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率与税收级距的中美比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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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率与税收级距的中美比较doc

个人所得税率与税收级距的中美比较

一、中美两国税率和级距对征税总额的影响

1.个税收入占总税收比重分析

近十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自2001年的995亿人民币逐年增长到2010年的4837亿人民币,增加了近五倍之多。

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总量上有了巨大提高,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地位还是相当的低,占总税收的比率在6.75%上下浮动,近三年来甚至呈下降趋势。

美国个税总额亦然,从2001年的9715千亿美元开始逐年增长,但涨幅较小。

尽管美国的个税在总量上有所提高,其个税占总税收的比重却没有呈现稳步上升的态势,而是在50.84%上下波动。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个税地位明显偏低。

造成这一结果的部分原因是,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款大量流失。

从2005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比重看,工薪所得税占54.17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占14.12%,两者合计占68.196%;企事业单位承包、劳务报酬等其他项目应交税所占比例较小,约占3.141%。

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非工薪的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足额缴上来。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税,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

另一方面,我国的源泉扣缴不到位。

中国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具有多元化、隐形化特点,收入通常直接以现金支付,并不通过银行转账,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

因而源泉扣缴只能管住那些代扣代缴规范的工资收入,高收入者却能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

美国对富裕阶层的课税幅度是十分强的,为了防止富裕阶层滥用税收法规,“合法”逃税,1969年,美通过了关于征收最低税款法案。

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是用最低赋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很多常规系统中可以抵减的费用,在最低赋税系统中则不能扣除。

美国富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要按常规系统和最低赋税分别计算出其全年应纳税额,然后取其中的多者申报纳税。

除了征收最低赋税外,美国富人还不能享受很多税收优惠以及退税。

2.个税收入对财政部门的影响

财政是一个国家安身立命的根本,然各国民众对财政的关注度却不尽相同。

总体而言,经济较发达国的公民对财政的关注度远高于经济较不发达国家的公民,这与各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强弱紧密相关。

其中,个人所得税与公民个体关系最为密切,因此公民的纳税意识的强弱可从该税种的征收情况上反映出来。

而强烈的纳税意识会带来与之对应的监管意识。

目前中国的税收分为四大类,共有二十八个税种,这些税种的最终负担者都是中国的老百姓,但纳税人平时除了关注与名义收入紧密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外往往忽视其他税种。

以2010年为例,人们所关注的个人所得税只占我国总税收的6.61%,使得中国的财政预算制度没有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导致财政预算几乎没有受到来自公众的压力。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是第一大税种,为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再加上其征收途径为个人自行申报,培养出纳税人较强的纳税意识。

还是以2010年为例,美国的个税占总税收50.20%,使得美国的财政预算引起公民的广泛关注,财政预算的公布将面临非常大的公众压力。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较低导致的纳税人的缺位,是财政预算缺乏公众参与的重要原因。

提高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将有助于激发公众参与财政预算决策的热情。

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可以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监管意识,使他们成为监督政府与政府官员行为的主力军。

我国公民税收意识差,政府税收收入的获取不直接牵涉个人切身利益是主要原因。

因此,要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并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就必须改革税制,使纳税人地位得以显现,从而激发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其执行的热情,改变公众参与意识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

3.个税对收入差距调节的作用

我国经济目前处于转型阶段,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养老、医疗、就业保障机制还在建设中,因此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差距的任务仍然很艰巨,它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功能没有凸显,调节收入分配与稳定社会的是当前个税的主要功能定位。

由于该税种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地位偏低,故调节收入分配这一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贫富差距现象依然严重。

我国九四税改以后,形成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税收以增值税为第一主体税种,所得税只位列第二主体,这种“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特点在于:

重流转税、轻所得税、财产税相对缺失。

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实质在于注重分配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在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上并没有所得税的效果好,反而会促使差距更大,在当前市场经济转型期个人所得税收入与个人财富的累计速度并不匹配,因此从宏观上说,这种税制结构不进行改革,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控功就不能充分得以发挥。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因素制约个人所得税制发挥其再分配的职能,包括:

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缺乏灵活性,有失公平;累进税率的设计不科学;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困难,税收征管不力等。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已经相当成熟,是世界上比较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其在美国联邦税中的比重占到了一半左右,对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美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纳税人,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多数的普通工薪阶层。

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60%以上。

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来源中,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比重很高,这往往令他们不堪重负。

中国现在都应该大幅度提高对顶级富人的税费征收水平,尤其是对顶级的5%的富人的征税幅度,使之“与国际接轨”;同时大幅度降低对底层纳税人的税费征收标准,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二、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调整政策的比较

1.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灵活调整

1)应税所得额的部分扣除和个人宽免额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大量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额和个人宽免额,而不是像中国只对总体个人收入的部分数额进行免征。

美国这种制度对税收的介入,有效地对不同的经济活动起到了促进或抑制的作用。

美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允许扣除额可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分项扣除”或“标准扣除”。

“分项扣除”需将每一项扣除额分别列示出,如慈善捐赠、医药支出等。

高收入人群特殊支出多因而愿意选择“分项扣除”。

政府为了避免高收入人群扣除太多,税法规定高收入人群的总收入超过固定界限之后,分项扣除额应该逐渐减少。

而“标准扣除”则是纳税人不必考虑个人支出的实际数额,只选择一个固定的数作为扣除标准。

这样的扣除方法更适用于中低收入人群。

“标准扣除”既可以简化政府在审计上的程序,也算是政府给予中低收入人群的一种优惠政策。

另外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了四种分类:

单身申报、有子女的个人申报、已婚个人申报和已婚联合申报。

税法对个人宽免额也依照贫困线水平对四种申报分类进行了分别设置,并逐年进行调整。

进行四种分类的主要目的是简化申报程序,即居民可以选择相对方便的申报方式。

同时不同的申报方式的宽免额各有不同,但都是出于家庭生计的考虑进行过仔细分析测算的。

2)税收指数化调整

为了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影响,从1981年开始,美国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

指数化调整是通过一个公式,使税收中的一些项目随物价的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自动消除通货膨胀造成的赋税负担加重的问题。

指数化调整的公式为Yt=(1+)Yo.Yt代表当期的宽免额、标准扣除额等项目,Yo为基期的宽限额、标准扣除额等项目,Pt为当期物价水平,Po为基期物价水平。

税收是建立在名义收入的基础上,若不进行指数化调整,由于通货膨胀使名义收入增加的时候,可能将纳税人推向更高的纳税档次,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税收指数化很有效地减轻了通货膨胀带来的负面影响。

3)固定超额累进税率和浮动的免征额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采取的是固定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累进税率最低10%,最高33%。

但是应税所得额的扣除和个人宽免额会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同时每级税率的起征额也会逐年调整。

2.中国个人所得税近年来的调整

从1980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以来,31年内进行了多次上调。

1980年免征额为400元,1993年上调至800元,2006年进一步上调至1600元,2007年再次上调至2000元。

近五年来工资薪金免征额的进行了两次大幅上调。

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现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逐渐增加。

虽然我国近年对工薪所得税的免征额进行多次调整,但累进税率和级距却从未进行调整。

中国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个人收入水平差异非常大,但全国却使用同中国样的税收标准,这无疑对缩小贫富差距非常不利。

另外中国税收级距划分太细,低收入人群的税负负担相对较重的问题也没有在近年的调整中得以解决。

三、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级距和税率的缺陷比较

1.中国相对美国在个税级距和税率方面的主要缺点

当今中国社会收入不均衡,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成为社会公认的事实。

国家统计局于2008年公布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7,超过国际公认的贫富差距已经非常严重的界限。

初次分配不尽合理是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

然而,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些缺陷,使得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受到限制,也成为我国贫富差距过大的一项原因。

2011年第一季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8.7%。

这就说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定位并非作为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而主要是调节收入差距的主要手段。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九级税率,税额计算比较复杂,并且级次使用效率较低,边际税率过高。

