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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EN101491

德国标准1995年11月

冷加工用的高屈服点的热轧扁平钢材

第一部分:

一般供货条件

欧洲标准10149-1:

1995德文版

DIN

EN10149-1

ICS77.140.10;77.140.50

主题词:

热轧,扁平产品,钢,供货

冷加工用的高屈服点的热轧扁平钢材

第一部分:

一般供货条件

欧洲标准10149-1:

1995德文版

 

欧洲标准10149-1:

1995包含德国标准的内容。

 

标准前言

欧洲标准EN10149-1:

1995是由欧洲钢铁标准委员会(ECISS)所属的“结构钢,质量标准”技术委员会10(TC)(秘书处:

荷兰)制定的。

德国主管的标准委员会是钢铁标准委员会(FES)下属的“结构钢用钢”04/1分会。

现有的德国工业标准·欧洲标准(DINEN)10149的第一部分包含冷加工用的高屈服点的热轧扁平钢材一般供货条件,特殊的要求请查同时发表的标准:

用于热机械轧制钢材的德国工业标准·欧洲标准(DINEN)10149-2以及

用于常规退火或正火轧制钢材的德国·欧洲标准(DINEN)10149-3。

直至现在,还没有相应的德国工业标准。

在德国,人们更常用的倒是1980年出版的欧洲标准149以及钢铁材质规定(SEW)092。

第二部分所引用的欧洲标准包含下述德国标准的内容:

ECISS-通知IC10见DINV17006-100

欧洲标准(EURONORM)6见DIN50111

欧洲标准12见DIN50111

欧洲标准91见DIN59200

欧洲标准103见DIN50601

欧洲标准1062见DIN17118和59413

欧洲标准第2号通知见钢铁材质规定088

 

下接第2页以及9页欧洲标准

DIN德国工业标准化协会中的钢铁标准委员会(FES)

©DIN德国工业标准化协会任何形式的复印包括摘要,只有获得DINEN10149-1:

1995年11月

DIN德国工业标准化协会,Berlin的同意才能进行。

第9价格组

此标准由Beuth出版社GmbH,10772Berlin独家销售

第2页

DINEN10149-1:

1995-11标准

 

标准附件NA(信息性)

文献

DINEN10149-2

冷加工用的高屈服点的热轧扁平钢材-第2部分:

热机械轧制钢材的供货条件

DINEN10149-3

冷加工用的高屈服点的热轧扁平钢材-第3部分:

常规退火或正火轧制钢材的供货条件

DIN17006-100

钢材的名称系统-缩写名称的附加符合,德文版ECISSIC10:

1993

DIN17118

冷型钢-技术供货条件

DIN50111

金属材料试验-工艺弯曲试验(折叠试验)

DIN50601

金相试验方法-钢铁材质铁素体和奥氏体晶粒的测定

DIN59413

冷型钢-尺寸,外形和重量的允许偏差量

DIN59200

扁平钢材-热轧宽扁钢-尺寸,质量、外形和重量的允许偏差量

钢铁材料规定088)

适合于焊接的细晶粒结构钢-加工规程、特别是对熔焊加工的规程

 

)通过钢铁出版社可以购买,地址:

德国,杜塞尔多夫市,SOHNSTRASSE65,

D-40237

欧洲标准EN10149-1

EUROPEANSTANDARD1995年7月

ISC77.140.10:

77.140.50

主题词:

钢铁产品热轧合金钢高强度钢冷加工名称分级种类化学成分供货状态机械特性试验标记

德文版

冷加工用的高屈服点的热轧扁平钢材

第一部分:

