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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核定扣除规程

乳制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试行)

乳制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按投入产出法,其操作规范如下:

一、乳制品生产企业范围、生产工艺及特点描述

(一)乳制品生产企业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规定,乳制品制造(行业代码:

1440)是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液体乳及固体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干酪等)制品的生产活动;不包括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生产活动。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行业代码:

1524)是指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或未经发酵),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含乳饮品的生产活动,以及以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的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在其加工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植物蛋白饮品的生产活动。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从事乳制品制造的纳税人。

对既从事乳制品制造,也从事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的企业,也应当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工艺

乳制品生产过程为一次投料,直接生产出乳制品,一般没有其他副产品。

生产工艺一般是:

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杀菌(杀菌浓缩)→冷却→灌装→冷藏。

乳制品生产企业的主要产品包括:

液体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炼乳、奶油、干酪、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等。

主要产品的定义及理化指标见《乳制品纳税人主要产品的定义及理化指标》(见附件一)。

(三)乳制品生产企业特点

乳制品的主要原料为鲜奶,辅料因产品不同而不同,多为白砂糖、食用香精、水果浓缩汁、核桃、黑米等,不同种类产品使用鲜奶量量差异较大,但对于单一企业的单一品种来说基本稳定。

二、乳制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扣除标准的测定方法

针对以上特点,乳制品企业采用单户报批的方式。

为合理确定扣除标准,企业按以下原则测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一)乳制品纳税人产品归集合并

乳制品纳税人依据《乳制品纳税人主要产品的定义及理化指标》的分类标准,将所有产品分别填入《乳制品纳税人农产品单耗标准测算表》(见附件二)的“具体产品名称”栏次内。

(二)分产品细类测算单耗数量

1、以2011年为基准年度,依据基准年度企业会计账簿,统计各产品的本期鲜奶实际投料数量和本期产品生产数量,计算单耗数量,填入《乳制品纳税人农产品单耗标准测算表》的对应栏次内。

公式为:

某产品细类本期鲜奶实际投料数量=∑(细类中的具体产品的本期鲜奶实际投料数量)

某产品细类本期产品生产数量=∑(细类中的具体产品的本期产品生产数量)

某产品细类农产品单耗数量=某产品细类本期鲜奶实际投料数量÷某产品细类本期产成品的生产数量

耗用除鲜奶以外其他农产品的产品,比照上述办法测定。

三、乳制品生产企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四)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填写《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财税[2012]38号附件)时,“产品名称”栏按具体产品名称填写。

四、实例说明

某乳制品企业,生产的乳制品共有5种,分别是XXX纯牛奶、XXX全脂低糖牛奶、XXX儿童牛奶、碗装老酸奶、瓶装高品质酸奶。

5种产品耗用的农产品为鲜牛奶,2011年初库存鲜牛奶352吨,2011年购入鲜牛奶2319.41吨,2011年底库存鲜牛奶228.87吨。

2011年上述5种产品的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蛋白质含量

农产品名称

实际投料量

(吨)

生产数量

(吨)

XXX纯牛奶

3.4

鲜牛奶

160.06

158.48

XXX全脂低乳糖牛奶

3

鲜牛奶

305.35

325.54

XXX儿童牛奶

2.9

鲜牛奶

1835.98

1902.91

碗装老酸奶

2.9

鲜牛奶

74.9

78.52

瓶装高品质酸奶

2.7

鲜牛奶

66.25

67.94

根据《乳制品纳税人主要产品的定义及理化指标》,将5种产品进行分类,相关数据填入《乳制品纳税人农产品单耗标准测算表》,并测算单耗:

 

乳制品企业农产品单耗标准测算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XXXXXX

纳税人识别号

1301XXXXXXXXXXX

经营范围

XXXXXX

所属行业

XXXXXX

产品所耗用的农产品情况

农产品名称

期初库存

农产品数量(吨)

本期购进

农产品数量(吨)

期末库存

农产品数量(吨)

本期农产品实际投料数量(吨)

1

2

3

4

5=2+3-4

鲜牛奶

352

2319.41

228.87

2442.54

产品名称

本期农产品实际投料数量(吨)

本期产品生产数量(吨)

单耗

(吨/吨)

大类

中类

小类

细类

具体产品名称

1

2

3

4

5

6

7

8=6/7

总计

--

乳制品

调制乳

以80%-90%的鲜奶为主要原料

以90%以上的鲜奶为主要原料

XXX全脂低乳糖牛奶

305.35

325.54

0.94

XXX儿童牛奶

1835.98

1902.91

0.96

发酵乳

发酵乳

碗装老酸奶

74.9

78.52

0.95

瓶装高品质酸奶

66.25

67.94

0.98

风味发酵乳

2.3≤蛋白质<2.5

2.5≤蛋白质<2.8

蛋白质≥2.8

乳粉

乳粉

全脂甜奶粉

全脂奶粉

脱脂奶粉

调制乳粉

女士奶粉

学生奶粉

中老年奶粉

儿童奶粉

婴幼儿奶粉一段

婴幼儿奶粉二段

婴幼儿奶粉三段

炼乳

淡炼乳

加糖炼乳

调制炼乳

调制淡炼乳

调制加糖炼乳

奶油

稀奶油

奶油

无水奶油

干酪

蛋白质≥3

其他

含乳饮料

配制型含乳饮料

蛋白质≥1.2

1≤蛋白质<1.2

发酵型含乳饮料

蛋白质≥2.8

2.5≤蛋白质<2.8

1.2≤蛋白质<2.5

1.1≤蛋白质<1.2

1.0≤蛋白质<1.1

乳酸菌饮料

纳税人声明

此测算表是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的,数据真实、可靠、完整。

纳税人声明签字:

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市局

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局

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此表一式四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市局留存一份,省局留存一份;

2、本表数据要求小数点后保留三位。

填写完成后,逐级报省局汇总。

假设省局批准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单耗标准如下:

大类

中类

小类

细类

单耗标准

乳制品

超高温灭菌牛乳

蛋白质含量≥3.3%

1.124

调制乳

以90%以上的鲜奶为主要原料

0.954

发酵乳

发酵乳

0.975

其他略

2012年9月,该企业销售XXX纯牛奶12吨,XXX全脂低糖牛奶21吨,XXX儿童牛奶89吨、碗装老酸奶4吨、瓶装高品质酸奶3.5吨。

鲜牛奶月初库存302吨,平均买价3800元/吨,本月购进195吨,买价格3850元/吨。

企业计算2012年9月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9月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302×3800+195×3850)/(302+195)=3819.62元

9月超高温灭菌牛乳的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12×1.124=13.488吨

9月调制乳、发酵乳的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21+89)×0.954+(4+3.5)×0.975=112.2525吨

9月份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3.488×3819.62×13%/(1+13%)+112.2525×3819.62×17%/(1+17%)=68225.71元

 

附件一

乳制品纳税人主要产品的定义及理化指标

一、乳制品(分类参考《NYT657-2007绿色食品乳制品》)

定义:

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液体乳及固体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干酪等)制品的生产活动;不包括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生产活动。

(一)液体乳

1、巴氏杀菌乳(参考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

定义: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理化指标:

牛乳--蛋白质≥2.9(g/100g),其他略

(1)巴氏杀菌牛乳

(2)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

2、灭菌乳(参考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

定义: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132℃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理化指标:

牛乳--蛋白质≥2.9(g/100g),其他略

(1)超高温灭菌牛乳

(2)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

(二)调制乳(参考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

定义:

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

理化指标:

蛋白质≥2.3(g/100g),其他略

(三)发酵乳(参考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19302-2010))

1、发酵乳

定义:

以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经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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