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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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实施细则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实施细则

阳职院发[2009]9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

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要把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院改革、维护学院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凡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等级:

特别困难(A档)、困难(B档)和一般困难(C档)。

特别困难(A档):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本人每年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低于20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特困生。

(一)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军人子女;

(二)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三)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0元;

(四)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五)其他需要特别资助的情况。

困难(B档):

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每年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25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困难生。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二)农村家庭中父母长期患病,需长期支付医疗费用且不能从事繁重劳动;

(三)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

一般困难(C档):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本人每年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低于3000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一般困难生。

(一)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

(三)城市家庭中父母双下岗(无业),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

(四)家庭中父母一方有严重残疾,且无固定工作的;

(五)家庭遭遇突发性灾难,造成人身或财产巨大损失。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特困生和困难生(A档、B档)的认定条件应实事求是、从严掌握,A档、B档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所有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30%,特困生(A档)和困难生(B档)的比例控制在1:

2左右。

二、学生在校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三、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违纪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可受到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予以取消:

(一)触犯国家法律、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

(二)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四)其它不适合继续认定为经济困难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但停发其当年所获得相关的资助补贴:

(一)在校期间有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者,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学习不努力,一学年有一门以上考试(查)课程不及格的,或未修满计划学分的;

(三)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经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的;

(四)其它不适合继续获得相关资助补贴的情况。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降低一个档次或取消:

(一)受资助期内有抽烟、喝酒或其他高消费等行为的;

(二)家庭因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经常缺勤或者出勤工作时态度不认真、行动不积极,没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四)其它情况。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的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经系初审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系提供如下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5日内再次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一)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提供烈士证、革命残疾证;

(二)父母下岗(无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盖章;

(三)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县级有关单位出具证明;

(四)家庭被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当地乡(镇)级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说明材料;

(五)家庭变异、丧父、丧母的学生,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六)其它情况,均需所在乡(镇)级或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资格审查

(一)组织机构

1、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审查,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年级辅导员组成;

2、各年级成立评审小组,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同一年级的所有班主任组成;

3、各班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班委会成员、宿舍长及1至2名学生代表组成。

(二)、评定程序

1、班民主评议小组对提出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向年级评审小组提出本班困难认定的建议名单;

2、年级评审小组对各班的困难认定建议名单进行复查并汇总,向系领导小组推荐本年级困难认定的建议名单;

3、系领导小组对各年级推荐的建议名单进行资格审查,最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认定建档条件;

2、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四)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测评、民主评议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3、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第六条异议与申诉

一、经领导小组复核后,如果班级同学中有认为所推荐建档的学生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标准,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年级辅导员提出异议,并由辅导员报领导小组讨论。

二、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学生反馈。

三、认定结束后,如果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对班级评议认定结果有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年级辅导员提出申诉,由辅导员报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接到申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申诉的学生反馈。

五、如对系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

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予调整。

第七条公示和建档

一、各系规定的申诉期结束后,各系领导小组对各班级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的推荐名单。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应在本系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档,同时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认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7周内完成。

第九条档案调整

一、每年5月份对已经建立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

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针对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以参加评议学生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三、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系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并记录在案,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系辅导员、学生代表应进行跟踪管理。

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取消认定资格并全额追回所享受的困难资助金额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学院对经济困难的新生在入学时开辟“绿色通道”。

在每年新生报到时,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缴清学费的,经批准后可以缓交部分费用,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各系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开、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

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鼓励他们自强不息、奋发成才,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

学校

个人

特长

孤残

□是□否

单亲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签章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附件2: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系:

专业:

班别:

学号:

_____________

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民族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入学前户口

□1.城镇□2.农村

家庭住址

家庭联

系电话

(区号)

家庭邮编

学费标准

元/年

住宿费标准

元/年

是否愿意参加慈善或志愿活动

是否愿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勤工助学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

家庭类型

□1.健全□2.孤儿□3.单亲□4.离异

注:

1.单亲指一方去世;2.离异家庭注明对方抚养情况;3.孤儿写明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

姓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家庭经济收入

城镇

家庭人口共_____人,全家年收入____________元,人均月收入___________元

农村

家庭人口共_____人,全家年纯收入____________元,人均年纯收入_______元

家庭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是□否

(如是,申请时请提供低保证明及低保资金发放存折复印件)

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可多选)

□1.家庭中有残疾人(申请时请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申请时请提供最近一年治疗费用的清单复印件);

□3.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抚对象(申请时请提供当地政府证明);

□4.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申请时请提供情况说明);

□5.家庭有无收入的____位长辈(如祖父母等)需要赡养(申请时请提供情况说明);

□6.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申请时请提供当地政府证明);

□7.由于生病举债、生意亏本等原因无力偿债的(申请时请提供情况说明);

□8.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学生。

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1.家庭除自住房外,拥有其他不动产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家庭继续和投资情况(现金、股票、债券等)约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家庭获得一次性大额补贴或抚恤金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学生接受亲朋好友、乡邻、当地政府资助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家庭购买商业保险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

学生(签名)年月日

家长或监护人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

家长或监护人(签名)年月日

学生家庭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认为所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

审核人:

(公章)

年月日联系电话:

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民政部门认为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

审核人:

(公章)

年月日

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陈述理由

 

年级评审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B.家庭经济困难□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认定意见

系意见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系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加盖部门公章)

学院意见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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