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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型合并对反垄断法的挑战

巨型合并对反垄断法的挑战

 

  

  一、前言

  合并已经成为我们今天经济生活的热门话题。

据美国的统计,1995年全球范围内合并的成交额大约为10000亿美元,1997年这个金额提高到16000亿美元。

在1998年,全球总共发生了大约26000起合并,成交额为24000亿美元。

与1997年相比,提高了50%。

在欧盟内部,在五、六年前向欧共体委员会申报的合并大约是50件到60件。

1998年欧共体委员会则对238件合并作出了决定。

即是说,五年间对欧盟市场有影响的合并增长了近5倍。

德国从1995年到1998年进行的合并共计2200件,年平均增长速度15%。

  这次被称为全球第五次合并浪潮的重要特点是参与合并的规模极大。

以1998年的合并为例:

美国电信业的世界通信(World)和微波通信(MCI)在年初的合并创下了当时的最高纪录,合并的资产超过了370亿美元;4月份美国金融业的旅行者集团(TravelersGroup)和花旗银行(Citicorp-Bank)的合并规模超过了上个合并的一倍;此后不久的英国石油公司(BP)和阿摩科公司(Amoco)的合并超过了1000亿美元;该年年底埃克森石油公司(Exxon)和莫比尔公司(Mobil)的合并则又创下了新纪录,共同资产超过2200亿美元,为年初纪录的6倍。

此外还有德意志银行和美国信孚银行(BankersTrust)的合并,德国戴姆勒-奔驰公司(Daimler-Benz)和美国克莱斯勒公司(Chrysler)、美国福特公司(Ford)和瑞典沃尔沃公司(Volvo)以及医药界巨头阿斯特拉(Astra)和策讷卡(Zeneca)的合并。

最近,德国医药巨头赫希斯特公司(Hoechst)正在进行着和法国罗纳-普朗克公司(Rhone-Poulenc)的合并。

上述公司大多是美国幸福杂志上全球前500家大,如福特排名第2号和沃尔沃排名第137号,埃克森排名第7号和莫比尔排名第26号,戴姆勒-奔驰排名第17号和克莱斯勒排名第25号;英国石油公司排名第20号和阿摩科排名第72号;德意志银行排名第51号和信孚银行排名第366号;赫希斯特排名第92号和罗纳-普朗克排名第252号,等等。

因此,这些合并是名副其实的巨型合并。

  与美国一百年前的合并浪潮相比,这次合并浪潮的另一个特点是跨国合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1991年跨国合并的成交额是853亿美元,1992年为1219亿美元,1993年达到1623亿美元,1994年上升为1964亿美元。

1995年、1996年和1997年的数据则分别是2372亿、2746亿和3417亿美元。

1998年跨国合并的成交额大约为6000亿美元,占该年合并成交总额的四分之一。

  世界市场尽管较一般国内市场相比是很大的市场,但它们同样是有限的市场。

因此,不受限制的巨型合并势必能够在国际市场上产生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影响国际竞争。

1999年5月10-11日由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柏林主持召开的以“巨型合并-对反垄断法的挑战”为题的卡特尔法世界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巨型合并的关注和忧虑。

来自49个国家的250位学者和官员在这次会议上对巨型的跨国合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人们普遍的看法是,跨国合并是为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对其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过程。

随着的跨国合并,它们的产品和经营活动就扩大到地球的其他部分,从而扩大了市场的范围,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

因此,跨国合并对世界竞争基本上没有不利的影响。

相反,它们在国际市场上起到了强化竞争的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有些产业部门如汽车和石油业,随着生产的高度集中,少数共同操纵产品价格的可能性增大了。

因此,对巨型合并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能低估。

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应当在世界经济领域起到积极的作用,以维护世界市场的竞争。

经济全球化对反垄断法也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一方面,它要求反垄断执法机关必须考虑经济全球化这一现实,特别要考虑市场扩大的情况;另一方面,因为一国反垄断法不足以管制对国际市场竞争有着影响的跨国合并,从而要求世界各国在反垄断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和协调。

世界贸易组织应当为这样的多边合作创造条件。

可以预料,今年年底在西雅图开始的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新一轮谈判中,维护世界市场的竞争秩序,特别是管制巨型跨国合并的问题,将会成为谈判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巨型合并的动机

  合并在传统上往往有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实现的规模经济或者组合经济,即实现生产和经营的合理化。

这种合并一般会出现裁员的情况。

第二,为了维护的市场地位。

特别在生产过剩和市场饱和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往往会吃掉竞争对手。

这样的合并也被称为敌意兼并。

美国和欧盟汽车制造业和银行业在当前出现的合并风潮,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这种动机。

