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设计合同协议书中标价签订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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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设计合同协议书中标价签订本

园林景观设计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绿字2009051)

甲方:

绿洲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南海市林业勘察设计院

本合同协议书由绿洲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南海市林业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人)于2009年11月23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发包人对南海市天鹅湾山水园林景观设计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并通过2009年11月16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设计人以人民币大写:

肆拾陆万柒仟元(小写:

¥467000.00元)为南海市天鹅湾山水园林景观设计所做的报价,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下列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谈判、评审和合同签订期间的澄清文件,如果有);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条款;

(4)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含招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如果有);

(6)设计任务与技术要求、设计规范;

(7)经评审的设计工作大纲;

(8)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二、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本合同设计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三、各阶段的设计文件份数:

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3.5相关要求提供。

四、设计人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责任与义务,发包人将按合同规定向设计人支付本合同价款。

五、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同意,本合同(包括合同文件)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解、承诺和契约,并同意本合同汇集、结合和取代了所有以往的协商、谅解与协议,双方还同意除了在本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用除书面阐明并与该合同履行了相同手续外,该合同的修改或更动均为无效或对双方不具约束力。

六、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见合同条款的规定。

七、本合同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两份,副本八份),招标人执六份(包括正本一份),设计人执四份(包括正本一份)。

九、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设计人提交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发包人:

绿洲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盖公章)

设计人:

南海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姓名:

地址:

电话:

传真:

地址:

电话

传真:

本合同签署地点:

日期:

2009年11月日

二、合同条款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合同项目名称:

南海市天鹅湾山水园林景观设计合同。

1.2发包人:

是指绿洲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1.3设计人:

是指其投标文件已为招标人所接受的承担本合同项目设计的设计单位。

1.4项目负责人:

是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合同项目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1.5设计合同:

是指本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及其组成部分。

1.6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是指本合同设计范围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及建设部部颁现行的规范、规程、标准、办法、要求等,以及发包人对有关设计的书面要求。

1.7设计文件:

是指设计人按本合同的规定,为本工程的建设需要而完成的方案、图纸、施工技术要求、设计通知等,包括应提交的计算书、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1.8设计质保金系指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扣留的设计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

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手写、打印、印刷,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0违约责任:

指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1索赔:

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3工期:

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天数。

1.14天:

指日历天。

1.15本合同文件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二条适用性

2.1所有各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不具有解释或理解本合同的意义。

2.2合同语言。

本合同适用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2.3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设计人应严格遵守与实施本合同项下工程有关的所有中国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命令、规则和办法。

2.4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

(1)中国国内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以下简称“国内标准”);

(2)中国国外规范、规程和标准(以下简称“国际标准”);

(3)本合同技术规范《设计任务书与技术要求》;

(4)类似本项目的国际通行技术要求和/或规定和/或习惯方法。

①在同等技术规范和标准条件下,本合同应优先采用国内标准。

中国国内没有适用规范和标准的,采用上述其它标准或规范中较高的规范或标准。

②本工程适用的规范和标准由设计人自费获得和使用,如果使用了国际标准或类似本项目的国际通行技术要求或规定或习惯方法,设计人应负责免费提供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③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则执行最新规范和标准,在此情况下本合同执行最高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原则不变。

④本合同没有约定的规范和标准,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出适用规范和标准的建议,并经招标人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三条合同的标的、意向

3.1合同标的:

本合同设计工作范围和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与技术要求》。

3.2合同的所有部分都被认为是相互关联、互相补充的,对于某一部分中要求而另一部分中未提到的任何工作或义务,均应视为有相同要求并按相同程度和目的予以完成。

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若出现字或字符错排、增添或遗漏,均不应改变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3.3错误、遗漏、差异和矛盾

3.3.1如果《设计任务与技术要求》所述技术规范、规定中对于同一事物出现或提到不同的标准,则应采用其中最严格的标准。

3.3.2如果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在设计人的设计说明、规范和图纸中没有提到,然而根据发包人的合理的意见,这些事项是恰当执行本合同所必须的,则设计人应视此事项已被提到一样实施该项工作。

