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奖惩暂行办法.docx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奖惩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奖惩暂行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安全保卫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增强全体员工的防范意识,保障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保卫部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单位及负责人,依据事实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等;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
(三)通报批语;
(四)建议给予停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
(五)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四条对责任人的处罚视违规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危害而定,必须坚持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正确、处罚适当的原则。
(一)责任人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二)责任人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在做出处罚的同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营业期间的违规处理
第五条对于营业期间违规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出现无人临柜或一人临柜现象的,给予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并处500元以上罚款;
(二)不执行全封闭营业,营业室通勤门闭不落锁的,对当日安全员处200元以上罚款;
(三)营业时间,凡处部人员进入营业室、守库室的,对责任人及当日安全员分别处500元以上罚款,同时分别给予警告以处分;
(四)临柜人员离开办公岗位,现金未按规定妥善保管的,处200元以上罚款,并按违规金额的5%一并处罚;
(五)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有价单证等乱扔乱放,未妥善保管的,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六)临柜人员临时离岗,柜员卡未随身携带的,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七)防尾随门钥匙管理不严格,进出营业室的人员随意用钥匙开启防尾随门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八)违规接受检查的,给予单位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并处500元以上罚款;
(九)营业网点未设值班安全员,对单位负责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安全员不佩带标志,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十)安全员在营业期间对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的隐患应查出未查出,未及时上报并做应急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300元以上罚款,单位负责人承担连带现任;
(十一)柜员离岗微机不退出程序的,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十二)临柜人员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饮料、食品、药物等物品的,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三)无人看守款箱或一人看守款箱的,分别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第三章非营业期间的违规处理
第六条对于非营业期间的违规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未执行封闭式库制度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
(二)在守库室接待、留宿处人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
(三)值班守库期间,院门、营业室门不落锁、窗户不关闭销实、报警、监控设施不开启使用的,发现一项,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四)营业场所卫生脏、乱、差的,对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五)守库室内电话、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上报,对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
(六)金库、保险柜、枪柜、通勤门等钥匙未按规定保管存放的,对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七)现金未入库入柜保管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处500元以上罚款;
(八)柜员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含个人业务印章)未按规定存放保额的,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按规定保管使用枪支、弹药,造成枪支走火的,给予单位领导及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现任
(十)违规接受检查的,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
(十一)遇有突发事件,未按应急预案进行有效处置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枪支管理的违规处理
第七条对于违反有关枪支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持枪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元以上罚款;无关人员随意乱动枪支弹药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执行双人管枪、专柜存放、枪弹分存的,发现一次对单位负责人及负责人分别处5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枪柜钥匙必须专人保管随身拾,凡任意丢放、私自移交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处500元以上罚款;
(四)枪支不按规定保养出现锈蚀的,一次对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造成枪支报废、弹药失效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枪支机件或弹药出现丢缺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造成枪支走火或枪支损坏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现任;
(七)未按规定办理枪支、缓冲区交接的,对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
(八)私自将枪支外借或带枪外出,一律开除公职。
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松动,随意鸣枪的,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现任
(九)封存枪支、弹药未按规定封存保管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金库管理的违规处理
第八条对于违反有关金库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金库必须两名员工同时管理,同进、同出、同操作,合用密码,发现一人管理、一人操作、不按规定使用密码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二)金库钥匙不执行垂直交接制度,出现交叉使用、交接表未上墙分布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三)金库钥匙在工作期间由两人分别承受身拾,非工作期间要分别存入专用保险械,严禁将钥匙带出单位,违者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四)营业期间金库门不锁闭的,对责任人各处500元以上罚款;非营业期间金库不落锁的,对责任人各处1000元以上罚款;
(五)金库内旋转杂物,发现一次,对单位领导及责任人各处100元以上罚款;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对单位领导及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
第六章安全教育管理的违规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人员以下处理:
(一)营业网点每月对员工安全防范教育不少于两次,重大活动、重大节日要进行一次以上专题教育,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少组织一次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二)或业网点结合临柜、守库、接送款等重要环节,每季度对员工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不按规定组织的,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三)营业网点未将上级文件精神及时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