以汽车制造业为例。

当今一些主要汽车制造厂家的生产能力总共是7400万辆,而市场需求仅为5200万辆。

因此,40%的汽车生产商不能获得正常利润。

这种状况自然会导致汽车制造业的生产集中。

第三,扩大市场势力。

生产或者经营的目的是获取利润。

生产和经营的规模越大,利润就越大。

因此,从追逐利润的本能出发,生产者都有扩大生产规模的愿望。

与内部增长的方式相比,以兼并或者合并为表现的外部扩张方式既简单,又能迅速扩大市场,从而是许多乐于采取的方式。

特别当市场结构改变和竞争空间扩大了的时候,为了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就会通过合并方式扩大生产或经营规模。

第四,管理人员的利益。

在我国,规模越大,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越高。

在外国中,规模越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越高。

因为规模与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管理人员一部便对合并有着浓厚的兴趣。

  然而,这新一轮的合并浪潮除上述传统的原因外,还有其自身特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全球化为扩大了市场。

  随着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通过谈判降低了缔约国的关税和减少了非关税贸易壁垒,特别是随着东西方之间冷战的结束,世界各国的贸易障碍减少了,世界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自由化,从而为扩大了市场。

这一方面表现为出口贸易的自由化。

随着出口贸易的扩大,便有必要提高产出,扩大生产规模。

另一方面表现为投资自由化。

随着可以在国外直接投资,它们的生产或者经营场所便不再限于国内市场或者传统的区域性市场。

如德国的赫希斯特公司过去基本是在德国、美国和欧洲市场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现在则扩大到世界七大洲。

从巴西到墨西哥,从日本到澳大利亚,到处都有它们的生产。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高科技领域特别如国际通讯、计算机软件和络信息业的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许多人将这些部门的发展视为自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最深刻的变革。

这些新技术对国际市场上每个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为它们带来了空前的活力。

  此外,经济全球化也改变了的竞争参数。

即是说,的竞争者不仅来自国内市场,而且还来自国际市场,从而使竞争变得更为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实现全球化的生产和经营,不仅关系到的发展,甚至关系到的生存。

特别是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如汽车制造业,的市场份额不能根据国内市场或者地区市场如欧共体市场进行计算,而得计算它们在全球市场所占的份额和地位。

因此,必须得从国际生产和销售着眼,为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地调整的组织结构。

戴姆勒-奔驰公司和克莱斯勒公司的合并就是从国际竞争力着眼的。

根据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的董事长Schrempp的说法,合并后公司的市场销售额将有80%来自近五年开发的新产品。

在今后的三年内,该公司将开发34个新产品,实现几乎每个月都有新产品问世。

为了保证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该公司在今后三年对技术的投资高达460亿欧元,平均每天投资4200万欧元。

竞争中市场必然有着连锁反应,一个合并也将跟随着更多的合并。

随着戴姆勒-奔驰公司和克莱斯勒公司的合并,汽车制造业接着就出现福特公司与沃尔沃公司以及雷诺公司和日产公司的合并。

人们估计,这个行业在今后15年的发展将会超过以往50年的发展,也许只是汽车的四个轮子还可以使人回忆起汽车业的过去年代。

在欧洲市场上,欧共体经济和货币联盟的建立对推动欧洲的合并起着关键的作用。

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竞争条件的变化,欧洲的必须得在新的竞争环境重新定位,为此就得扩大规模。

特别是银行业的,它们为了在欧洲内部统一的大市场占据一定的地位,必须尽快地扩大客户。

而要在短时间内扩大客户,就得走与其他银行合并的道路。

  2、民营化和国家减少干预为开辟了新市场

  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人们的许多传统观念发生了变化。

过去在许多国家被视为自然垄断或者国家垄断的行业如电信、能源、航空运输、保险业以及银行业,都逐步被引入了竞争机制,实现了民营化或者经营自由化。

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垄断行业是以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在技术革新方面与生俱来的因循守旧和保守主义为特点的。

垄断为了取得最大的垄断利润,常常将价格提高到大大高于成本的水平,从而使一部分社会收入不合理地从消费者转到自己的手中。

而且,垄断为了维护垄断高价,还常常降低生产数量,减少对市场的供给,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

正是基于对国有垄断的这种认识,西方国家出现了国家管制失灵的理论,纷纷将国有公用事业逐步实行了股份化或者民营化。

特别在电信领域,许多国家颁布了电信经营自由化的法律,如英国1984年的电信法,允许在电信领域实行股份化,引入竞争机制。

美国在1996年颁布了新的电信法,允许经营不同业务的相互进入对方的市场。

1997年2月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还订立了《全球基本电信贸易协定》。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电信自由化的国际协定,于1998年2月5日生效。