第四条转让和分包

4.1禁止设计人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转让。

4.2没有发包人的同意,设计人也不能将设计工作的任何一部分分包。

即使分包得到了发包人的同意,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4.3在上述规定的条件下,本合同的条款应同样适用于本合同签约方的继受者和受让者,对他们有约束力。

发包人保留独自决定将本合同转让给发包人的分支机构、继受者或其他第三方的权利。

第五条发包人的责任与权利

5.1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合同确定的合理的设计工作量与设计周期,按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5.2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上一阶段的工作成果文件及有关的地形、地质等基础资料。

5.3在设计人人员进入现场进行设计作业时,发包人应负责必要的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

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第4条应负的责任。

5.4设计人在提交某阶段设计成果后,发包人要及时组织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给出设计单位明确的审查意见。

设计人在收到设计审查意见后,在后续设计中认真落实设计审查意见。

5.5发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限内对设计人提出的需发包人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

5.6发包人的决定

(1)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或设计项目或设计成果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

(2)发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

5.7监督、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可随时对设计人的各阶段设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设计人中间方案研究讨论,设计人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第六条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6.1遵守设计法规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居住区环境园林景观设计导则(试行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改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本合同的规定,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

6.2设计质量控制

(1)设计人对本合同项目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2)设计人对本工程设计应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做好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合同项目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项目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

6.3设计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需要的地形、地质等方面的资料及时提出时间和技术要求,并对利用上述资料产生推论的准确性负责。

设计人不得以报价查勘现场时误解为理由而要求追加费用,设计人亦不能以上述理由可能或实际上已经影响本合同项目设计任务正常履行,或无法预见种种情况为理由,而免除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和风险。

6.4对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有关《居住区环境园林景观设计导则(试行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改版)》和本合同的要求;设计成果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设计任务与技术要求》的要求及国家现行规范、规定。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与运行安全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注意园林园林景观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6.5设计文件的报送和审查

(1)设计人按设计任务和技术要求及设计工作大纲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设计文件;

(2)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的审查。

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的给予认真贯彻落实,并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

设计人应回复任何由发包人对合同设计过程及结论所提出的问题。

当发包人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发包人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和报送本项目的设计文件。

6.6人员保证与变更

(1)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应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根据设计进展,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2)如果设计人的人员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提出要求更换,设计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

设计人在事先取得招标人的同意后有权更换自己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立即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

(3)若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4)发包人需要设计人加快合同规定的设计进度时,设计人需认真落实,不得拒绝。

但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设计人赶工费,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6.7设计人的人员应当尽责和勤勉工作

(1)设计人在履行合同项目每一项设计任务及服务时要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的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奋地工作,对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应在7日内予以更换。

(2)设计人如在执行合同设计任务中,发现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错、遗漏或不妥善之处,应立即告知发包人代表。

(3)设计人应为自己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每一项合同设计工作中疏忽或错误所引起的索赔、损毁、损失或开支,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4)在合同设计中出现由于设计人负责的错误、遗漏,而需要重新设计,则设计人应按合同责无旁贷地履行义务,及时完成其设计任务,直到发包人代表满意为止。

6.8安全工作

(1)在履行合同中,设计人的工作人员在进入现场进行设计工作时,必须注意交通、自然环境和工程施工等方面安全,包括可能的潜在危险和设计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保障措施与工具,避免造成设计人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人身财产损害。

(2)若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6.9设计人的保险:

(1)设计人应为自己派出在本合同项目服务工作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防止意外伤害,做好预防工作。

设计人在其已有的设计责任保险以外,应获得或准备获得执行本合同所需要的保险并使其于合同期限内保持有效,并承担其费用。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由设计人派出的人员的疏忽或错误所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要求、诉讼及其它有关费用开支,全部由设计人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发包人的利益不受其损害。

(3)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包括中国或外国的保险公司)以及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应当经发包人认可。

6.10工作的条件和风险

设计人声明,在其工作范围内,设计人已检查并熟悉了工程的有关条件、地点及其环境,设计人将承担该条件的风险并以规定的合同价格完成全部工作。

发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地点及其当地环境的信息仅供用于设计人方便起见,业主不予保证。

