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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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

附件15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

为贯彻实施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特制订本操作指南。

一、成片拆迁改造,共分四种类型:

政府主导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等四种类型。

第一类:

政府主导改造,分为政府投资、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等两种类型,按照如下步骤分步实施:

第一步,各镇街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城建规划局上报“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计划。

第二步,经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可同时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权属调查。

由镇街组织当地国土部门、房屋部门、村集体、以及土地和房屋权属单位开展权属调查工作(详见附件《土地权属及地类调查方案》)。

2.编制和审批单元规划。

由镇街组织委托同时具备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和建筑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已在市城建规划局备案的设计单位编制单元规划。

各镇街将单元规划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具体编制审批流程见《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

3.依据单元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改造方案,由镇街圈定成熟的改造地块后,按步骤编制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征求公众意见后(改造方案公示,要求各镇街在镇政府网站上及所涉的村(居)委会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为期15日。

其他类型的改造方案公示按此执行),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改造方案与经批准的单元规划不一致的,应以单元规划为准,修改改造方案,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具体项目改造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情况:

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所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

如有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需在改造方案中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

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和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期,现有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协议补偿情况:

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了补偿,是否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是否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

(5)土地拟改造情况:

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等。

第三步,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街落实改造方案,按以下程序处理:

1.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预审;

3.市发改局出具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发展核准表(仅适用工业用地);

4.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不同土地用途区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其他方式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5.报市发改局办理项目立项;

6.由市城建规划局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设定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二类:

社会资金参与。

政府在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或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政府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由政府负责拆迁等类型的改造。

第一步,各镇街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城建规划局上报“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计划。

第二步,经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权属调查、单元规划编制、审批、以及改造方案有关工作程序均同上。

第三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拆迁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分三种不同类型实施:

1.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

(1)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权属调查情况、整体用地报批方案中需要拆迁单位协助的有关事项,低于最低补偿标准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能在一定期限内与被拆迁户达成协议可能被取消拆迁资格等相关责任约定等等。

(2)竞投底价由市建设局以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竞投底价。

(3)有关的竞投规则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

(4)招标工作由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

(5)由于竞投时已编制拆迁补偿方案,拆迁阶段无须重新编制,只需向社会公示竞投时已编制的拆迁补偿方案。

拆迁单位承担拆迁具体工作及拆迁补偿费。

如果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协商的实际拆迁补偿费数额高于竞投时的补偿标准,由拆迁单位自行垫付解决;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市建设局取消其拆迁资格,重新进行招标。

(6)拆迁和土地平整工作完成后,土地交回政府作为储备土地。

2.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通过竞投方式取得拆迁资格,由拆迁资格竞得人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各镇街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负责编制拆迁补偿初步方案。

(2)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权属调查情况、整体用地报批方案中需要拆迁单位协助的有关事项,低于最低补偿标准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能在一定期限内与被拆迁户达成协议可能被取消拆迁资格等相关责任约定等等。

(3)竞投底价由市建设局以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竞投底价。

(4)有关的竞投规则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

(5)招标工作由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

(6)由于竞投时已编制拆迁补偿方案,拆迁阶段无须重新编制,经市政府同意后,并向社会公示竞投时已编制的拆迁补偿方案。

拆迁单位承担拆迁具体工作及拆迁补偿费。

如果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协商的实际拆迁补偿费数额高于竞投时的补偿标准,由拆迁单位自行垫付解决;确实无力支付或未能在一定期限内与所有拆迁户达成协议的,由市建设局取消其拆迁资格,重新进行招标。

(7)拆迁单位根据经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协商房屋拆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等有关补偿事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承担拆迁补偿。

(8)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单位备齐拆迁补偿资料,送市国土、房管部门汇总,依法办理收地、征地手续,并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

报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后,正式开展拆迁工作。

(9)拆迁和土地平整工作完成后,拆迁资格竞得人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拆迁资格竞得人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规划、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后动工建设。

3.政府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由政府负责拆迁。

(1)各镇街负责编制拆迁补偿方案。

(2)各镇街应与拆迁地块上的原权属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期限,同时明确在签订协议时,由原权属人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3)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招拍挂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4)受让人先支付一定比例地价款,划入市财政局账户后,市财政局将该地价款划入镇街特定帐户,作为拆迁专项资金,并由镇街负责组织实施拆迁

(5)各镇街完成拆迁补偿工作后,将土地使用权交付受让人。

受让人应在镇街交付土地后,支付余下地价款。

4.改造项目未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若工程竣工验收后确需转让的(包括股东变更),按规定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三类:

集体自行改造。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旧村庄自行进行的改造,分为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改造等三种类型。

按照如下步骤分步实施:

第一步,各镇街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城建规划局上报“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计划。

第二步,经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权属调查、单元规划编制、审批等有关工作程序均与第一类相同。

第三步,不同的具体项目改造方案按以下不同程序报批:

1.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其改造方案由镇街经征求公众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行改造或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改造,其改造方案由镇街经征求公众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四步,具体项目改造方案和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改造方案,按以下程序处理:

1.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2.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预审;

3.报市发改局办理项目立项;

4.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不同土地用途区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1)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的,土地用途可改造为除商品住宅以外的其他用途;

(2)经省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与有关单位合作使用。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以及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建成区的用地,可用于商品住宅用途,并按基准地价核算缴纳土地出让金。

改造项目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若工程竣工验收后确需转让的(包括股东变更),按规定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3)村(居)集体自行出资开发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或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过户到该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时,在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免公开交易。

5.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设定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四类:

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

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分为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等三种类型。

第一步,各镇街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城建规划局上报“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计划。

第二步,经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权属调查、单元规划编制、审批等有关工作程序均与第一类相同。

第三步,按不同自行改造类型分别处理:

1.原有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非经营性用途改为经营性用途的,经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1)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2)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预审;

(3)报市发改局办理项目立项;

(4)报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改变用途并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5)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设定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2.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非经营性用途改为经营性用途的,经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1)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2)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预审;

(3)报市发改局办理项目立项;

(4)报市国土资源局,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进行供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补办出让程序及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5)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设定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3.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流程:

(1)分散土地归宗。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分散的土地必须是建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2)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其改造方案由使用权人编制后上报属地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属地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并征求公众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可参照“原有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非经营性用途改为经营性用途的程序”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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