根据这个协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缔约国得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和程度,开放它们的电信市场,并且允许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电信经营者进入市场。

随着电信业的出现了竞争对手,它们或者为了保住自己的领地,或者为了进入新的市场,纷纷进行合并,从而在这个市场上出现了合并方兴未艾的局面,如世界电信和微波通信的合并以及讨论中的意大利电信和德国电信的合并。

银行业的合并也是国家放松管制的结果。

如美国银行业在过去根据麦克法登法(McFaddenAct)和格拉斯-斯蒂加勒法(Glass-SteagallAct)存在着地域限制以及经营业务方面的限制。

现在,国家放松了这方面的管制,从而为银行的合并创造了条件。

  3、经营哲学的变化

  在60年代和70年代的合并浪潮中,许多合并是混合合并,即处于不同生产部门的进行了合并。

实践证明,混合合并不仅不能为带来经济效益,而且往往还给它们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带来累赘和麻烦。

因此,现代的经营哲学不是谋求摊位铺得大,而是谋求更多和更好地经营拳头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实行跨部门和跨行业经营的纷纷出售它们的非核心领域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同时购进生产与自己相同或者相似产品的。

如戴姆勒-奔驰公司作为德国最大的汽车生产商,过去不仅生产汽车,而且还在机械制造业、航空航天业以及金融业开展经营活动。

现在,它们一方面通过和克莱斯勒公司的合并扩大在汽车领域的份额,同时出售了非汽车行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赫希斯特股份公司也是这样。

这个公司过去除在医药领域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外,还从事工业化学如纤维和合成材料的生产。

现在它们一方面出售了化学工业领域的,同时准备购买法国的罗纳-普朗克公司。

合并后的将是全球在生化领域的最大和第2号生产生化药品的。

  综上所述,现在绝大多数的合并在经济上是有合理性的。

合并可以为带来了更多的机遇。

特别是随着规模的扩大和规模经济的实现,可以降低的生产和经营成本,提高的国际竞争力。

而且,从目前情况看,这些合并也没有给那个国家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虽然大型合并通常会出现裁员的情况,给社会就业增加负担,但戴姆勒-奔驰公司和克莱斯勒公司的合并不仅没有裁员,而且还在全球创造了19000个工作岗位。

  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合并可以给带来机遇,但同样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根据美国的市场调查,只有二分之一的合并实现了的初衷。

这即是说,另一半合并不尽人意。

此外,根据这个调查,在四年内,平均每两个合并就会有一个散了伙,而且,近三分之二的合并未能给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所以,对于合并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充分估计到它的各种后果,切不可以头脑发热,简单从事。

  三、巨型合并对国际竞争的影响

  巨型合并对国际市场的竞争总得说来起着积极的影响。

因为的跨国或者跨洲合并可以推动世界各国的经济进一步得到融合,促进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同时也扩大了活动的地域范围,降低了市场的集中度。

以戴姆勒-奔驰公司和克莱斯勒公司的合并为例。

尽管这是一个巨型的合并,但根据1997欧洲经济区(EEA)轿车的销售情况,合并后在这个地区所占的市场份额仅为%,且在这个地区任何国家的市场份额都未能超过%.由于这个合并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不会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委员会认定合并不具有反竞争的后果,从而于1998年7月批准了合并。

  然而,根据二百多年来市场经济的经验,市场本身没有维护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机制。

相反,因为有着无限扩张的欲望而市场的范围是有限的,所以,不受限制的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

这个理论不仅适用于一国的国内市场或者区域性市场,而且也适用于国际市场。

因此,巨型合并也会给世界市场的竞争带来风险。

这种可能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以下方面:

  1、巨型合并可能导致市场垄断,产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当前,美国司法部对计算机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正在提起反垄断诉讼。

司法部的观点是,微软公司利用其在个人电脑市场的绝对优势,捆绑销售其英特浏览器软件,以求达到垄断的目的。

在这个案件中,微软公司不是依靠合并取得了市场优势地位,而是凭借自己的知识产权。

但是,不管凭借什么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都可能滥用其优越的市场地位,排挤竞争者,其结果就会限制消费者选择产品的权利,损害他们的利益。

无论美国司法部最终能否取胜,这个案子在反垄断领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是对世界级巨头提起的反垄断诉讼。

在世界通信公司和微波通信公司的合并中,为了防止合并后在英特市场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美国司法部提出批准合并的前提条件是微波通信公司必须得将其英特业务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因为这个合并对欧共体市场的竞争也有着影响,欧共体委员会对这个合并也提出了相同的条件。