6.11税款、关税和费用

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明确的相反规定,设计人应承担并支付到期的所有中国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任何第三国或地区规定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设计人应承担的任何性质的税费。

6.12其他

(1)设计人遵守当地法律规章

①在实行本项目设计时,设计应当遵守当地法律规章和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②设计人应保障提供本合同设计,不蒙受违反上述法律、规章、条例或规定而引起的罚款。

(2)项目现场资料公开与发布

没有征得发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它场合发表或透露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现场情况资料及其任何物品的影像,否则发包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项目审计配合

设计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的规定,开展设计与其管理工作;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设计项目、规模、标准、工程量、设计变更、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发包人要求时提供上述记录。

(4)发包人按照合同支付给设计人的报酬是与合同有关的唯一报酬,无论设计人或其雇员都不得接受任何商务佣金、折扣、补贴或间接的报酬,或与合同有关或与其履行义务有关的其他酬金。

第七条设计人应承担设计成果责任

7.1设计人在整个合同期间,特别是设计阶段,所进行的调查、研究、试验、设计、数据计算,以及提供的资料、成果、结论、图纸、文件、报告、拟定的施工合同技术规范、工程量等,必须满足工程安全和运用的要求及合同规定要求,发包人代表对设计人提交的上述成果的审批,不得作为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理由。

7.2设计人在整个合同期间所进行的工程设计、编制的设计文件均应全面正确地反映工程的特性,并符合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

7.3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的要求。

7.4在各设计阶段报批用的建筑模型、建筑透视图及展板等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具体要求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7.5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成果后,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对该等成果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第八条设计工作进度与成果提供

8.1设计工作进度、计划报告

设计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代表提交详细的设计工作大纲,设计工作大纲应得发包人代表的批准,若呈报之日起14天内发包人代表未予以答复,则视同得到发包人代表的许可。

8.2设计补充与修改的文件

遇到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有权随时向设计人发补充或修改设计的通知,要求设计人对其设计方案补充或修改,设计人应按通知单指示的时间提交相应的成果。

(1)设计人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

(2)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中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有漏、碰、缺等质量问题;

以上的设计补充与修改均为设计工作的一部分,其报价包含在设计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8.3提交成果的具体时间要求

1、2009年11月16日-2009年11月30日,完成方案设计,提交设计成果;

2、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10日,完成2.1期园林景观初步设计,提交设计成果;

3、2009年12月10日-2010年1月18日,完成2.1期园林景观施工图设计,提交设计成果;

4、2010年4月2日-2010年5月20日,完成2.2期园林景观初步设计,提交设计成果;

5、2010年5月24日-2010年7月9日,完成2.2期园林景观施工图设计,提交设计成果;

8.4提交成果期限的延长与处理

设计提交成果不得随意延长,否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扣减设计人设计费。

(1)在合同设计任务进度出现延迟时,设计人应尽快(最长不得超过上述情况发生后的7天)向发包人代表书面报告,并说明造成延迟的原因和可能延误的程度。

当设计人明显地意识到发包人代表发布的指令或指示,可能导致合同设计任务或其中部分项目设计任务误期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说明由此造成的影响及程度。

(2)经发包人代表认定,若设计工期延误是由于下列原因:

①发包人代表发布的指令或指示;

②发包人代表对设计工作范围作出修改;

③发包人代表下令暂停合同设计任务;

④任何其它被发包人代表认可的特殊情况。

则发包人代表应在适当的时间内考虑给予设计人延期提交合同设计成果的权利。

(3)如果按本款

(1)、

(2)项规定,发包人代表认为设计人的合同设计任务符合获得延长工期的权利,则应在适当的时间内与设计人磋商延长工期的期限,并将决定书面通知设计人,同时相应修正设计工作大纲内的进度计划。

如发包人代表认为设计人不应享有延长工期的权利,亦应将有关决定书面通知设计人。

(4)发包人代表批准任何提交成果延长期,则设计人因工期延长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或损害皆视作已获得全部满意的赔偿,发包人也不能将此延长期当作延迟理由向设计人提出任何赔偿或要求。

