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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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编

民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

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

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

“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

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16、支配权

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7、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18、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19、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形式抗辩权。

20、绝对权

是指无需义务人事实一定的义务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21、相对权

是指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22、专属权、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专属的权利。

23、既得权

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24、期待权

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25、民事义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26、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7、法务义务

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28、约定义务

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

29、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

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行为,又称消极义务。

30、无限责任

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1、有限责任

是指责任人以其的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32、连带责任

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33、补充责任

是指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责任时,有相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34、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35、公平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的原则由双方或多方承担的责任。

36、公民

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人。

37、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9、监护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40、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41、户籍

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主旨等反应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

42、意定住所

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43、法定住所

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址。

44、拟定住址

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

45、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46、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死亡法律制度。

47、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8、企业法人

是指以营业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49、机关法人

是指应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50、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51、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法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

55、法人机关

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56、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57、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

58、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很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

法人的成立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取得两个阶段。

59、法人的设立

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

60、法人的变更

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61、法人的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62、法人的分立

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

63、法人的终止

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

64、法人的清算

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65、法人的登记

是法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

66、法人变更登记

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7、非法人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68、合伙

广义的合伙分为盈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合伙。

狭义的合伙专指盈利性合伙。

盈利性合伙是指由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盈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

69、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同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70、合伙事务的执行

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71、普通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72、入伙

是指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73、退伙

是合伙人在合伙续存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74、特殊普通合伙

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75、合伙的结散

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

76、个体工商户

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77、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78、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79、筹建中的法人

筹建中的法人又称建立中的法人,它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

8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通指民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

81、物

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82、动产、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83、有体物

是指占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式的物。

84、定着物

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交易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物权法》上又称为附着物.

85、流通物

又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86、限制流通物

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87、特定物

又称“不可替代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转让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无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情况下独一无二的物和在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88、种类物

又称“可替代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9、孳息、天然孳息、法律孳息

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滋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

90、货币

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91、证券

证券为彰显某种权利的凭证,可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92、智力成果

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93、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基本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但不包括事实行为。

94、情谊行为

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

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有称好意施惠行为。

95、准民事行为

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的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96、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的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

97、主行为、从行为

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

从行为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

98、独立行为、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是指行为人凭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

辅助行为是指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

99、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很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

100、意思表述

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101、意思表述的解释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以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

102、意思与表述不一致

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

103、通谋虚伪表示

又称伪装表示或者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

104、隐藏行为

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105、错误

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

106、欺诈

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07、胁迫

包括威胁和强迫。

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一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病因此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108、乘人之危

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109、民事行为的成立

使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的客观情况。

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110、民事行为的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1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11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的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

113、无效的民事行为

是指自然、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11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11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是指成立但效力处于未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116、代理

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17、狭义的代理

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118、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使其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19、传达

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

120、行纪

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

121、居间

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122、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123、代理权的行使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希望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

124、滥用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设立的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125、自己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126、代理权的消灭

又称代理权的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27、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有没有令相对人相信的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

128、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29、时效制度

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130、取得时效

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一定法定期限,即可取得依法取得该财产权的时效。

131、诉讼时效

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13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又称诉讼期间的开始,是指从是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133、诉讼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34、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其已经进行的诉讼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

135、除斥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力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136、期限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

二、简答、论述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关系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二)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b民事法律

c民事法规

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f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习惯

3、判例

4、法理

(四)民法的效力

1、民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民法的生效时间

a、自民法法律规范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b、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

(2)民法的失效时间

a、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b、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部分失效

c、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3)民法的溯及力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部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

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民事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六)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欧阳普约束力;

3、补充作用。

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

 

(七)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八)平等原则的主要体现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九)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十)诚实守信原则的主要体现

1、在设立或变更民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该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2、民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该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

(十一)构成权利滥用的三个条件

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十二)公平原则的主要体现

1、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

3、风险承担的平衡。

(十三)狭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十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

通过民事法律规范,使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功能才能得到实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

2、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式。

处理民事案件的核心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

(十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通常民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

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就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十六)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行为

(1)以是否合法为标准:

a、合法行为;b、违法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

a、民事行为;b、准民事行为;c、事实行为

2、非事实行为。

可分为事实和状态。

(十七)民事权利的具体含义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定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十八)民事权利的分类

1.以民事权利体现的利益和性质划分:

(1)财产权

(2)人身权:

a、人格权;b、身份权

2、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1)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3)形成权,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4)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3、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

(1)绝对权,无需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2)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是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4、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

(1)主权利,是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力;

(2)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1)专属权,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2)非专属权,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属的权利。

6、民事权利是否取得为标准

(1)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2)期待权,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7、以权力发生的先后及相关关系为标准:

(1)原权,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2)救济权,是原权利了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

(十九)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1)自卫行为:

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二十)民事义务的分类

1、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1)法务义务,民法规定是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的义务。

(2)约定义务。

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1)作为义务,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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