总之,竞争本身就是一个排除竞争者的过程。

如果没有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巨型的合并完全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产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而且,与国内市场相比,国际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后果要严重得多。

因为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来说,随着外国产品和外国进入国内市场,它们的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就会被打破,从而可以重新产生竞争。

而国际市场的垄断者因为掌握着高科技,有着巨额资本,它们的垄断地位就可能是长期性的。

比如,微软公司在计算机软件业的垄断地位很难在几年内被打破。

  2、巨型合并可能导致世界市场的寡头垄断。

  合并即使很难导致市场垄断,但是也会提高市场的集中度,减少竞争者的数目。

在少数共同占据很高市场份额的情况下,它们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便可能通过公开或者秘密的手段,就产品的价格或者生产数量达成某种协议,以便共同实现垄断利润。

竞争者之间协调市场行为的结果就会使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失去作用,使市场失去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

现在除了飞机制造业只有美国波音公司和欧盟空中客车两个主宰国际市场外,其他行业还没有达到三个或者三个以下的共同占据50%市场份额的情况。

然而,随着巨型的合并浪潮,有些市场将来可能只有少数能够生存下去,从而在这些市场上协调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增大了。

有人估计,全球汽车制造业在将来可能从现在的15家集中到5家至6家康采恩手中。

在电机制造业,自从ABB和Alstom合并为ABBAlstomPower之后,全球只有4家参与竞争。

石油业的生产集中度也是越来越高。

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不断下滑,许多跨国便不断地进行合并,如英国石油公司和阿摩科公司的合并,Total和比利时石油公司(Petrofina)的合并以及埃克森和莫比尔的合并。

最后的合并是国际石油生产业的第一大和第四大的合并。

这些合并的确给人们带来了忧虑,因为随着合并,石油生产市场非常可能受到少数的操纵,从而出现人为的减产和原油价格上涨的情况。

  目前的巨型合并几乎都是在美国、欧盟和日本三个国家和地区的之间进行的。

这种合并一方面是经济全球化的表现,但同时也是美国、欧盟和日本等经济强国极力在全球范围扩张资本的表现。

随着巨型跨国在世界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乃至取得垄断地位或者寡头垄断地位,它们为了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便可能通过自己的经济实力参与东道国的政治决策和经济决策。

因此,过大规模的跨国公司对国际社会是一个危险的因素。

对巨型的合并进行管制,防止世界市场的垄断化,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世界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民主与和平。

  四、巨型合并对反垄断法的挑战

  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巨型的合并给各国反垄断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它们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鉴于经济的全球化,各国反垄断法还有用吗?

  1998年德国在讨论修订《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过程中,联邦卡特尔局受到某些行业协会的批评。

有人说,联邦卡特尔局在控制合并的过程中,死盯住德国的国内市场不放,没有考虑到德国的竞争对手来自世界不同的国家。

因此,他们认为,联邦卡特尔局所作的禁止合并的许多决定是错误的,这些决定将德国置于国际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简言之,他们认为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没有认识到世界经济的全球化,甚至是走上了一条斜路。

[11]作为局外人,我们不能评论这些意见是否是正确的。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显著的今天,如果一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不考虑市场国际化的问题,这肯定是不对的。

因此,如果国内的主要是在国际市场上开展经营活动,或者虽然是在国内活动,但处于与进口产品的激烈竞争中,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审查有关这些的合并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它们活动的市场和外国商品的竞争情况。

  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国际化,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任务虽然发生了变化,但绝对不能说它们的任务就经完结,更不能说国内市场就不存在了。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对具体市场进行具体分析。

诚然,某些产品的市场基本上已经国际化了,例如初级工业产品、微电子、飞机和远洋运输船舶,这些产品的需求者可以在世界市场进行购买。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市场的国际化,从而就断言所有的产品市场或者服务市场都已经国际化了。

市场是一个非常丰富多采的画面。

即使全球真正地实现了贸易的自由化,但是考虑到商品的运输条件、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渠道以及人们的消费习惯,特别对于象我国这种幅员辽阔的国家,许多产品甚至包括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等家电产品基本上仍会依靠国内市场,许多日用品甚至得依靠地区市场。

另一方面,即使将市场理想化,不考虑国家间的贸易障碍和商品的运输条件,对某些资金密集但同时又是服务密集的商品同样不能一概而论说成是世界市场。

因为这些商品本身虽然通过运输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但是因为它们经常需要维修或者更新零配件,用户或者消费者就会愿意在本国或在自己所处的地域购买商品,而不愿购买没有售后服务或者不能维修的外国商品。