如果延长期满后仍未能提交合同规定的设计成果,应视为设计人的失误或违约。

第九条施工现场配合

9.1按发包人要求,选派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整个施工工作;

9.2对发包人、园林景观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合理设计修改意见作出解答和图纸修正;

9.3配合监理单位与发包人作好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9.4协助发包人确认园林材料样品、样板、颜色、材质;

9.5解决在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9.6参与园林景观工程关键环节的验收;

9.7在竣工文件上加盖公章。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完工、变更与终止

10.1合同的生效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提供合格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10.2延误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预见的自然或社会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小;

(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

发包人在与设计人协商后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

10.3工程设计修改

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设计修改外,如发包人有书面要求,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提供修改后的正式设计文件,此类文件的修改和提交应视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10.4推迟与终止

(1)发包人选择终止

①发包人应有权于任何时候,不论有无理由,书面通知设计人终止工作的进行,并注明终止日。

在该通知中注明的终止日,设计人应停止工作,保全正在进行的和已完成的工作,并按发包人的指令移交该工作成果。

②本条项下的所有索赔应由递交给发包人的、形式和内容令业主满意的文件所证实,并经发包人验证属实。

设计人无权要求赔偿任何预期利润或因此类终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2)因违约而终止

如果设计人请求破产、或者整体转让给其债权人,或者被请求破产,或者在资不抵债时被接管,或者设计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其应尽义务且在收到业主有关书面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未能纠正(或者,如果不可能立即纠正,设计人未能尽早努力开始并进行纠正)其违约行为,发包人可暂缓付款给设计人及/或书面通知设计人终止本合同并在通知上注明终止日。

发包人的所有其它权利或救济不因此而受影响。

如果招标人终止本合同,发包人可通过它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接收及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如果发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作的所有费用金额加上所有以前为本工作支付给设计人的金额超过了合同价格,设计人应立即向发包人支付差额。

发包人对设计人某一违约的豁免不应被视为对设计人以后任何违约的豁免,亦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豁免、修改或更改。

(3)停止工作命令

一旦设计人未能遵守本合同的任何要求,业主应有权停止设计人受影响部分的工作直至设计人能够遵守本合同的任何要求,或者按第19条终止本合同。

因任何此类停止工作命令而损失的时间不得成为延长工作时间或因设计人增加费用或遭受损失而索赔的理由。

10.5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力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应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1.1合同承包方式和价格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

¥467000.00元,人民币大写:

肆拾陆万柒仟元。

在本合同设计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总价应包括从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办理政府行业部门有关证件、手续的费用、后期景观施工过程中的指导、咨询服务,相关的税、费至设计质保金期结束等的全部费用。

需增加设计工作量或进行补充设计工作,设计人将无条件地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服务,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设计人不得要求增加收取任何设计费用。

本项目拟建建筑物如因平面布局调整,导致园林景观设计工作量发生变化,园林景观设计面积调整原则:

面积变化幅度在±10%内,合同总价不调整,若面积幅度超过±10%,按下列公式调整:

|(原园林景观设计面积—现园林景观设计面积)|

调整金额=±{原园林景观设计面积××100%-10%}×投标单价

原园林景观设计面积

(公式中的“±”在增加时取“+”、在减少时取“-”,)

该费用调整在办理本项目竣工结算时一并办理

11.2合同价款支付

(1)设计费进度支付共分四期支付;

(2)按期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包括电子版),并完成方案设计的报批后,支付方案设计费的80%,即本次支付的设计费用=园林景观设计面积×方案设计单价(1.21元/m2)×80%;

(3)按期提交2.1期园林景观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电子版)并通过设计审查后,按已完园林景观设计面积支付至80%,即本次支付的设计费用=2.1期园林景观设计面积×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单价(3.81元/m2)×80%;

(4)按期提交2.2期园林园林景观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电子版)后并通过设计审查后,按已完园林景观设计面积支付至80%,即本次支付的设计费用=2.2期园林景观设计面积×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单价(3.52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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