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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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格尔木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开放,鼓励全民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原则
第一条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为推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对凡为我市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条 招商引资是指从格尔木市外引进的在我市建设、纳税、经营的招商项目及无偿援助和捐赠的项目。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三条 奖励对象系指全市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
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
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
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市的第一位自然人(单位)系第一引资人。
第四条 引资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奖励范围。
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可以按规定申请政府奖励资金:
(一)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会同各相关部门认定的招商项目;
(二)投资格尔木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盐湖、石油天然气、黑色有色金属、非金属、中藏药、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的工业类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类项目;
(四)基础设施类项目;
(五)商贸流通、物流、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类项目;
(六)引进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兼并、购买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项目;
(七)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等农牧渔业类项目;
(八)矿产资源勘探勘查类项目;
(九)投资格尔木市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业类项目;
(十)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十一)引进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类项目;
(十二)争取的市外、省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十三)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奖励条件。
凡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减排要求,不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单位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三)项目单位须在我市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投资类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要求;资产并购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完成标准;
(五)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引进资金金额须在5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金额须在50万元以上(捐赠的实物可按捐赠时市场价评估作价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六)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和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七)项目须是2010年1月1日后引进的;
(八)项目须在市招商局备案;
(九)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第四章奖励资金来源
第七条 项目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奖励资金标准
第八条 我市招商引资项目每年认定一次,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金额予以相应级别划分,奖金为税前金额。
(一)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
1、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含5000万元)项目,奖励2万元;
3、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含20000万元)项目,奖励3万元;
4、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含50000万元)项目,奖励6万元;
5、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000万元以上,奖励8万元。
(二)公益类项目:
1、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引进资金金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4万元;
3、引进资金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10万元;
4、引进资金金额在1亿元以上项目,奖励20万元。
(三)捐赠类项目:
1、引进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引进资金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4万元;
3、引进资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项目,奖励10万元;
4、引进资金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20万元。
第六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九条 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后,项目引资人持以下材料到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表1),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奖励资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
凡招商项目达到奖励条件的,引资人按以下程序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1、引资人在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领取《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表2),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项目所在地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和《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同报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3、建设周期比较长的项目,按照资金到位情况,可以分两次申报,第一次在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时给予奖励,第二次在项目竣工后申报,奖励金额减去第一次奖励金额,但总奖励金额不超过上述1至5项规定的奖励标准。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资金申请。
在每年12月25日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
(一)和
(二)项奖励资金申请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向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申请当年度奖励资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2)《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水保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
由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查验项目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支付凭证和市统计局提供的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在建项目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非投资性质的公益类及捐赠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2)《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投资方提供的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
(5)项目完成履约证明和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6)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7)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及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须提供格尔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七章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十条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
为便于我市招商项目奖励工作的组织开展,成立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专门负责每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认定小组人员由各成员单位领导同志担任。
第十一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
市招商局负责对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单位须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后报送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
(二)项目预认定。
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由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复核,并经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全体会议研究,对入选项目进行预认定。
(三)项目公示。
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将经过项目预认定的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项目认定。
公示期满后,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召开会议,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核查;对无异议招商项目由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认定,并报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
第八章 奖励资金领取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当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认定结果后,项目引资人须持下列证件到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领取奖励资金:
1、引资人身份证明。
引资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介绍信。
2、若引资人委托第三方来领取奖励资金,另需提供委托书和第三方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引资人须在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当年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认定结果六个月内,在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办理领奖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九章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负责对本市招商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奖励资金的,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追回奖金。
第十六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及时纠正并查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格尔木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格尔木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表1:
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姓名/单位名称
(第一引资人)
护照/身份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其他引资人姓/
单位名称
招商项目名称
项目进度情况
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审定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备案号:
格尔木市招商局 (单位、部门) 年 号
表2:
格尔木市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单位:
万元
姓名/单位名称
(第一引资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落户/
所在地区
项目资金
来源地区
项目资金情况
项目总投资金额
项目引进资金额
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项目建设/
实施进度情况
引资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项目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招商局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认定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表3:
格尔木市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小组人员构成表
组 成 单 位
人 数
备 注
市领导
1
市经贸委
1
市财政局
1
市发改委
1
市建设局
1
市国土局
1
市环保局
1
市审计局
1
市监察局
1
昆仑经济开发区
1
市工商局
1
市国税局
1
市地税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