这些缺陷都造成了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弱化。

1)累进级次过多,级距过窄;

据统计,现今我国的就业者中绝大部分每月工薪收入在1000—8000之间,是工薪所得税的主要来源。

其中适用于九级累进税中第二级(10%)的人数所占的比例最高,大约为35%,缴纳税额占到工薪所得税总额的37.4%。

适用第三级(15%)的人数占12.4%。

普通工薪阶层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接近一半。

但是级距过多显得非常没有必要,在1000—8000之间就有四个级距,级距税率分别为5%、10%、15%、20%。

这不仅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变得复杂,并且级距税率公差仅为5%,收入调节作用并不明显。

此外,级距的设置不合理。

各级次上下线的差额依次为500、1500、3000、15000、20000、20000、20000、20000。

前三个级距过窄,而后四个级距都是20000。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主要是普通收入水平的居民,大部分纳税人在计算自己需缴纳的税额时要考虑跨越3—4个级距。

所以这样的设置显得非常不合理。

能运用五、六级以上的高收入者的比例很小,六级以上的三档税率基本没有起到实际的作用。

因此,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合理性和实用性,过多的累进级次和复杂的税率形式是亟需改进的。

2)边际税率过高;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45%,相比于一些西方国家,这个税率是偏高的。

图1-1.与美国、日本英国相比,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级次和税率幅度

拉弗曲线表明,税率如果高过一定的限度,总税收不会增加反而会下降。

过高的税率并不会给政府带来更高的税收总额,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律。

对于个人所得税,拉弗曲线的规律是非常适用的。

因为个人所得税是与居民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税种,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关注程度普遍非常高。

“税痛感”比其他税种明显更加强烈。

过高的边际税率有可能刺激纳税人设法逃税,致个人所得税税收的流失。

对于国内高收入的居民,在过高的边际税率下,他们可能采取分解、转移、隐瞒所得的手段逃避纳税。

对于外国公民,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就必须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他们可能在居住期将满183天之时回到本国,逃避纳税。

这就造成了税收流失。

在我国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过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不利于吸引境外人才和资本。

2.中美个税其他优缺点的比较

1)不关注纳税人的实际负担

税率无疑是税制的核心因素,中国采用了分类所得税制,而并非美国的综合所得税制,也就是说,中国是将全部收入分解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等十一大类,然后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例如

工资薪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一般的劳务报酬采用比例税率,而不像美国的综合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银行利息、个体经营收入以及合伙所得一并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

这使得税赋征收产生了不公平。

富人家庭也许有多余闲钱投资股市等不需或少缴纳个税的领域,从而获得的收益实际上相对穷人辛苦工作获得的工薪要多,这一点并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另外,全部以个人为单位的申报方式不太关注纳税人实际负担,在这一点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将个税扣除区分为一般扣除和个人生计扣除,遵循公平和补偿原则,综合考虑到婚姻状况,家庭负担,子女人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在中国不论一个家庭有多少子女都不予以扣除相关费用。

而在美国,居民申报个税时,可以依法扣除一定生活费用,并根据家庭经济负担另有一定的收入抵减额。

如果有子女的话,则免除相应的税额,所以在中国,收入相同有子女的家庭比美国家庭要纳的税多很多,这没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举个例子,美国总统奥巴马夫妇2010年总收入是1795614美元(包括工资性收入395188美元和稿费收入1382889美元)。

总收入中有67518美元为自雇收入,这部分收入要单独纳税,美国第一家庭的调整后收入为1728096美元。

第一家庭依法享有包括慈善捐款245075美元在内的纳税免除,共373289美元,这样,应税收入还剩1354807美元。

此外,奥巴马夫妇有两个孩子,全家四口人,每人还享受3650美元的扣除,这样,还要从收入里扣除14600美元。

那么,奥巴马夫妇实际应税收入为1340207美元,应纳税额为438949美元。

由于奥巴马已经在国外纳税22215美元,在美国国内纳税额为416734美元,再加上自雇收入部分的税37036美元,奥巴马夫妇2010年实际联邦个人收入税总额为453770美元。

