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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市**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案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区范围内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印发、备案、公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市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管理原则】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统筹规划】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指导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预案分类】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预案构成种类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第七条 【管理主体】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派出机构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等。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管理、指挥协调辖区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管理;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直、驻盐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四)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按照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编制街道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鼓励部门之间、相邻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或管理单位联合制定应对涉及多部门或区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六)以区政府、区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其他应急预案,按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第八条 【政府及部门预案内容】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应急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区总体应急预案,侧重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和任务。

  区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分级标准、信息报送、分级响应及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公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部门(单位)和街道职责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送、人员疏散撤离和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应急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应急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同情境下的应急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合作部门之间,或相邻区域街道办事处或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预案内容】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

根据实际需要,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送、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临时安置、调用或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送和先期处置特点。

以下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一)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

(二)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交通运营单位;

  (三)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五)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余泥渣土受纳场、垃圾填埋场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其他容易发生人员伤亡或可能影响城市安全运行的单位。

  第十条 【大型企业集团】大型企业集团可以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国内惯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一条 【工作方案】区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景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卡】区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点核心岗位及人员,编制简明、实用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核心岗位及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响应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随身携带或形成数字化预案使用。

第十三条 【应急响应及解除】对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如何解除应急响应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上级预案规定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四条 【预案体系】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全面识别、系统评估本辖区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明确主要、次生、衍生突发事件和应急保障工作范畴,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规划,确保应急预案全面覆盖各类突发事件和重要区域,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盐中央、省和市属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报区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及资源调查】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风险评估。

针对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治理隐患,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应急资源调查。

全面调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供依据。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第十六条【编制要求】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加强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七)有涉密内容的,应当标注密级,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编制内容】应急预案编制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送和共享、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科技支撑、气象服务保障、法制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包括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卡、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应急集群通信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危险源分布图、重点防护目标分布图、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八条【编制组织】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本着多方参与的原则,吸收应急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可成立风险分析评估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编制程序和权利保障】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或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条  【预案评审】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应急预案应当进行论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审批】区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印发。

区专项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后,由应急预案制定或牵头制定部门报区政府审定,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区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

街道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街道办事处专题会议审议,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部门预案,审批发布形式自行确定。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报送内容】应急预案制定或牵头制定部门报请预案审核或审批时,除预案送审稿,同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背景、编制原则、编制过程、应急预案主要内容等;

(二)征求意见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三)对不同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四)专家评审意见书;

(五)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审核要求】应急预案审核和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达成共识;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是否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七)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

  (八)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备案】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审定通过的区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市政府备案;

  

(二)审定通过的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三)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备案;

  (五)需要与区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驻盐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区政府备案;

  (六)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行20日内向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备案要求】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5份;

  

(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

  (三)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四)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预案公布】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第五章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演练制度】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统筹规划工作,协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驻盐各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工作计划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演练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鼓励开展“双盲”实战演练,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区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区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台风、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演练组织】应急演练原则上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涉及需启动多个专项应急预案响应的应急演练,可报请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演练评估】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的执行情况;

  

(二)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三)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

  (四)救援人员的处置情况;

  (五)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

  (六)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

  (七)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演练评估。

  第三十一条 【档案资料】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参加演练单位和人员认真总结,并形成演练总结报告。

  区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总结报告,10日内报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及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备查。

第六章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预案评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组织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估结论应当报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预案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八)出现其他必要修订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修订程序】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

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协调联动】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5日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六条【预案培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或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定期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三十七条 【宣传普及】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公众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应急预案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普及重点。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三十八条 【预案落实】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预案监督检查】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对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单位的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

(二)应急预案合法合规及编制覆盖率情况;

(三)与各级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

(四)突发事件应对中应急预案的使用情况及总结评估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和宣教工作情况;

(六)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的及时性;

(七)应急预案备案、公布工作情况;

(八)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及专职人员到位情况;

(九)应急预案及演练资金保障情况;

(十)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责任追究】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及信息安全应急机制,提高应急预案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鼓励使用新媒体技术推动应急预案向移动终端延伸。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办法实施】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2年12月6日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盐府办〔2012〕3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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