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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测试题及答案1

刑法测试题及答案1

1、甲欠乙1800元人民币,经乙多次催讨,甲提议用其购得的(无法查证)假人民币8000元偿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甲、乙的行为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B.甲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C.甲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正确答案)

D.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察涉及伪造货币犯罪行为的认定,包括刑法第171条、172条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等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标准、依据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甲、乙二人分别有出售假币和购买假币的行为,故应当以出售假币、购买假币分别定罪处罚,不能直接认定为持有假币罪。

故此A项错误;

(2)根据上述

(1)项所述,甲有向乙出售假币,以出售所得折抵欠款的偿还的行为,其有具体的出售假币行为,应直接定性为出售假币罪。

乙有向甲购买假币,购买款以对方欠款偿还折抵的行为,其有具体的购买假币行为,应直接定性为购买假币罪。

故此B项错误;(3)根据上述

(1)、

(2)项所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等相关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甲、乙分别向对方出售、购买假人民币8000元,数额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故此C项正确;(4)根据上述

(1)、

(2)、(3)项所述,甲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乙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

2、甲是某国政府派到我国进行设备采购的公职人员,甲告诉国内某公司老板乙说:

“你给我好处,我们所需的设备就都买你的。

”乙遂给甲5000元人民币,甲使该国政府从乙处购买设备花费100万元,乙获利10万元。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单选题]

A.甲构成受贿罪

B.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乙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D.乙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本题考察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三个罪名。

(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4/18)的定罪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甲是其他国家政府人员,主体身份不符合,不够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因此A和B均错误;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为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4/18):

一、“数额较大”: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数额巨大”: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并具有前款第二项情况的。

乙不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所以C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D。

3、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将本公司盈利的业务交由其妹妹乙经营,乙从中获利100万元。

甲的行为()。

[单选题]

A.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B.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正确答案)

C.构成职务侵占罪

D.构成贪污罪

答案解析:

一、本题考察的是我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概念。

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其他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上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现有追诉标准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该罪。

二、选项分析

(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该罪虽然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二者在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职务便利,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但这两个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

在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区别)与客观方面都有区别。

故此A项不符合本题题意所指的罪名;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甲的行为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犯罪特征,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故此B项正确;(3)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即贪污罪)。

显然该罪名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均不符合本题题意所指的罪名的特征。

故此C项错误;(4)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本题中总经理甲将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亲友获利100万元,不符合贪污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犯罪特征。

,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

4、某国有企业经理甲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妹妹乙经营的公司销售畅销白酒一批,乙从而获利100万元。

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B.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正确答案)

C.构成职务侵占罪

D.构成滥用职权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权行为的区别。

(1)根据《刑法》第165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乙经营的是甲的下游企业,不是同类企业。

故此A项不对;

(2)根据《刑法》166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赢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述甲的行为符合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故此B项正确;(3)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甲并没有直接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故此C项不对;(4)根据《刑法》397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此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务的正当性,损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故此D项不对;综上,本题选B。

5、下列行为中,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是()。

[单选题]

A.某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不了解对方资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经济担保,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正确答案)

B.某民营企业负责人未经调查,盲目同无资金来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单位损失严重

C.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供方提供的质次价高的产品,未经检查而自行同意接受货物,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

D.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对方签订购销合同,但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答案解析:

本题考察根据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要点。

(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只有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

如果严重不负责任而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成立本罪。

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不了解对方资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经济担保,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此A项正确。

(2)民营企业负责人,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国有性质的要求。

故B错误。

(3)该工作人员对供方提供的质次价高的产品,未经检查而自行同意接受货物,不属于“被骗”情形。

故C错误。

(4)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属于被骗。

故D错误。

综上,本题选A。

6、某国有大型企业财务总监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该国有公司印章并以该国有名义为其朋友王某作担保,帮王某向某银行贷款200万美元,后王某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该国有企业代为偿还贷款,致使该国有企业损失200多万美元。

张某的行为构成()。

[单选题]

A.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贷款诈骗罪

D.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本题考察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贷款诈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但本案的张某是在履职且越权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提供担保。

故此A项错;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的不合格商品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虽然张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但张某是为王某提供担保,不属于上述所列三种情形之一,故此B项错;(3)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但本案是张某为朋友王某以公司为王某提供担保,没有诈骗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

故此C项错;(4)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案张某以国有公司的财产为朋友王某越权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担保,是滥用职权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故此D项正确;综上,故本题选D.

