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docx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安全运行,确保平台合法使用,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由安庆市人民政府授权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投资与金融工作办公室建设,工商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商务局等政府部门,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港华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
平台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为目标,具备信息征集、信用培植、信用评价、银企对接、信息共享、政策引导、统计分析等功能,打造集信用信息、政策指导、信贷营销、银企对接、担保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多方受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是指:
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纳税信息、担保信息、社保信息、环保信息、进出口信息、公用事业信息(水、电、气)等。
原则上政府部门不涉密的信用信息都要纳入平台。
第二章信息征集和更新
第四条依照“简单、实用、可行”的原则,各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数据种类、采集格式、采集数据项、报送频率等要求,将本单位企业信用信息于月后日(税务信息于季后日)内报送至平台。
第五条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的需要,对各建设单位报送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转换加工、匹配整理后加载进入平台,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六条各建设单位使用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可公开性负责。
第三章信息查询使用
第七条平台在使用上要按照“分级查询、授权管理、信息保密”原则,根据不同使用对象确定查询内容,查询企业的纳税信息和商业秘密信息须经企业书面授权同意。
第八条平台查询分为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查询,查询单位经授权后直接访问平台查询信息;二是间接查询,查询单位提交查询申请,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或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规定访问平台查询信息并反馈查询结果。
第九条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将监督平台用户的操作,防范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非法查询。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负责平台的运营、管理,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报送的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申请为平台的用户须经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为申请单位设置登录账号和初始密码,各建设单位要对账号与密码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负责。
第十二条因用户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违规查询或泄密事件,由用户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用户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止系统数据丢失,并对平台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四条所有参与平台建设和使用的单位、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和企业用户秘密,不得散布谣言、淫秽、色情、恐怖、侮辱或诽谤他人等信息。
第十五条用户对从平台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反映,属于技术处理原因产生的,人民银行应及时更正;属于数据源问题的,人民银行向信息提供部门发送复核通知,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银行查询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查询信用报告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平台信用报告。
第三条从事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业务规则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申请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一)审核企业授信业务申请的;
(二)审核企业信贷业务申请的;
(三)审查企业担保资格的;
(四)对已发放的企业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数据纠错。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取得企业书面授权同意后方可查询平台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时,应准备《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见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等材料。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提供的查询授权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符合规定的,提交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申请查询。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复审后,在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查询结果。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不予查询,并告知不予查询的原因。
第八条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要制订查询内部审批制度,建立《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簿》,同时保存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查询的电子档案。
(见附件)。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信用报告等。
第十条对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
无主管部门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企业查询相关档案资料,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簿
附件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查询授权书
授权对象:
我公司授权贵单位查询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信息、税务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用水、用电、用气信息等。
业务种类包括:
(请勾选查询原因)
□审核企业授信业务申请;
□审核企业信贷业务申请;
□审查企业担保资格;
□对已发放的企业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数据纠错。
本授权书有效期至本次业务终止之日止。
企业名称: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查询人(代理人)
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单位(个人)电话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章
申请查询事项
被查询纳税人名称(姓名)
被查询纳税人识别号码(身份证号码)
查询内容
查询结果的用途
受理情况(税务机关填写)
资料审查
受理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
(章)
年月日
单位介绍信()
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授权书()
抵押质押合同()
()同意受理
()由于以下原因,不予受理:
.申请资料不全,请予补正
.不具备查询权限
办结情况(税务机关填写)
()已按申请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经批准,已提供涉税信息复印件。
()由于以下原因,未提供查询信息。
.
.
税务机关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查询人签收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税务机关外部依法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向税务机关提出的查询申请。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的,可不填“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章”一栏。
三、本表为竖式,一式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四、“资料审查”、“受理意见”和“办结情况”栏目中“()”根据实际情况以“√”予以确认。
附件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簿
序号
查询申请单位
被查询企业名称
查询日期
查询用途
经办人签名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中心查询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查询信用报告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平台建设部门和相关部门查询平台信息。
平台建设部门是指参与平台建设的部门,相关部门指政府其他部门、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公司等。
第三条查询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从事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业务规则
第五条申请查询需提供下列材料:
(1)《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审批表》(见附件);
(2)明确的书面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文件依据;
(三)《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保密承诺书》(见附件);
(四)《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见附件);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见附件);
(六)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六条平台建设部门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政务服务中心直接查询;相关部门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后,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查询;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查询的需经市政府领导审批。
对于符合规定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在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对于提交材料不齐备的,市政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查询申请,并告知相应原因。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簿》(见附件),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八条申请查询的单位或部门负责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
企业信用报告、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审批材料、《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等。
第九条对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
无申请查询的单位或部门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十条申请查询的单位或部门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查询相关档案资料,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应留存《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审批表》、《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保密承诺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复印件和《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复印件,并专柜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程由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审批表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保密
承诺书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授权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簿
附件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审批表
申请查询单位
经办人员
姓名
联系电话
查询内容
查询用途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公章):
年月日
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查询单位和市政府服务中心各留一份。
附件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查询保密承诺书
市政务服务中心:
本人,身份证号码,因工作需要,受委托,查询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中的企业相关信息,并承诺对被查询信息的保密,不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及书面授权文件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不作为证据使用,不向第三方提供。
如有泄密,本人愿意承担党纪、政纪及法律等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查询授权书
授权对象:
我公司授权贵单位查询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信息、税务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用水、用电、用气信息等。
业务种类包括:
(请勾选查询原因)
□审核企业担保业务申请的;
□审核企业融资业务申请的;
□审查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申请的;
□数据纠错;
□其他。
本授权书有效期至本次业务终止之日止。
企业名称: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查询人(代理人)
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单位(个人)电话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章
申请查询事项
被查询纳税人名称(姓名)
被查询纳税人识别号码(身份证号码)
查询内容
查询结果的用途
受理情况(税务机关填写)
资料审查
受理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
(章)
年月日
单位介绍信()
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授权书()
抵押质押合同()
()同意受理
()由于以下原因,不予受理:
.申请资料不全,请予补正
.不具备查询权限
办结情况(税务机关填写)
()已按申请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经批准,已提供涉税信息复印件。
()由于以下原因,未提供查询信息。
.
.
税务机关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查询人签收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税务机关外部依法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向税务机关提出的查询申请。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的,可不填“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章”一栏。
三、本表为竖式,一式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四、“资料审查”、“受理意见”和“办结情况”栏目中“()”根据实际情况以“√”予以确认。
附件
安庆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簿
序号
查询申请单位
被查询企业名称
查询日期
查询用途
申请查询单位经办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