深一步的分析,需要把统治阶级拆分成统治集团和官僚集团两个群体。

界定如下,统治集团是对政权稳定性有强烈偏好的群体,主要包括皇帝及皇室成员;官僚集团是政权稳定性偏好不强,或者说自身财富偏好远大于政权稳定性偏好的群体,主要包括各级官员和执行人员。

统治集团迫于政权稳定性的压力,剥削和搜刮民众是有节制的,但官僚集团却不是这样,只要有可能,他们总是会把自身财富最大化行为发挥到极致。

官僚集团的剥削和搜刮是分散的,他们都是在自己的职位上,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其整体性体现在全社会吏治整体上越来越腐败,最终导致统治集团政权的颠覆。

  明朝初期盐专卖实行开中法,商人纳粮于边,官府偿以盐引,商人凭盐引在指定盐场支盐,然后到官府指定的销售区域派卖。

开始时军、民、商各得其利,运行状况良好,但到后来,开中为官僚所把持,少纳粮,纳次粮,还要多支盐,支好盐,正当盐商受到严重排挤,从原来“旦输粟夕受盐”变成“祖孙相代不得者”。

统治集团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推出了“余盐买补”,余盐是盐户在制盐过程中多生产的超出官府收购正盐额度以外的部分。

朝廷本意是对不能支取到正盐的盐商通过购买盐户余盐来给予补偿。

但这一政策的执行仍然掌握在官僚集团手中,执行官员串通同党,或与奸商勾结,暗箱操作,余盐之利尽落其手,最终使统治集团解决盐商守支问题的计划彻底落空。

从这一事例可以看出,统治集团无法解决官僚集团的腐败问题,这是由封建社会自身政治和经济结构决定的。

从一个更加细致的经济学角度分析,行政腐败作为政权收益的一种形式,是由官员个人获取,而其成本,即政权稳定性的丧失,是由统治集团承担。

这种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性使得在微观上官僚集团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具有腐败的动机和倾向,在宏观上整个官僚集团腐败之势总是迅速扩散、不可遏制,表现出巨大的内在惯性。

从历史实际情况分析,往往是盐专卖官员制度内权力的滥用,造成了盐专卖制度运行阻滞甚至盐专卖制度本身的崩溃。

四、盐专卖制度的演化方式

  由于官僚集团与统治集团利益目标天然存在不一致性,在食盐专卖实施过程中,官僚集团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制度执行成本,降低了制度运行效率,减少了盐专卖净利收入。

另一方面,因为官吏的腐败已经成为人们经济生活内容中的一部分,各级官吏的贿赂已形成常数并在民间流传,严重损害了统治集团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使其执政能力遭到损害,危及到统治集团自身的安全性。

因此尽管在朝代更替之际,后朝往往因袭前朝旧制,依照其模式制订出新朝的盐专卖实施办法,但在一个朝代内,统治集团出于前述两方面的考虑,会逐渐采取一些变革措施,试图提高专卖制度的效率。

从每一次具体的变革措施看,都是不自觉的,有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性措施的味道,但从总体运行轨迹看是在不断减少官僚集团参与的成份,增加市场化运行的成份,使专卖制度的格局从最初“官制,官收,官运,官销”到“官制,官收,商运,商销”,再到“民制,商收,商运,商销”,最终彻底摆脱了官僚集团的控制,切断了其直接为自身谋利的渠道。

尽管统治集团是出于提高自身财政工具有效性的考虑,客观上盐专卖制度作为一项制度而言其效率也在提高。

然而,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制度变化过程极其缓慢,盐专卖制度变化过程也不例外,从春秋战国直到清代,耗费了二千多年的时间才走完这一过程。

还须强调的一点是,从唐至清每一朝代,盐利收入都与田赋收入基本相当,也就是说,虽然盐专卖过程民营化提高了效率,减少了产、运、销过程中的成本,这一块利益仍是被统治集团占取,并与官僚集团分享,民众福利并未得到丝毫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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