7、曹某是某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的副总经理,其舅舅石某因白手起家做生意缺乏资金,要向某银行贷款,但由于没有适当的担保,也明显没有清偿能力,银行拒绝放贷,于是曹某操纵其所在公司为石某提供了价值150万元的贷款担保。

最后因为石某经商破产,该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曹某的行为()。

[单选题]

A.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B.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正确答案)

C.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察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区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不符,故此A项错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本案曹某的行为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第(四)项规定: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故此B项正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的规定,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违法运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具体是公众资金管理制度。

曹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和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而违法运用资金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

而曹某犯罪特殊主体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明显不符合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法律规定。

故此C项错误;(4)曹某的行为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理由详见答题2)。

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

8、甲为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了大量信用卡信息,并以1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卖给乙。

甲的行为()。

[单选题]

A.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与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应数罪并罚

B.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正确答案)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与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解析:

本题考察涉及信用卡信息犯罪行为的认定,包括刑法第177条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标准、依据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二)》的相关规定,窃取、购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是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甲为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了大量信用卡信息,并以1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卖给乙,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立案追诉标准,其窃取行为与提供行为存在关联性及因果关系,故根据该法条规定,应直接认定为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不属于两种犯罪行为,故不构成数罪。

故此A项错误;

(2)根据上述

(1)项所述,甲的行为应直接定性为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故此B项正确;(3)根据上述

(1)项所述,甲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并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即已构成犯罪,故此C项错误;(4)根据上述

(1)项所述,甲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应直接认定为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不属于两种犯罪行为,故不构成数罪,不成立择一重罪处罚。

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

9、甲将5万元假币从A地带往B地,刚到B地便发现有民警盘查,随即点火烧毁携带的假币。

甲的行为()。

[单选题]

A.构成运输假币罪(中止)

B.构成运输假币罪(未遂)

C.构成运输假币罪(既遂)(正确答案)

D.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及运输假币罪追诉标准

(1)犯罪的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必须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已经将5万元假币从A地带往B地。

故此A项错误;

(2)犯罪的未遂(刑法23条),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本案中甲已经将5万元假币从A地带往B地。

故此B项错误;(3)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本案中甲已经将5万元假币从A地带往B地。

已经符合运输假币罪的构成要件。

故此C项正确;(4)运输假币罪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三种犯罪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故此D项不构成犯罪错误。

综上,本题选C。

10、某邮局工作人员王某为了得到李某赠送的淫秽光碟,明知李某长期从境外将大量淫秽物品夹在行李中托运入境销售而提供帮助。

王某的行为构成()。

[单选题]

A.传播淫秽物品罪

B.走私淫秽物品罪(正确答案)

C.渎职罪

D.走私普通货物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察走私淫秽物品罪、渎职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364条第1款),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它与走私淫秽物品罪在犯罪对象以及主观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但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有很大的差异,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管理,客体的差异是两罪区别的关键。

对上述行为,因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王某为李某夹带淫秽物品入境的行为提供帮助,而非为其传播提供帮助,所以应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

故此A项错误;

(2)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152条),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刑法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王某身为邮政人员,明知李某通过行李夹带邮寄淫秽物品的方式走私淫秽物品仍为其提供帮助,故此B项正确;(3)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故邮局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

此C项错误;(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税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与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观要件除故意外,还要求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故D错误。

综上,本题选B。

11、甲、乙二人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

某日,甲、乙二人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汽修厂职工丙,乙说:

“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

”甲、乙二人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速启动汽车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

“太危险,快停车。

”甲仍然加速,致使丙摔成重伤。

请问本案中,甲、乙二人使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构成()。

[单选题]

A.使用假币罪(正确答案)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察使用假币罪、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2010/5/18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规定,甲、乙经预谋共同使用假币支付修车费,共计使用假人民币4900元,数额较大(4000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甲、乙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故此A项正确;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甲乙使用假币是有诈骗的成分,但我国刑法已将其归纳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犯罪嫌疑人甲、乙行为不能认为诈骗公私财物,也未达到数额较大,故此B项错误;(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甲、乙使用假币支付修车费,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不能认为抢夺公私财物,故此C项错误;(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甲、乙的行为不能认为盗窃、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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