因为售后服务是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给商品划定市场的时候,应当考虑这个因素。

  此外,经济全球化现在还不过是一种趋势,事实上对于许多商品来说,还远远地没有实现贸易自由化。

这除了方面的限制竞争的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参与世界贸易的许多国家还执行着种种不利于市场开放的政策,如商品进出口管制、外汇管制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管制。

西方贸易大国也在大施贸易保护主义,特别是频频地使用反倾销,目的将有竞争力的外国商品逐出市场。

因此,在国际贸易障碍丛生,商品、劳务、资金和技术远远还没有达到全球自由流通的环境条件下,统一的国际市场并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

因此,各国的国内市场将会长期存在下去,它们的竞争法从而也决不会没有用武之地。

即使象欧盟这样的区域性集团,随着经济和货币联盟的建立实现了经济一体化,但欧盟成员国仍各自有自己的反垄断法。

位于布鲁赛尔的欧盟委员会被视为一个超国家的机构,仅对涉及两个成员国以上或对欧共体市场有着重大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行使管辖权,那些仅涉及成员国市场的限制竞争则由成员国反垄断主管机构进行审理。

这说明,欧盟尽管是实现了经济一体化,但也不能完全抹掉成员国国内市场的痕迹。

且不说当今世界各国因为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根本不可能在一个可见的将来达到欧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

因此,毫无疑问,各国国内的市场或者地区市场将会长期存在,各国的反垄断法将会同其民法或者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长期存在。

而且,无论现在还是将来,反垄断法在其维护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中都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和基础性的作用。

  2、谁来管制巨型的跨国合并?

  巨型如埃克森和莫比尔的合并给反垄断法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因为这两个几乎在全球每个角落都有生产和经营活动,根据有关国家的反垄断法,它们就得向美国、欧盟、加拿大、挪威、瑞士、墨西哥、巴西、匈亚利、捷克、斯洛伐克、俄罗斯、日本等12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关进行强制性的申报,请求它们的批准。

为了避免不测,这两个公司甚至还向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反垄断机构进行了非强制性申报。

因为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太多,这个合并程序到现在还没有完结。

戴姆勒-苯驰公司和克莱斯勒公司的合并也是这样。

因为这两个公司在全球共计有141个生产厂家和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为了合并它们曾研究过40多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并向其中10个国家进行过申报和批准程序。

由此人们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如果上述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对合并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国家批准了合并,有些禁止合并,那么,那个国家有权最终审查或者批准这些对全球竞争有着重大影响的合并?

那个国家的法律对合并有最终管辖权?

  

对巨型跨国合并的管辖权问题直接关系到的利益。

为了一个合并向十几个国家进行申报,请求它们的批准,这对于来说真是苦不堪言。

且不说进行这么多的申报对是一种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向这么多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申报,这使合并处于很不稳定的状态。

合并申报制度要求必须在一定的时期内进行等待,回答有关机构的调查,而且,如果它们申报了反垄断机构中只要有一个机构认为合并将在本国市场上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合并就不能按期实施。

因此,申报的国家越多,对其合并的计划就越缺乏可预见性。

如果合并不能按期进行,这对于就是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人员的流失或者市场份额的减少。

因此,有过跨国合并经历的都在向国际社会呼吁,各国应当协调它们的反垄断法,特别是应当统一其反垄断的程序法,缩短等待期,对那些于市场竞争没有损害的合并应尽快予以批准。

[12]

  很明显,在涉及跨国合并的案件中,一个国家如果仅仅单边地诉诸于自己的法律,是不可能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的。

虽然美国反垄断法中提出了效果原则(effectsdoctrine),即对于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精神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也不管行为的实施场所,只要这种行为对美国市场竞争能够产生不良影响,美国法院对之就有管辖权。

但是,由于效果原则与国际法中传统的地域管辖原则存在着严重的不协调,特别是由于美国在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霸权主义,这种原则已经受到了许多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和英国的批评,它们将美国的做法视为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严重挑战。

[13]美国反垄断法效果原则的最大不足之处是,这种管辖权是美国单方面提出的,在这里美国往往只是考虑了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了其他国家的利益。

另一方面,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效仿美国的做法,依据效果原则规定其反垄断法具有域外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一个跨国合并相关的所有国家都根据效果原则主张管辖权,这势必就会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和随之而来的法律冲突,其结果除了国家间无休止的争吵外,不能解决任何实质性的问题。

因此,有学者指出,“跨国反垄断问题是国家之间政策冲突的表白。

也许没有可以适用的国际法来解决这个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正常方式来解决问题。

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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