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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大专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是高校法治教育的需要,更是提高我国大学生自身素质的需要。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明确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要求,社会保险是保障弱势群体正常生活的有效方式,现在我国学界提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的观点不一致,完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十分重要,本文结合当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研究了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以及经营管理的方式,并依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管理运营

  所谓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指的是单位为员工办理的保险费用里,除去个人账户后,剩下的金额。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保险等。

社会统筹基金面向全体员工,管理者是社会保险机构,在经办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实现统一调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专款,独立储存,并做到专款专用,用人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擅自使用。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下而存在的,被称为老百姓的“养命钱”,是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下面介绍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一、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现状

  作为第一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正在建设世界上覆盖人口数目最多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财力的增长,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日趋完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数额空前增加。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权威公报指出,今年以来社会保险工作开展顺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全年五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数额达到39828亿元,和去年相比,增加了四千五百亿元,超过百分之13的增长率。

支出达到33003亿元,同比增加了五千多亿元,增长率为18.2%。

随着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多重利好效应的助推之下,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不断进入资本市场,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面临各类问题。

  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现时问题

  1.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投资制度和方向不够明确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由我国政府部门决定,这是由我国政治制度决定的,不能像专业的投资公司对资金投资进行统筹的规划,在资金的流通和管理上,效率不高,各个环节在管理的协调性上与专业的策划公司有很大的差距,个人的保险投资可以通过投资公司进行运营,但是社会保险与个人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虽然政府相关部门提高了重视,但是没有专业的科学的管理技能和管理思想,增加了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投资管理的风险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效率低下,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效果。

  2.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社会治理的方针是依法治国,随着依法治国机制的深入,法律的适应能力越来越强,法律管理体制并不完善,保护和监督的区域更加广阔,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由政府直接管辖,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机制,责任落实不够明确,在出现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失误时,责任落实困难,一般情况下,社保制度应该有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将实施和监督的权利分开,由信托公司实施监督权利,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尽量做到权力分散,可以防止不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或者是利用职权上的便利而挪用这部分资金,从而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3.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体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由于政府是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直接管理者,对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都缺乏必要的监督,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投资方向的确立进行流程规范化规定,从而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影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

  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及定位

  一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

  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有:

公共基金说、财政资金说、半财政资金说、法律待定说等几种观点。

  二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定位

  1.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权属的两种类型。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是预备性基金,并且属于国家的专款专用,其所有者应该是所有参保人员。

但是以法律角度来看,并不是所有参保人员都是这种基金的所有者,必须具有代表性,有两种模式可供参考和借鉴,即国家所有制和社会自治体制。

西欧的德国实行的是后者,即社会保险机构是一种法律实体,享有自治管理权。

而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实行的是前者,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在政府。

2.我国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源于国家的税收收入,其所有者应该属于国家。

首先,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上来看,国家属于保险者,那么国家就应该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享有所有权,而且这部分资金属于强制性缴纳,而负责管理和运营的是国家指任的社会保险基金办理机构;其次,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有很多,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国家应该享有支配权和使用权。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属于财政收入的形式;最后,《社会保险法》明确指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是经过国家预算的,不存在过多的财政赤字和盈余。

这也意味着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国家所有,不足支付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足。

  三、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制度及其完善

  一学界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的主要观点

  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的主要观点有:

政府机构管理模式,分权式管理模式,他益信托模式。

  1.政府机构管理模式。

  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分离,分离出来的社会统筹部分留在省里,实行省级统筹,省级政府负责投资管理。

中央负责制定一个统一的投资政策和方案,并为其专门设计一个投资方案计划。

以地方性投资工具和部门性的投资工具为主,中央政府债券为辅;以“准债券市场”和“金融债市场”的投资为主,以银行协议存款为辅。

  2.分权式管理模式。

  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交给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资产经营权交给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保基金管理局,统筹账户的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监督权交给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构。

由社保基金管理局依法行使统筹账户基金的资产经营权,根据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将统筹账户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和国家重点开发项目。

  3.他益信托模式。

  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的管理问题上,应当依法建立由参保企业作为委托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参保劳动者作为受益人所构成的他益信托法律关系。

二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运营制度我国相关法律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运营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就有《社会保险法》,最高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政策性条例也作了详细的说明。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制度具体如下:

首先,企业职工和单位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分成两部分;第二,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调配,并有义务使这部分资金增值,减少财政负担;第三,银行的储蓄是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主要来源。

并且购买国家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途径。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投资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第四,政府将收入作为统筹基金,禁止任何人和组织擅自挪用。

  四、结语

  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建设属于民生方面的建设,为人民的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但是物质保障的前提必须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制建设来促进民生建设;同时要完善资金的信托制度,提高统筹资金的增值率,减少国家这一部分的财政支出。

除此之外,要完善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完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划。

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资金的管理模式,提高自资金的增值效果,根本途径在于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相关职能的发挥,为统筹基金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制度的完善上来加强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

  [参考文献]

  [1]杜晓艳.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3:

1-62.

  [2]刘亚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及管理运营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57:

66.

  范文二:

高职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研究

  一、教学方法方面

  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

据此,笔者对上述法律部分内容采取了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课堂上以问题为中心进行课堂讨论。

  这种以问题为中心的课堂讨论要求教师要有严密的计划和组织,一般需要提前一次课或两次课的时间把需要讨论的问题定好公布给学生,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由他们自己去搜集相关资料或查阅相关书籍,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只进行适当的引导或点拨。

  二师生角色真正互换,学生讲,老师听,随时发问,及时作答。

  提前把讨论的内容公布给学生,此次讨论的内容较为广泛,可以是自己感兴趣的、与自身生活密切相关的或是比较常见的法律案例分析。

为此专门预留了4个课时的时间来搞这项活动,经过学生们的精心准备,收到了预期的良好效果。

此次进行的教学改革,收效颇丰,真正实现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了他们学习的积极性。

  二、构建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体系

  在实施依法治国的今天,改革医学院校的课程设置,构建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体系已势在必行。

首先应结合高职院校和医学生的特点,适当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增加法律教学课时数,保证教学时间。

主要开设民法、刑法等基础法律课程,为后面要进行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奠定基础。

其次,加强高职院校医学生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教育,使法律教育与医学生的专业相结合,为其踏入工作岗位保驾护航。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教育需重点学习的课程有《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可根据学生及其所学专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课程进行学习。

此外,医疗体制改革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如医药卫生资源的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医学科学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如器官移植、基因工程等,这些都为对医学生进行医事法律知识教育提供了丰富的教学内容。

再次,重视开设医患关系课程。

发达国家医学院校非常重视培养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

在美国的医学院校,普遍开设了“与病人沟通”,“病人”,“医患沟通的艺术”等课程。

在英国的许多医学院校开设有“医患沟通”,“医生与病人相处的能力”,“如何告诉病人坏消息”,“情商教育”的课程。

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文课程设置的经验,开设相关的医患关系课程。

  三、总结

  医学生是未来医务人员队伍的主力,这支队伍的责任感、业务能力和人文情怀是否经得起社会需要和社会风雨的考验事关医疗安全和医学科学进步的大计,法学教育不能解决所有的需要,但如果缺项是不可想象的。

探讨和研究怎样在不影响其专业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法律教育教学体系,以明晰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理合法履行其救死扶伤的职责是值得我们长期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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