一般供货条件

本欧洲标准于1995年8月6日为欧洲标准委员会(CEN)通过接受。

欧洲标准委员会成员国有义务遵从CEN/CENELEC工作规程,该规程确定了许多条件,欧洲标准不对成员国标准作任何改动,是必须列明的。

CEN成员国如果有需要,可向中央秘书处索取这些带有图片文字说明的国家标准最新清单。

本欧洲标准共有三种正式版本(德,英,法)。

如果CEN成员国将上述版本翻译成本国文字,责任须自负,在通知了中央秘书处以后,译文与正式文本具有同等位置。

CEN成员国单位由下列国家的标准局组成:

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和英国。

 

CEN

欧洲标准委员会

EuropeanCommitteeforStandardization

中心秘书处:

rudeStassart36,B-1050Brüssel

1995CEN-CEN各成员单位将保留本标准的所有权利,参考号:

ENEN10149:

1995D

包括使用形式和方法。

第2页

EN10149-1:

1995标准

前言

1.应用范围2

2.引用的标准2

2.1一般标准3

2.2公称尺寸与极限尺寸的标准3

2.3试验标准3

3.定义3

4.订货说明4

4.1概述4

4.2附加要求4

5.尺寸、质量和极限值4

5.1尺寸和极限值4

5.2质量4

6.种类的划分和名称4

6.1种类划分4

6.2名称4

7.技术要求4

7.1钢的冶炼方法4

7.2供货状态4

7.2化学成分4

7.3机械特性5

7.4工艺性能5

7.5表面特性5

7.6内部特性6

8.试验6

8.1概述6

8.2试验的出示6

8.3试验单位6

8.4化学成分的证明6

8.5样品剪切和样品准备6

8.6试验方法6

8.7重复试验和试验的重复出示7

8.8试验报告7

9.标记7

10.质量异议7

11.附加要求7

附件A

据相应国家标准所引用

的欧洲标准清单8

 

前言

本欧洲标准是由ECISS/TC10“普通结构钢-质量标准”制定的,其秘书处由NNI管理。

本欧洲标准-或者是通过发表与相应国家的标准内容一致的文本,或者是在1996年3月之前对其标准认可-肯定包含相应的国家标准内容,而与此略有出入的相应国家的标准也必须在1996年3月之前收回。

下述国家遵从CEN/CENELEC的工作规定,采用欧洲标准:

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和英国。

 

1.适用范围

1.1本欧洲标准包含对高屈服点的热轧可焊接高级、特殊合金扁平钢材的要求,这种钢材将用于冷加工。

本欧洲标准的第一部分包含一般供货条件。

本欧洲标准的第二部分包含符合表1(化学成分)和表2(机械性能)钢种常规退火或正火轧制的供货条件。

本欧洲标准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适用于屈服点最小值(ReH)460N/mm,公称厚度在1.5至20mm范围以及较大屈服点的、公称厚度在1.5至16mm范围的热轧扁平钢材。

1.2本标准不适用压力容器钢,也不适用于已经有或者正准备制定的欧洲标准或欧洲相应国家标准的钢材,例如:

-非合金结构钢的热轧钢材(见欧洲标准10025)

-普通结构锻件半成品材(见老欧洲标准30)

-适合焊接的细晶粒结构钢(见欧洲标准10113第1-3部分)

-处于调质或裁剪硬化状态的高屈服点结构钢板材和宽扁平材(见欧洲标准10137

第1-3部分)

-耐大气作用的结构钢(见欧洲标准10155)

-船用钢板,其它高强度种类钢材(见老欧洲标准156)

-钢结构热加工空心型钢(见欧洲标准10210-1)

 

第3页

EN10149-1:

1995标准

 

2.引用标准

本欧洲标准通过注明日期或不注明日期的引用,包含了其它出版物的规定,这些引用的文本都在相应的文本位置注明了日期。

这些出版物一一列明于后。

如果这些出版物以后作了修改或加工,如果这些修改或加工收入欧洲标准,则成为欧洲标准的内容。

凡是没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以相应出版物的最新版本为准。

2.1一般标准

欧洲标准10020钢材划分概念的界定

欧洲标准100201钢和钢材的一般供货技术标准

欧洲标准10027-1钢材名称系统-第一部分:

