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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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1〕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二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充分运用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享有相应的学位。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

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在30人左右安排,初中班额可35人左右安排。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等各类竞赛证书挂钩,以获奖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七、杨浦、宝山、嘉定3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口办制定的〈关于开展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0〕73号)的精神,在五角场镇、庙行镇、大场镇、马陆镇、安亭镇积极试行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的改革,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招生入学实施细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为本市逐步扩大试点提供经验。

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九、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

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确定本区县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

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各区县要将招生办法、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报市教委备案并进行公示。

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本辖区内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十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件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

2011年秋季起,凡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由其父母持有效的居住证件、务工证明(父母一方有1年或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人员,需提供街道居委、乡镇村委开具的从事1年或以上就业证明),以及同住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小学毕业学生统一安排至全日制初中就读。

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十二、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

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地区县(或试点街镇居住地)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

办理回户籍所在地(或试点街镇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妥善安排回户籍所在地(或试点街镇居住地)就读的学生入学,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十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公告、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十四、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需提供户籍证明(试点街镇提供《居住地登记回执》)和预防接种证。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家长须携带有效居住证件、务工证明及同住子女的居住证件、预防接种证。

民办初中报名时,学生需带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件)、《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

各类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

2011年,本市试行民办初中、小学网上报名办法,5月初各民办校开通学校网站接受学生报名;2011年5月21—22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新生报名时间。

十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民办学校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十六、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

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

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2011年5月14—15日,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1年5月21—22日。

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民办初中学校于2011年5月29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于2011年6月12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十七、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十八、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二)本辖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录取办法和结果;

(三)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办法和录取结果;

(四)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内容。

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

(五)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

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六)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七)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

(八)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十九、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有序进行。

二十、各区县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重点对区县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二十一、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其中的公办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二十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应按市教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时间内,根据本区的实际适龄儿童人数做好资源配置、招生计划编制以及招生范围确定等各项准备工作,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和上网公布工作,并按时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告知书》。

二十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应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

各类学校应在2011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放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

附件:

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3月3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

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日期

内容

3月30日前

1.各区县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会议,

部署2011年招生工作。

2.各区县将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招收寄宿生的民办学校名单、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4月15日

1.各区县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市教委《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信息、以及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政策。

2.市教委将招收寄宿生的民办学校名单反馈给各区县。

4月30日

1.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统计。

2.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申请回户籍所在地(或试点街镇居住地)就读截止日。

3.《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计算续签时间截止日。

5月初

民办小学、初中开通学校网站,接受报名。

5月15日前

各区县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告知书》送达工作。

5月14—15日

全市民办初中学校对相关报名学生进行电脑派位或面谈。

5月20日前

1.各区县通过网络和快递交换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名单;

2.各区县通过网络和快递将申请就读回民中学的名单送闸北区教育局。

5月21—22日

全市公办小学新生报名,民办小学开展面谈。

5月29日

民办初中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6月12日

1.民办小学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2.各区县通过网络和快递完成跨区县民办初中招生名单交换工作;将听力残疾与视力残疾新生名单分别送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并报市教委基教处。

6月30日

全市公办小学、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7月1日

全市集中交换公办学校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就读回民中学的学生材料以及跨区县民办初中招收学生的材料。

8月12日

公布招生录取结果。

8月15日前

各小学、初中完成向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

8月20日前

各区县上报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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