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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公司职业病防治目标是:

有效使用防尘防毒技术,提高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尘毒物质监测合格率,提高健康监护水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设立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职业卫生科,由下列成员组成:

组长:

王国宏(矿长

副组长:

上官建兵、张青社、张国雄、梁小龙、张锦红

成员:

各职能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分管领导要掌握全厂整体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处理并请示报告。

2、制定和修改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审定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五条职业卫生科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出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处理日常对外报表工作。

监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实施。

第六条安全科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

调度室统一调度指挥突发性事故等的应急救护工作。

第七条职工医疗室负责《职业危害应急救护预案》的落实。

容含:

应急救护制度、急救室管理制度、现场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急性职业中毒诊疗常规制度。

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改进。

负责完成职工健康监护定期体检工作,建立完善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

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第八条职业卫生科负责对全公司各生产作业地点的“粉尘治理”及达标排放的管理,对所有职业危害因素定时、定点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含外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月末报领导组。

第九条公司工会负责宣传、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收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上报领导组审核。

第十条职业卫生科负责新进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的把关;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告知新进人员本厂职业危害因素;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职业病防治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公司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设备。

第十三条本公司所涉及《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种类:

1、尘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

2、职业中毒(一氧化碳中毒,

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

4、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

5、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第十四条应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三级(科级、队级、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六条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八条对关键岗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纠正、整改。

必要时给予处罚。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九条对新进和离岗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由县级以上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

1、光气、一氧化碳、噪声等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每一年进行体检;

2、对接触煤尘、电焊烟尘人员,从事电工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体检。

第二十二条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职工医疗室对职工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

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职业卫生科。

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劳保用品及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保用品种类:

1.一般防护品:

衣、裤、鞋、帽、布(线手套、眼镜、毛巾、肥皂、雨衣、雨靴。

2.特殊防护品:

防尘口罩、防毒口罩、耐酸靴、耐酸手套、电焊手套、绝缘靴、安全带、安全帽、耳塞、耳罩等

第二章劳保用品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劳资科负责本公司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标准外和临时性劳保用品的审批。

凡未经劳资科同意、矿长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和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四条职业卫生科负责监督劳保用品的购置、使用和维护,负责组织解决现场劳动保护和职工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职业卫生科负责按标准编报计划,并负责劳保用品的保管、发放工作。

供应部按要求到有相应资质的厂家或供应商进行劳保用品的采购。

第六条个人劳保用品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卡片制度,卡片一式两份,分别由职工所在科队和公司职业卫生科劳保专管员保存;劳保用品领料单由职工所属科队行政员填写并登记入二级卡。

料单经职业卫生科劳保专管员审核签章并登记入一级卡。

保管处凭料单方可下发职工本人签名领取。

第三章劳保用品发放原则及办法

第七条劳保用品在生产过程中是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措施,不是福利待遇,不能按福利待遇进行分配,应当按照劳动条件差异发给不同的劳保用品和用具。

第八条职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按本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通知》执行。

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实行按需配给,集体管理原则。

第九条凡是新入厂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所在单位安全员通知所在科队管理员,建立劳保二级卡和填写新员工劳保用品领料单,报职业卫生科。

公司职业卫生科劳保专管员审核签章其料单及建立并填写劳保一级卡。

第十条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发给一定量的备用公用劳保用品用具(如有特殊需要的,也按此办法进行审批发放,必须先提出申

请到职业卫生科办理审批手续后,由使用单位统一领取。

规定以旧换新的用品,必须将旧劳保用品用具交回职业卫生科,方可在保管处领取新品。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职工调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使用人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劳保用品必须是使用期满后,才能领取,凡领料单丢失或损坏者,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各种原因离岗脱产,从脱产之月起停发各类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返厂上班后,扣除脱产时间顺延其使用期。

第十四条职工离开本公司前,必须将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防毒面具退还职业卫生科方可办理手续。

第四章劳保用品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凡发给职工个人或集体使用的防护用具均应妥善保管,要有明显的标志和编号,不能涂改或洗掉,防护用品仅限于工作时间内使用,严禁移作它用。

第十六条凡发给科队、班组公用的防护用具,应有专人管理,不得丢失,任何人不能占有己有,若有遗失或无故损坏者,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妥善保管,应因公使用,不准买卖和换取它物,凡是遗失、被盗等,后果一律自负。

第十八条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虚报、冒领和破坏,一经查出,照原价加倍处罚。

第十九条工作时间内不按要求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一经查出,给予处罚。

第五章防护设施的配置及管理第二十条气体救护器材包括:

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急救小氧气瓶。

分别配置在有毒、易燃易爆危险的岗位。

由所在单位的安

全员及岗位负责人进行日常管理。

1、放置岗位负责人以及车间安全员每周检查一次其完好状况。

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厂技安处处理,技安处每月抽查一次。

(1检查标准:

最低压力,空气呼吸器≥8.0,氧气呼吸器≥5.0,急救小氧气瓶≥3.0,低于最低压力应立即报告技安处处理。

(2全厂气体救护器材应随时保持在70%以上达到规定压力,(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保持在80%以上如低于该数量,技安处应协调组织充装。

2、对有故障、泄漏的器材,由设备处(十二车间技术人员对其维护检修,无法排除故障的器材由技安处、设备处联系生产厂家解决或更换。

第二十一条喷氨装置分别配置在各光气生产、使用岗位。

1、由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及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如发现喷氨装置有异常应立即报告厂调度室、技安处。

2、技安处、生产处每月对全厂喷氨装置进行试车检查,并督促车间对发生故障的装置及时检修,以保证应急需要。

3、全厂喷氨装置实行集中控制,分别在610岗位、大排风设置氨瓶。

各使用单位留有喷氨接口,各单位遇有紧急情况需进行喷氨时,应直接联系或报告厂调度室联系相应的610岗位或大排风实施喷氨。

第二十二条排风装置分别配置在个各光气生产、使用以及有毒有害岗位。

1、由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及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如发现有异常应立即报告厂调度室、技安处。

2、技安处对全厂的抽风装置进行检查,并督促各单位对有故障的装置进行检修。

3、因工艺调整、环境变化需增加抽风装置的岗位,由所在单位

报告生产处、技安处进行评估后实施。

4、分析室、投料口、包装处的抽风口不作业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他抽风口的岗位日常处于开小抽风口的状态,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全开。

第二十三条喷淋装置分别配置在各有毒、有害、有腐蚀的岗位。

1、由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及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如喷淋装置、洗眼器发现有异常应立即报告厂调度室、技安处。

2、技安处对全厂的喷淋装置、洗眼器进行检查,并督促各单位对有故障的装置进行检修。

3、现场变化需增设喷淋装置、洗眼器的岗位,由所在单位报告生产处、技安处进行评估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防暑降温设施包括:

吊扇、落地扇、换气扇、风机、空调等,分别配置在全厂各岗位。

1、每年初夏使用前由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及岗位人员进行检查,并由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如发现异常或隐患及时通知十一车间电工进行检修,不能修复使用的设施报技安处备案。

2、因工作环境变化需增加防暑降温器材的单位,应向技安处报告对现场情况作出评估后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原重长风化(1988151号文《劳保用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作废。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

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章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编制目的:

是通过预先计划和应急措施,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和资源,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其发展,保护现场职工和附近居民的健康与安全,并将事故对环境和财产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

第二条编制范围:

凡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都应编制预案。

第二章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审批

第三条厂技安部门负责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见附件二十二。

主要内容:

1.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18218-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重大危险源部位;

2.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指挥中心,以及相应职责;

3.编制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及可能导致事故的途径;

4.应急救援的资源管理;

5.应急救援的程序;

6.事故的处置。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安全副厂长(厂长助理审核后,报厂长批准执行。

第五条厂其他职能部门根据专业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见附件二十二(如:

能计处负责编制《供电预案》、设备处负责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职工医院负责编制《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保卫处负责编制《灭火预案》等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安全副厂长(厂长助理审核后,报厂长批准执行。

第六条车间(处、分厂被确定有重大危险源部位(危险目标,应制定出本单位在一旦发生事故的二级级救援预案及自救措施。

主要

内容: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2.编制应急救援程序;3.应急救援的资源管理;4.按各生产单元编制可能出现的异常状况,以及具体的处理方法。

第七条车间(处、分厂)救援预案及自救措施,应由车间责任人负责审核后,交厂技安部门审定,最后报主管生产、安全副厂长(厂长助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八条设备部门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内设备、设施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的相关情况,以及应采取的安全处置措施方案。

第九条技安部门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资料以及相关安全处置措施。

第十条车辆。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的教育和演练第十一条厂部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供应部门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的器材、装备、物资及运输培训,使其熟悉公司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救援程序。

第十二条车间(处、分厂)应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厂级和车间(处、分厂)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自救措施,使职工熟悉预案和自救措施,掌握具体的处置方法和自救方法。

第十三条厂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有关防化学事故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和周边群众都能较熟练掌握化学事故的防护及自救方法。

第十四条厂应与周边地区村镇、公司建立日常的通讯联络点,使周边地区的村民或公司遇有异常情况能及时向厂调度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厂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整体演练,或进行针对性的局部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评估应急准备状态、事故应急能力,检验应急人员对预案、执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厂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讨论,并结合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车间(处、分厂)应针对具体情况(如生产变化、技术改进等)对二级应急救援预案或自救措施进行修订。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

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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