缩写名称、主要符号

欧洲标准100207-2钢材名称系统-第二部分:

号码系统

欧洲标准10052铁材质热处理的概念

欧洲标准10079钢材概念的界定

欧洲标准10163热轧钢材表面特性的供货条件(板材、宽扁平钢材和型钢)

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

第二部分:

板材和宽扁平钢材

欧洲标准10164垂直于产品表面的加工性能已作改善的钢材-标准供货条件

欧洲标准10204金属产品-试验报告的种类

老欧洲标准162(1981)1)冷型钢-技术供货条件

老欧洲标准168(1986)1)钢产品材质试验报告的内容

老欧洲标准-2号通知(1983)1)适合焊接的细晶粒钢材-对加工,特别是焊接的说明

ECISS-IC10通知钢材的名称系统-缩写名称的附加符号

2.2公称尺寸和极限尺寸的标准

欧洲标准10029厚度从3mm起的热轧板材,极限尺寸、外形公差,允许的重量偏差量

欧洲标准10048热轧带钢-极限尺寸和外形公差量

欧洲标准100451没有非合金和合金钢涂镀层的连续热轧制板材及带材-极限尺寸和外形公差量

老欧洲标准162(1981)1)热轧宽扁平钢材-允许的尺寸、外形和重量偏差量

2.3试验的标准

欧洲标准10002-1金属材质-拉伸试验-第一部分;试验方法(室温下进行)

欧洲标准10045-1金属材质-夏比冲击试验

老欧洲标准6(1955)1)钢材折叠试验

老欧洲标准12(1955)1)厚度在3mm以下的板材和带材的折叠试验

老欧洲标准18(1979)1)钢和钢材样品、样品剪切的获得及准备

老欧洲标准103(1971)1)钢铁素体和奥氏体晶粒的显微镜测定

老欧洲标准160(1985)1)厚度大于或等于6mm钢板的超声波检测(平面反射法)

ISO25661-1(1984)钢-延伸值的转换-第一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欧洲标准的应用:

3.1欧洲标准10020的各种定义适用于优质和特殊合金钢

3.2欧洲标准10079的各种定义适用于扁平钢材(钢板、带钢、宽带钢、扁平宽带钢)

3.3欧洲标准10052的各种定义适用于热处理的各种专业术语

3.4细晶粒钢:

是指按老欧洲标准103测定的铁素体晶粒小于或等于6的细晶粒结构钢种

3.5热机械轧制;是指在一定温度范围内最终加工的轧制方法,这种方法将会形成具有一定特性的材质状态,而这种状态通过单独的热处理是达不到以及不可重复的。

这种供货状态的缩写名称为M。

备注:

如果用580C以上的温度再加热,会导致强度特性降低。

如果一定要采用580C以上的温度加热,请一定向供货厂家咨询。

1)在转换到欧洲标准之前,所提及的老欧洲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按附件A列明的欧洲标准清单来加以应用。

 

第4页

EN10149-1:

1995标准

 

备注2:

导致M供货状态的热机械轧制可以包括快速冷却(带或不带

回火)的快速冷却法,但不包括直接淬火和液体调质。

3.6正火轧制;是指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进行最终加工的轧制方法,这种方法可形成与用正常的退火所达到的状态等值,其机械特性的给定值,即使再进行附加的常规退火仍能保持不变。

这种供货状态的缩写名称为N。

备注:

在国际文献中,正火轧制和热机械轧制都用“受控轧制”来表达。

鉴于产品不同的应用目标,有必要将这两个概念分开。

4.订货说明

4.1概述

在订货的时候,订货人要作如下说明:

a)产品的形状、订货量的详细说明

b)所采用的欧洲标准

c)公称尺寸和极限尺寸(见5.1)

d)钢种和交货状态(见欧洲标准第2、3部分)

e)试验报告的种类(见8.8)