当然这也也有它的合理性,在美国子女多的家庭免税多是为了鼓励生育,但在中国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税收制度也应该适应国情,不能因为子女众多而减税,不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另外,按家庭情况分开收税也大大增加了税务机构的运作负担,不大现实。

2)人性化方面

美国个人所得税在税前扣除了一些搬家费用、教育费用、学生贷款利息,健康账户储蓄金和银行账户提早支取罚金等。

另外盲人等残疾困难的情况也应该有补贴,这一点是中国没有做到的,的确体现了中国的税制不够人性化,但是美国社会安全保障税在税前是不能扣除的,而且对大部分美国人而言,基本医疗保险也不能扣除,在这点上,美国又不如中国人性化,中国的做法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美国的综合税制操作起来有一定复杂性,它要求纳税人的诚信度非常的高,同时也需要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非常的完善。

中国目前还不能适应综合税制。

另外,这一整套制度相比中国一刀切的个税制度要复杂得多,对于人口数量如此庞大,地区情况如此复杂的中国而言,并不适合照搬美国的制度,因为执行成本太高,相当不现实。

但相信在中国未来的发展前景中,税收人性化一定是大势所趋,随着统计技术的不断发达,我国定能不断推出新的方案来适应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不断追求公平性原则,完善税收制度。

四、关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建议

对于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级距的设计,社会上有着广泛和热烈的争议。

下面则对其中几个主要的修改观点进行分析。

1.提高免征额并减少级数

本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上进行初审的个人所得税修订法案建议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上调至3000元并将九级累进税减少至七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这样的修改可以使将近9成的纳税人税负减少,而是少数极高收入者的税负增加。

这是一种比较简单易行又易于被民众接受的一种修改方法。

中国近几年通货膨胀压力巨大,特别是今年CPI的增长更是居高不下,适当提高免征额和扩大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负担,有效地抵御通货膨胀。

2.考虑地域、家庭规模和通货膨胀的免征额设计

有专家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设计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将地域差异、家庭规模和通货膨胀等因素考虑在内。

中国各地区收入情况各不相同,所以免征额应该依照各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分地区设立,这样更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体现二次分配的作用。

而申报方法也可才用个人申报或家庭联合申报的模式。

单身个人和有子女的家庭因家庭规模的不同,日常生计支出有着很大的差别,如果个人和家庭才用不同的标准进行申报,更能体现公平原则。

最后是通货膨胀的因素必须考虑在内。

通货膨胀对个人名义收入的影响很大,在税收中剔除通货膨胀引起的税负负担加重的因素,是更为人性化的考虑。

3.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培养纳税意识

参照美国现行的极距和税率,我们认为个税分为5级累进税率是较为合适的,同时,从税收的公平性和培养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层面上考虑,根据倒U型的最适课税理论,以及目前我国CPI水平,我们认为应该减少工薪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但同时保持2000的起征点不变,因为个税是让公民最有纳税人意识的税种,从低起征点开始纳税真正使整个社会都逐渐培养起纳税的习惯,对于我国后阶段的税收政策改革与发展是很有好处的。

4.根据比例划分顶级富人并引入累进消失结构

现行税率制度中对高收入者征税时边际税率较高,易造成偷税漏税。

为此,对高收入者,可以借鉴美国税率中曾经使用过的“累进消失”结构,对课税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时不再按超累进税率计税,而实行特殊的比例税率计算,以此将高收入者在低税率阶段得到的优惠抽走。

而累进税率和累进消失的分界线该如何划定呢?

根据测算,若划分界限为15万元,按原45%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51225元,而按35%的“累进消失结构”计算应纳税额为52500元,实际税负基本不变。

即以年所得15万元为分界线,引入累进消失结构。

综合考虑我组在以上部分所考虑到的有关减少极距与降低边际税率等的观点,我组拟出了以下个税方案:

级次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0-30003%

23000-1000010%

310000-3000020%

430000-10000030%

5100000-15000035%

超过15万部分都按35%

(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总额扣除了法定的扣除额2000元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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