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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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

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

管理试行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办法》、《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为积极推进和加快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范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申报、认定、管理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的落实,结合斗门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基本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物理空间的文化产业发展集群区。

第三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投资、建设与发展遵循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参与投资和市场运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建立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监管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专项资金监管小组办公室在专项资金监管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开展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认定、监管、服务和扶持政策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认定基本条件

第五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全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属于斗门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行业。

(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基本的硬件环境。

(四)规划建设有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一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应不低于15000平方米;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基地建筑面积应3000平方米以上,15000平方米以内。

(六)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入园的文化企业不少于10家,并属于本细则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

(七)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入园文化企业需占全部入园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六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文化创意企业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珠海市斗门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

(二)申请企业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规定范围(详见附件)。

(三)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主营业务属于珠海市斗门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特色基地和入园文化企业认定实行常态化申报认定方式。

每年初由专项资金监管小组办公室发布申报通知和参评指引。

采取园区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和参评指引自主申报,属地文化产业(或经贸等)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文化企业认定可由区文化产业行业协会出具推荐意见),并由专项资金监管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在省、市、区文化(创意)产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最后根据考核评审结果报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监管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条凡斗门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均可申报。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园区及特色基地投资建设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园区及特色基地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

(四)园区及特色基地各类管理制度;

(五)入园文化企业清单、租赁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园区及特色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证明;

(七)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此外,申报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及纳税凭据。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

第九条由申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或特色基地的单位负责,对符合本细则认定基本条件的入园文化企业统一进行认定申报,并负责收集汇总提交相关材料。

申报入园文化企业认定需认真填写《珠海市斗门区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企业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合同复印件;

(三)企业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审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如企业涉及专利产权的,需要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审核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需提交原件核验。

第四章政策扶持

第十条凡经认定的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首次认定的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斗门区行政辖区内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三)鼓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引进区外及国外独资(港澳台商独资参照执行)文化产业企业在斗门注册公司并入园运营,对每引进一个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相关资格认证且场地租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区外文化产业企业,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万元、万元、5万元奖励;对每引进一个国外独资(港澳台商独资参照执行)并且场地租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奖励。

(四)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经认定的入园文化创意企业,实行三年房租补贴政策,三年房租补贴按每天元/平方米标准(入园文化创意企业以100平方米为限,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

(五)认定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搭建交易推广与展示中心、信息发布中心、综合商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或文化创意孵化器,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平台及孵化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园区认定当年给予最高额100万元的平台建设补贴,其后每年且单个平台建设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在斗门区行政辖区内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搭建交易推广与展示中心、信息发布中心、综合商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或文化创意孵化器,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平台及孵化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园区认定当年给予最高额200万元平台建设补贴,其后每年且单个平台建设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园文化企业成功举办经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超过100人次以上,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商务会展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凡经认定的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基地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首次认定的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斗门区行政辖区内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对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基地内经认定的入园文化创意企业,实行三年房租补贴政策,三年房租补贴按每天元/平方米标准(入园文化创意企业以100平方米为限,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

(四)认定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搭建交易推广与展示中心、信息发布中心、综合商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或文化创意孵化器,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平台及孵化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特色基地认定当年给予最高额50万元平台建设补贴,其后每年且单个平台建设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在斗门区行政辖区内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特色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搭建交易推广与展示中心、信息发布中心、综合商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或文化创意孵化器,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平台及孵化器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特色基地认定当年给予最高额100万元平台建设补贴,其后每年且单个平台建设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基地文化企业成功举办经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超过100人次以上,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商务会展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采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特色基地、入园企业认定与专项资金扶持申请同步评审的方式。

按照《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进行相关申报、评审、审批,以及资金划拨等工作。

第5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斗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监管小组办公室按各自职责指导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规划、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凡经认定的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专项资金监管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对园区及特色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入园文化企业运营发展等情况进行监管。

园区及特色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在扶持年度(日历年,跨年度的按两年算)结束后两个月内向专项资金监管小组办公室报送《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运营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凡获得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在扶持年度(日历年,跨年度的按两年算)结束后两个月内向专项资金监管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并附上园区或基地文化产业产值、园区或基地运营发展情况,以及入园文化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纳税凭据等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监管小组办公室以直接考察和委托专家评审组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年度巡检工作,对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

建立退出机制。

被认定的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特色基地称号。

(一)因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或特色基地性质与功能的;

(二)在发展过程中不能达到园区或特色基地认定条件的;

(三)发现申报过程中提供了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资格的;

(四)园区或特色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一经发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入园文化创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本细则政策扶持。

(一)入园文化企业其文化性质改变或其主营业务不属于文化产业范畴;

(二)入园文化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单位或单位法人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的诉讼或仲裁的;

(五)入园文化企业已享受三年扶持。

主营业务保持不变的文化企业不得通过变换入驻园区的方式延期套取租金补贴,违者经核实后按照冒领租金补贴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园区、特色基地申报单位和入园文化企业对其所提供的材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行业。

第二十条本细则扶持额度最终以当年专项资金总额度和认定申报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斗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斗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专项资金监管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监管小组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作为本细则补充条款。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

 

附件

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

行业参考目录

一、新闻出版发行服务

出版物策划、编辑、出版服务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电影、电视和多媒体节目策划制作,影视后期制作,节目发行,录音制作

三、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艺术创作,文娱表演场馆

四、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

五、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多媒体与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与游戏设计制作建筑设计服务、文化软件服务、广告服务、时尚文化、时尚设计服务

六、文化娱乐服务

数字艺术设计、影印服务,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贸易代理服务,艺(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服务,图书、音像、数字电子读物等制品出租,文化会展服务

七、工艺美术品的服务

各类工艺品创意、设计、研发、展销、拍卖等服务

八、文化设备服务

电声、影视、音响、录放、摄影摄像、舞台设备及器材的制造、设计、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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