假如订货人没有对a)、b)、c)、d)作专门的说明,供货厂家一定要向订货人询问。

4.2附加要求

第11节列出一系列的附加要求。

如果订货人没有对此加以应用,在订货单里也没有作出相应要求,那么,厂家就按本标准的基础要求供货。

5.尺寸、质量的极限尺寸

5.1尺寸和极限尺寸

公称尺寸和极限尺寸必须符合欧洲标准和老欧洲标准的规定(见2.2)

5.2质量

为了测定理论质量,必须采用7.85kg/dm3的密度。

6.种类的划分和名称

6.1种类的划分

6.1.1主要质量等级

根据本欧洲标准第2、3部分的划分,欧洲标准10020也包括优质和特殊合金钢。

6.1.2种类

本欧洲标准第2、3部分的扁平钢材的钢种,是按常温下所确定的最小屈服点排列的。

6.2名称

6.2.1本欧洲标准的钢种,其缩写名称是按欧洲标准10027-1和ECISS通知IC10制定的,材质编号按欧洲标准10027-2制定的。

6.2.2本欧洲标准的号码(欧洲标准10149-2或欧洲标准10149-3)加上材质编号或者加上

-标识字母S

-所确定的屈服点最小值,单位是N/mm2

-供货状态的标识字母(M或N)

-适用的冷加工标识字母C(见欧洲标准的第2、3部分)

举例:

适用于冷加工(C)、在常温下确定的屈服点最小值为420N/mm2(420)热机械(M)轧制的结构钢(S);

EN10149-2-1,0980钢或

EN10149-2-S420MC钢

例2适合冷加工(C)的、常规退火或正火轧制状态(N)在常温下所确定的最小屈服点为420N/mm2的结构钢(S)。

EN10149-3-1,0981钢或

EN10149-3-S420NC钢

7.技术要求

7.1钢的冶炼方法

7.1.1.钢的冶炼方法由生产商决定。

如果订货时协商好,钢的冶炼方法可告知订货人。

7.1.2.根据本欧洲标准,钢必须全镇静,必须是细晶粒并有充分的固氮元素含量。

7.2供货状态

7.2.1热机械轧制钢材

在欧洲标准第二部分所介绍的产品,将通过热机械轧制来进行生产。

7.2.2常规退火钢材

在欧洲标准第三部分所介绍的产品,将通过常规退火或正火轧制状态供货。

7.2.3表面保护

如果订货时无其它协议,供货的扁平材表面一般就是相应的轧制状态。

根据相应的协议,供货产品的表面可以清除氧化皮。

但是要注意,有些清除氧化皮的方法会影响冷加工性能。

 

 

第5页

EN10149-1:

1995标准

见第11节,附加要求2。

清除氧化皮的产品,在供货的时候一般要涂油。

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两面都有油保护层。

油的化学成分必须是中性的,不被干燥,不含杂质,同时涂得很均匀,这样,产品在干燥包装、发运、转运和仓储条件下,三个月内不会腐蚀。

如果没有其它协议,油的种类由生产厂决定。

假如运输、仓储条件要求特殊的防腐保护,订货人在订货时要向生产厂讲清楚。

如果订货人不要在产品表面涂油,必须在订货时,用清晰的文字说明清楚。

备注;如果订货产品不涂油,生产厂则不承担锈蚀损耗的责任。

此外,还必须和订货人指明:

不涂油,产品在仓储、运输和加工时,产生划伤的危险性将会增大。

 

7.3化学成分

7.3.1钢水分析的化学成分必须符合本欧洲标准第2、3部分所给出的数据。

7.3.2本欧洲标准第2、3部分化学成分的数值,是指极限值或某一范围,在这

个值或范围以内,供应各种钢种。

如果订货时协商好,生产厂必须告知订货人,在所订购的钢材中,那些元素是合适的,应当有意识地增加到所供货的材质中去。

见第11节,附加要求3。

7.3.3由于形成硫化物杂质会影响产品冷加工性能,生产厂可以通过添加合适的元素(例如Ce,Ca)或者将硫含量调节得很低来影响其生成。

7.3.4假如订货时有要求,可以对产品进行逐个分析。

见第11节,附加要求4。

表1列明钢水分析确定极限值的逐个分析值偏差量范围。

 

