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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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1.医疗期未满能够解除合同吗

时间:

2010-01-2900:

42来源:

工人报作者:

admin

查某系某公司职工,自2006年开始在该公司工作。

从2009年开始,查某由于身体原因开始不停地向公司请病假。

公司想要解除查某的劳动合同,但内部存有异议。

有人认为,《劳动法》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病假期间就是医疗期间,只要在医疗期间,单位就不能解除与查某的劳动合同。

评析: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之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个期限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有关。

依据工作年限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本案中,查某在该公司工作未满5年,依照法律规定,其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的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此,查某的医疗期应在6个月内累积休完。

故本案中,单位能否解除同查某的劳动合同,关键是看查某休病假的期间是否超过了3个月。

如果超过,单位就可以解除同查某的劳动合同了。

(尚海)

2.女职工孕期被解雇如何维权(有参考价值)

时间:

2010-01-2822:

39来源:

番禺日报作者:

admin  

案情回放:

  陈某,女,27岁,于2008年2月1日入职广州某公司,职位是车间操作工,工资是1800元每月。

2009年6月经医院检查已怀身孕,单位以其怀孕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于2009年7月5日通知其一个月后不用再来上班。

陈某与单位协商未果,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问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哪些?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聘,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陈某在孕期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本案陈某因怀孕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未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是合法的,即使单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陈某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都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二、陈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广州某公司违法解雇陈某,依法应当支付陈某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三、陈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孕期工资和赔偿费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本案广州某公司应当支付陈某孕期应得工资和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四、陈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津贴;(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五)男职工假期津贴。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

(一)项应当支付外,第

(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本案陈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和其他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

  五、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陈某哺乳期至婴儿一周岁期间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作为陈某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的损失赔偿。

3.公司不签收辞职申请单怎么办?

时间:

2010-01-1923:

05来源:

劳动仲裁网作者:

admin点击:

2160次

网友问题:

我在公司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了,现在想辞职。

并且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写好了辞职申请书,给用人单位;可问题是用人单位拒绝签收。

也正因为如此,好多打工仔打工妹只能丢掉工资选择自离!

请问有那个好心人能够帮忙岀出主意。

我再这里代表所有辞不到工拿不到工资的打工族谢谢你们了?

劳动仲裁网()李迎春律师解答: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确实利用劳动者举证困难的弱点,在收到劳动者递交的辞职申请书后不签收,或者根本不接受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到头来反而说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建议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辞职申请,并且在快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的文件名称为“辞职申请书”,同时保留盖有邮戳的快递单据。

书面通知后超过30日,即使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仍可离职。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用人单位还需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应得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4.单位不上社保辞职可获补偿吗?

李女士于2008年1月到某保洁公司工作,月工资1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某保洁公司没有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后李女士多次要求某保洁公司为其缴纳,某保洁公司没有应允,李女士于2008年4月以某保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保洁公司递交了辞职信,自2008年5月20日以后不到某保洁公司工作。

2008年6月,李女士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保洁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元。

保洁公司辩称,其未提出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是李女士主动辞职的,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保洁公司没有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于2008年4月提出辞职,自2008年5月20日以后不到某保洁公司工作,在某保洁公司的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委对李女士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5.员工提出辞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咨询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我同学王红于2007年3月由朋友介绍到某物流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从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王红从事会计职务,工资为每月4000元。

自2009年1月12日开始,王红休了3个月产假。

3月份王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由于休产假,单位没有与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事项。

王红休完产假到单位报到时,却得知自己原来的岗位上已经安排了一名新招的员工。

她找到单位经理询问此事,经理说:

“你连续休3个月的假,公司怎么能3个月不算账呢?

所以只好又聘了一个人来代替你。

如果你愿意的话,现在公司出纳岗位还缺人,只是工资只有1500元。

”王红想了想,还是决定终止合同。

王红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坚持不支付。

请问:

公司应该向王红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咨询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法说明的是:

(1)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同意,劳动关系存在,不会出现终止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那么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降低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你同学王红公司续订合同时给王红提供的工资远远低于原来的工资,降低了合同约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王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说王红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6.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公司可以解雇吗?

  问:

我是一家化工企业的女工,原在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今年年初公司进行人事调整,将我调至生产硫磺的车间,公司既没有将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我(车间极易产生职业病),也没有为我增加福利待遇。

我找经理要求调回原来的岗位,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给我增加福利待遇,经理却说这是公司领导的决定,合同必须按原来的执行,如我不同意就要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

公司能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答:

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公司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在你变更劳动岗位时,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你,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因你公司没有按规定对你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根据上述规定,你所在公司不能因此而解除或终止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同时你还可以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卫生行政部门会依法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员工主动辞职,请求经济补偿未获支持

时间:

2009-12-0716:

17来源:

劳动仲裁网作者:

小明

8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春贵于2000年4月受聘于被告泸州希望饲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1437元。

2006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了移交手续。

今年1月,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年的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被裁决驳回,遂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原告主动向被告提出辞职,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9.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中劳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中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10.劳动者主动辞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时间:

2009-11-3008:

58来源:

厦门热线作者:

admin

  林某与福建某公司产生劳动纠纷,林某认为他是与单位协商后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数万元。

某公司却说员工是主动辞职,证据最终被法院采信。

日前,鼓楼法院驳回林某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的诉请。

  林某在某公司工作10余年。

2007年以来,他经常请病假。

同年底,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林某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发现上面注明是他“主动辞职”.公司以此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

  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驳回了林某的诉请。

林某又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

  林某辩称,他与公司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

按规定,公司应按他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某公司辩称,林某是以自身健康原因提出辞职,按规定可不支付补偿金。

  林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是否经协商后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林某辞职的电子文本的报告,并出示了证人证词,证明林某主动辞职。

  法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林某辞职报告,虽是电子形式,但符合某公司的工作特点,且有证人证言可以印证,因此法院确认林某为主动提出辞职。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遂驳回林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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