(四)每年各县级联社组织全辖员工进行一次安全防范教育考试,未落实的,对主管领导及责任人分别处300元以上罚款;
(五)每年各县级联社组织全辖枪管、保卫人员进行一次枪支培训,未落实的,对主管领导及责任人分别处300元以上罚款;
(六)每年各县级联社对持、管枪人员组织一次政审,未落实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七)由于思想麻痹大意,有章不循、隐患不整改、安全保卫制度不落实、违规操作等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不论造成后果与否,分别给予主管领导及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安全检查的违规处理
第十条对于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营业网点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设施、制度执行、枪支管理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少一次处100元以上罚款;
(二)各县级联社保卫部门,每月至少对所辖营业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少一个网点,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三)各县级联社分管领导,每季度对所辖营业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含枪支管理),少一个网点,处100元以上罚款;
(四)检查流于形式,对安全隐患应查出而未查出,对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未落实电视监控检查制度,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第八章安全设施管理的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有关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信用社新建、改建项目,未按审批办法报上级主管保卫部门审核、批准的,对相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并根据造成的后果和资金损失程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对于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不重视、不积极,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对相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营业网点临柜人员的自卫武器未达到人手一件,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四)营业网点锁门提示器或闭门器不使用或损坏不报、不修的,对负责人处200元罚款;
(五)随意删除录像资料的,对责任人一律开除,对营业网点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营业网点电视监控、报警系统不按规定开启使用的,不熟悉操作程序的,每项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第九章押运管理的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有关押运管理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未按规定双人武装押运的,发现一次,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并处500元以上罚款;
(二)未按规定对守押人员购置经济护卫服及配备头盔、防弹衣,对单位主管领导处500元以上罚款;守押人员未按规定着装,头盔、防弹衣配戴不齐全,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三)未使用专用防弹运钞车运钞的,对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四)在押运途中,擅自改变摆路线,代办其他事项或拉乘无关人员,每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
(五)运钞车未按规定停靠的,押运人员未按规定站位警戒箱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的,每项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六)押运途中发生意外不及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对所有车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的罚款;并根据发生问题的程度,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押运事项泄密的,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章其他事项的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其他安全规定的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二)未及时维护、更换消防器材,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三)违反其他消防安全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四)在营业室、守库室、金库、计算机房、档案室、凭证室抽烟的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在上述场所发现烟蒂的,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五)营业网点私拉电线及用电线路零乱的,对网点负责办处300元以上罚款;
(六)未严格落实登记制度,登记内容不真实、不齐全,出现超登、漏登、代登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
(七)除接送款、接受检查等必须使用防尾随门双开程序外,其它时间私通开程序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八)防尾随门备用钥匙未及时收缴封存保管,员工仍在使用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防尾随门钥匙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处300元以上罚款;私自配制防尾随门钥匙的,对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处500元以上罚款;
(九)防尾随门发生故障维修不及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以上罚款;
(十)对处罚决定弄虚作假,必须从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章 处罚程序
第十四条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保卫部门在检查过程中,依据本办法对被查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批评声讯台、经济处罚、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下达《安全保卫违规违章处罚通知书》并建立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气绝保卫处罚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因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复议。
复议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复议部门的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受理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对最终决定不服的,可向劳动部门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复议、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奖励
第十八条为保卫信用社资金财产、人身安全,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表现突出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保卫工作人咒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合理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安全保卫工作显著,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处罚的款项由责任者个人负担,一律不准公款列支,各级安全保卫部门对罚款交财务入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隐瞒不报或对违规的责任人、单位领导应处理而未及时处理的,一经核实,对该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行长)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能够主动轼作、及时报案,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纠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将损失降到最低的人员,可根据情况从轻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