7.4机械特性

7.4.1概述

7.4.1.1在按照7.2要求的供货状态和按第8节进行的取样和试验中,产品的机械特性必须符合本欧洲标准第2、3部分的要求。

备注;高于580C低应力退火或退火超过1个小时都会导致机械特性变差。

假如加工单位一定要将产品在较高温度下或者较长时间内进行低应力退火,那么,在进行这种处理后机械特性要达到的最低值应在订货时商定好。

7.4.1.2对于本欧洲标准第2、3部分的产品,厚度和公称厚度也适用。

7.4.2缺口冲击试验

7.4.2.1如果在订货时协商好,对6mm公称厚度的产品要进行缺口冲击试验。

7.4.2.2如果生产的公称厚度达不到通常的冲击试样要求,那么将从较小宽度上取样(见8.5.2.3);这样,缺口冲击试验必须保持的数值相应成比例缩小。

 

7.5工艺特性

7.5.1焊接的适应性

本欧洲标准的钢材,必须适用于常规的焊接方法。

备注1:

如果产品厚度及强度增加,则会出现冷裂纹。

冷裂现象会由下列原因共同造成;

-焊接中会扩散的氢元素含量

-热影响区域脆变结构在焊接区拉应力过于集中。

备注2:

根据推荐,例如老欧洲标准第2号通知2)或者相应的国家标准,可以测定与产品厚度、应用的焊接能力以及对结构件、焊接方法和焊接件特性要求相关的合适焊接条件以及钢种焊接的各个区域。

7.5.2可加工性

备注;老欧洲标准2号通知写明冷、热加工的建议。

7.5.2.1冷的可加工性

7.5.2.1.1适用于冷弯、卷边、冷制凸缘或冷弯边

根据本欧洲标准第2、3部分的说明,产品在进行冷弯、卷边、冷制凸缘或冷弯边的时候不得出现裂纹。

7.5.2.1.2轧制型材

假如在订货时协商好,钢板或带钢必须适用通过轧制来生产型材(例如,根据老欧洲标准162)。

见第11节,附加要求6。

备注:

适用于轧制型材的产品,也必须适用于生产正方形或矩形空心型材。

 

2)请参阅德文版标准EN1011。

 

第6页

EN10149-1:

1995标准

7.5.3其它方面的要求

如果在订货时有所要求,根据欧洲标准第2部分的S315MC,S355MC和S420MC钢种以及根据欧洲标准第3部分的所有钢种都必须适合于热轧镀锌并能满足对产品的相应质量要求。

见第11节,附加要求7。

7.6表面特性

7.6.1通过带钢的表面特性,在加工带钢的时候,应用合适的钢种不会影响其使用。

7.6.2钢板和宽扁平钢材

如果表面有缺陷,并通过研磨和/或焊接来改善表面缺陷,则需要按欧洲标准10163第1、2部分来办理。

如果事先没有和订货人作出其它方面的协商,通过焊接来改善表面的方法是不允许的。

见第11节,附加要求8。

7.7内部特性

产品必须无内部缺陷,因为这样的缺陷使产品不能使用。

在订货时,可以商定采用超声波探伤(见8.6.3)

见第11节,附加要求9。

8.试验

8.1概述

8.1.1根据本欧洲标准规定,供货的产品必须进行与要求相一致的试验。

8.1.2订货时,订货人必须说明提供怎样的试验报告(见4.1和8.8)

8.1.3必须按8.2-8.7的说明来进行专门试验。

8.1.4如果在试验时没有其它协议,则由生产厂来进行表面特性和尺寸的检

验。

见第11节,附加要求10。

8.2试验出示

在冶炼之后,要进行机械特性的试验。

8.3试验单位

试验机械特性,适用的试验单位

-40t或较小量

试验单位必须由同一钢种的产品、产品形式和公称厚度构成。

8.4试验化学成分

8.4.1对于每炉钢水所进行的分析,生产厂通知的数值是有效的。

8.4.2如果订货时协商好,将逐个进行试验。

订货人必须说明样品的数目和必

须试验的单元。

见第11节,附加要求4。

 

8.5样品剪取和样品准备

8.5.1样品剪取的准备

8.5.1.1样品剪取的有关规定,见欧洲标准的第2、3部分。

8.5.1.2可以从任何一件产品上取样作为试验单元。

8.5.1.3如果在钢板、宽带钢和宽扁平钢材上取样,取样位置在纵向边与

产品中心线之间一半位置上。

在窄带钢(宽度600mm)样品在宽度三分之一处的适当位置上剪取。

8.5.2样品的准备

8.5.2.1概述

附件A中,本欧洲标准的第2、3部分的数据是对老欧洲标准18的补充。

8.5.2.2拉力试验

见欧洲标准10002-1的规定。

允许应用非线性试样,但在仲裁事务中,必须应用测量长度为L0=5.65S0的线性试样(见8.6.2.1)。

在公称厚度3mm的扁平产品中,样品的测量长度总是要L0=80mm,宽度为20mm(欧洲标准10002-1的样品2)。

拉力试样的两个面都要保持轧制面。

8.5.2.3缺口冲击试验

必须按欧洲标准10045-1进行加工和准备。

此外,还有下述要求:

a)在制作公称厚度12mm的标准试样(10mm×10mm)时,其中的一侧与轧制面的距离不准超过2mm。

b〕当公称厚度12mm时,使用窄边的边宽应当5mm(见7.4.2.1)。

8.5.2.4测定化学成分的试样

关于逐件分析用的试样的准备,见老欧洲标准18。

8.6试验方法

8.6.1化学成分

在仲裁事务中,为了测定化学成分,必须应用相应的欧洲标准或老欧洲标准。

8.6.2机械试验

除了缺口冲击试样要求一定的试验温度而外(见7.4.2.1),其它试验都是在100C和350C之间进行。

8.6.2.1拉力试验

拉力试验要按欧洲标准10002-1的规定进行。

本欧洲标准第2、3部分的表2所确定的屈服点,是可测定的上屈服点。

如果没有标出屈服点,以及在仲裁事务中,可测定0.2%的屈服点(RP0.2)。

 

第7页

EN10149-1:

1995标准

 

如果对于厚度3mm的产品采用的是非线性拉力试样,根据ISO2566-1换算表,求出的断裂延伸率可换算成测量长L0=5.65S0的值。

8.6.2.2缺口冲击试验

如果在订货时有要求,则要按欧洲标准10045-2做冲击缺口试验。

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必须与规定的最小值等同。

只准一个单独的值小于所规定的最小值,但它必须至少为该值的70%。

在下述情况中,根据8.5.1节的要求还要再取3个样品进行试验:

-如果3个试样的平均值都小于规定的最小值;

-尽管达到了平均值的要求,但有2个单独的值小于规定的最小值;

-如果单独的值中有一个值小于规定的最小值的70%。

所有6次试验的平均值不准小于规定的最小值。

6个单独的值中,最多只允许2个单独的值小于规定的最小值,其中,最多只准1个单独的值小于规定的最小值的70%。

8.6.2.3折叠试验

必须根据老欧洲标准6和12的规定来进行折叠试验。

试样要保持轧制

两个面。

8.6.3超声波探伤

如果订货时有要求(见7.7),当板材的厚度6mm时,必须按老欧洲

标准160进行超声波探伤。

见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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